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
20世纪初,正在劳作的华北农民。
19世紀的宝坻县,分为19里,46保,包含900个村庄。各县人民,更编成100户为单位的甲和10户为单位的牌。与此制度各层级相应的“官吏”是书手、乡保、甲长和牌头。理论上,县政府直接委任每一级的“官”,直到主管10户的牌头为止。但实际上,它并没有试图把权力延伸到主管二十多村的乡保一级之下。乡保规定要到县衙门“具甘结”,但村级的牌头和甲长则不必。他们事实上全由乡保选拔。就职的乡保向县衙列出他们的名单,便算正式委任。县衙门并不要求另办委任手续或仪式。
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最基层的半公职人员的乡保,必须与村庄内在的领导层合作。1879年发生的一个案件,就是有力的例证。案中某村的一群首事,到县衙门控告一个乡保试图把牌甲组织强加于他们。状词中的一段说:“小的们庄本无牌甲,向系小的们帮乡保罗理大小差务,并无舛错。”结果衙门判令:以后应仍循旧法办理大小差务。同年的另一个案卷中,兴保里的乡保张生呈说,他辖下的26村全无牌头,但张并没有表示有意纠正这一情况,而衙门也没有指令他这样做。
到了19世纪中叶,甚至在官僚书牍的语句中,也普遍承认这种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原来的语句可见于1824年四月初九一段县衙更换乡保的训示。该乡保据报已潜逃,训示是写给书手的,他受命要:
会同各庄绅耆牌甲及车领人等,在于本里村庄,选举家道殷实、历练老成一人……
然而,在这一事例中,那个衙门差役的回报证明官方的理解与真正的实际情况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其实,当时该里并无车领,书手也早已被革。而且,据该差役报告,他无法追寻车领,而当地又无其他地方领袖肯保举新的乡保。据报:“伊等均不承认帮办各庄牌头,票内无名,难以传饬。”于是,正规的制度结构变得有名无实。及至19世纪50年代,从官方训示的字句中可见,县衙门已清楚承认它实际上必须与村庄本身权力结构配合,正如1854年11月18日的信件所示:
历来旧章,选举乡保,必须书手合同首事绅民人等,公议保举……
像这样的字句,逐渐广泛地被采用。村级的牌头和甲长,就是在文件上也不复存在。
因此,乡保实际上是最基层的半官职人员,而乡保一职是国家权力与村庄共同体之间的重要交接点。但即使在这个层面上,国家的权力也并不完全。乡保仍然不是由县衙直接任命,也并不是一个受薪的职位。清政府正式的官僚机构,实际上到县衙门为止。统治者深知县级以下的官方指派人员,缺乏操纵地方本身领导层的机关组织,不易任意执行职务。他们必须在政府权力薄弱的实际情况下执行事务。基于此,县政府从来不单方面指派乡保,而是让地方及村庄内在的领导人物提名,然后由县衙门正式批准。被提名的乡保若愿就职,才到县衙具文“认状”。
国家的主要目的是征收税款。在理想的情况下,乡保应由殷实的地方显要担任。这样,国家政权便可以透过他们的关系而发挥最大的力量。同时,在理论上,理想的情况是地方领导人物集体负责保举乡保,并承担起帮助国家征税的责任。这样,乡保如果失职或盗用税款,保举他的“具保人”应集体赔偿。在册粮银若不能如数收取,乡保和他的具保人应先“垫封”,然后向欠纳的人催征钱粮。这样,国家便可借助于地方和村庄自身的领导层来延伸它的权力。
实际情况很少与国家的设想相符。不错,在19世纪上半期,我们可以在一些案件中看到,乡保果真和国家的期望一样,是殷实的领导人物。在官方的认可和支持之下,这些乡保甚至承担税务以外的职责。举例说,1834年,兴保里的乡保王永文,领导策划他辖下18个村组建自卫防盗组织。在县衙门指导下,他召集了各村领导人,经过协商,组织武装,巡夜值更。每村派出4人(大庄派出6人),并议定各庄按门户轮流出人值更,每夜轮流换人。十年后,这一组村庄,再次动员在大道两旁建盖窝铺,“内砌火炕,门挂革帘”,以协助政府官兵防盗。1824年,同一里的乡保马万通,领导辖下各村领袖,组织昼夜拨夫巡查,以防暴涨的河水泛滥成灾。县刑房与这宗案件的联系特别有意思:马氏因防灾而拖延税收任务,贻误公事。刑房因此下令马氏去职。但当地领袖具禀县衙,谓马万通“为人公正,老成练达”,防洪有功。衙门遂撤回命令。
这些例子中的乡保是不同凡响的。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乡保其实只是地方上的小人物,由当地真正的领导人物推举出来,作为地方领导层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缓冲人物。对这些领导人物来说,乡保只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职位。这个“官职”没有薪酬,在职者又身处于地方、村庄势力与国家之间的夹缝中。当政府强加额外征收时,或村庄歉收而无力交纳定额税银时,乡保职责便很难执行。他必须在薄弱的职权的限制下,试图催纳钱粮。最实际的办法是谋取各村庄领导人的合作,来迫使欠税者付款。后者若不能或不愿合作,吃官司的则是乡保。
所以,地方和村庄的领导人物一般都不愿担任乡保一职。一个很好的例证,是书手王殿元一案。王氏受县衙之命负责保举一个新乡保。他借此机会敲诈郭绪九,要郭付他25000文,才肯免提郭氏的名。结果郭氏付钱,另外议选,“派张美玉接任”。但不久张因不称职被革,王氏再次威胁提名郭氏。这次郭又付出6000文。当王第三次向郭敲诈35000文时,郭氏只好逃匿,由其妻王氏呈诉王殿元。此外,在许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被保举的乡保借口患病,或“互相推诿”,不肯充任。在这种情况下,书手只好禀报说,当地无人肯任乡保之职,因而“乏人办公”。有时候,当地的显要故意不协助推举乡保,或“躲避不见”县署派出的快头人等,或“不遵传唤”,拒绝到县里去保举乡保。档案内亦有许多在职乡保,因无法为欠税者垫款而“潜逃”的案件。从1810年到1910年间,涉及宝坻县兴保里的73个案件中,就有18个案件和乡保潜逃有关。
就19世纪宝坻县内国家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而言,国家政权只伸及乡保之身,而无法使保举乡保的地方显要人物承担收税之责。当一个乡保潜逃时,县政府只能敦促另选他人。档案中完全没有国家勒令他的保举人赔偿的例子。
档案中也有反常的例子。对那些存心滥用权力的人而言,这个职位有时的确造就了谋利的机会。宝坻档案中就有两件涉及乡保携带税款潜逃的例子。另有两件,涉及“土豪劣绅”类型的人物,借乡保职位从中敛税。例如,1897年,尚节里一个有五品官职的人物王国相保举其侄王顺卿“伙充”乡保。两人借口填补县当局追讨的税款,从辖下8村中榨取了共140 000文。后各村显要会同告发二王。县署刑房因此得知此事。二王自辩说:50 000文是垫封钱粮的利息和费用。30 000文是“席钱”,60 000文是他们向各村“暂借”的。但在确凿的证据下,县当局判定二人“朋比为奸”,着即革退。
在另一宗滥用职权的案件中,有一乡保僭用公安权力。事情发生在1839年居仁里的两河口村,乡保张扬武没收了一个寡妇的车子。事缘她的一个亲戚曾用该车盗窃。当寡妇要求取回她的车子时,张向她索取25 000文为还车费。但交费后,张不守诺言,拒不还车。寡妇遂提出控诉。县政府最后判寡妇胜诉,下令乡保赔偿。在另一宗案件中,乡保赵文桐被查明,曾威胁新迁入洛里沽庄居住的原蟠龙庄人夏兆先给他50 000文,否则,便向当局报告,说夏是潜藏的匪寇。
正因有可能牟取私利,才会有个别人设法争夺这个一般人不愿承担的职位。有个名叫田奎的乡保,因辖下村庄的首事控告他滥用权力而被革职。数年之后,田氏企求“复职”,反控原告诬告他。刑房进行侦查,传讯当地监生2人、车领1人、民众16人和新任乡保李光远等。最后查明田奎的确罪如所控,“贻误公务……搂使粮银留养土娼”,“是以阁里士民,公请斥革”。田氏复职的请求遂被驳回。
在这些列举的小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乡保的权力是很有限的。他辖下到底有20多个村庄,这些分散的村庄,有它们各自关心的利益和势力集团。只要司法系统仍然有效,受害者可以向县衙门起诉。一个人或一小撮人并不能轻易地滥用乡保的职权。前文提到的二王,正是这样受到制裁的。而张扬武的卑劣伎俩,也因一个看来孤弱无援的寡妇的投诉而被制止。
宝坻档案中,只有一个不受法律制裁的乡保。此例见于19世纪90年代兴保里的一宗相当复杂的案件之中。这个乡保,是当地一个叫董维曾的缙绅地主的傀儡。董氏是个罕见的大地主,拥地20 000亩,凌驾于一般地方显要之上。董把他手下的一个人保举为乡保。但此人很快被革,董于是用另一个名字仍把他保举上去。此人再次被革,而董又一次用不同的名字保举此人。
对董氏而言,他定要控制这一职位,借以继续瞒欠赋税。但这意味着地方上其他地主要承担董氏的税额。他们因此控告董氏保举的乡保。并两次得以将他撤离职位。他们曾保举一名叫尹学勤的人为乡保。无奈尹氏因无法迫使董氏付税,也同样被革职。
在董氏第三次把他手下的人塞入乡保职位之后,对方找了当地一个五品武官王昆璧为他们出头投诉。接着是控方、董氏、县政府以及传訊到案的其他地方显要之间复杂的谈判,最后达成协议,任命一个名叫尹和里的人为新乡保。但矛盾的根源仍然存在:董不交赋税,而县政府和地方绅衿都无法使他就范。尹氏只是双方表面的妥协,实际上仍无法从任何一方收取董氏应付款税。尹氏也在1898年7月辞职,任期只5个月。1898年,这件案卷结束时,情况仍是一个僵局。
在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复杂的权力关系中,以及一个地区自身的复杂利益集团间的关系中,乡保长期滥用职权的这种事例,必须视为例外,而非通则。正如上文所示:具有董氏那样权势的大地主,在本区是比较罕见的。
这些案件披露出来的税务情况,证明清政府的权力只在很有限的程度上渗入了地方社会。至少,在19世纪的宝坻县,国家官僚机构的权力,肯定与保甲和里甲制度的理想相去甚远。就连国家要地方显要集体负责税收的企图也难以实现。
(责编:栗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