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民性蕴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是马克思主义“主权在民”政治学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安排中的内在体现。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价值指向和实践动力。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切身权利、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凝聚人民的磅礴伟力,可以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制度优势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3)03-0070-05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族梦想,不仅需要道路的正确、真理的伟力、文化的底蕴,亦需要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科学制度。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为主体,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的基本方针不动摇,带领中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探索,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演进中,确立、完善与发展着具有鲜明的人民内在属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时代之基、顺人民之意、谋民生之本、聚民族之力、破发展之题。科学的制度体系成为创造“中国奇迹”的重要保障。“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1]坚持人民至上的基础思维和价值追求,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的耦合,也是中国人民产生制度自信的内在依据。
一、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2],鲜明的人民性植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个方面,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发展和成熟完善的进程中,获得人民的拥护与高度认同。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价值基础
制度是为实现某些特定目标和价值追求而设定的规范体系。任何制度体系都有其特有的价值取向以及实现形式,这种蕴含于制度体系中所形成的指导思想是区分政党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一种理论,同时也是一种制度,科学社会主义最有特色、最本质的属性就是人民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必然以人民性作为自己的本质属性。制度建设的主体是人,制度建设的目的同样也是人。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提供了充分的价值底蕴与理论依据。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3]39,“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3]72,即在民主制中,以人民利益为准绳,人民是国家制度的主体性力量。
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基本确立了“民主”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资本家、劳动人民之间仍然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劳动人民成为资本家攫取剩余价值的劳动工具,被剥削的本质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种矛盾的形成与发展是由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造成的。但是不论国家制度形式如何,“资本性”最终都窃取了国家制度属性内涵的“人民性”,这是私有制的根本属性决定的。建立在无产阶级运动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对民主制国家制度本质属性的鲜明和深刻的体现与回归,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与其他社会制度的重大区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3]295的精辟论断,而国家制度就是社会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守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精神内核,从人民自身的利益和国家制度的利益根本一致的原则与立场出发,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价值追求,为人民从事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为理论渊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1]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渊博厚实的“民本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至上”理念提供了源源不绝的思想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民本思想进行批判借鉴、扬弃超越,吸收其有益成分,汲取其合理内核,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持续关注民生,重视民意,加以辩证、创造性地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人民属性的制度体系。民本思想是一条贯穿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发展进程的主线:从“天之有日,犹吾之有民”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最朴素的民本思想的诞生,充分肯定了民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从“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到“民贵君轻”,古圣先贤劝诫统治者仁政爱民,不可忽视人民的作用与力量;从“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到“治国必先富民”,“以百姓之心为心”,民意在一定程度上被认识到是一切政治的终极合法性……这些仁政和德治的思想在历史、时代、阶级等条件下显得尤其难能可贵。传统的“民本思想”的精华是涵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价值源泉和文化底蕴。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突破了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君主”与“庶民”之间的隶属关系,在借鉴吸纳的基础上,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1],根据新时代发展需要,在治国理政中使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彰显,人民至上原则得到更好呈现,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以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为科学依据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属性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其执政理念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达和最高体现。党在创建伊始,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4]的初心与使命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作为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早在党的七大就开始被写入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执政理念的产物,是“党的理想信念的价值追求、性质宗旨的根本体现、初心使命的集中彰显”。党性包含着深刻的人民性内涵,“人民性”同“党性”有机统一,内在于制度的起点、过程和目标。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包括我国制度在内的所有建树和荣誉都归属人民。人民在推进历史和世界伟大变革的实践中,也推动国家制度的構建、发展、创新,所以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5]281。中国共产党秉承着制度价值的合法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设计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服务、直接造福人民的重要原则立场,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人民性是中国经验和中国制度的独特优势,是深得人民拥护的根本原因,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未来指向。
二、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指向
基于对历史规律与唯物主义的正确理解与把握,中国共产党对现代国家制度的建构将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意蕴和价值指向,为人与社会的进步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保证与现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第一次科学地回答了“制度代表谁、为了谁、依靠谁、服务谁”这个首要的基本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每一次改革创新、制定的每一项条款、要求的每一项内容都是围绕如何更好调动人民积极性、更好服务人民需要、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而制定的。从制度评价体系的实现程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的是国家持续长治久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生产力平稳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机统一。正是源于这一制度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指向,其在根本上符合社会成员对它的价值诉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维护人民利益、满足人民多层次的需求为根本价值追求,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始终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
(一)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目标主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原则具有“合目的性”,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是其正确方向,也是制度优越性的标识。作为“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代表人民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利益所在。此目标导向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落实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环节之中,形成了一整套涵盖各个领域、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6]683,始终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根本制度安排、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制度载体,其以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与价值共识为前提来获得最大的社会价值公约数。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公平正义被置于国家发展的突出的位置,在极少数人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博弈中,始终自觉地以自己的坚守和定力站在最大多数人的一边,把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作为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同时在稳步有序推进现代化进程中,人民需要的客观性、必然性与多样性被充分正视、高度重视,在不断实现、满足人民的需要的同时,强调经济社会发展的共享性与包容性,以系统的制度安排、渐进的制度创新,不断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与优化着人民的利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创造主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实现形式不仅是以满足人民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制度体系,同时也需要以人民为依靠来保障制度体系得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作为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力,人民群众也是制度的创造者。制度的核心是人。人民既是制度效能转化的目的归宿,也是制度效能转化的力量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民群众在价值观和价值取向上相契合,人民是制度的价值预设与目标,同时通过自身所具有的自觉、自主、自为的意识与能力将价值观外化为实践活动,由观念认同上升为实践认同,内生出制度形成、发展与完善的根本动力。人民自觉认识到责任义务的履行与权利权益的享有之间的辩证关系,从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与历史担当感出发,实现自主能动性与制度约束性、程序规范性、客观规律性的和谐统一,“为了人民”与“人民所为”的辩证统一,从而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序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基于追求平等、公正、民主的强烈愿望,汇聚人民群众的磅礴伟力,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得到真正实现和强力保障;改革开放后,基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形成的制度框架下开启了中国改革和制度变革的伟大历程;进入新时代,基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要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深刻价值认同,推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定型,国家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三)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评价主体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满意与否、拥护与否是衡量制度高下的最重要标准。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体现人民意志、維护人民权益,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鲜明的人本取向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和完善的历史进程中,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价值合法性,并成为放眼未来、面向世界、促进现代化发展的先进制度体系。“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7],针对人民之所思、所盼、所忧、所急,办实事、解难事、谋实利,建立健全各种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制度机制,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广大人民。人民的安居乐业、安危冷暖被持续高度关注,并纳入科学制度的强力保障之中,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收入、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由此幸福指数大幅度提升。把人民根本利益当作衡量标准和评价尺度,创造性地运用和发挥群众史观,深化战略考量,转变发展理念,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日臻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推动了治理体系的逐渐完备、治理能力的持续提升,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很好地回答了时代考题,交出了一份令中国人民满意的历史答卷。
三、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动力
作为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性的价值归属与实践动力的辩证统一。遵循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逻辑规律,人民至上的政治信仰、心系人民的价值追求、体现民意的贯彻落实,需要在新的实践中持续彰显、彼此促进、良性循环。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站在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共同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8],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其他制度优势的形成和发挥都受其影响、被其决定。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结构核心位置的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师,始终做中国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能够把人民群众的长期社会生产实践的成功经验转化为科学的制度成果,以制度的形式使人民的意愿得到落实。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践行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始终以提高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社会长治久安为己任进行制度建设。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制胜密码。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实现,关键在于能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新时代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非凡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激发和汇聚人民群众的强大伟力;必须坚守方向、锐意改革,不断创造性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有效抵御风险挑战、提高国家治理效能,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保证。
(二)加大制度供给力度
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和优化的制度结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实现的重要支撑。应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标准,对现有制度供给数量、质量进行梳理,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制度与体制弊端为动力,扬长补短、弥合调整社会发展与制度优化之间的关系。巩固在整体结构框架中处于统领地位的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和全面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等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和全局指导性作用,充分体现和保障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完善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确保人民性价值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运行过程中得以坚持和实现;创新对各领域发展起引导和规范作用的重要制度,使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成为推进社会公正、提升公共福利的重要保障。
(三)强化制度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9]国家与社会治理效能是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于广泛的民意而形成的,人民群众在制度框架内寻求利益的保障和福祉的实现,制度必须得以坚决贯彻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好的执行者,其优势也难以发挥出来。要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价值的实现,制度要运转顺畅、监督有力,要真实、有效。制度执行者要提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力和认识力、学习力和理解力,提升准确理解、正确把握不断变化中的社会进程、不断完善中的制度的能力。党员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将“人民至上”作为工作的原则理念和行动指针,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及方式方法,正确调整改革发展中的利益格局,有效解决制度实践中的利益矛盾。同时,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和问责,“有错问责”与“无为问责”同时发力,增强问责的公信力和说服力,最终通过有效治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成过程,离不开人民的拥护,贯穿着对人民属性问题的强烈探索,是对人的全面发展之问、制度的扬弃发展之问、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问的崭新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生成过程中,彰显了对人民获得感的高度关切、对制度完善的深度关注、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烈探求等丰富内涵。新时代,持续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探索,需要在豐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汇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根本目标而奋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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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社,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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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4)[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7]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7-02(2).
[8]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21-07-02(2).
[9]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求是,2020(1):1-2.
责任编辑 宋桂祝
[收稿日期]2023-01-20
[作者简介]胡松林(1987— ),男,辽宁沈阳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科研部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