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所谓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指党内法规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现象相比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党内法规的特征有很多,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有五项:党内特殊规范、党的意志性、党内法治性、党内普遍性、党内强制性。党内特殊规范和党内法治性是形式上的基本特征,党的意志性是内容上的基本特征,党的意志性决定党内特殊规范和党内法治性,而党内特殊规范和党内法治性服务并服从于党的意志性;党内普遍性是适用方面的基本特征,分为普遍适用力和反复适用力;党内强制性是保障方面的基本特征,分为纪律强制和责任强制。党内法规五大基本特征之间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不可将其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所谓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是指党内法规区别于上层建筑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特性和关键特征,这集中体现为党内法治和自我革命。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和战略布局的战略需要,是落实依规治党战略安排和战略保障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主要依托和战略引领。
[关键词] 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依规治党;治理现代化;党的二十大精神
[中图分类号] D26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3)05-0017-13
早期在探討法的基本特征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时,有人将法的基本特征与法的本质、法的概念等同或混淆起来讲,将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的概念等同或混淆起来讲[1]。当前在探讨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时,依然存在类似误区。搜索可见,知网关于“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发文非常少,这说明学界对“党内法规基本特征”方面的研究还很缺乏,有待更多学者关注和探究。现有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党内法规特征”;二是“党内法规属性”;三是“党内法规性质”。这三个研究视角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为具有相同特征、属性、性质的其他理论尤其是法律理论以及“党内法规基本特征、本质特征”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弄清党内法规与其他上层建筑尤其是法律的区别,构建独立的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所要求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为,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体系既有关联又有区别。因此,本文试图以探寻党内法规与其他上层建筑尤其是法律的区别为目的来展开探讨,以期为党内法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本质特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在探讨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之前,有必要厘清党内法规基本特征、本质特征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与党内法规本质的区别
党内法规基本特征与党内法规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含义和视角不同。本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特性。本质又可称为本质属性,党内法规的本质是指党内法规区别于上层建筑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特性。党内法规的本质研究的是党内法规的内在依据和内在规定性。党内法规的本质是党内法规存在和变化的基础和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是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到的。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主要研究的是党内法规外在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属于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二是目的不同。研究党内法规的本质,旨在弄清影响党内法规发展的内在关键因素和决定因素,从而深化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内在的规律性认识。目前学界对党内法规的本质研究不多。研究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意在将党内法规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相区别,找到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本身的规律,增强管党治党、制度治党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与党内法规概念的区别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和范围的思维形式,它把所感知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抽象出来并加以概括,概念都有其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指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共有的“类”属性,是从被指称的事物对象中抽象概括出来的特有属性。概念的内涵又分为认识性内涵和规定性内涵,前者是通过对象间性质的比较而确立的,后者是根据实践需要并借助规定者的权威,通过人为规定方式加以确立的。概念的外延是指该概念本质属性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概念的外延分为“性质、范畴、个体、种类”四大基本类型。因为概念的外延是从其内涵中演绎出来的,所以外延中的所有元素都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概念间的关系分为五种,即全同关系或同一关系、属种关系或种属关系(即真包含关系或真包含于关系)、全异关系、交叉关系和并列关系。
“党内法规”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管党治党、制度治党实践中践行的一种制度,是对实践经验进行科学总结、高度概括而抽象出来的一种思想理论。现如今,党内法规的概念已约定俗成[2],2019年8月30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对“党内法规”概念进行了定义:“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该条例承继了201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条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然而,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不够明确[3],试图从学术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即党内法规概念是其内涵和外延的有机统一,实践中既要能够通过党内法规概念明确并固化所有党内法规现象,同时又不能把党内法规归结或混同于上层建筑中的另一种社会现象。
基于上述对“概念”和“党内法规概念”的定义与分析,我们认为,党内法规概念揭示的是党内法规的内涵和外延,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用于政党内部治理并具有权威性的专门规章制度的总称,这就是党内法规的内涵。至于党内法规的外延,在性质上是指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政党治理规范体系,“党内法规是一种独立规范类型,而不归属于任何既有规范类型”[4];在范畴上是指党内法规种类的本质或共有属性,即是由中央党内法规、部门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组成的法规体系,其与国家法律体系构成逻辑学上的并列关系,而非真包含或真包含于关系,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间是种属关系或真包含于关系,即“规范-系统[5]”关系,也即系统论上的“要素-系统”关系;在个体上是指具体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党内法规从名称上可划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七大类,从功能和体系上可划分为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五大类,也有学者尝试从学术视角将党内法规进行分类[6]。总之,通过党内法规的内涵,可以抽象出党内法规的概念,通过党内法规的外延,可以把握和厘清党内法规的具体表现和范围,党内法规的内涵和外延相结合,就是一个完整的党内法规概念。
在认识论上,党内法规基本特征和党内法规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涵义不同。党内法规基本特征揭示的是党内法规和其他社会现象尤其是上层建筑的其他现象所具有的主要特点,而党内法规概念揭示的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对党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并根据自我革命需要及党的权威,而对党的制度建设作出的内涵和外延上的总体规定。二是方法不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有上层建筑的其他现象作为参照物或比较对象,而党内法规概念无参照物或比较对象,它是从党内法规的个体和种类高度抽象出的共同属性。三是目的不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观察党内法规的外部特征,揭示的是党内法规外部的主要特点,而党内法规概念是观察党内法规的内部机理,探求的是党内法规的内在属性。
(三)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与党内法规的特征的区别
一是范围不同。党内法规的特征是党内法规本质的外化,是党内法规相对于或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具有的特点。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与“属”概念相同的上层建筑中的其他邻近社会规范即同为“種”概念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等相比而特有的特点。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与党内法规的特征之间是种属关系或真包含于关系。党内法规的特征包含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党内法规特征的范围大于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由于党内法规的特征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拿党内法规任何一个方面同其他社会现象比较,然后就会得出许多不同的特征,如规范性、“党的统一意志、普遍适用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7]、党性[8]、体系结构耦合特征[9]等,其中有些属于基本特征,有些属于非基本特征或者说是一般特征。
二是特定程度不同。党内法规的特征是相对于其他所有社会规范而具有的特点,是容易发生变化的,是相对于其他所有社会规范而言的,从不同的视角比较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特征,因此不能将特征作为与上层建筑中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的辨认标准。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相对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等而具有的特点,旨在揭示党内法规不同于上层建筑中其他规范的独有特点,其目的不在于研究与上层建筑中其他规范之间的共同点。找寻与上层建筑中其他规范的共同点,是党内法规与上层建筑中其他规范之间“联系”的任务。所以,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关键就是,要弄清楚区别于上层建筑中其他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特有特征。
(四)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与党内法规属性、性质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属性是指事物的性质和事物之间关系的统称,是事物在任何条件下具有的性质,是事物固有的、必然的、基本的、不变的、不可分离的特性。属性是多方面的,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之分。党内法规的属性,是指党内法规所固有的、永恒的内在性质及党内法规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党内法规的属性是无条件的,不因条件变化而变化;党内法规的属性是内在的性质;党内法规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内部的特点。学界关于党内法规属性的观点主要有:“政治属性”[10]、“法属性”[11]、“法律属性”[12]、“意识形态、法治体系与制度规范”[13]等。党内法规的属性也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之分,本质属性是由党内法规的内部条件或因素决定的,又称党内法规的本质,决定着党内法规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区别。非本质属性则是对党内法规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其具有派生性、偶有性。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从外部特征与上层建筑其他现象相区别。党内法规的性质是党内法规本身所具有的与上层建筑其他社会现象不同的特点,包括外部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基本特征和内部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属性。
二是范围不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党内法规的外在特点,党内法规的属性是党内法规的内在特质,而党内法规的性质则包含党内法规外在和内在两方面的特点,即包含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从外部特征考察的主要观点有:党内法规是法、党内法规是法律、党内法规是社会法、党内法规是软法、规范性、法治性、政党自治规范等;从内部特征考察,主要观点有:政治性、党的意志性、物质制约性等。正因为“性质”包含外在和内在的特点,而且具有一般性、模糊性,其外延涵盖了“特征”“基本特征”“属性”“本质属性”“本质”等,所以学界对于党内法规的性质可谓众说纷纭、百花齐放。
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
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鉴于党内法规和法律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对于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研究,可以借鉴法律的基本特征理论1,将法律的基本特征理论进行抽象、提炼,并从党内法规和法律的比较中找寻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
(一)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概念、内涵、外延
从逻辑学角度而言,在研究“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这一概念之前,不仅要给“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作出明确的定义,弄明白什么是“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还要搞清楚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再对“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展开学术探讨。
1. 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定义。所谓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指党内法规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现象相比较所具有的主要特点,是党内法规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现象之间基本关系的表现。因此,探讨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必须将其确定在一个科学的比较对象和范围之内。
具体而言:一是应将党内法规与法律区别开来。党内法规和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制度,在本质上和与法律一样同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在思想层面同属于思想上层建筑。因此我们在探讨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时,应当将视角放在找寻二者的不同点上,从理论上找出党内法规制度区别于法律制度的特有特点。
二是应将党内法规和其他上层建筑尤其是政治上层建筑区别开来。政治上层建筑是指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部门、党派等国家机关和政治组织。探讨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不仅应当找出党内法规不同于法律的特有特征,还应当找出党内法规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的特有特征。
三是应将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惯例等其他党内规矩區别开来。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惯例都属于党内规范,探讨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还应当找出党内法规不同于其他党内规范的特有特征。
2. 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的内涵。从逻辑学角度而言,“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两大基本特征。研究“概念”问题,必须先研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基本内涵,一要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比较范围,也就是确定在多大范围和框架内将党内法规与其他社会现象进行比较;二要科学确立比较事项,即确定主要从哪些基本方面来准确反映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总而言之,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界定,应与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进行比较,主要是从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意志范围、功能性质、适用范围和方式、强制方式等方面抽象出党内法规的特有特征。
3. 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的外延。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外延,是指从党内法规的性质、范畴、个体和种类等方面抽象出其共同性,揭示党内法规的特有特征。换言之,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应能够体现和涵盖党内法规的性质、范畴、个体和种类等各个方面。
研究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的外延,应先明确党内法规的外延。从外延上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是逻辑学上的并列关系。认为党内法规是法或法律的观点,实际上是把党内法规与法或法律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是种属关系或真包含于关系;同样,认为党内法规具有法属性或法律属性,也是误认为“党内法规就是法或法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并列关系,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是全异关系,因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并列关系,是在二者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间构成种属关系基础上的并列关系。然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虽然不是全异关系,但也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是交叉关系,例如宪法和党内法规都可以对“党的领导”这一事项进行调整,但前者调整的是“党的领导关系”,其本质是宪法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党的领导事务关系”,其本质是党内关系。这是由“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界限”[14]所决定,并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现行规定中所体现的。
从性质上看,党内法规由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政党的性质和法治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决定了党内法规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治理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内涵和主要体现,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托。其所包括的全部党规规范及确立的各项党规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从范畴论上看,党内法规属于上层建筑,是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属于政治法律制度范畴,因而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党内法规思想理论体系属于政治法律思想范畴,因而是思想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从个体和种类上看,党内法规基本特征应能够涵盖和反映所有的、种类不同的党内法规规范的特征。
(二)党内法规的五大基本特征
通过对“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概念的分析,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党内特殊规范,即党内法规是由中国共产党的特定主体制定的特殊社会规范;二是党的意志性,即党内法规体现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意志;三是党内法治性,即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用于管党治党的党内治理规范体系;四是党内普遍性,即党内法规具有普遍适用力和反复适用力;五是党内强制力,即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和责任制度保证实施。这五大特征体现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并内在地包含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联系。
1. 党内特殊规范。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特定主体制定的社会规范,这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具有形式上的“规范性”[15],是与国家法律共有的特征。但党内法规是不同于法律的特殊社会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主体不同,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这一特定主体制定的政党治理规范,而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殊社会规范;二是适用对象和范围不同,党内法规适用于党内及所有党员个人和各级党组织,调整的是党的建设和领导两项事务,而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切个人和组织。
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内部治理的政党规范,是中国共产党制订的用于管党治党、制度治党的政党规范,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治理规范,不是国家制订的用于规范和调整所有党派之间关系或治理各政党的政治规范。所以,更确切地说,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规范”[16]。
2. 党的意志性。党内法规所体现的党的意志性这一基本特征,表明党内法规是一种政治规范,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或党性,是党内法规内容上的基本特征。
从政治性特征上看,党内法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党内法规是“党的建设经验”[17]和执政经验的凝练总结和制度转化,是“党的建设规律”[18]和“执政规律”[19]的反映和体现,是党的建设科学化和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统一。党内法规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并推动了指导思想的科学先进和与时俱进;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体现并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时代特征和新的飞跃;三是坚持传承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吸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相结合,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升国际话语权,体现并引领对传统法治理论的理论重构和实践创新,拓宽和丰富了法治话语体系的宏大视野和基本内涵。
党内法规所体现的党的意志是全党的统一意志,不是某些党员或某些黨组织的意志,也不是全体党员或全体党组织意志的简单相加。党内法规所体现的党的意志是经过民主集中制程序依规形成的全党的统一意志,该意志一旦形成,全党必须无条件予以接受和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所体现的全党的意志性这一基本特征,并不能否定部门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存在,并不否定部门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分别在其领域、其地方的普遍适用性。
虽然,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具有方向和目的上的终极一致性,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党内特定主体和党内程序,因此严格地说,党内法规直接体现的是党的统一意志,代表着、追求着、实现着人民意志。党内法规所体现的党的意志,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法律。党内法规和法律在终极价值上都体现为人民意志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前者体现的是党的统一意志,后者体现的是国家意志。那种淡化党内法规直接体现出来的党的意志性而强调其间接的、终极意义上的人民意志性,同时又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国家意志性而强调其间接的、终极意义上的人民意志性,进而得出“党内法规是法律”“党内法规是法”或者“党内法规具有法律属性”“党内法规具有法属性”的论断,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20]。而将党内法规同法律混同的思想,就没有客观地表述和阐释党内法规制度实践,不利于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3. 党内法治性。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治理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政治保障,旨在推动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治理规范的科学发展路径是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包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内法规的这种党内法治性特征是其形式上的特征,体现为党内法规在现实中因实施所呈现出来的动态性或目的性上所承载的价值功能。法治有多重含义,学界已经认可使用的有五至六种,从官方层面看,党的十八大之后,党政正式文件中开始扩展“法治”的涵义,也在其他各种意义上使用“法治”[21]。依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观,一方面,“法治”相对于“人治”彰显其在国家治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20]”的理性价值,把法治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意在否定过时的、落后的、不科学的“人治”的思维方式和治理方式;另一方面,“法治”不再局限于“法律之治”,“法治”的内涵已扩展为“制度之治”[22]、“规则之治”[23]、程序之治[24]等,旨在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25]管党治党、制度治党。党内治理可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借鉴法治这种“制度之治”“规则之治”的道路、模式、理念、精神,提升政党治理现代化水平。“党内法治”[26]已成为近年来学界研究的一个重大命题。
党内法规对法治文明的吸收借鉴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要求:一是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等法治抽象思想的借鉴,而不是对法律概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原则的具体方面的简单照搬和移植。二是采取的方式是“吸收借鉴”,也就是说,应当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与党的建设实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相结合,经改造后形成党内法规理论及其框架下的概念、制度、原则等,从而促进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不是采取植树般的“法律移植”方法,也不是对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照搬照抄、直接套用。如党内法规的公开即发布可以借鉴法律公开制度的理念、精神和思想内核等抽象化的理性内核,而不能完全照搬法律公开制度中的“不公开则不能实施”的具体要求。三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的治理现代化,但基于党内法规的“政治优位”[27]的考量,规范性和法治性应以服务并服从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政治要求为必要限度,进而服务于治国理政和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需要。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内容与形式关系原理在党内法规中的具体应用。
党内法治性和党内规范性共同构成党内法规的形式特征,前者是后者的动态表现和运动形式,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和前提,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有机统一地体现了党内法规形式上的基本特征。党内法治性和党内规范性所体现出的党内法规形式上的基本特征,与党的意志性的内容特征,共同揭示了党内法规在形式与内容上的有机统一。党的意志性是第一位,决定着党内法治性和党内规范性的形式要求,党内法治性和政党规范性是第二位,服务并服从于党的意志性的内容需要。党的意志性和党内法治性、党内规范性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不可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更不可将三者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
4. 党内普遍性。党内法规的党内普遍性,是指党内法规在全党具有普遍适用力和反复适用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内法规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和确定性,这是党内法规的普遍适用力;二是党内法规的效力具有重复性,对党员个人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这是党内法规的反复适用力。
党内法规的普遍适用力,是指党内法规作为党内规范在全党范围内普遍有效,即党内法规适用于所有党员个人和各级党组织,所有党员和党组织都必须遵守。同时,党内法规的普遍适用力是确定的,即效力对象范围具有确定性,党内法规适用于党内,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两类事项或事务方面进行党内治理,规范和调整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事务中产生的各种党内关系。但基于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领导的全面性,党内法规在适用结果上会产生“制度溢出效应”,会间接影响到党外关系;同时,党内法规会对全社会产生制度引领作用,但这不同于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是一个特定的党规概念,是指党内法规调整和规范的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以及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的党内关系。判断是否属于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受党的纪律和责任制度约束以及违反了是否受纪律处分(纪律处理)或党内问责。党内法规的反复适用力,是指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党员和党组织,而且不仅仅适用一次,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党内法规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党内法规的普遍性是规范性的发展和延伸。
5.党内强制性。党内强制性是指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和责任制度保证实施,表现为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违规违纪和违反责任制度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对违规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保障党内法规的实施,同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通过对失职失责的行为予以党内问责保障党内法规主体责任的落实。也就是说,党内法规的强制性具有“二元强制”的特点,即纪律强制力和问责强制力。党内法规初步构建起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框架,即党内法规纪律制度、党内法规主体责任制度、党内法规监督制度和执纪问责双轨制的惩戒制度。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党内法规的强制性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是相互区别而又相互联系的,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党内法规的强制性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联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即都通过强制性保障党内法规或法律的实施;二是两者都有两种存在方式,即党内法规和法律的强制性都具有潜在性和显现性,也就是说,当行为符合党内法规或法律规范的要求时,党内法规或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所感知;而当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党内法规或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党内法规的强制性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区别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制性质不同。党内法规的强制性依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纪律和责任制度约束;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依靠国家机器。前者体现的是政党治理手段,后者体现的是国家治理方式。二是强制性来源不同。党内法规的强制性依据的是党内法规规范;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规范。三是强制方式不同。党内法规的强制性表现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和对失职失责者的问责;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表现为刑法上的刑罚、行政法上的行政处罚、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等。
三、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党内法治和自我革命
所谓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是指党内法规区别于上层建筑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特性和关键特征。
党内法治和自我革命是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进行党内治理的规范依据,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主要依托,是党推进伟大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因管党治党、党内治理而生,把法治引入党内治理是新时代的伟大创举,从而强化了党内治理的法治特征,从根本上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也就是说,党内治理以至党内法治是党内法规本质特征的外延,而其内涵或实质是自我革命,党内法治是现象,自我革命是本质。党内法治和自我革命是党内法规赖以存在的價值和根本目的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28]。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战略,推动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主要依托,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深化了对党的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29]。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揭示出党内法规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战略意义。
(一)党内法规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和战略布局的战略需要
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依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而且还把党内法规体系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形成战略结合,并将二者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供战略基础和战略支撑,必将有力地推动党建科学化水平,提高党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
1.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大深刻阐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并且强调指出,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的“十四个坚持”,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得出的十大历史经验中首要的经验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根本途径,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制度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2. 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本内涵和政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而且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对于提高党的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终极价值追求。提高党的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要全面从严治党,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推动党和国家伟大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二)党内法规是落实依规治党战略安排和战略保障的内在要求
新时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方式是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坚持依规治党,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30]。依规治党实现了党的建设方式的创新和创造,标志着管党治党的发展进入了新时代,标志着党内治理方式实现了新的飞跃。依规治党的实质是,将法治引入党的建设和党内治理实践。“‘依规治党’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31]。依规治党将马克思主义建党原理同中国党建实际相结合,将法治和党的建设相结合,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而且丰富和扩大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为世界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了新贡献。
1. 党内法规为推动依规治党战略安排提供规范依据。依规治党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和战略方针的战略举措。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个管党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法度”主要就是党内法规。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是,汲取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成果的精华,把法治引入管党治党实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规范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一方面,构建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为基本内涵的党内法规三大体系建设,并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夯实依规治党的规范基础;另一方面,把法治方式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依规治党。也就是说,党内法规是在贯彻落实依规治党方略、推进党的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对法治理念借鉴的产物[32]。
2. 以党内法规为基础的依规治党为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证和战略保障。党内法规规范和调整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事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而且还蕴含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规律。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不仅有利于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把党建设成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而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和理论成果,一方面,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法定程序将党内法规制度转化为国家法律,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战略保障。
(三)党内法规是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主要依托和战略引领
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战略方针,依规治党是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主要方式,党内法规是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主要依托。
1. 党内法规是党推进伟大自我革命的主要依托。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鲜明特征和最显著标志,是中国共产党去腐生肌、刮骨疗伤从而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法宝,是中国共产党永葆生机活力、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政治密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推动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正确道路,蕴含着党在管党治党、制度治党方式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造。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主要方式和成功模式,国家治理和党内治理在治理方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通性,其实质是治理方法论的融贯,法治具有制度性、规范性、程序性的方法论意涵,这无疑可以为党内治理所借鉴。中国共产党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个精髓要义就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其重要内涵,“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所在与优势所在”[33],党内法规是制度治党中制度之“骨干”[34]。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旨在把法治思想、法治理念引入党内治理,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制度治党,增强管党治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以科学化的党建方式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
2. 以党内法规为依托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为伟大社会革命提供战略引领。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是推进伟大社会革命的必然要求,伟大自我革命的实践和理论为伟大社会革命提供战略引领。建党百年的伟大自我革命实践,有力地推动了党帶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的伟大胜利,实现党和国家事业的不断发展。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成功推动了伟大社会革命并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共产党筚路蓝缕自我革命的一百年,就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制度治党实践的一百年,而探索、加强、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其一条主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包括了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样包含了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甚至可以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治理层面的法治是以党内法规的先行来带动国家法律的实施,进而共同完成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展开”[35]。正是通过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才把伟大自我革命不断向纵深进行,保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伟大社会革命。在新征程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和丰富管党治党、制度治党的理论和制度实践,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昭示着党继续以伟大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社会革命,党和国家事业必将不断取得新成就、发生新变革。
四、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与本质特征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是指组成党内法规独具个性,并起支配作用的存在或现象,也就是党内法规与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明显区别和特点。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虽然揭示的是党内法规的特有特点,但其特点不止一个,而且并不是起支配作用的存在或现象。
二是范围不同。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与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之间的关系是属种关系或真包含关系。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包含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包含于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之中,也就是说,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范围大于党内法规本质特征的范围。
三是目的不同。研究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目的在于找出党内法规与上层建筑中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区别,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强化党内法规独立的学科、学术地位,强化其在上层建筑中的独立地位、特殊功能和作用,进而通过构建独立的党内法规体系,使之与国家法律体系有机统一,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并行不悖的“二元法治”理论和实践,这无疑极大丰富和发展了传统法治理论的基本内涵。而研究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应当透过现象抓本质,从其基本特征中高度抽象出其共性。研究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旨在找出党内法规赖以存在的依据和根本目的所在,回答的是“为什么要建设党内法规”“如何建设党内法规”的重大原则问题。
五、结语
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的上述五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这五个方面从不同视角将其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现象区别开来,不过并不意味着其中一个方面可以与上层建筑的其他所有现象区别开来。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的有机统一,意味着不能将党内法规基本特征的五个方面割裂开来,舍弃其一就无法洞察党内法规的完整样貌。如果说回答“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的问题,解决的是党内法规的学科、学术、理论等独立性问题,那么,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则旨在找出党内法规赖以存在的依据和根本目的所在,回答的则是“为什么要建设党内法规”“如何建设党内法规”的重大政治课题和重大原则问题。无疑,党内法规是为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而生、为推进党内治理法治化而彰显价值。
厘清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有助于揭示党内法规与法治重要依托的其他规范尤其是法律之间的不同,展示党内法规作为新型上层建筑的独立存在,对于党内法规的独立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研究“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需要遵循两大基本原则。一是遵循科学的方法论。从方法论上将党内法规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现象相比较,找出邻近“种”概念之间的不同,而不是把党内法规置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与上层建筑之外的其他社会现象相比较,找出不同“属”概念之下不同“种”概念之间的区别;二是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从内容上,以上层建筑的其他现象为参照系和比较对象,聚焦于党内法规的特有特点,而不是其共性。从目的论上,旨在找到党内法规自己的发展道路,构建有别于法律体系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实现二者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关系上的有机统一,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过在研究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党内法规与法律的区别时,不可走入极端,不可陷入将党内法规与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泥潭。
概而言之,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的理论价值在于,其从表面揭示党内法规的现象特征,反映和体现了党内法规的外部联系,从外部特征将党内法规与上层建筑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从外部描述了“什么是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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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利林]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1年度上海社会科学院重大系列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编号:2021ZD008)、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依规治党思维研究”(编号:22BFX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 段占朝(1969-),男,河南平顶山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Abstract: The so-called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CPC refer to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ules compared with other phenomena of the superstructure. Among the man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arty rules, there are five basic characteristics : the Party's willingness, the special standardness,, law-based management, universality, and mandate within the Party. When it comes to the five basic characteristics, the special standardness and law-based management within the Party refer to the form, and the willingness within the Party refer to its content. The willingness determines its special standardness and law-based management within the Party, in return its internal special standardness and law-based management serve and are subject to the Party’s willingness; the universality within the Party talks about its usability, and is composed of universal usability and repetitive usability and the mandate within the Party is a basic attribute for guarantee, and it consists of both regulatory and dutiful mandate. The fiv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re complemantary and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or opposed against each other. The so-called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arty rules refer to the fundamental and key characteristics that distinguish them from other phenomena of the superstructure, which are collectively embodied in the rule of law and self-revolution within the Party.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arty rules is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strategic need to see Party self-governance exercised fully and with rigor,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ic arrangement and strategic guarantee of rule-based Party governance, and the main support and strategic guidance to promote the Party 's self-revolution.
Keywords: self-revolution ; system for regulation and norm ;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 rule-based Party governance; governance maddernination; spirit of the 20th CPC National Cong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