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研究

2023-05-28 06:27常嘉佳王昱之
商场现代化 2023年6期

常嘉佳 王昱之

基金项目:2022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RCEP背景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路径”(2022J1164)

摘 要:RCEP生效实施正加速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尤其是协定关于金融领域的更全面和高水平承诺,正通过金融之力加速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合作。本文通过对RCEP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规模以及MS指数、TC指数、RCA指数的比较研究,结果发现,RCEP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存在较大差异,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经济较发达和金融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其竞争力明显强于其他成员国,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无论是贸易规模还是贸易竞争力都表现较弱,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拥有“规模优势”却不具备“竞争优势”。因此,我们还需要在基础产业的支撑力和基础设施的保障力方面继续努力,增强金融服务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供给能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助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关键词:RCEP;金融服务贸易;贸易竞争力

一、引言

自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中国金融服务机构在“引进来”与“走出去”中步入了国际舞台,金融服务贸易及其竞争力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总体上呈现持续增长态势,2021年的进出口规模超过104.52亿美元,相较于金融全面开放“纪元”的2006年增长了9倍之多。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在亚太地区构建起了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各缔约国也在金融领域作出了更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诺,为缔约各方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开放、稳定、透明的市场和竞争环境。商务部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与开放作出更加细致的顶层设计,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但不容忽视的是,金融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均未能超过2%,且存在结构失衡的问题,说明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RCEP协议落地生效带来的激烈竞争,既能激发国内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也有可能使其薄弱的竞争力荡然无存。因此,有必要对RCEP成员国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对比分析,明晰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地位以及所面临的挑战,探索提升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可行之路。

二、RCEP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总体情况比较分析

考虑到2006年开始,中国全面开启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服务贸易规模显著增长,故而本文基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库,选择2006年~2021年金融服务贸易相关数据,对比分析RCEP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总体情况。我们发现,RCEP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排名前五的国家分别是新加坡、日本、中国、韩国、澳大利亚,这五国经济相对比较发达,进出口总额超过了其余十国的总和;而缅甸、老挝、文莱等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进出口总额均未超过1000万美元,这既充分体现了实体经济对金融发展的决定作用,也反证了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也进一步说明了金融服务贸易同国际贸易规模之间的正向关系。

从金融服务贸易的净出口差额来看,只有作为全球第四大国际金融及贸易中心的新加坡能维持贸易顺差,且顺差规模稳步扩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的贸易顺差也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呈现先降后升之势;中国自2016年转为贸易顺差后,能将顺差额维持在10亿美元以上,但2021年又出现了贸易逆差;其余的RCEP成员国即便偶尔出现贸易顺差,其规模也未超过1000万美元。

从金融服务贸易出口规模来看,呈现两极分化。新加坡和日本的金融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起步于50亿美元,其出口额是其他RCEP成员国德的4.54倍。而大多数RCEP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年出口额均在50亿美元以内,总量相对较小。其中,中国、澳大利亚、韩国金融服务贸易出口规模高于其他国家,且中国的整体增长幅度最大(2006年至今涨幅达34.12倍);除新加坡以外的东盟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年出口规模均未超过8亿美元。

从金融服务贸易进口规模来看,只有日本和新加坡进入“百亿俱乐部”,其金融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占RCEP成员国的59%,过去十五年间分别增长了2.36倍和6.29倍。澳大利亚和韩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服务贸易进口增幅较之出口增幅略显不足。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伴随着国内经济和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其进口规模增速显著。但缅甸、文莱、老挝、柬埔寨对境外金融服务的需求明显不足,进口规模均低于1000万美元。

三、RCEP成员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研究

本文参考彭虹(2019)、马子红和常嘉佳(2021)等的做法,使用国际市场占有率(MS)指数、贸易竞争力(TC)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RCA)指数测度签RCEP成员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1.国际市场占有率

国际市场占有率(MS)是以某个国家某种产品的出口额占国际市场总额的比重,来衡量该国此产品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状况。MS值越大,表明该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越强,反之则越弱。从图1可以看出,位于前五的新加坡、日本、中国、澳大利亚、韩国,其MS值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其中,东盟十国中除新加坡外,其他国家的MS值均相对较小,尤其文莱、老挝、缅甸受国内金融业发展不足的影响,金融服务贸易规模极小;中国、日本MS值在2013年之后均明显上升,日本增速表现更为突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MS值变动呈现明显分化,新西兰MS值在0.1附近徘徊,澳大利亞的MS值在(0.4,0.7)之间波动下行。

2.贸易竞争力指数

贸易竞争力(TC)指数以一国服务贸易净出口额与其进出口总额的比值,来评价该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如果TC>0,表明该国金融服务贸易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且越接近于1,竞争力越强。从图2可以看出,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柬埔寨、缅甸均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比较优势。其中,东盟十国中新加坡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最强,其TC值均超过0.5;柬埔寨和老挝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优势不稳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缅甸和文莱具有明显竞争劣势,文莱的劣势表现最突出。位于东亚的日本TC值大于0,具有比较优势;韩国的TC值先降后升,于2015年超过0,具有微弱的竞争优势;中国的TC值在2006~2017年间快速攀升,2017年之后受国内金融供需结构性矛盾影响,金融服务进口增速快于出口增速,TC值显著下降。位于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表现出微弱的竞争优势,且澳大利亚略强于新西兰。

3.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通过计算金融服务贸易占其服务出口总额的比值同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占其服务出口总额的比值的比例关系,反映该国某产品或服务的出口相对于世界出口的比较优势。经过计算,我们发现除了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RCA值大于1,表现出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其他RCEP成员国的RCA指数均小于0.8,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具体而言,东盟十国中,除了新加坡外的大部分国家RCA值均分布在(0,0.3)之间;泰国、马来西亚的RCA值稳步向上,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弱势逐步减弱;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的RCA值在2019年之后均显著上升,均在2021年超过了0.3;菲律宾、老挝、文莱、缅甸的RCA值均小于0.1,表现出较大的竞争劣势。位于东亚的日本,其金融服务贸易竞争明显强于中国和韩国,其RCA值呈现先降后升之势,在2019年突破0.8具备了较为平均的竞争优势;韩国的RCA值爬升的稳定性强于日本;中国的RCA值2013-2015年超过韩国之后在(0.1,0.2)之间缓慢下行,只表现出较薄弱的竞争力。相较于新西兰缓慢上升的RCA值,澳大利亚的RCA值即便在2006-2010年出现显著下滑后,仍高于新西兰,且增幅明显,说明澳大利亚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明显强于新西兰。(如图3所示)

综合来看,在RCEP成员国中,新加坡无论是国际市场占有率,还是贸易竞争力、显示对称性竞争力,均表现出最强的竞争优势。日本、澳大利亚、韩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别位于第二、三、四位。中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贸易表现出相对劣势,但竞争力提升较为显著。其中,相较于2006年,中国2021年的MS指数、TC指数、RCA指数排名分别从第8位、第12位、第12位上升至第3位、第8位、第11位。说明超级大市场带来的“规模优势”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提供了强劲助力,但核心竞争优势的相对薄弱却无法维系实质的“竞争优势”。同RCEP成员国中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强的国家相比较,我们发现,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主要是通过跨境支付和商业存在形式为客户提供银行、保险领域的金融服务,所提供的也多是国内已经使用成熟的产品;且金融服务供给出现结构性矛盾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及时匹配到客户需求,加之金融基础配套仍在持续完善中,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升速度受限,致使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较之表现出明显的比较弱势。

四、RCEP背景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RCEP开年,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经济建设,服务项目覆盖涉及电力、热力、燃气、仓储、制造等多个行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巨大助力。中国金融服务贸易也将在诸多机遇中迎来高质量发展,使其竞争优势实现从“量”到“质”的飞跃,而这需要以更加主动的开放姿态、更加多元的开放局面、更加优质的开放环境,以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走向世界,实现高水准服务货物贸易和其他服务贸易、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人民币国际化。

1.增强金融服务供给能力,助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1) 继续深化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支撑力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重点,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为本。一是,继续推进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建设,增强其市场融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作用,有效解决融资体系的结构性失衡。二是,持续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金融服务体系与实体经济、国际贸易的适应性。三是,探索制定“负面清单”规则,放宽中国境内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准入,进一步提升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金融市场的便利性,引进外国优质海外金融机构,吸收借鉴其先进理念和技术,增强本国金融产品供给能力,继而提升本国金融企业“走出去”能力,扩大金融服务贸易出口规模。

(2) 科技赋能金融开放创新,缓解金融服务贸易供需矛盾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切实履行服务实体经济使命,高质量推动金融数字化转型。一是,聚焦“一带一路”建设和RCEP框架下的金融需求,合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分布式数据库等技术,创新传统金融服务应用场景,提升传统金融服务水平、丰富金融产品,使其朝着个性化、多元化和服务精细化方向发展,增强金融服务的供需匹配度。二是,合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金融企业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为金融服务需求者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金融信息服务和保险服务。三是,优化升级金融信息基础设施,稳步推动金融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企业从组织到经营、服务、运营以至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深刻变革,增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风险防控、产品和服务创新、征信评价等领域创新的支持力度,为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提高更加精准的金融服务。

2.增强金融基础设施供给,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1) 提高金融軟设施应对能力,促进规则制度型开放

由法律环境、会计准则、信用环境三要素构成的金融软设施越发达,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就越强,在引进更严格金融市场国际标准的同时,也能争取到更多的金融规则国际话语权,促进金融制度开放。一是,兼顾国外相关法律基础、制度框架、运行规则、监管规则等,加快完善国内法律法规,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效衔接,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营造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二是,以国际会计标准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的应用作为开放对接的突破口,综合考虑我国会计规则和国际会计规则在企业估值、资产估值、商誉减值等会计准则上均有诸多差异,做好顶层规划和流程设计,推动国际会计标准在金融领域的全面实施。三是,健全征信法规制度,规定征信业务发展,构建主次分明、协调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跨境协作机制,提高信用信息管理的国际化水平。

(2) 加强金融硬设施供给能力,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随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有序开放,跨国资本流动日益频繁,需要在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金融应急灾备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一是,完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交易设施及交易报告库等金融基础硬设施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系统间、各层级间“防火墙制度”,隔断关联风险传递路径,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二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基本导向,以“一带一路”建设为抓手,以服务人民币离岸结算和跨境使用为切入点,加快构建独立的支付、清算结算体系及系统,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实时动态监管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的资金流向流量,提升金融安全防护能力。三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构建“自上而下、部门联动、指挥灵活、统一协调”的金融应急灾备系统,将金融基础设施纳入系统加强监管,继而增强金融风险应变能力。

(3) 培育金融服务贸易复合型人才,强化人才智力支持

金融服务贸易是智力与知识密集的行业,需要通过“内培”“外进”积蓄大量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支持方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方面,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RCEP金融服务贸易的现实需要,优化校企合作模式,健全高校金融交叉学科的教学体系和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面向企业管理层、各部门管理者和业务骨干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交流,为金融服务贸易输送高端金融人才。另一方面,充分發挥“一带一路”倡议和RCEP协议优势,健全人才引进配套制度,健全人才交流平台,引进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急需的高端金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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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常嘉佳,女,昆明文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跨境贸易与金融合作研究;王昱之,女,云南轻纺职业学院,主要从事会计与金融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