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路径研究

2023-04-29 00:44:03王兆龙郑洋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23年8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出口信息化

王兆龙 郑洋

摘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府行政治理水平,是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研究通过梳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法律基础、责任规制和目标要求,深入剖析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并从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理顺监督执法机制、加强建设成果应用三方面提出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施路径,以期为提升危险废物出口核堆信息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出口活动的环境风险提供支撑。

关键词:危险废物;出口;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A

前言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宗旨是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出口活动,降低危险废物因跨境转移所导致的环境风险。随着信息技术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支撑出口核准管理决策,提升政府环境法治管理效能,成为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新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也先后发布实施《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方面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应用,这些都为推进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信息化转型提供了有利条件。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技术,对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避免发生违法出口行为继而导致环境风险,将促进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法治基础和方向

1.1危险废物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法律基础

危险废物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法治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出口管理的信息填报要求为信息化建设奠定了直接基础。作为上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规定,出口国应向进口国发送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该通知书被要求以规范的格式载明有关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公约制定的具体国内法,如表1所示,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申请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越境转移通知书、书面合同、危险废物基本情况数据表、产生情况说明、处置或利用情况说明、处置或利用许可授权凭证、运输应急预案、路线说明、书面承诺或保险、出口者的营业执照等11项材料,这些材料的法定填写要求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第二,国内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相关法律制度为信息化建设夯实了间接基础。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依据该项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将拟出口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已出口的危险废物也应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实际出口情况。

1.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责任规制

按照法定职责和具体事权划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主要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申请出口企业三个维度。中央政府方面,国家通过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为生态环境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层面,主要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申请出口企业方面,主要责任是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如实记录每一批出口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填写并报送《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一转移单据》《运输前信息报告单》《离境信息报告单》《抵达进口国(地区)信息报告单》《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信息报告单》《危险废物出口总结信息报告单》《海关报关单》等材料。

1.3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要求

中国针对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核准管理,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危险废物出口行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风险,防止环境污染。因此,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也必然应当紧密围绕设置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政策出发点,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助力落实各项法律制度要求,防范危险废物出口环境风险的技术支撑保障。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促进落实各项法律制度要求方面,可通过全面应用信息化审批技术手段,要求危险废物出口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制度,明确出口危险废物的境内段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从而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有关资料的要求。其次是提升危险废物出口的风险预警管理能力,基于信息化建设所提供的数据优势,构建危废出口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高风险出口行为进行预警分析。(见表1)

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2.1法治基础尚不完善

目前,中国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立法体系趋于完善,但从信息化建设工作需求角度看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上位法的缺失导致推行信息化申报的抓手不足,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尚未完成国内立法转化,国内立法基础不完善导致难以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给予警告、记载不良记录、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等有限的行政处罚措施。其次,相关法律落实细则不完善制约了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全面应用,如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要求,而现行出口核准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在获取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后,有关危险废物在中国境内转移的环境管理要求,以及发生环境违法事件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缺乏明确规定,因而难以全面实现信息化手段在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监督管理中的应用。

2.2职责机制有待理顺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在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层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责分配不明。在中央政府层面,由于缺少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掌握的拟申请出口危险废物信息,未与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因此难以通过信息联动加强通关查验等环节管理,及时甄别查处各类违法问题。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层面,国家有关政策虽然已经明确拟出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信息申报责任,但因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信息化建设的职责不明确,在建设标准、数据接口等方面的要求不统一,地方危险废物信息化建设的合力尚未显现,制约信息化分析手段在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领域的应用。在申请出口企业层面,受经济利益趋势,近年来屡次发生的企业未经核准擅自非法出口危险废物事件,暴露出企业层面落实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要求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相关上位法中的法律责任约束不完善,不利于压实危险废物出口企业按照信息化申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2.3目标定位相对不明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定位不明确,制约了各项信息技术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全面应用。首先,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应是有利于落实出口核准管理的各项要求,而现行信息化管理手段由于缺少智能化、可视化技术的应用,导致管理部门和出口企业疲于应付各式各样的表格填报,比如出口单位在废物境内外转运过程中,应多次向国家、省、市、县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报送危险废物转运进展说明材料,这与“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政务服务改革精神相违背。其次,从提升危险废物出口的风险预警管理能力角度,风险预警管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相对欠缺,管理部门难以充分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及时甄别和管控高危废物出口行为。

3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路径

3.1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框架下,可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层面入手,逐步完善信息化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层面,应尽快完成《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国内立法转化,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不按照要求填报出口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时,有关申请出口企业的法律责任,并适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人身责任。在依据法律所订立的《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中,明确拟申请出口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制度,将其如实记录、申报危险废物的情况作为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的要求。在《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明确出口危险废物的境内段转移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转移联单结束节点以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为准。对于以上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明确可以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而促进全面实现信息化手段在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监督管理中的应用。

3.2理顺监督执法机制

针对职责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的信息化建设推行进展滞后问题,主要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事前”、“事中”、“事后”角度理顺监督执法机制。在“事前”阶段,侧重于压实出口核准行政审批单位的管理职责,明确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的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计划和台账制定技术规范》等政策,严格核实拟出口的有关危险废物信息化申报责任。在“事中”阶段,侧重于理顺危险废物出口过程中,有关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管的职责,明确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核准的出口申请签发电子证照,并会同海关部门实现危险废物出口管理信息共享,由海关部门将生态环境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纳人海关查验通关的监管范围,明确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出口者申报的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海关编码、数量等进行审核,查处冒用海关编码出口危险废物的行为。在“事后”阶段,主要是压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管的职责,明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在中国境内转移的环境监管。

3.3加强建设成果应用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以用促建”的方针,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来不断促进完善信息化建设质量,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具体来说,首先应结合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行政审批机关应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线上咨询、申请和办理,明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申请网上办理要求,规范采用信息化手段核准出口申请、打印电子证照等工作程序。其次,应当着力促进先进信息技术手段的开发使用,如在企业填报信息环节增加关键字段逻辑比对等功能,在管理部门审核环节开发智能化、自动化的辅助审核手段,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工作效率。最后,还要结合管理工作实际,促进信息化建设成果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属地监管中的应用,如推行利用全国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出口信息总结报告单》等后续监管材料,实现国家、省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同监管。

4结论

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支撑政府决策,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效能,是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工作的迫切需求。针对当前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仍面临着法治基础尚不完善、职责机制有待理顺、目标定位相对不明等问题,可从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理顺监督执法机制、加强建设成果应用等方面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信息化建设,从而实现危险废物出口活动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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