范清羿,李燕,田太荣
(西安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陕西 西安 710600)
安全生产一直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发生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影响。在自有数据统计以来,我国全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虽然连年下降,但数字仍然触目惊心[1]。在这个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称《安全生产法》)应运而生,2002 年11 月1 日此法实施,这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来说,如同一剂良药,广大劳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逐步提高,截至2021 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事故死亡人数连续18 年稳步下降,如图1 所示。表面上看,我国的安全生产情况在逐年好转,但是通过对2002 年至2021 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间的比例进行对比后发现,每起事故造成的平均死亡人数整体上呈现上升趋势,如图2 所示,说明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概率在增加,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2]。
图1 2000—2020 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图2 2001—2020 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法》中还有一些要求企业进行安全投入和从业人员培训投入的法条,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一些企业并未在安全生产上进行较大投入。并且,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中提到,330 起意外事件中发生1 起伤害或死亡事件,严重事故的发生是一件小概率事件。所以,单单只从经济利益上来衡量,即使不对安全生产进行过多的投入,事故也很难发生,为了预防小概率发生事件而去投入大量的资金,一些企业并不是很情愿[3]。
笔者做了问卷,对全国范围内的一些化工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这些化工厂有国企也有私企,包括基层员工,也包括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这个调查问卷发往12 家化工企业(河南省义马市综能公司、河南省义马市开祥化工、河南省义马市气化厂、河南省渑池县义翔铝业、河南省洛阳市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市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弘润化工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延长石油、中铝山东分公司、江苏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鼎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省众泰煤焦化),其中国有企业有9 家,私企3 家;参与调查的员工有52 人,其中基层一线操作人员40 人,属于管理人员有的有12 人[4]。这几个题可以对基层员工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考核状况进行非常好的了解,从现有的调查统计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5]:
(1)所调查企业的工资中,多数化工企业没有将安全考核居于主要地位;
(2)所调查的大多数企业都会设置生产计划,在设置生产计划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的单位在完成生产计划后,都会设置奖金,用来鼓励员工的积极性;
(3)大多数员工认为,没有完成生产计划对自己的工资或多或少都会有影响,特别是大多数人员都认为对自己的考核产生影响;
(4)所调查的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都会预先设置停车计划,非计划停车对该单位的员工,无论工资还是考核都有影响,其中一半以上认为影响很大;
(5)所调查的企业中负责安全工作的员工,绝大多数都来自企业内部,且面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时,都没有直接可以做出停车决定的权限。
调查问卷的第六、七题,调查了企业设置停车计划的情况,只有一家企业从来没有设置过停车计划,三家企业偶有设置,八家企业一直有设置,91.7%(第七题66.7%+25.0%) 的员工选择非计划停车对工资和考核有影响。大多数化工单位设定有计划停车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停车检修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一部分,目的是在设备长时间运行以后,对设备维护保养,以保证下次的长时间运行。在设备出现问题时,需要临时停车检修,叫做非计划停车检修,这种情况下整个单位的工资和考核都是要受到影响的,所以,基层员工和单位各层管理者一般不愿意去向上级申请非计划停车,结果造成整个单位系统性的消极处理。
企业设置一个激励制度,用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但这些制度往往使员工面对隐患时,在衡量经济利益和安全问题后,不自觉地选择消极处理隐患的方式。员工和管理者在面对风险时甘愿去冒险,因为事故发生的概率很小,所以要牢牢把握住成绩。这样一来,本来《安全生产法》是用来保护员工的,但是因为利益所驱动,有一些人不愿意去自觉遵守,导致了立法目的和现实情况背离,企业的管理制度没能很好地与安全生产相融合,错误地以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设置了企业的生产、人事等制度。一些员工被这些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导向裹挟,在面对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时,还是把经济效益放在了第一位,安全红线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理等将备用设备正常投入,想以此来把生产损失降到最低,没有正确处理好企业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违反安全生产的要求[6]。
经济的增长不能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安全、环保、可持续并行下经济的良性发展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除了唯经济发展论给化工企业带来的问题,人的因素仍旧是安全管理的核心问题。
一些企业的安全员和安全监管机构未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的法律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设置有明文规定。调查问卷的第八、九题,调查了企业的安全员设置情况,除了一家企业的安全员由企业外部人员组成,另外十一家企业的安全员都是由该单位的人员组成,100%(第九题16.7%+83.3%)的员工选择安全员不可直接做出停车决定。企业设置的安全员如果都属于企业自己的员工,他们都在该企业制度的管理之下,工资由单位发放而且人事任免也由单位决定。面对工资考核可能受影响以及人为干预时,对隐患的风险评价可能就会产生偏差,出现消极处理隐患的倾向。再者,现在化工行业缺乏可以具体量化风险的依据,对隐患的风险评价存在一定的自由度,这更加重了隐患评价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且根据调查问卷得出的结论可知,安全员的在企业的话语权并不高,没有“拍板”说停的权利,这些就为安全监管制度带来了缺陷[7]。
4.1.1 化工企业树立正确发展观
笔者认为企业的经济发展应该为安全生产所附随的效果,把突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价值重心,引导企业修正现有的以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的工资和考核制度,纠正生产和发展优先的错误思想。化工企业需要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不挤压员工的安全健康保护空间,以实现应有的价值追求[8]。
4.1.2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安全员责任并扩大其权限
根据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所有参与调查的企业安全员的权力有限,他们在企业的主要工作是对内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违章行为批评教育开开罚单,对企业是否应立即停车这种关乎生产经营的大问题只有建议权,并没有过大的权限来直接进行拍板决定。为解决层层上报请示,拖延隐患处理时机的问题,第三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力度,聘任行业内的专业人员为安全员[9],使他们对所驻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危险源都了如指掌,减小隐患发生时对危险性误判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加大管理权限,在发生隐患时,经过第三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研判,可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甚至在紧急情况下驻场安全员可以无需上报直接做出停车等紧急处理决定,然后再进行上报。此外,在对其扩权的同时,加重其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打消其从权力中得利的期待,熔断其与企业之间利益链条,进而大大减少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同时,应提高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力度,让每一次违规行为都换来巨大的利益损失,才能有效消除其冒险违法的逻辑基础。
改变现有内部制度的价值取向。企业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要提交至所在地政府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审核,经认可后方可实施。建议放弃以经济论成败的管理和激励制度,抛弃“连运奖”“超产奖”等奖励措施,提高安全生产在员工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对管理人员的考核比例,降低他们对“事故没有那么容易发生”这类侥幸心理的期待。通过制度的设置影响员工的行为和价值判断,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的红线。取消设置生产计划和停车计划,不以连续生产情况作为工资和考核企业员工的指标,做到有隐患及时处理,打消员工在面对隐患时,怕得不到工资和绩效而采取消极处理的措施[10]。
面对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特别是重大以上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问题,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和调查数据,以及对《安全生产法》的分析认为,目前迫切需要的是:
(1)从国家法律层面,以《安全生产法》为开端,自上而下统一价值观念,避免经济因素对企业的决定性影响,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引导企业将生产和安全监督机构相分离,避免出现生产领导安全的局面,加大安全要素在企业的分量,切实将安全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