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禀赋交换关系”视角下地摊经济治理机制研究
——以K市J街道为例

2023-05-13 04:11罗彧昭
公共治理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门面摊贩禀赋

陶 庆,罗彧昭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030)

一、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遭遇严峻外部风险和国内需求严重不足等突出矛盾,地方政府正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旨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这样一种大环境大挑战大机遇之下,“城市中外来人群或者本市低收入人群为了在城市中生存发展”,选择了灵活就业,投身于“一种低成本、经营自由的商业经济模式”,即地摊经济,这是“一种典型的自雇就业经济形式,即城市弱势群体在城市街头通过自己劳动、向社会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获利谋生”[1]。

在“六保”“六稳”的政策语境下,作为产业链、服务链终端的小地摊,蕴含着扩大就业和促进消费的强大能量,是展现中国经济韧性的重要载体[2]。但在发现地摊经济保民生促就业等正面作用时,也不能忽视其依然存在着的负外部性问题,例如“食品安全隐患、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市民日常生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税收流失以及不公平竞争”[3]等,这些负外部性给城市治理造成了诸多阻碍和不便,成为了城市治理过程中难以逾越的沟壑。因此,如何解决这些地摊经济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充分发挥地摊经济正面作用,引导流动摊贩的经营走向正规化、合法化,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思考。

与流动摊贩相比,政府无疑是强势的,在政府和流动摊贩的交互和博弈过程中,难免产生摩擦,甚至出现政府失范行为引起的矛盾冲突,如代表政府对流动摊贩实行执法权的城管就可能进行权力寻租,即“城管向摊贩收取一定的‘保护费’,城管执法时就网开一面,城管与摊贩达成心照不宣的妥协。”或者流动摊贩有时候会主动向城管行贿,以寻求城管执法期间的特殊豁免,但行贿效果如何,完全取决于保护费的高低。如此一来,“摊贩数量被限制在不至产生无序和混乱区间的力量不是来自市场正常的价格机制,而是扭曲的‘保护费’,容易在摊贩内部形成畸形竞争机制,使行贿和互相排斥成为惯习,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4]

为规避冲突,减少因冲突带来的损失,同时回避不必要的迫不得已的“保护费”支出,流动摊贩和政府都做出了一定努力。而在本文涉及的案例中,还出现了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即通过固定门面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售出的门面经营者,他们的经营活动更加依法合规,不会给政府治理带来过多阻碍,但是租赁门面的成本却往往超乎预期,于是他们在与流动摊贩的长期接触、交互、博弈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经济关系,本文基于社会交换理论将其命名为“禀赋交换关系”。

本文所提出的“禀赋交换关系”,试图从理论上破解西方“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①有关人们经济交往中的“损失厌恶”等传统现象,从而为不同社会主体间的社会交换和社会合作提供具有中国话语权意义的理论新见解。“禀赋交换关系”是指门面经营者向流动摊贩转租一部分所租门面,收取一定费用,以降低自身经营成本;而流动摊贩则以低于市场租赁均价的价格获取经营所需的门面,既降低了因为流动经营所带来的收益浮动和环境污染问题,也因为拥有了正式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而增加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规性,降低了与政府摩擦的可能,降低了向城管行贿的必要性,也降低了政府的治理难度。“禀赋交换关系”之说,能够为当下地方政府重启善治地摊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改革创新供给智识支持。

二、文献述评

根据本文研究方向和所选案例特性,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文献做了如下梳理:

1.地摊经济的负外部性方面,已有研究主要从地摊经济发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出发,例如蒙昱竹、姚旻认为,“由于地摊经济长期作为城市的边缘部门,其合法性与规范性尚未形成定论,且存在食品卫生、产品质量等安全隐患”[5],还可能对公共道路交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叶敏提出,地摊经济的“大规模存在容易造成城市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6]。

2.流动摊贩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已有研究主要分析代表政府与流动摊贩接触并对其进行管理的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与流动摊贩的关系。流动摊贩与城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城市对于地摊经济的管理形式。部分城市重视地摊经济的负外部性,将地摊经济视作城市形象的破坏者,往往采取强制性措施对流动摊贩进行取缔、没收、驱逐和禁止,但“由于流动摊贩群体的特殊性,设摊贩卖作为城市中贫困群体借以维持生计的生活来源,对其进行取缔和管制无疑会造成城市大部分弱势群体失业、加剧其贫困程度,进而引发流动摊贩自身的生存问题”[7],且“相关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执法资源的有限、执法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8],使得政府部门对地摊经济负外部性的矫正行为变成了对地摊经济从业者的驱逐行为,流动摊贩与城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紧张,时有冲突。还有部分城市将地摊经济视作对本城市正式经济的补充,试图给予一定引导和帮助,让地摊经济的发展更加合法合规,“由于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城管部门与执法人员权责不对称,导致城市基层治理的执法‘纵向不到底’”[9],使得政府的引导与流动摊贩的实际经营情况相悖。

3.流动摊贩与门面经营者的关系,已有研究主要归纳出两种关系,一是竞争冲突关系,二是合作互补关系。竞争冲突关系,源自于“顾客的选择偏好和不固定的选择可能使得流动摊贩和正规商户之间成为竞争对手,出售同一类商品的商户和摊贩之间相互排挤”[10];若流动摊贩“与商户销售的商品类型存在差异,如食品类摊贩与服装类商户,商户一般不会驱赶摊贩,甚至会光顾摊贩”[11],那么合作互补关系便形成了。

4.流动摊贩所涉及的组织,已有研究主要将流动摊贩所涉及的组织分为两类:一是以流动摊贩自身为主体,以共同规避不合理监管、分享信息为目的而自发组建的流动摊贩自治组织。一定程度上,该类组织可以让组织内各摊贩进行信息共享,既分享客流量高的经营区域,也分享规避城管部门监管方法,同时提供精神上的支持,给予情感的发泄渠道,但毕竟各流动摊贩之间实际上为竞争关系,且“自身所固有的流动性、分散性、自发性、无序化经营等特征,权利意识淡薄、组织化行为与群体利益缺失,导致难以实现利益整合与集中化表达”[12],流动摊贩自治组织往往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凝聚力量为其本身争取共同利益。二是由政府主导成立,引领和指导流动摊贩规范合法化经营,降低地摊经济负外部性的地摊经济监管协会。与第一类组织性质不同,这类组织具有官方性质,起到的作用更多是成为流动摊贩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组织一般拥有一定的自治权,依据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自我经营和自我管理,但无论是其创建还是运营过程中,都能较为直观地看到基层政府组织的介入,行政干预色彩较强[13]。

总体而言,在地摊经济的治理问题上,当下学界主要关注流动摊贩与门面经营者以及城管之间的冲突,对于流动摊贩与门店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涉及较少,且主要是从其关系的性质及其演变进行研究。本文即从流动摊贩与门面经营者之间所产生的特殊经济关系入手,分析该种关系对于地摊经济治理和引导所产生的影响,希望能给地摊经济的治理提供新的角度和思路,使得政府对地摊经济的治理更加规范化、合法化、精细化,确保地摊经济不因治理而失活,流动经营的优势不因治理而受限,在既保障城市秩序的同时又能保留城市中的“烟火气”。

三、案例引入

(一)案例概述

本研究以K市J街道为案例。K市J街道位于K市大学城附近,本身并不宽阔,加之是学生和老师入校的必经街道,所以常有拥堵的情况发生,本身其实并不适合流动摊贩在此摆摊经营。奈何J街道客流量高且大部分为脱产学习的大学生,消费能力较强,众多流动摊贩不愿意放弃这部分市场,于是纷纷在此摆摊,使得本就容易拥堵的J街道的交通环境更为恶劣。城管部门也因此屡次出动,对J街道违规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进行劝诫和引导,最终流动摊贩通过选择紧靠门面经营者门面摆摊的方式,避免了占道情况的发生。

可如此一来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即门面经营者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利益纠纷,其主要发生在从事餐饮的门面经营者和流动摊贩之间,双方之间天然的竞争关系使得这类纠纷无时无刻不在发生。

(二)关于“禀赋交换关系”的描述

门面经营者,指通过固定门面店进行商品买卖的个体经营者。流动摊贩,指无固定门面以流动形式经营商品的个体经营者,其经营形式灵活多样,位置自主流散、布置自发随意、经营时间自由。根据是否定点,流动摊贩分为临时型和相对固定型;依照环卫标准(如噪音和垃圾),可分为清卫型和污卫型;按照经营内容,可分为商品售卖类和服务供给类[14]。门面经营者和流动摊贩的经营目的相同,但成本不一致,且由于它们自身经营方式的不同,所面临的经营现状也不同。与流动摊贩相比,门面经营者有较为稳定的经营方式,且经营规模更大,提供的商品种类也更加齐全,可以尽可能地满足顾客多样化的需求。除此之外,门店经营更加正规,顾客的消费选择会更加倾向该种经营方式。但是,门店经营的成本比较高,为了更好地追求利益,门面经营者往往会抬高价格,使租金附庸于消费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顾客也会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价值进行进一步的考量,从而使经营风险加大。流动摊贩虽然不需要承担租金,但是由于无门店经营,必须要承受天气、城管等不稳定且具有强制性的外部压力,特别是对于有安土重迁思想的中国人来说,不稳定的经营环境会使他们对此收入的稳定性产生更多的担忧。在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中,门面经营者与流动摊贩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经济矛盾,即流动经营者进入市场时,一定程度上占用了该市场中门面经营者之前可以使用的部分公共资源,而这些门面经营者由于长期在此经营等因素,已经把这部分公共资源默认归为己有。双方为了避免经济矛盾影响正常经营,在经过长期的心理博弈和考量成本收益后,将两者关系由上述提到的竞争冲突关系向合作互补关系转变为松散的经营同盟,便催生出了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即流动摊贩帮助门面经营者分担门店租金,并且将自身带来的客流反哺给门面经营者,而门店经营者则出让部分经营场所给流动摊贩,使其在城管部门的监管中具有更多的博弈空间和抗风险能力,且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流动摊贩巩固其客户群体,稳定其收入水平。本文将这类两者相互交换自身优势禀赋以达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关系命名为“禀赋交换关系”。

(三)“禀赋交换关系”的产生与维持

1.对于门面经营者而言,出于成本收益的心理博弈,不论是从心理还是实际收入,都促进了他们与流动摊贩特殊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K市J街道门面经营者往往通过口头契约,从流动摊贩那里获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收入,其确实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即使收益不高,但是相较于市场买卖赚取收入,该种收入方式却是十分稳定的。而且由于多数门面经营者与门店所有者签订了长期且稳定的租赁关系,并且进入市场早于流动摊贩,使他们不仅认为自己拥有店铺的使用权,还默认拥有门前空地的占有权,而流动摊贩不经门面经营者的允许就占据店铺前或附近空地的经营行为,使门面经营者在心理层面上认为自身的经营区域受到了侵犯,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些损失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流动摊贩影响了门面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如光线、整洁度等。其次,门面经营者会从心理上主观认为流动摊贩的经营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意,尤其是部分流动摊贩经营得当,生意火爆,更会使门面经营者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认为流动摊贩的经营影响了自身的客源,使自身的经营受到了损失,需要一定的补偿。再次,门面经营者向流动摊贩收取一定的费用已经成为部分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出于从众心理,门面经营者纷纷与流动摊贩缔结了口头契约收取费用。最后,考虑到经营环境的和谐与否也对收入和门店声誉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所以为规避双方产生冲突而带来的成本,也促使门面经营者做出缔结口头契约的想法。门面经营者在与流动摊贩缔结口头契约之后,发现流动摊贩与自己的经营范围重叠部分小,更多地是形成了一种互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不会影响客源,甚至可以反馈给自己一定的客源。加之双方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于是决定维系这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2.对于流动摊贩而言,利益的考量和心理的诉求也是达成该经济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是,与门面经营者不同的是,在形成口头契约的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经济利益是决定性因素。

首先,由观察和访谈可知,J街道流动摊贩多为下岗工人、年长者等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乐观的弱势群体,普遍存在较大的营生问题。而且,由于流动摆摊这种营业模式所需要的经营成本和对从业者的职业要求较低,加之市场的潜力不断增大,降低了部分经营的不稳定,而且还可以获得较外出打工更为可观的收入,使得流动摊贩纷纷涌入市场,甚至成为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

其次,相较于书面形式,口头契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约束力较小,更加适合经营方式不够稳定的流动摊贩,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跟门面经营者进行协商,违约风险小。而且,在心理层面上,双方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较低,对于口头契约的方式都更加容易接受。即使流动摊贩可能对于这个租让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但由于周边摊贩均采取了口头契约的方式,使得流动摊贩出于较强的从众心理和可观的利益,也愿意通过口头契约达成经济关系来规避双方产生矛盾所带来的经营成本。

因此,门面经营者和流动摊贩都在达成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过程中,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实际利益和心理博弈中得到了较大的满足,自愿达成并维持该经济关系。

(四)从“禀赋交换关系”到一般租赁关系的转变

1.转变过程。外部压力的不断增大加剧了流动摊贩的经营不稳定性,促使一些流动摊贩开始寻找使自己的经营更加稳定的策略。由于一些流动摊贩之前和临近门面经营者缔结过口头契约,有过交流和联系,以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们与门面经营者积极协商,希望达成合作关系。而门面经营者在对自己的经营状况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后,决定将自己租赁店铺中的闲置空间适当减少或在店铺门口处通过加盖房屋增加可用面积,租给流动摊贩,出现了一种“店中店”的现象,使最初的灰色收入变为合法的租金,形成了正常的租赁关系。

2.转变原因。对于上述流动摊贩选择改变经营方式,与门面经营者由“禀赋交换关系”过渡到正常的租赁关系的这一经济现象,也是双方经过成本收益分析后共同的选择。

首先,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是最为直接的原因。由于对城市文明和城市风貌的重视程度的增加,而流动摊贩自身的经营方式本不利于城市管理,所以此种经营方式一直都处于被城管驱逐出市场的不稳定状态,从而对于流动摊贩,不论从心理还是实际收入上都大大加剧了经营风险,迫使他们改变经营方式,走向经营合法化。

其次,经营者对经营条件改善和经营方式稳定的追求是从“禀赋交换关系”转变为租赁关系的根本原因。对于流动摊贩而言,相对于要面临城管等政府部门的管制以及受恶劣天气影响较大的流动经营方式,固定门面是他们更为向往的经营方式。在店铺中经营,他们不再受天气、城管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而且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形式更加稳定,经营环境也大有改善,有的甚至扩大了原有经营面积,从而扩大经营规模,满足了当前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即使成本有所提高,但是经济层面实际收入的增加远高于成本的增加,且因拥有稳定的经营环境而产生了心理上的满足感。对于门面经营者而言,出于对经营稳定的考量,他们发现在自己的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店铺的空间利用并没有达到最大化,甚至也很难实现最大化,因此选择将部分未利用的门面空间转租给流动摊贩,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来增加经营收入的稳定性。

再次,经营者家庭观念的转变是他们改变经营方式从被动到主动的直接原因。不论是对于门面经营者还是流动摊贩,他们多数都是以此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营生方式,是一个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而且他们大多都要承担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的责任,所以当遇到外部强制性的压力时,流动摊贩也被动地改变自己的营生方式,适应社会发展。但随着家庭观念的改变,经营者更加注重家庭和生活。特别是对于孩子,他们希望能够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教育和尽可能的陪伴,那么固定经营的方式就可以使他们将孩子带在身边随时照看。而门面经营者对于此种情感和营生困难也深有体会,所以出于对流动摊贩的同情和关照,他们也较为主动地接纳他们,从而形成正规的租赁关系。

最后,中国人安土重迁的思想意识是促进双方达成租赁关系的重要原因,经营者对于经营方式的改变也是对这一观念的延续,对工作地点上归属感的追求。

3.转变效果。“禀赋交换关系”的建立,实质上是代表着地摊经济的相关主体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双方受益的同时,也让政府的治理对象更为明晰和具体,降低了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

对于门面经营者而言,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闲置空间进行出租,从中获得一部分相对稳定的收益,减轻了租金压力。同时这些流动摊贩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门面经营者带来了更多的客源,促进了商品销售,提高了其经营收入。

对于流动摊贩而言,经营场所的改变,不仅使天气等自然因素和城管等人为因素导致的经营损失得以避免,也带来了更加稳定的经营条件,而且减少了搬运生产工具的时间与人力成本,使经营收入得以增加。在心理层面上,改为固定经营还满足了他们对归属感与安定感的需求。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他们对流动摊贩的管制并没有使流动摊贩陷入较大的营生困境,也并未造成门面经营者和流动摊贩间经济关系的破裂。相反,政府部门合理的监管行为促进了门面经营者和流动摊贩由最初的“禀赋交换关系”向一般的租赁关系转变,使行业潜规则下的“灰色费用”变为合法的租金,从而不仅改善了市容市貌,而且规范了行业行为,使得经营更加有序。

四、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J街道各主体行为分析

(一)以收益交换稳定经营环境的流动摊贩

社会交换理论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是由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提出的。该理论认为我们应当借鉴经济学中投入与产出的概念来研究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个体的心理过程与行为结果,其中“趋利避害”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原则,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可以被归结为一种交换关系,社会关系也是一种交换关系,即社会交换,社会交换也是人们交往最为本质的关系形式[15]。个体之间的社会交换关系,不仅包括物质商品的交换,也包括诸如帮助、赞誉、情感等非物质商品的交换[16]。因此,相比经济学领域中的经济交换,社会交换更像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行为,人们之所以从事并维持这种交换关系,就是因为有预期回报,这种回报不一定是即时获得的,更多情况下是一种长期回报,且形式可以是外在的有形回报,如物质与金钱等,也可以是内在的无形回报,如关心、信任与支持等[17]。

以市场经济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经济学认为人天生具有自私和交换的本性,并将微观经济主体假定为由经济理性主导的纯粹“理性人”,但是在现实实践中,纯粹的“理性人”并不存在,各主体之间的交换行为常常是经济与社会交换的复合,经济交换通常是可计量的,而社会交换通常是不可计量的,二者在各主体交换中发挥同等重要的作用,只是在不同场域和不同情境下的交换中所占比重有所差异。

以K市J街道的流动摊贩为例,在其与门面经营者和城管的交互过程可以概括为强经济交换和弱社会交换。正如流动摊贩J某所言:“我们选择这种没有门面的方式来经营,在各个巷子和街道角落蹲着等待客人,还要冒着被城管赶和摊子被没收的风险,无非就是想多赚几个钱。我们这种小本生意卖得再火也就能赚那么多,把门面那点租金省下来一个月就能多赚很多,仔细算算,就是被城管没收了车也划算了。”J街道的大多数流动摊贩都是抱着J某的心态,希望通过流动经营这种方式节省经营成本,同时能够享受到J街道附近大学城带来的较为稳定且庞大的人流量,赚到相较于在其他街道摆摊或者在本街道以高额租金获取门面后经营更高的收入。

该种想法对流动摊贩有利,但是对于J街道的卫生和交通情况都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流动经营者往往在一个点经营完之后留下大量垃圾和厨余垃圾甚至于油污,这对于K市市容无疑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加上J街道虽然较为宽敞,但是适合摆摊经营的地点却并不多,而向往本街道高人流量的流动摊贩却又不在少数,于是往往会产生迟来的摊贩未能抢到适宜的经营位点仍强行摆摊、占道经营的情况,这对J街道的交通情况影响颇坏,尤其是因为J街道附近大学城的存在,J街道车流量相较于附近街道要高出很多,占道经营等不规范情况的出现对于车来车往造成了极大阻碍。在上述各类问题叠加的情况下,K市城管自然需要履行其责任,对J街道的流动摊贩依法进行整治,将本街道经营者的数量维持在一定合理范围,并对其经营点位做出规范引导,规避占道经营等现象的出现,并对市容做出维护。在代表政府力量的城管对J街道进行整治后,J街道的流动摊贩大量减少,然而希望在该街道继续经营的摊贩仍有许多,出现了“僧多粥少”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流动摊贩在不能占道经营、超量经营的情况下,选择了向该街道的另一经营主体——门面经营者求助,即通过口头商议缔结口头契约的形式,在帮门面经营者分担门面租金的同时获取一小块门面进行经营,以获取在J街道稳定经营的资格。

对于J街道流动摊贩而言,其收入来源不稳定,社会阶层较低,在与城管的接触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二者互动结果往往呈现为流动摊贩的单方面妥协或者流动摊贩以柔性抗争的方式对抗城管的管制,二者的交换中往往无经济交换,只存在弱社会交换。而在J街道流动摊贩和J街道门面经营者的接触中,由于门面经营者掌握有固定经营场所这一资源,使得门面经营者在交互过程也处于强势地位,甚至于流动摊贩是否能与门面经营者缔结口头契约、产生“禀赋交换关系”,都由门面经营者一手主导,流动摊贩在交互过程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但是相较于和城管的交互过程,流动摊贩在和门面经营者的交互过程中能通过出让经济收益,以强经济交换的方式维护自身的经营稳定,并通过口头契约缔结后产生的社会交换来维系和强化此种经济交换,一定程度上为自己挣得主动。

总体而言,流动摊贩是通过出让自身一部分收益来从城管和门面经营者处获得一部分经营保障,维护其收入的稳定性。

(二)以空间交换租金的门面经营者

K市J街道的门面经营者与流动摊贩、城管之间的交互特点可以概括为强经济交换和强社会交换。作为拥有固定门面的经营者、一般意义上的正规商户,门面经营者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接触多半集中在其经营资质问题上,不容易产生冲突,也无强势弱势区分,双方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而门面经营者和流动摊贩的关系则大有不同,不论是已有研究所描述的,还是本案例所呈现的,门面经营者和流动摊贩之间的关系都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互斥关系和互补关系。

处于互斥关系中的门面经营者,认为自己交付了高额租金却要和租金成本近乎为零的流动摊贩在同一片空间中进行经营,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同时,门面经营者认为流动摊贩占据其经营空间中的一部分,抢占了其客源,阻碍了交通,对其个人利益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此情况下,门面经营者对流动摊贩会生出强烈的排斥感,会使用呵斥、辱骂等手段驱离流动摊贩,部分门面经营者甚至会选择联系城管,与城管形成短暂的联盟,不仅为城管提供流动摊贩的精确出摊时间和地点,还会帮助城管拖延流动摊贩的离场,力求城管能够抓住流动摊贩,对其进行罚缴,以达到驱逐流动摊贩、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而城管也在此过程中达到了其治理的目标。

处于互补关系中的门面经营者,相较于处于互斥关系中的门面经营者,更易与流动摊贩达成前述的“禀赋交换关系”。此类门面经营者认为流动摊贩的经营会增加附近客流量,对自身经营也有益处,而向流动摊贩转租一部分门面,并不影响自己经营,同时还能分担门面成本,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因而在J街道,较早达成此类经济关系的一般是处于互补关系中的门面经营者和流动摊贩。

(三)以沉默交换自生秩序的城管

与其他研究有所区别,本案例中代表政府力量的城管,其存在更类似于一个权力的符号,在J街道的治理中更多的发挥着间接作用,它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的是纯社会交换。

K市为旅游城市,旅游产业较为发达,K市城管在旅游区附近常年需要花费大量资源和精力。而J街道本来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虽然因为附近有大学城导致人流量较多,但因其不在旅游区而城管巡逻频次较低,如流动摊贩K老板所说:“人家城管都忙着管景区那几条街,一圈巡下来都大半天了,哪儿有那么多心思来管我们这,来了也就逛一圈扫几眼,只要没太突出,稍微躲着点,就不会出什么事。”在难以提升巡逻频次的基础上,K市城管选择了加大处罚力度,将其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按照最大限度进行行使,对于J街道所遇见的违反本市治理规定的流动摊贩一律处以没收摊位以及罚款的处理,而这种处罚对于流动摊贩而言显然是难以承受的,这也迫使J街道的流动摊贩加强了彼此的交流互动,形成了利益同盟,共同躲避城管的执法惩处。

在上述前提下,城管在J街道逐渐演变为了一个符号,既成为了处于互斥关系中的门面经营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威慑来源,也成为了迫使J街道流动摊贩加深交流、团结一心的外来压力源。处于这种前提条件下而产生的“禀赋交换关系”,在城管内部并非秘密,但城管并未对这种关系的形成做出任何反应,选择默认此种关系的形成。对于城管而言,此种关系的建立对于J街道秩序的维护更多的是益处,降低了自身的执法成本,因此不做干预,依然按照原来的标准进行工作即是对J街道秩序最好的维护,以沉默应对换取J街道的自生秩序。

五、地摊经济的治理启示

(一)治理对象的转变

我国对于地摊经济的治理,长期以来都落实在对流动摊贩的治理上,即只重视对流动经营者的治理,而不重视对流动经营模式的治理。这种治理对象的选取虽然能在短时间内矫正部分地摊经济的负外部性,但长期来看收益并未达到预期,反而造成了一系列摊贩与城管之间的对抗和冲突,造成了负面的舆论影响,背离了政府治理地摊经济的初衷。

“禀赋交换关系”的产生,实质上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对经营空间进行再分配的结果。此类经济关系的产生既保证了流动摊贩的收入来源,又降低了门面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还规避了流动经营这种形式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且此种关系的产生是自发的,这无疑为政府对流动摊贩治理对象的选取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即治理“摊”而非治理“贩”。

对“摊”所代表的空间的治理,难度上要远低于对“贩”所代表的人的治理。政府能以更理性的方式对相关问题给出解决措施,同时可以引入政府以外的市场力量对经营空间做出再分配,提高城市空间的治理效率。总体而言,转变治理对象是一种有着积极意义的治理思维转变。

(二)治理方式的转变

在过去的地摊经济治理实践中,以城管为代表的政府部门通常扮演着街道秩序和市容市貌的维护者的角色,对于流动摊贩的利益重视不足,治理手段虽然是“教育加惩戒”的复合式治理,但是落实到实践中却往往会变成单纯的流动摊贩与城管之间的“猫鼠游戏”,即无法形成有效的治理,单纯成为了双方之间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博弈问题。

在转变治理对象把以往的“贩”转变为“摊”之后,政府的治理方式也应随之转变,政府应由传统的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和引导者。这不仅与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符,也与地摊经济的治理实践相符合。政府需要做到对地摊经济进行精细化治理,对于成分较为复杂的流动摊贩这一群体进行分析,针对不同特点的摊贩做到分类治理,譬如对毫无法律意识、无视秩序、流动性较强的流动摊贩,可以给予具有强制性的空间管制和约束。而对于受高额门面租金压力所迫不得不流动经营的摊贩,则可以引导其与门面经营者建立“禀赋交换关系”,并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这一关系的建成给予规范化指导,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多部门合作治理

治理方式的转变,单凭城管部门的实践尚属不够,还要求政府其他部门能够进行合作,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力量,统筹流动摊贩和门面经营者的意见,进行合作治理。

首先,在顶层设计方面做出改变,即政府需要优化城市空间建设,为收入来源不稳定、收入水平低的弱势群体留出生活空间,并对以流动摊贩为代表的这一类灵活就业人群进行基本情况的登记备案,对贫困者、有困难者进行精确的帮扶,落实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必要时可划出专门空间,以低廉租金出租供其经营。同时,政府需要做好制度建设与完善,对于地摊经济的治理不应仅仅限于惩戒和围堵,而是应该协同街道社区,建设多元协商机制,重视多元主体诉求,在一定程度保障各方权益的同时,帮助流动摊贩解决营生问题。

其次,可在政府引导下成立和发展流动摊贩自治组织,统合不同摊贩的声音,提高摊贩群体与政府和门面经营者之间的沟通效率,更有利于摊贩群体内部建立协商机制,促进良性竞争。

最后,在关注流动摊贩的同时重视门面经营者的利益。并非所有门面经营者都愿意与流动摊贩建立“禀赋交换关系”,不少门面经营者仍与流动摊贩处于互斥关系中。对于此种情况,政府也应给出相应措施,如划出专门空间,避开门面经营者所在区域,集中供给流动摊贩进行经营,以避免双方产生利益冲突;或鼓励流动摊贩结伴租赁门面,以“禀赋交换关系”为蓝本,实现多个商户共同租赁一个门面这种经营方式的实现,推动流动摊贩的身份进行转变,在降低摊贩经营成本的同时保证其经营方式的规范性,避免与门面经营者的潜在摩擦。

六、结语

案例研究表明,“禀赋交换关系”的建立,有效破解了西方“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范畴下的社会不合作悖论。“禀赋交换关系”通过社会交换和社会合作,构建了中国语境下的新型社会治理关系,实现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多方社会主体合作共赢,从而为当下地方政府重启善治地摊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改革创新供给了参考范本和智识支持。

注释:

①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Thaler (1980)提出的“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是指个体在拥有某物品时对该物品的估价高于没有拥有该物品时的估价这一现象。由于“禀赋效应”的存在,买卖双方对于物品的价值衡量不一致,进而不利于交易的达成,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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