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琳,范成博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20 年全国网络交易零售额达11.76 万亿元,同比增长11%。其中,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成为消费者的一种新选择。不同于常规的线下采购,网络食品交易中消费者只能凭借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很有可能与实物相差甚远。除此之外,还有未标明生产日期、未经质量检验的情况,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并由此引发法律纠纷。
根据《网络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各项资质予以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行业要求、法律规定。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要为每一名入网经营者,设立专门的电子档案,除了记录其基本信息外,后续还要根据其经营状况,定期对档案信息进行更新、存档。同时,第三方平台还应定期更新入网经营者的信息,一旦发现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或者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销售资格或终止提供服务等应对措施。另外,在接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为了及时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第三方平台还应履行报告义务,将双方交易的关键数据提交给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以便于民事纠纷的化解。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经营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并保证信息准确、符合实情。虽然从制度层面上,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资格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说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上,仍然留有很大的余地,这也成为引发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两项问题:其一是“三证”齐全的要求,只是针对一般的食品经营者,而农产品食品经营者则不包含在此列。没有关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进货查验的详细规定,不利于从源头上对农产品食品进行质量管控。其二是由于入网经营者的数量较多,而平台审核难以面面俱到,这就导致一些入网经营者在取得平台经营资格后,销售自制食品。销售产品与经营资质不符,也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隐患。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负有“制止报告”与“停止服务”的义务。若第三方平台发现有入网经营者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则有权对经营者采取制止措施,并且有义务将此类违法行为告知本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上述问题类似,虽然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违规监管责任予以明确说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诸多掣肘。造成监管不力的原因,一方面是第三方平台对监管的重视程度不足。例如为了吸引更多商家入驻,从中获取更多的利润,第三方平台往往会降低审核门槛、放松监管要求。导致一些证照不全,甚至销售“三无”食品的经营者,也能够在第三方平台上长期存在。另一方面则是监管范围有限,通常只对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等进行核实,而对于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虚假包装等问题未能予以同样的重视。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上看,对于网络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责任界定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简要说明。但是不同的法律条款之间,并未做到完全统一,这就导致在实际的司法判决中,同一桩网络食品交易纠纷案件,因为参考的法律依据不同,而出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的情况。这种情形的存在,既无法让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一致,也会浪费司法资源。目前学界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地位界定,存在多种观点。例如“卖方合营说”,认为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属于联合经营关系,故应将其视作同一责任体;还有“柜台租赁说”“居间人说”“网络服务提供商说”等。由于在法律地位的界定上没有定论,因此不利于民事责任的细分,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在网络视频交易中,第三方平台作为连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机构,这种特殊的身份决定了在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第三方平台很难置身事外。在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第三方平台如何预防、化解自身的法律风险,将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经营效益,也影响着未来的竞争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网络食品交易中,消费者作为劣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失,而经营者则经常会出现各种违规行为。因此,第三方平台要想防控法律风险,应当以经营者作为切入点,通过提高入网门槛、加强违规监控等措施,使自身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赋予了第三方平台“被监管者”和“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监控者”的双重地位。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平台既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负有监督和保障入网食品安全的义务。基于第三方平台的这种身份,应当以第三方平台作为桥梁,建立起“行政管理部门—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息交流与整合系统,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入网门槛,规范其经营行为,达到防控法律风险的效果。例如,第三方平台要为每一位入网食品经营者设立电子档案,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经营资质等基本信息,并且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从而验证经营者提供信息是否准确。如果发现有经营者故意隐瞒信息,或者使用假冒证件等行为,一律不得允许其在平台上经营,同时由相关行政部门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在深化信息资源整合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平台负责入网把关,能够将那些不符合要求、不具备资质的经营者及时拦截,从源头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因为消费者上当受骗、权益受损,进而引发第三方平台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防控法律风险的有效举措,第三方平台应充分整合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实现对每一名经营者入网申请的严格审核,以“高门槛”换取“低风险”。[1]
(1)引进违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强化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是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第三方平台来说,优先将那些销售量较高的食品,或者用户评价较低的店铺,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同时,做好信息采集与更新工作,包括食品价格、进货渠道、用户评价等,都要定期开展审核。若存在价格异常、进货渠道不明、虚假评价等行为,则第三方平台有权根据双方签订合同,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或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将监控关口前移,实现对违规经营行为的事前防控,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从而达到防控法律风险的目的。[2]另外,近年来我国征信体系日益完善,第三方平台也要尽快引入信用评级机制,将信用资质作为经营者展示排名的重要指标,以此来激励入网食品经营者重视自身信誉,规范自身行为。开通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绿色通道,消费者可通过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提供网店违规证据。对于信用资质不高、被消费者投诉的网店,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可向本地的监管部门反馈,保障网络视频交易安全。第三方平台还应不断完善违规预警机制,从而在提高预警响应能力和风险判断准确性上实现进一步提升。将以往平台运行中发生过的网络食品交易纠纷作为重点案例,进行研判分析,找出现行违规预警机制存在的漏洞,提出改进对策,保证在今后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所在。
(2)完善信息公开系统。监管部门应创新管理思维,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以推进电子政务为契机,完善信息公开系统,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实现数据共享。[3]这样一来,食品经营者向第三方平台提交了入网申请后,平台方能够基于数据信息系统中的有关资料,核对经营者提交申请信息的准确性。下一步,要加快进行信息公开系统的升级,使经营者的资料更加丰富。除了经营资质、经营范围、食品许可证等基本资料外,像信用等级、惩罚情况、用户评价等,也要在数据库中详细记录。在破除信息壁垒,深化行政监管机构与第三方平台数据共享的背景下,一方面减轻了行政监管部门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在深化交流、有机联动的基础上,为预防网络食品安全和防范网络食品经营的法律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为了进一步增强威慑力,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和第三方平台联合,推出网络食品交易中违规经营者的“黑名单”制度。根据第三方平台上经营者存在的各种不良行为,将其拉入黑名单之后,设立不同时限的封禁处罚。例如伪造经营资质的,加入黑名单,等到该经营者顺利获得正规营业执照后,移除黑名单;存在虚假宣传的,加入黑名单7 天,并责令整改等。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系统、公示制度的威慑作用,让经营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不敢有违规违法行为,这也是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预防第三方平台法律风险的一种有效举措。
(3)准确定位法律地位,完善先行赔偿与追偿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交易模式,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定位予以明确说明,对防控法律风险和化解法律纠纷有积极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三方平台需要分别与食品的销售方、购买方签订合同。同时,第三方平台充当了中介的角色,只是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了交易的平台,而不干预两者的商贸往来。[4]基于此,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划作为交易中介是合理的。在明确了这一法律定位后,就能够依据现有的《合同法》等法律制度,对第三方平台的行为进行界定,从而在防控法律风险方面有了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
基于第三方平台开展交易的双方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因此,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要求第三方平台实行先行赔偿制度。其作用有二:其一是促使第三方平台认真履行对入网经营者资质的审查,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控因为违规经营而导致的连带法律风险。其二是让消费者权益得到很好保障。消费者若发现第三方平台上经营店铺的填写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要求第三方平台进行核实;同样的,若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从经营者那里购买食品,但是发现有食品变质或没有经营许可证等问题,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5]然后再由第三方平台扣除入网经营者缴纳的保证金,这样就解决了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可以更好地履行第三方平台的义务。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从第三方平台上购买食品成为消费者的一种新选择。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的不对称,经常会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维权困难的情况。第三方平台虽然只是为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中介机构,但是如果因为对经营者资质审核不严,或者未及时发现下架过期的、无证的食品,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仍然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探究第三方平台防控法律风险的可行性措施,将有助于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网络食品经营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提高经营者入网门槛、引进违规预警机制、完善先行赔偿与追偿制度等措施,将有助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发展创设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