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发展研究

2023-05-15 11:53:40丛涣庭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

丛涣庭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6)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持续多发高发,这不仅给社会发展、人民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带来了危害,而且危害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影响了通信和互联网安全,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尽管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但学术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尚没有细致梳理和准确界定。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对如何惩治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缺乏一定的手段和标准。

一、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定义及发展趋势

1.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定义

当前,学界一致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是使用新的工具、新的技术、新的方法、新的手段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本文对“犯罪”作广义的界定,并以《刑法》第十三条所述的“违法”作为其基本涵义,以“犯罪”为核心,以“违法”为其所称,“违法”是指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害,触犯了刑事诉讼法而应当受到惩罚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是指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以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为目标,使用高技术手段和高科技手段,非法获取财产、信息或者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社会危害的一种犯罪。[1]这一概念的界定是有其历史局限的。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发展趋势正在发生改变,但一些特征依然十分显著。

2.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发展特点

(1)组织集团化。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专业化,并呈现出有组织的趋势。大量的案件显示,在新的犯罪主体上,新的犯罪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高度的层次性。罪犯们通常都是将一家合法的公司当作犯罪的手段,雇佣了一批技术人员,并以一个华丽的项目外壳来掩饰自己的身份,从他们开始计划,到他们实施犯罪行为,这其中的许多环节都有着清晰的分工和严格的利益关系,并且井然有序。哪怕是最简单的网络骗局,也需要一个十人左右的犯罪集团。

(2)手段智能化。在我国,新类型犯罪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表现出了明显的智能特征。以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为例,从2013 年到2020 年,共受理了31 件侵权案件、79 名侵权人员,其中有23件侵权案件、56 名侵权人员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利用新兴智能手段进行犯罪,占到了全部侵权人员的74.2%。除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智能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外,一些主要依靠经验技术来实施的传统犯罪,比如入室盗窃犯罪、虚假中奖信息的诈骗犯罪、设点赌博等犯罪,它们的犯罪手段也在逐步升级,并且在智能化程度上有了明显的提升。[2]

(3)类型多样化。我国新发的违法行为表现出了形式多样、种类复杂的特征。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在过去的计划经济制度下出现的走私犯罪、金融犯罪和洗钱犯罪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和多发的犯罪行为。[3]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间的交流与融合,诸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信用卡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等一系列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也开始慢慢地进入人们的视线。“山东徐玉玉惨案”“清华教授受骗一千七百六十万元”等一系列案例,让以电信、电脑等为代表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首要目标的电信网络诈骗将会出现更多形式,其犯罪手法也将更加多样化。[4]

3.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危害性

(1)社会面临诚信风险。如今电信诈骗的兴起,让民众对于“信不信”产生了疑问。民众的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小到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大到社保信息、家庭成员信息都肆意暴露于网络中,各种诈骗软件、诈骗电话可谓无孔不入,让人对个人信息缺乏安全感,也失去生活的安宁。正因此,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显得越来越难。如果社会普遍面临诚信风险,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正常生活。

(2)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以多种手段进行伪装,但其侵害的法益仍然是公民的财产权利。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目惊心。诈骗分子通过购买个人信息,继而发送诈骗信息引诱其上钩,让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这不仅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3)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在电信网络诈骗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活动占比越来越高,常见的诈骗方式为以漏缴税款、法院冻结资金、银行账户资金异常等理由,欺骗受害人,对自己的财物进行处分,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此种诈骗使得真实的国家机关通过电话通知相关当事人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进度,降低工作效率,不断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二、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产生原因

1.网络技术更新为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提供了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他的“风险社会”思想中,认为科学技术的风险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科技进步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同时,科技的智能化、隐蔽性、传播性等特征,也为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蔓延创造了条件。目前,犯罪呈现出了显著的智能化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来实施犯罪,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在犯罪的质量和数量上都有了显著的提升。犯罪分子利用因特网、通讯网络方便、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发展出一批新成员,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财富,并在极短的时间里获得最大的收益。

2.社会转型为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产生提供了环境条件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调控体系失灵,社会规范的正当性下降,社会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社会关系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再加上市场经济的自发和盲目,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行为失范。人类的历史实践证明国家实施强力管制的时候,它的犯罪率一般都比较低,但是以社会发展的停滞为代价,而当国家给予过分自由的时候,它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健全,相应的市场交易制度等也不健全,监管制度的缺位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防控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和规范网络和通信秩序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刑法修正案(九)》在增加了对信息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的同时,对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新类型犯罪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对其定罪量刑进行了细化,并在量刑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从而为我国在新类型犯罪的防治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5]而新类型犯罪的复杂与困难,使其预防与治理成为一项长期、常态化的工作。在面临着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大的情况下,应该对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吸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并与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现在和将来相联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和补漏,建立健全能够有效防控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法律制度,做到不枉不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需要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正犯和共犯进行确定,并根据每个行为所引起的法益损害的后果,对每个行为人进行结果归责。在划分主从犯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以及犯罪结果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以便准确评价犯罪分子的责任。所以,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应该将本案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整合,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和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身份。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身的犯罪过程和犯罪组织的人员构成都比较复杂,在此情形下,应该以事后客观事实的判断立场为基础,将法益侵害的结果作为指导,以行为人对具体法益所造成的影响为依据,来对其共犯的地位进行界定。

2.源头治理,强化监管

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的缺失,导致了新型的犯罪行为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受到道德和行业的约束,一些拥有计算机或网络的操作和管理权限的人,在利润的驱使下,在互联网上无法无天。所以,我们需要在企业或单位的内部,强化对源头的控制,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提升新技术,引入新人才

新科技的进步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保证。完善技术,填补漏洞,控制和降低新发犯罪的诱发因素,无疑是预防新发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当前,我国对这类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防护技术还不够完善,因为一些技术被发达国家所垄断,国家对信息安全的强制性监管还不够有力,导致很多企业或个人的电脑系统面临着严重的安全问题。为此,必须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力度。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新的犯罪类型,对其进行技术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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