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经常被丈夫赵某殴打、辱骂,曾被他打断过两根肋骨。请问,这算不算家庭暴力?我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丈夫搬出去住?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有多长?
刘女士(江苏徐州)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您所遭受家庭暴力比较严重,建议您注意收集证据,以备诉讼之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依据以下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1.保留在公安機关的资料: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形成公安机关的相应文件资料。若家庭暴力的情节较轻,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对加害人的告诫书,亦可作为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资料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当事人自行无法获取,均可在立案后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2.保留在诊疗机构的资料:受害人应及时就医,进行伤情鉴定;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属于留存于第三方机构的文件,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在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明标准时,亦可作为证据提交。
3.保留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妇联、公益机构等单位组织的资料:国家推行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及时干预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向单位或居所所在的相关部门和组织报告,寻求临时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调解,故在上述单位留存的记录均可作为证据提交。
4.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资料:包括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视听资料、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受害人自行拍摄的家暴过程或受伤部位的视听资料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符合证据基本形式要求的亦可作为证据提交。受害人及时留存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书面信件、通话录音、证人证言、个人陈述等,符合证据基本形式要求的可作为证据提交。
您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辱骂,如果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得到法庭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第3款,申请人可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需要提醒的是,该项禁令属于作为禁令,法庭会考虑做出该禁令的必要性。
必要性是指家暴行为的危险程度须达到只有通过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才能予以阻止的程度。若被申请人在经有关部门训诫后,有较好的认错态度,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以及较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可认定其危险性较低,无须通过责令其迁出住所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保护。而当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较重,频率较高,对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则可认定存在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的必要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自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失效后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违反裁定书的内容,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