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虹 杨先德
编者按:近年来,黑恶势力向网络空间蔓延,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空间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时空限制,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危害巨大。最高检于2022年底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为充分发挥案例释法说理作用,本刊特邀请第一检察厅和各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本批案例发布背景、指导意义、相关案件办理要点及实践启示等内容予以阐述,共同探讨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摘 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能动履职中践行人民至上,深入推进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办案指导,强化警示震慑,最高检选编了“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本批案例重点对网贷如何认定属于“套路贷”、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如何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软暴力”催收如何认定属于寻衅滋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如何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的范围和成员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落实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解读,具有较强指导性。
关键词:涉网络黑恶犯罪 网络“套路贷” “软暴力”催收 裸聊敲诈 舆情敲诈 强迫交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能动履职中践行人民至上,深入推进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办案指导,强化警示震慑,最高检选编了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同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研究谋划。
一、发布本批案例的主要考虑
(一)落实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
2022年8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九家单位下发通知和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坚决斩断非法软件开发、“吸粉引流”“跑分洗钱”等上下游犯罪不法利益链条,强力整治造谣炒作、恶意营销、网络暴力等网络空间问题乱象,全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检察机关作为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在专项行动中应当积极发挥作用。为了更有针对性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参与专项行动工作,有必要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提升此类案件办理质量,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加强指导检察办案的实际需要
从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经验看,涉网黑恶犯罪案件办理难度大、争议问题多,有必要加强指导。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其中一些网上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认定为黑恶犯罪的程度,但是与传统的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黑恶犯罪不同,涉网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在认定中面临不少新问题、新难题,需要厘清和明确。通过此次案例选编,最高检梳理了2018年至2020年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以及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的此类案件办理情况,总结提炼经验和规则,有针对地加强指导。
(三)落实普法宣传责任制,加強警示震慑的客观需要
普法宣传、预防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从实践办案看,近年来黑恶犯罪有向信息网络空间蔓延的趋势,虽然缺少人与人的物理接触,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非法所得更为巨大,尤其是在网络“套路贷”、网络诈骗等犯罪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成为网络黑恶犯罪的主要受害对象。如本次选编的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套路贷”犯罪直接造成多名在校学生或刚毕业学生自杀身亡、自杀未遂等严重后果。选编发布典型案例,彰显政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和意志,有利于震慑、警示犯罪分子,同时有利于增强潜在被害群体的警惕性和鉴别力,切实维护个人人身财产安全。
此次选编的案例聚焦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四类当前实践中常见、多发、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重点犯罪领域,4起案件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典型性,能够较好地实现上述三方面目标。
二、本批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
本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突出法律性,指导性较强。本批案例以涉网络黑恶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常见争议问题为重点展开编写。这些问题包括:网贷如何认定属于“套路贷”、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如何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无接触的网络犯罪如何把握认定属于黑恶势力,“软暴力”催收如何认定属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如何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的范围和成员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落实等等。
(一)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案是网络“套路贷”领域犯罪案件,也是本批案例中唯一一起涉黑犯罪。在该起案例中,一是明确网络贷款认定为“套路贷”的标准。“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二是明确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标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往往缺少线下人与人的物理接触,在网络“套路贷”等犯罪中表现为通过电话、短信、视频等方式进行“软暴力”催收,这种情况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中尤其要关注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自残、精神失常、失学失业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三是明确网络“套路贷”黑恶犯罪的刑事政策。网络有组织犯罪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情节十分恶劣的案件,对其中的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从严把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社会阅历少、参与犯罪时间短、实际作用小的初犯、偶犯,尤其是刚参加工作或者实习的大学生、务工人员,为谋生而误入犯罪组织,自愿认罪认罚的,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予以区别对待,依法从宽处理。
(二)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
该案系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跨境裸聊敲诈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该起典型案例中,一是明确网络敲诈类案件认定黑恶犯罪的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当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本案暴力性较弱,犯罪类型单一,实施的“软暴力”行为具有隐秘性,针对被害人的犯罪主要是敲诈勒索,其敲诈勒索方式是羞辱、威胁被害人,用被害人害怕名誉受损为手段勒索财物,故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隐秘性、尚未对被害人亲友等周边人群形成滋扰威胁、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根据其胁迫手段、受害范围、后果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符合犯罪集团规定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二是明确了组织成员范围和主从犯认定的标准。对于犯罪链条长、层级复杂的涉网黑恶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区分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员范围。人数众多、存在多个层级的犯罪组织,对其中具有一定层级以上人员,参与时间较长,且组织、指挥其他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原则上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而对于一般的业务员、普通组员则根据其参与时间、有无直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有无拉人入伙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避免“一刀切”认定扩大依法惩治范围。在主从犯认定方面,对犯罪集团内部各部门、成员之间围绕犯罪行为存在互相联系、支持和帮助的,组织成员应当对集团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再根据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参与时间长短,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三)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该案系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舆情”“新闻”敲诈、强迫交易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该起案件中,一是明确“舆情”“新闻”敲诈案件认定为黑恶犯罪的标准。对于有组织地利用自媒体等信息网络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以曝光负面信息或不实信息相威胁或曝光相关信息后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等方式,多次索要他人财物或强迫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二是明确“舆情”“新闻”敲诈、强迫交易案件中区分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犯罪的标准。对于以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或强迫提供服务、销售商品,应当从被害方是否有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服务及其对价是否合理、主观目的和侵害的法益等方面准确区分认定为敲诈勒索或强迫交易犯罪。三是明确打击尺度与惩治重点。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传统和新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和社会公众的公民监督权,维护正常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秩序。依法惩治的重点是不具有新闻采编资质或打着“舆论监督”旗号,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通过有偿新闻、有偿删帖、以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财物等方式实施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对于有组织实施此类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依法予以严惩,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环境。
(四)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该案系有组织实施“软暴力”催收类涉恶犯罪案件。在该起案例中,一是明确“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标准。行为人针对债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欠款人手机通讯录信息,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债务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二是明确有组织实施“软暴力”催收认定为黑恶犯罪的标准。多人多次实施网络“软暴力”催收,有明确的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成员众多,存续时间较长,属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三是明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处理涉众型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众多的“软暴力”催收案件,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催收工作的实际控制人、主要部门负责人、作用较大的催收员,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对于实施违法催收行为次数少、违法所得少,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本人及上下游同案犯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认定起重要作用,社会阅历少的刚毕业学生或务工的年轻人,初犯、偶犯,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谋划
一是依法能动履职,加大办案力度,形成惩治涉网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黑恶势力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其社会危害存在放大辐射效应,甚至可能大于直接的暴力犯罪行为。最高检将惩治涉网黑恶势力专项行动作为2023年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中之重,各级检察机关要克服“等靠要”思想,立足检察职能,发挥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密切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有针对性梳理近来已决和在办涉网络犯罪案件,广泛收集、及时移送涉网黑恶犯罪线索,深挖彻查,力争办理一批典型、优质案件。最高检将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涉网黑恶犯罪,并加强个案指导工作。二是坚持法治标准,切实做到“不放过,不凑数”。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和认定标准,坚持把“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到日常办案中,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对应当认定为黑恶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诉;应当按照普通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坚决不拔高、不凑数。三是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坚持以案促治,结合办理的涉网络黑恶案件,加强规律总结,查找治理漏洞,加强普法宣传,用好检察建议机制,有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不断健全涉网络黑恶势力源头防范治理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容易被网络黑恶犯罪侵害群体的普法宣传工作,加强网络贷款、债务催收、自媒体运营、直播平台等领域的治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檢察厅副厅长、扫黑办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10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一级检察官助理[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