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峰,王 彬,何 涛,李 璐
(1. 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南通 226010;2. 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宣传部, 江苏 南通 226010)
岗位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关键环节,更是培养和塑造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实现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成为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活动也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早在2005 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2019 年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 个月。2022 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学生岗位实习的制度化建设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现象,再加上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涉及院校、企业、学生、教师、政府部门等多方利益主体,容易导致利益相关方在实习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成本收益等方面产生冲突,甚至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舆情。因此,建立规范的企业实习生制度成为推动当代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之举。
利益是合作共赢的基础,也是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活动能够持续下去的内驱力。在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活动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都存在着多维的利益需求。1984 年,美国学者弗里曼在其出版的《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一书中率先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一个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1]25。根据该理论,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利益相关者就可以界定为:能够影响岗位实习目标实现,或者在岗位实习过程中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基于此,有学者将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利益相关者范围概括为“高校方面的学校管理人员、学校指导教师,企业方面的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指导教师,学生、学生家长,以及政府和中介组织等”[2]。鉴于本文研究对象涉及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的宏观制度设计,因此从学生岗位实习所涉及的核心利益出发,将利益相关者范围缩小为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实习学生四个方面。
政府是我国职业教育最主要的办学主体,同时也是教育活动的统筹指导者、监督管理者,更是教育制度的关键供给者。政府在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活动中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比如通过职业教育提升国民素质和劳动技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从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通过岗位实习活动,提高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水平和能力,使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能够紧密对接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从而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
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最直接的办学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学生岗位实习活动的最直接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岗位实习活动中,职业院校一方面可以通过实习来提升人才培养对接产业需求的主动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自身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从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岗位实习进一步密切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学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能够为学校教师创造深入企业一线,接触产业发展前沿阵地的机会,还能引入企业资源,加速自身的人才培养改革(如专业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进程。
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其参与学生岗位实习活动,扮演的是实习生接收者的角色。企业通过提供实习岗位,接纳职业院校的学生到企业参加岗位实践,不但可以从政府获取相应的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还可以为企业节约一定的经营成本,比如在非关键岗位上安排实习生工作,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即便支付一定的实习津贴,也远远低于从社会招聘员工的工资水平。另一方面,与其他用人单位相比,接纳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企业还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及早发现优秀人才并留下为己所用,在人才招聘时能够占领先机,从而节约企业的招聘成本。此外,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能够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口碑,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
学生作为实习活动的主要当事方,也是实习活动的最大受益者。一方面,实习作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实习。因此,参与实习活动是学生实现其毕业目标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既可以对在校期间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实践检验,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还可以通过参与企业实践,提前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增加自身的就业机会。当然,通过参与实习获取一定的实习报酬,也是学生参与实习活动的利益需求之一。
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和实习生的目标与核心利益存在一致性。但在学生实习这个微观世界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是做好岗位实习制度设计的关键前提。
职业院校作为学生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学生实习单位的选择上具有较强的地位优势。为了便于管理,有些职业院校会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将他们统一安排到固定的企业进行岗位实习。部分学生可能会对学校安排的实习岗位不满意,希望能够选择环境更好、待遇更高的企业或者岗位去实习,从而导致学校的统一安排与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之间产生矛盾。同时,“专业不对口、教师指导不到位、超时加班等乱象,让学生和家长觉得失望不已,对学校的提供的实习机会不再抱有期待”[3],进而使学生的自主选择和学校的统筹安排之间不免就产生了矛盾。此外,学生岗位实习方面没有专门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尽管教育部出台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但该规定仅仅是行政规章,对学生在岗位实习中法律地位的规定并不明确,使学生在实习中更无法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从而导致当学生在岗位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因职业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的推诿,造成学生与职业院校之间的紧张关系,甚至对簿公堂。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利益需求无法从政府层面得到满足方面。例如,由于实习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劳动技能等与企业的熟练工还有较大距离,企业接受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为提高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国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该规定作为推进职业教育与企业紧密结合的重要政策导向,因受制于政策的执行涉及财政、税务、教育等多个行政部门,同时能否执行还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理想,真正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凤毛麟角,从而导致鼓励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政策无法落地生根。[4]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因此,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离不开企业的支持,更急切地需要企业提供实习岗位。但是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营利性组织,而职业院校是非营利性组织,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企业的营利性决定了在政府对企业的政策优惠支持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必然受到打击,主动招收实习生的意愿并不强烈。在实习活动中,企业需要安排经验丰富的员工对实习生进行指导,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经验丰富的员工不能完全投入生产活动中,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同时,由于学生缺乏操作经验、自身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害甚至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给企业生产经营也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还会使企业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这种利益冲突,不但导致一些企业不会主动接收学生到企业实习,甚至还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职业院校和学生有实习需求,但是在当前的职业教育立法中,并未将接收实习生作为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规定。这就使得职业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在学生实习问题上无法形成密切的校企合作和良性互动关系。
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双方的期待利益得不到有效满足上。首先,现在的职业院校的学生都是00 后,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都享受着比较优越的物质条件,对实习环境和条件有着较高期待,在真正进入实习环境后,难免会产生心理落差。其次,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学生在校学到的内容可能与生产实际相脱节,企业要先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尤其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岗位,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对学生进行培训,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刚出校园的大学生对未来充满探索欲,对社会也缺乏清醒的认识,遇事易冲动,对企业稍有不满意或者企业不能满足其某方面的需求时便会选择离职,离职率越高,企业用来招聘及培训的成本就越高,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有的实习企业不愿提供实习岗位。最后,在实习报酬方面,企业给实习生提供的劳务报酬是有限的,有的企业给出的实习津贴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多,报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也与学生实习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而且,学生在实习活动中,与企业并未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导致企业在实习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无法利用社会保险制度来分担风险,这既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也无法全面保障学生的实习权益。在现实中,企业与学生因实习伤害事故发生的法律纠纷数不胜数。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社会利益实现机制和衡平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5]学生岗位实习之所以会产生前述的利益冲突,关键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学生实习系统的立法规范。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曾指出,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机会及危险、利益与负担必须处于一种“均衡”状态。[6]279所以,在学生岗位实习活动的各环节努力寻找各方利益契合点,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在强化对各方利益有效保护的同时,突出岗位实习活动的公益性,运用法律规则消除利害冲突,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逐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实习学生等多方主体在岗位实习活动中实现互利共赢的有效路径。
政府掌握国家的公权力资源,是社会制度的主要供给者。虽然政府围绕岗位实习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举措,但是与职业院校和实习学生的期待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由于缺乏系统的顶层制度设计,职业院校学生在岗位实习中所形成的职业院校、实习企业和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当前,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已成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岗位实习也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岗位实习工作的有序推进有着极其现实的紧迫性。“企业实习生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法律、保险、劳动保障等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有赖于企业、高校、家庭的相互支持,但归根到底是要有政府的政策作为主导。”[7]笔者认为,当前《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作为教育部出台的行政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应当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活动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有义务接收实习生参加岗位实习,并对岗位实习过程中职业院校、实习企业和实习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规定。
职业院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离不开实习企业的支持。因企业经济规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为确保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初衷,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企业实习生制度后,还应建立实习企业的遴选机制予以配套。一方面,对于学校安排的学生集中岗位实习,职业院校可以主动对接行业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一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企业进行合作,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通过校企合作协议对企业接收实习生的规模、实习时限、实习学生的管理等事项进行全面约定,平衡双方在学生实习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学生通过自主选择方式确定的实习企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实习用工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凡是希望接收实习学生开展顶岗实习的单位,必须到属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8]通过引入行政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参与学生岗位实习活动的监管,同时对实习企业的用工资质和企业管理能力进行审核把关。当然,对于经过遴选或者备案登记满足接收实习生参加岗位实习的企业,财政和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对接受实习生企业所能享受的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确保政策执行能够落实落地落细,维护好实习企业的相关权益,从而激发企业参与实习活动的主观能动性。
2021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鉴于实习学生在岗位实习中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时,各利益相关方在责任分担上易产生分歧的现状,笔者建议参照广东、江苏等地区的创新做法,对职业院校、实习企业和实习学生在实习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将参与岗位实习的大学生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管辖范围,规范实习用工管理,规定企业应当为实习学生缴纳工伤保险,实习学生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国家也应在企业实习生制度立法中进一步明确“高校有责任督促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工伤保险。”[9]此外,国家还应鼓励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潜在的责任风险,从而形成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实习生意外伤害保险体制,以完整的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好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面临的意外伤害责任分担争议,平衡好职业院校、实习企业以及实习生在岗位实习过程中利益关切,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活动的有序开展。
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本质上仍属于教育活动,因此,基于其存在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点,笔者认为国家还应建立对岗位实习活动的动态监管机制。一方面,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职业院校安排学生岗位实习活动的监管,对学校的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建立全链条、全过程管理规范,强化对学校组织学生实习的刚性约束。笔者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质量和实习风险评估制度,完善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学校与实习单位的重要内容”[10]。在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企业导师”的双导师制度,尽量选择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具备“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师担任岗位实习指导老师,而企业则应当尽量安排那些业务能力强、愿意指导学生的一线员工担任实习生的岗位实习指导老师。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强化对实习用工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实习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纠正侵害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实习企业规范参与实习活动,维护好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德国、澳大利亚等职业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系统中的作用,赋予行业组织较大的权力”[11]。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些成功经验,赋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参与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行业领域的实习用工行为,推动学生实习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
职业院校学生岗位实习涉及政府、职业院校、企业等多方的利益博弈。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出发,将“利益相关者”引入大学生实习领域,旨在探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为各利益主体之间谋求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而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企业实习生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通过科学系统的治理,才能实现各方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