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2023-05-04 03:20刘贤锋蒋莹编辑蔡正坤
中国外汇 2023年2期
关键词:外贸试点贸易

文/刘贤锋 蒋莹 编辑/蔡正坤

2022年9月27日,商务部、外汇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决定新设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着力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笔者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通过对比一般贸易出口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突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创新之处,指导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参考性建议。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历程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限定口岸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其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为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交易特点的小商品出口量身定制。自2017年7月废止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模式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逐步成为推动小商品便捷出口国际市场的合法通道和重要监管模式。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的前身是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2007年,海关总署为了支持浙江义乌小商品出口市场发展,增列“0139”监管方式,为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提供简化通关便利。2011年3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要求义乌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探索“市场采购”等新型贸易方式改革。201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2〕15号),为改革试点保驾护航。2013年4月,商务部、外汇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商贸函〔2013〕189号),批准义乌市自2013年4月18日起正式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201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增列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2014年10月,8部门联合验收通过义乌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和市场综合管理系统。2014年11月1日,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在义乌海关完成通关手续,标志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在义乌落地实施。

为贯彻国务院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精神,试点地区也逐步扩大。截至2022年9月,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已扩大至39家(见表1)。

表1 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区域情况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不仅促进了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也推进了外贸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试点以来,外汇局、海关总署、税务局等监管部门不断推动管理政策创新,旨在统一规范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方式,加快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及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助力小商户外贸转型升级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主要惠及的是从前难以获得外贸资质、不能参与或仅在价值链“边缘环节”参与外贸业务的小商户,包括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与一般贸易出口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贸易方式相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商品通关、增值税征收、收汇方式、系统要求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和创新之处(见表2)。

表2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与其他贸易方式特点对比

面对各试点地区的政策红利,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善于探索和挖掘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与其他贸易方式的不同之处,将自身业务特点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创新点相结合,在经营理念和合规意识方面打破传统贸易的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外贸转型升级之路,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在经营理念上,一是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树立品牌意识。根据现有产品组合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遴选出适合出海的产品,打磨产品质量,树立产品品牌。二是关注海外目标市场和客群。对目标市场消费群体特征、市场现有产品、市场季节性周期性特点、文化和风俗等进行分析,识别可进入的细分市场,并据此确定不同细分市场的营销策略。三是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对于营销、法律、融资方面遇到的难以自行解决的困难,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提升经营效率,迭代经营管理水平。

在合规意识上,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增强外汇、海关、税务方面的合规意识。如关注出口商品是否落入负面清单、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是否有质量隐患;参与主体是否及时准确进行备案、是否及时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商品组货装箱信息是否与货运代理和报关行核对一致、报关行是否如实合规进行品名、数量、价格的申报等。同时面对潜在的市场风险,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如对出口商品投保,保障订单交付和款项回流,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及海外采购方的异常及风险,及时将风险动向与市场主管部门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支持。

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建议

市场采购贸易降低了外贸经营者的准入门槛,有效发挥了外贸新业态的长尾效应。如何更好因地制宜释放政策红利,发挥试点地区产业及供应链优势,妥善应对周边地区与试点之间的竞合关系,实现资源禀赋的合理有效利用而又不给地方经济增加额外负担,是试点地区需要关注的重点。对此,笔者拟从不同维度对市场采购贸易的长远发展提出参考性建议和展望。

一是优化招商和运营。在招商环节,已获批及拟申请试点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可预先谋划发展定位并制定发展蓝图,探索以产品集群为主导的发展道路。可统筹考虑本地资源禀赋和上下游供应链,吸引周边地区特色产业及其经营商户入驻,构建共生的产业生态圈。在产品集群的选择上,除传统小商品外,建议配合政策创新,推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新型电子产品出口。也可将产业调研的触角延伸至县域经济,寻找适合出口的特色农副产品,进行精准帮扶、培育和指导,推动农副产品出口,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在运营环节,首先,为精准定位海外市场,可考虑引入社会化力量,对小商品拟销往的目标市场展开调研,了解海外消费者的需求,为产品选择和营销策略提供支撑。其次,积极利用广交会、进博会等国内外会展平台增强与外商的市场交流,实现海外需求定向引流。促成交易后,为加快商品收货速度,可从市场层面整体优化组货、交易、拼箱流程,配备便捷高效的供应链体系,建设具备仓储、组货、拼箱、物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海关监管仓库。对于物流通道不畅的试点地区,可加快建设空铁联运、陆铁联运、水铁联运绿色交通枢纽,推动铁路、公路、航空、临港物流发展。最后,为提高中小商户的合法合规意识,保障市场采购贸易健康稳定发展,可引入专业外贸综合服务机构,加强政策法规宣讲,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要先行先试,积累可复制的推广经验,不能盲目推广规模。试点以来,各地屡见由于违规申报而被监管部门查处的情况,由此可见“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监管原则的重要性。而海量的申报信息和货物信息需要信息化平台和监管部门通力配合,这也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实施要以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验收合格作为必要前置条件的原因。

在监管手段方面,建议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多维度、多口径的交易,并将申报信息在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服务机构间实时交互比对,通过设定风险参数,建立灵活且精准的风险预警机制,真正实现“分得清、管得住、通得快”的科学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建议科学制定针对参与市场及参与主体的评审和退出机制,保障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关注交易模式和供货模式的创新发展,如线上线下融合、异地发货、现汇交易等,及时制定灵活有效的监管机制,既满足市场主体业务发展的需要,也规避市场主体试探政策边缘的风险。

三是完善生态和服务。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的增长,有助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升级以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规发展,提升物流仓储、外贸综合服务等流通体系的运营效率,带动创新创业和就业,激发外贸发展新动能。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参与主体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都比较有限,如何保障相关主体的基本利益,消除其发展外贸的顾虑,如出口货款能否足额回流、汇率风险如何对冲、海外发货过程中的货损如何鉴定等,是相关部门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建议在试点市场提供配套金融服务、海外营销服务、出口信保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专业机构,同时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设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开放市场基础数据及应用场景,对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完善采购商大数据库,提取价值客户并挖掘潜在客户,促进采购方和供货方的自律。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服务生态,为参与主体提供安心可靠高效的服务保障,积极吸引更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与到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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