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孝良
摘 要:谷物借贷广泛分布于清代中叶福州地区的乡村社会之中,对文书所载借贷原因及借贷额度进行分析后,大量谷物借贷可划分为生活性需要的小额借贷。同时在谷物借贷对象的分析中,发现借贷方多为经济状况一般的普通农民,而放贷方则多以地主家族和富裕农民的形象出现。个人信誉、物权抵押、中人担保以及契约文书四者有机组合,推动借贷关系有效建立。此外,地方社会的自主调解和州县词讼的官方介入为谷物借贷构建了伦理和司法的双重屏障,有效维护放贷者的经济权益,使得谷物借贷得以活跃在民间社会。
关键词:清代中叶;福州;借贷
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12 — 0100 — 06
地方社会各阶层通过经济活动这张无形大网而交织一起,通过考察其内部的经济活动可直观地反映出地方社会运行特点及经济发展状况。谷物借贷因其借贷频率高、人际交互性强等特点,成为借贷活动的主要构成形式,进而广受研究者关注。通过研读谷物借贷契约文书内容,考察其特定时期的发展特点,可以更好地深入了解一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在谷物借贷活动地域研究中,聚焦于福州地区的研究相对较少。笔者以民间文书作为研究角度切入,一方面利用福州地区家族性质的借贷文书,另一方面选取归户性强的个人借贷文书,将两者对照研究,以期从中发掘出福州地区谷物借贷的活动特点,为后续福州地区借贷活动研究提供些许助力。本文则以闽侯县郑氏家族和福州许家盛现存的借贷契约文书入手,尝试借此还原清代中叶福州地区的谷物借贷原貌。
一、研究缘起
汤院村郑氏家族及福州许家盛现存借贷契约文书,与福州其余地区所存借贷契约文书相比,具有时间延续性长、归户性完整等优点。①因此笔者选其作为借贷文书研究对象,能够较好满足研究需要。
(一)区位因素相似性
汤院村三面环山,坐落于闽江河畔,村内地形以丘陵山地为主,生动形象地体现了“八山一水一分田”福建地形特色。由于山多地少的自然环境,当地村民多以种植果树、发展林业为生,檀香橄榄就是其村的代表性经济作物。从自然地形和生产活动两者观之,汤院村所处的地形及其村内的生产经济結构,可看作福州乡村地区的缩影。此外,许家盛居于福州府治内,相对普通村民而言,其借贷活动可以作为福州城区借贷活动的写照。乡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相互补充,以此分析,笔者将二者作为研究清代中叶福州地区民间谷物借贷活动的考察对象,是比较合理的。
(二)所存文书完整性
从当今福州地区所存借贷契约文书特征分析,汤院村借贷契约文书首先具有时间延续性长的特点,借贷契约文书时间覆盖范围从康熙四十二年至
道光四年(1703年—1824年),与清代中叶划分时间上较为一致,能够满足课题研究对于借贷文书的时
间段要求。参照上述要求,福州地区所存个人借贷文书中仅许家盛符合。许家盛个人借贷活动时间统计从乾隆二十八年至乾隆五十八年(1763年—1793年)为止,按时间划分,其文书均属于清代中期,与郑氏家族借贷文书能够保持时间上的同步性。此外,归户性上,汤院村借贷文书的契约订立主体都与郑氏家
族有关,文书内容涵盖郑氏家族三代人的借贷活动,能够保持极高的归户性,便于研究的连续性。而许家盛虽作为借贷个体,但其所见借贷文书共有18份,借贷活动颇为频繁,满足研究的基本要求。
笔者基于上述两方面因素考虑,将汤院村郑氏家族借贷文书及许家盛个人借贷文书作为研究对象,希冀以此窥探清代中叶福州地区谷物借贷活动特点。
二、谷物借贷概况
谷物借贷多见于福州乡村地区,且其覆盖阶层范围较为广泛,交易程序多样。有鉴于此,笔者广泛搜集相关谷物借贷经济文书,从参与者、借贷规模、利率三个方面对谷物借贷加以阐述,以期加深对福州地区谷物借贷的认识。
(一)谷物借贷的参与者
借贷关系是构成借贷活动的关键因素,因此考察谷物借贷相关问题就需要剖析文书中所反映的身份关系。为此,笔者整理相关文书后,研究得出如下信息:
1.经营地主向普通农民放贷
经营地主作为清代基层社会的重要群体,因其经济实力强大而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在福州乡村地区,就有其代表性的经营地主——郑氏家族,也是本文论证分析的重要依据。侯官郑氏家族在清代中叶,自祖辈郑允知始,历经三代人,通过放贷和劳动生产,将郑氏家族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福建地区代表性经营地主。据有关统计,郑常经通过放贷谷本13840斤,得利资9320斤。[1]研读其文书内容,借贷理由常见如下:无谷食用、要谷应用。基于此类理由,从中发现借贷者往往出于生计需要,而被迫向乡村地主申请借贷,以获得基本的生活生存资料,可见地主家族是放贷者的主要构成群体。
2.富裕农民也是民间重要的放贷者
除经营地主,非宗族化的富裕农民,也以个人身份进行放贷行为。以许家盛文书为例,在其18份借贷文书中,有5份文书涉及谷物借贷。放贷谷物达2673斤,收取利息高达40%—50%之间。①在传统乡村社会,生产物质富余的个体农民,也通过谷物借贷,实现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
(二)谷物借贷类型及规模
根据谷物借贷的原因,可以将清代中叶福州地区谷物借贷分为生活性借贷和经营性借贷。此外,由于借贷原因导致借贷额度不同,借贷规模又可分成小额借贷和大额借贷。下文将结合具体文书,以此展开上述两方面分析。
生活性借贷为主,经营性为辅。考察写有借贷原因中的契约文书,常见借贷原因如下:无谷食用、要谷应用等,从上述常见的借贷原因分析,记载借贷原因的契约文书大都属于生活性借贷。何为生活性借贷,根据契约文书中所记载的借贷原因进行分析,借贷人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申请向出借人申请建立借贷关系,以获得维系生存的生活物资。现笔者结合一则借贷契约文书(藏契号00795A)具体分析之。借贷文书内容如下:
康熙四十二年侯官县徐君亮借贷契[2]
立借約人徐君亮,今因无谷应用,自情愿在本乡郑处,借出本谷二百斤正,每百约利加五算。期至来年冬成之日,备本利一起送还,不敢少欠。立字为照。
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立
借约人徐君亮(画押)
立借约人徐群亮(画押)
从借用谷物数量上,徐君亮等人仅借用两百斤粮食,按一户之家正常口粮而言,两百斤仅仅是维系生存的基本需求量,若扩大到经营活动中,是绝不够的。另外,从所存借贷文书种类观之,与谷物相关的借贷文书共有37件,占比为47.38%,接近郑氏家族及许家盛所存借贷文书的总量一半。其中借贷量超过1000斤的文书仅有7件,占比不足五分之一。①以此推断,谷物借贷大多是当地普通民众因自身粮食储备不足,迫于生计,才向地主进行的生活性借贷。
正是因为生活性借贷占据绝大部分比重,进而导致借贷额度相对较小。绝大多数普通农民通过向地主或者富裕农民借贷,只是为解决个人的生存需要,而不是依靠以贷度日,或从事山林开发等经营性商业活动。另外,一般农民由于自身经济状况,放贷者对于放贷规模控制也相对严格,担忧借贷者的偿还能力。由此可知,谷物借贷的规模及种类是与借贷者的借贷需求及其经济实力密切相关的。
(三)谷物借贷利率
从上文对福州谷物借贷概况粗浅分析,可知他们放贷对象大多都是经济状况一般的普通百姓。但谷物借贷利率却并没有因此而有所降低,笔者将通过表1并结合相关文书对福州地区谷物借贷利率进行分析。
1.家族放贷规模化、利率高
由于许家盛以个人身份从事谷物放贷,因此其放贷时间较为有限。为提高论证的合理性,以许家盛放贷时间为时间节点,选取郑氏家族同时期谷物放贷文书结合分析。许家盛在乾隆三十三年正月至乾隆五十一年正月,放贷谷本873斤,获利319.2斤,平均利率为36.56%,月息约为三分。与许家盛放贷相比,郑氏家族放贷规模相对较大,在乾隆三十五年至乾隆四十年间,放贷谷本4700斤,获利2350斤,平均利率为50%,月息约为四分二厘。①从月息数据观之,家族谷物放贷利率明显高于个人谷物放贷利率,经营地主对于普通农民所剩无几的生存所得进行高利盘剥,以此增加地主家族的物质积累。同时,与许家盛放贷相比,福州地区经营地主出贷谷物的利率更具稳定性,利率波动较小。对于谷物出借规模,都能够制定统一标准。仅此可见,经营地主深谙谷物放贷的经营之道。
虽然清代史料对于民间谷物借贷曾有过如下记载:道光年间“民间谷押,其息不过一分五厘,至二分而止。”[3]显然,福州高利率的谷物借贷远远高于同时期民间谷押的平均利率,但是福州地区普通民众所签订的大量谷物借贷行为,则证明福州地区的谷物借贷高利率是被地方社会所接受的,已成为约定俗成。
2.谷价是影响放贷利率的重要因素
谷物借贷利率不仅受放贷方身份影响,还受谷物价格影响。谷物价格波动灵敏地作用于放贷利率,笔者将结合具体谷价及文书对此展开分析。首先,就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的蓝门雷氏田地典契所载谷价进行论述,其文书记载:赔垫出租谷三百斤的时价钱三千文,约为每斤谷价十文。[4]参考表1所载谷物放贷利率,郑氏家族此时期出借年利率为
50%。后随着福州地区米价上涨,谷物借贷利率一度突破70%,达到惊人100%。嘉庆年间,福建儒学家陈寿祺在其文集所载:“米每石为钱五千三百,粟每石为钱二千六百;其势且未有所止。”[5]按照清代重量换算后,米每斤价格约为29.4文,粟每斤价格约为14.4文。与乾隆时期谷价相比,谷价已严重威胁普通百姓的基本生活。现结合具体文书,深入讨论谷价对于谷物借贷利率的影响。
嘉庆十六年侯官县刘克思当稻契[6]
立当约刘克思,自己手耕作有民田一号,坐落侯邑廿三都梧桉地方,土名大丘岭,受种九十斤。今因无谷食用,自愿将此耕作稻尾,向到郑宗子处,三面言议,当出本谷五百斤正。面约每百斤透年行息加一百斤算。期至冬成之日,裕(预)先报知,除江家大根谷一千七十斤,其余听子拘收本利谷一起送还,不敢欠少。今欲有凭,立当约一纸为照。
嘉庆十六年四月
立当约刘克思
代字黄子夫
从以上文书可知两个关键信息,首先此次谷物借贷年利率为100%,达到本利相等。其次,刘克思本身作为耕种农民,以冬成收获进行抵押借贷,且借贷理由竟是无谷食用。以此观之,可见农业减产所产生的破坏力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农业减产带来的谷价上升,导致众多农民和文人士绅缺乏生存口粮,进而推动谷物借贷利率飙升到年利率100%,从中看出谷价对于谷物借贷利率的影响之大。
三、谷物借贷形成与偿还的保障机制
谷物借贷作为经济活动的构成形式,其本质上是要求放贷者从中获取利润的。因此,放贷者对于借贷的安全性是要予以考虑的,确保谷物借贷能够收本获利。笔者将从谷物借贷构成机制对此分析,从借贷关系形成及借贷偿还两大方面进行论述。
(一)借贷关系形成的保障
借贷评估是构成借贷关系的关键因素,那评估又是对借贷者哪些方面进行了考量。为探讨借贷关系形成的影响因素,笔者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证分析。
1.个人信誉
先秦时期圣贤们便对诚信作出了重要阐述,强调人无信不立。尤其在借贷活动中,个人信誉更是影响借贷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传统乡村社会,农民生活相对封闭,社会活动较少。换言之,封闭空间内普通个体对于其他成员,便有较为详细地了解和认知。以谷物借贷为例,借贷成员多为一村一族的社会成员,生产生活联系紧密。所以放贷者熟知借贷者的个人信誉状况,对于信誉良好的社会成员,放贷者将会出借谷物,以解决借贷者的生活需要。反之,信誉状况一般乃至较差的社会成员,则会遭到放贷者的拒绝,导致借贷失败。因此,个人信誉可谓借贷关系的第一道屏障。
2.物权抵押
由于谷物借贷大多是逐利性质的商业行为,对于信誉状况一般或者借贷数额较大的谷物借贷时,放贷者为维护自己经济利益时,将会对借贷者做出财产抵押的合理要求。以上文所引用的刘克思当稻契为例,福州嘉庆年间谷价飙升,导致谷物借贷利率大幅增加。由于谷物作为生活必需品,加之地主家族本身人丁众多,谷物需求量大。再出借五百斤于外人,参考当时谷物价格,这已然是一笔数额不菲的物质财富。影响此次借贷的关键因素,便是刘克思的谷物抵押,以此成功借取郑氏家族500斤谷物,解决自己生存需求。由此可见,在特殊时期,物权抵押能够有效推动借贷关系构建。
3.中人担保
中人作为借贷程序的重要构成要件,一方面推动谷物借贷顺利完成,实现借贷者订立目的,另一方面肩负借贷担保之责,维护放贷者经济权益。以郑氏家族和许家盛二者文书展开分析,二者谷物借贷文书共计38份,其中涉及中人担保文书则有10份,占比约为26%。平均每4次谷物借贷,就需要中人參与其中,可见中人参与借贷的高频性。结合一则借贷文书探讨中人角色对于谷物借贷的重要性。
嘉庆十四年侯官县刘开良借贷契[7]
立借约刘开良,今因要谷食用,自情愿托保向到汤院,郑宗子处,三面言议,借出本谷一百斤正,行利加七十斤算。期至冬成之日,备本利谷一起送还,不敢负欠。倘有此情,系保认代还无词。二家允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借约一字为照。
嘉庆十四年四月□日
立借约刘开良(花押)
保认侄克峰(花押)
代字兄慈良(花押)
从上文所列文书可知,刘克峰作为此次谷物借贷的中人,从借贷初期的撮合、约定利息到借贷后期归还本利,一直活跃其间,贯穿此次谷物借贷始末。文书末尾特意强调,若借贷方有拖欠情况,保人须肩负偿还之责。综上,参与谷物借贷的中人,能够有效保障双方利益,推动谷物借贷顺利完成。
4.契约文书
谷物借贷的契约文书作为纸质资料,以书面方式有效记录了借贷的双方、期限、具体偿还的谷物数额以及偿还方式等内容,是维系借贷关系的正式保证书。此外,契约文书能够有效保证了出借方的经济权益,若借贷方产生了违约行为,不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契约文书则可以司法证据形式,参与到民事诉讼中去,应对非正常偿还的借贷困境。
(二)借贷期限与正常偿还
1.借贷期限
借贷期限是借贷活动中的关键内容,即借贷方何时归还借贷本利,放贷方对此在一定时期内做出了时间要求。谷物借贷大多作为生活性借贷出现于借贷活动中,其借贷期限相对较短,呈现季节性的特点。在郑氏家族的谷物借贷文书中,17份谷物借贷文书订立时间于农历十二月,占郑氏家族谷物借贷文书总比为53%,超半数有余。农历十二月正值小农社会年关时节,是谷物消耗量相对集中的月份,对于储备不足或者收成欠佳的普通家庭而言,谷物借贷则成为其维持生活的重要途径。在对归还时间分析中,笔者发现32份谷物借贷文书归还时间均与冬成之日密切相关,借还期限大都在一年之内。
2.借贷的正常偿还
借贷的正常偿还,顾名思义就是借贷方在契约规定时间内付还约定好的本金及利息,从而完成借贷活动的履约环节。同时,根据借贷者偿还能力不同,放贷者对于本利偿还方式也作出灵活调整。
首先,常见的借还方式是本利一起,考察谷物借贷文书38份,其中以本利一起归还文书共有35份,占比92%。由于契约常约定归还日期为冬成日,考虑到放贷者的经济收益及普通农民的偿还能力,因此本利一起成为谷物借贷的主要偿还方式。
其次,部分农民偿还能力一般,外加借贷数额较大,偿还方式中也存在先利后本等形式的分期支付,以使得借贷顺利履约。现择一则文书为例,具体如下:
乾隆四十二年侯官县张可赞借贷契[8]
立借约张可赞,今在汤院姑丈郑常经处,借出本谷一千二百斤正。每百进利五十斤算。期至本年六月早先起三百,余者冬成之日备本利谷一起送还,不得短少。立借约一字为照。
乾隆四十二年二月□日
立借约张可赞(花押)
代字兆统(花押)
文书记载:张可赞从其姑丈郑常经处借贷1200斤谷本,在本年六月先归还300斤,剩余部分将在冬成日归还。参考同期谷价,1200斤谷物约等于12千文。按当时银价比[9],该笔借贷可以换算为15两白银。对于乡村社会普通成员,采用本利一起偿还方式,着实不妥。因此,以分期支付的偿还方式也构成了谷物借贷重要偿还方式,与本利一起互通有无,兼顾农民的实际支付能力。
最后,上文提到谷物借贷绝大部分是逐利的,但是也有一部分谷物借贷具有帮扶性质。换言之,经营地主或富裕农民帮扶贫困农民,解决生存难题。因此,此类借贷文书的支付方式仅要求借贷者支付谷本,[10]或者不做归还上的时间要求,仅是立借约而已。[11]
(三)借贷的非正常偿还与解决途径
清人孙锦标在其《通俗常言疏证·货财》讲道:“今人常云,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在借贷履约过程中,违约现象是屡见不鲜。对于未能及时偿还本息的借贷者,放贷者又能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将从以下两方面,探讨借贷的非正常偿还及解决途径。
1.乡村社会的自主调解
清朝自康熙朝始,就十分重视基层社会的教化任务,因此不断并完善健全乡村地区的乡约制度。在康熙九年(1670年),朝廷曾颁布“上谕十六条”,其中第三条便是和乡党以息争执。后在康熙十八年(1679年)浙江巡抚陈秉直将康熙颁布的上谕十六条辑为《直解》,由礼部“通行直省督抚,依照奏准《乡约全书》刊刻各款,分发府州县乡村,永远遵
行”。[12]该举使得乡约制度在基层社会进一步推广开来,而借贷违约作为农村社会常见的社会矛盾,乡约将成为民间调处社会矛盾的重要理论依据。那理论依据的具体执行者又是谁呢,清朝将保甲制度作为基层社会的管理制度。由于保甲长大多是同村或同族之人,能够较为清晰了解事情始末,在纠纷未扩大前的第一时间,及时将之解决。“乡党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案牍之间未必尽得其情,是在民所处,较在官判断为更允矣”。[13]因此保甲长除其经济职能外,同时兼具民间调处的社会职能,使得保甲制度与乡约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民间调处的社会功能。
综上,乡约、保甲二者相互补充,有机构成了乡村社会的自主调解,使得借贷违约等民间纠纷在乡村内部就得以解决。
2.州县词讼的官方介入
虽然乡村社会的自主調解能够解决大多数的借贷违约等民间纠纷,但是对簿公堂的现象依然会出现,届时则需要官方司法机构从中发挥作用。在《福建省例》一书中,关于违约纠纷的起诉书格式就作出如下要求:“某府州县某人为钱债事。某人于某年月日借去(银若干两、粟若干石)……本利分文不还,或止还(本、利若干),尚欠(本、利若干)。屡讨不还,伏乞讯追。上告。”[14]以借贷纠纷的起诉书格式展开分析,格式规范化一方面能够推动州县官快速了解借贷纠纷的基本情况,使得纠纷处理能够顺利展开;另一方面可从侧面反映出纠纷数量之多,使得州县官对于债务纠纷专门提出格式要求,规范民众起诉行为。州县词讼的官方介入,能够有效弥补乡村社会自主调解的不足,以国家层面对违约行为作出强制性惩治措施,有效维护了放贷者的权益。
四、结语
笔者通过对郑氏家族及许家盛谷物借贷文书整理及研究,从而能够对清代中叶福州地区谷物借贷的基本概况分进行分析,本文基本厘清了借贷参与者、借贷类型及规模、放贷利率等核心概念。研究发现:1.谷物放贷利率受多因素影响,而以谷价影响最为突出,同时放贷关系亦在借贷利率发挥着重要作用。2.谷物借贷的违约解决途径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民间和官方双重机制组合,两者合力共同解决借贷违约等民间纠纷,有效维护基层社会的借贷市场。一般印象中,传统王朝国家时期的基层民众似乎非常重视名节、面子,而形成所谓“伦理社会”,这种概括当然是乡土社会较为广泛存在的面相。伦理社会包含有差序的纵向结构(身份等级)与横向结构。中山大学徐忠明曾认为,这种差序的纵向结构由于有身份和帝国法律等约束较为稳定,其争端往往容易被遮蔽、掩盖,反而是横向结构(普通民众间的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流)较为容易发生争端;但从清代中叶福州地区谷物借贷可以看到,民间经济纠纷广泛存在,但同时更应注意到,民间纠纷发生后,未必会全部诉至公堂,纠纷双方而寻求基层解决,这对有助于我们认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法律秩序大有裨益。
〔参 考 文 献〕
[1]林祥瑞,黄志中.试论清代福建农业资本主义的萌芽[J].福建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0(04):87-93.
[2]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48.
[3]清宣宗实录:卷45[M].北京:中华书局,1986:799.
[4]张忠发.福建省少数民族古籍丛书·畲族卷——文书契约(上册)[M]福州:海风出版社,2012:278.
[5]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88.
[6]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84.
[7]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82.
[8]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67.
[9]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83.
[10]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63.
[11]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56.
[12]陈梦雷,蒋廷锡.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卷二七 乡里部·汇考二[G].北京:中华书局:1934.
[13]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官箴书集成:第7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7:380.
[14]福建省例·刑政例上·刁告抗审等事诚属闽民恶习亟为整饬条款.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7辑[M].台湾:大通书局,1987:967.
〔责任编辑:包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