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红玲,原 扬
(山西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至今,我国成为了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正经历着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老龄化进程,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生活质量提升问题以及劳动人口的负重问题等已经成为影响国泰民安的战略性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积极养老与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教育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杠杆,“通过老年教育的杠杆联动作用可以促进老龄化问题解决”。[1]显然,发展老年教育已成为积极老龄社会的普遍共识。近年来,我国老年教育发展迅速,老年大学数量增加、老年人口入学人数增加、老年群体接受教育的意识增强,但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有限的老年教育机构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老年教育需求,成为制约老年教育发展的严重桎梏,从而影响了积极老龄化战略国策在实践中的落实。普通高校是现代教育的重要机构,也是开展老年教育的重要场域,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既是丰富老年人暮年生活、实现积极老龄化的主要渠道,也是缓解老龄社会的老龄人口负担、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政治民主与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新时代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尽管普通高校具备开展老年教育的资源,国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也提出了高校办老年大学要从服务本单位退休职工转向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倡议,也有一部分高校响应此倡议,但大部分高校老年大学的大门并没有向社会老年人敞开。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体系,我国高校呈现出数量多、分布广、学科全、层次明的良好局面,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高校数量达到3013所,其中普通高校1239所。[2]在我国人口老龄化与老年教育高等化、大众化的历史背景下,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普通高校是知识的殿堂、人类文明的府库,其功能不仅在于储存、传递知识,开展学术研究,更在于发挥终极关怀的作用——服务社会。换言之,服务社会是普通高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普通高校利用自身的学科、专业优势和人才、信息资源为社会直接作出贡献。普通高校具有得天独厚的人文底蕴,拥有丰富多样的学科门类、健全完善的学科体系和高智力资本的师资队伍,是人类知识和优秀文化资源的聚合地、辐射源。同时,普通高校还具有较为完善的现代化教学设备和图书馆、体育馆等健全的校园文化环境设施。在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现实情境下,普通高校应践行其终极使命,履行为社会服务的职责,积极举办老年教育,为老年人群提供切实关怀,释放普世价值。如此,普通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才能真正得到发挥。
老年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也是一种社会福利,具有普惠性。整体上看,我国老年教育存在着需求旺盛,供给疲软、供不应求的问题。据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约有7.6万所老年大学(学校),在校学员约有1088.2万人。[3]但这个数字仅覆盖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4%左右。[4]老年教育潜在的需求旺盛,但老年教育优质资源严重短缺。我国目前的老年教育机构主要包括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社区老年学校)、以及各类公共文化教育设施(如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等)。但是其中老年大学数量较少,社区开展老年教育的机构和服务网点也较少,没有形成广覆盖和密集性渗透。而由普通高校举办老年教育,提供老年教育的高端服务,可以破解老年教育供求矛盾,是弥补老年教育供求缺口、提升老年教育品位的有力补充。
毋庸置疑,伴随着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与建设学习型社会国策的倡导,近年来我国老年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总体来看,我国老年教育办学机构无论是老年大学,还是社区学院、社区老年学校的师资力量匮乏严重,专职教师较少,往往以兼职教师为主,而囿于其优质师资的匮乏,其教育活动开展势必力不从心,从而办学质量受到局限和影响,社会效应也大打折扣。普通高校荟萃了各类学科和专业领域的学术精英人才,拥有优质的师资队伍和雄厚的学科底蕴,能为老年教育提供专业化服务,普通高校这一天然优势可以为老年教育潜在需求者搭建“教育大超市”,提供种类齐全、品类丰富的优质课程与教育文化资源,提高老年教育档次,推进老年教育向更高质量发展。
老年教育社会化是指老年教育要向社会辐射、覆盖以及整个社会都要担负起老年教育的责任,这便离不开全社会力量的参与,包括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参与,尤其是离不开教育资源丰富的普通高校的参与。普通高校具有强大的办学优势,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群众性自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相比,普通高校属于正规教育,办学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办学层次高、规模大,软硬件设施雄厚,由其开展老年教育可以有助于老年教育向规模化、规范化、成熟化方向发展。与同为高等教育机构的职业院校相比,普通高校学科门类齐全、专业师资配备过硬,同时一些学科还设有硕士点、博士点,有庞大的学科梯队,由其开展老年教育如虎添翼,有助于促进老年教育及老年教育学科向纵深发展。总之,普通高校是积极老龄化背景下发展老年教育不可忽视的力量,是推动老年教育社会化的助推器。
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是推进全民终身学习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是为满足全体社会民众不同的学习需求的教育大系统,由两大体系构成——普通教育(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子系统和继续教育(成人教育、老年教育)子系统,而老年教育作为继续教育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中的短板。要弥补老年教育这一短板,需要积极探索老年教育在实践中的推进路径,需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包括高校的力量,通过借力高校资源,尤其是普通高校的优势资源,发挥普通高校的高势能、高势位作用,释放高集约能量,引领老年教育向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准方向发展。可见,借助普通高校力量,发展老年教育是推进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优化与健全完善的重中之重。
如上所述,普通高校作为知识的殿堂、人才与智力资本的荟萃地以及文化的辐射源,我国老年教育的兴盛与发展需要普通高校的参与与助力。在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建设时代,普通高校不再是曲高和寡、游离于社会的“孤岛”,而应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中心,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责无旁贷。如何促进普通高校转变办学理念,积极服务国家积极老龄化战略的实现,需要从制度、经费、责任意识、校社合作机制、评价等方面着手完善政策、建立机制、采取措施。
政策法规对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具有导向性、规范性、保障性和引领性作用。近些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老龄事业的政策文件,如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等,地方层面(如北京、天津、江苏)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的政策都涉及高校举办老年教育的倡导,但其中有关高校包括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的相关政策粗放,只用“支持”“鼓励发展”“推动”等字眼倡导,缺乏具体的行动方案,不具有感召力、行动力和可操作性。而且,相关政策存在可持续性不强的问题,往往是纲领性政策颁布后,缺少后续专项配套政策跟进,因此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为优化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的政策环境,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如设置专项经费扶持政策,对高校包括普通高校开展的精品课程、精品专业进行奖励扶持;开展政校合作,对于一些公益性的老年教育项目,可适当嵌入市场机制,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以招标的方式将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大学[5],提供优质服务;可逐级下达任务,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制定并实施普通高校服务老年教育的项目计划或行动计划,如在省内(市内)知名的普通高校建立老年教育基地,成立银龄学习中心,以此兴办老年教育,优化老年教育格局。
法律法规是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的根本保障。我国目前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虽然提到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也提到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各类老年学校,但没有针对性的有关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的倡导。鉴于当前我国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缺乏立法支撑,需加快制定我国的《老年教育法》,立法中首先要明确老年教育的管理部门和老年教育实施机构,尤其要将普通高校作为老年教育的实施机构单独列出;要厘清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的管理部门,确定教育部门作为其行政管理的上位部门。要对普通高校在老年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权利、责任、义务等做具体明确说明,如明确普通高校作为老年教育的主体地位及龙头地位作用,明确普通高校具有开放校内资源、开展老年教育、服务老年教育、送教进社区、送教进养老机构的责任义务,还要对普通高校社团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参与老年教育的权利、责任、义务作出具体说明。
经费是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保障。国家一直重视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投资,这也为普通高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据2022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显示,高等学校收入包含财政补助、事业、科研事业、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经营和其他收入等部分。高等学校经费支出大致分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6]但在其教育支出板块缺少服务社会的教育开支部分,更缺少开展老年教育的专项支出。由于专项支出的缺位,普通高校也并未设置开展老年教育的部门处室。普通高校下设党政机构、教学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和附属机构等机构部门,其中设有离退休工作处(或老干部处),该处室隶属于党政机构,管理本校离退休教职工事务,面向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开展相关业余文化活动和教育活动,但普通高校并没有单独设立老年教育处,面向社会开展老年教育。
为促进普通高校老年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首先,应增加经费投入。致力于推进高校开展老年教育的实践践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需高度重视,设立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为确保经费的使用成效,普通高校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老年教育专项资金,并及时报送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其次,在专项资金的支持下,普通高校要设立专门机构部门,单独开设老年教育处室,并配备相关的人员,负责老年教学、教务管理及相关社会服务事务。要在增设处室后,及时进行老年教育处室内管理架构的完善、管理人员的增设、规章制度的建设等工作。同时要清晰部门工作职责,老年教育处应负责面向社会开展老年教育的相关事宜,牵头与校内其他教学机构开展合作,开发、开展富有本校特色的老年教育活动,并负责推广本校老年教育办学,向社会开放,惠及校外老年群体。
普通高校的社会服务面向应该是全方位的,关照到各类人群,但从现实情形来看,大部分普通高校服务于老年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的理念缺失,其服务于社会的能量并未充分释放。普通高校在社会服务这一领域,除了开展校内外产学研一体化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成人包括在职人员开展学历和非学历的教育与培训外,并未关注到占社会人口总数18.9%的老年人群,其服务面向视域逼仄,遗忘了社会老年群体的教育诉求,这就使得其社会服务的职能大打折扣,其独有的文化魅力难以充分彰显。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校参与老年教育的意识淡漠,办学封闭。目前开展老年教育的高校包括普通高校仅有200所左右。[7]而且大部分普通高校没有独立办学,只是依托本校老干部活动中心面向本校退休职工开展老年教育的相关活动。
致力于推进老年教育的开展,我国普通高校应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增强责任和参与意识。第一,普通高校可以依托本校秉具独特功能属性的继续教育学院开展老年大学或者建立银龄学习中心,面向社会开展老年教育。继续教育学院可以通过整合校内各院系资源,面向社会办班,细化专业,开发健全完善的课程体系,打造特色品牌,同时打造一站式立体化教育服务平台。如沈阳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下设夕阳红学院,专门从事中老年教育培训,为所有有意愿且有能力学习的老年学习者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开展了银龄学习中心,聘用本校在职或退休教师,开设如“从古代诗文中读吴文化”等具有地域特色的课程。第二,普通高校应致力于我国老年教育的社会化发展,推进“无围墙学院”的理念。比如可借鉴美国的“老年寄宿教育”的做法,可在寒暑期举办老年进修班,利用寒暑假等空档时间,将教室、图书馆、宿舍等场所对老年人开放;或者可在普通高校附近兴建“退休村”,方便老年人学习。[8]也可以平时设置本科课程旁听名额,让老年人以非注册学生的身份在课堂上旁听,开展非学历教育;也可以面向社会举办切合老年群体兴趣的专题课程,服务老年人的需要。第三,普通高校可采用多层级、多样化的教育供给模式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化学习需求。[9]除开展非学历教育外,应借鉴其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制度,拓展老年教育深层次需求,开展学历教育包括本科阶段学士学位教育和研究生阶段硕士学位教育,其中,本科阶段课程可由三部分构成:选修课程、必修课程、通识课程,修完本科课程以后,可以继续攻读“专攻科”,学习研究生硕士学位科目,其课程包括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每个阶段的课程都规定要修够一定的学分,同时要完成相应的毕业论文。以帮助老年人持续学习,将学习成果可视化、正规化。第四,发挥普通高校优质资源服务老年教育的功能,建立方便老年人学习的网上学习平台。普通高校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高校网络教学资源共享,建立网络学习平台,上传丰富的学习视频并及时更新,使更多老年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优质的高校教育资源。第五,服务于人口老龄化与老年教育实践发展的要求,普通高校应开设“老年教育学”及相关专业,重视老年教育的理论研究,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提升学科专业水准,为老年教育学科发展培养专业人才。同时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培养基地,为区域老年教育机构输送人才。如上海师范大学老年大学成立了上海市老年教育培训中心,承担了全市老年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培养中推动老年教育向更高质量发展。
社区是老年人的基础性生活场域,以社区为阵地开展老年教育可以使老年教育的普惠性理念真正落地,这就需要普通高校释放其优势资源,与社区联手开展社区老年教育。近些年来,在社区教育活动中,普通高校囿于管理体制的局限以及长久以来形成的重学术、轻社会实践的惯性思维模式,在大众文化教育推广方面处于被动和观望状态。[10]普通高校没有重视服务社区的长期价值和科学性,没有做出参与服务社区的总体规划,与周边社区互动性差,面向社区老年人的教育活动过程、目的、形式具有随意性,与社区缺乏长期合作,没有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仅止于一些短期的项目活动,致使社区老年教育开展缺乏坚实的智力支撑和文化支撑。
为此,一方面,要优化合作机制。完善的合作机制是校社达成深度合作的保障。一是地方政府要建立校社合作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对普通高校和社区合作的老年教育项目以及合作开发的老年教育课程和老年教育特色品牌等加以重点扶持。二是要建立校社合作的协调机构——社区老年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可以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服务中心”的建立,使得该服务中心成为协调多方的中枢,普通高校和社区也要分别派遣专人在中心任职,助推“校社融合”;其三,校社双方可以以“服务中心”为平台,共同制定包含合作愿景目标、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内容、合作预期成果的参与章程,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完善、合理的评价体系,及时评价与改进。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校社合作方式。第一,普通高校应与街道社区合作,建立高校社区老年大学或者分校,开展老年教育。并积极承担社区老年教育工作者的培养任务,利用本校专业教育资源,培育有素质、有能力的专职老年教育工作者;第二,致力于推进养教结合,可以采取本校与社区养老机构“一对一”或者“一对多”合作方式,开展向对接养老机构公益“送师资、送课程、送资源、送活动、送信息、送志愿者”的六送服务。[11]除合作办学外,服务于社区打造“十五分钟”学习圈,普通高校还要树立长效合作理念,为社区老年学习睦邻点、社区老年乐学书苑等的建设提供专业指导,并对社区在开展老年教育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形成长效服务机制。第三,普通高校要在社区建立老年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人才培养的深度合作,一方面可为本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拓展学生实践能力,使学校培养的人才符合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可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补充新鲜血液与新生力量。
质量评价是教育发展的“指挥棒”,有什么样的评价体系,就会发展出什么样的办学导向。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校办学质量评价机制只是侧重于对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两个维度。虽然2020年发布的有关高校“双一流”建设成效的评价方法中也将“社会服务评价”作为重要一维,但仅止于聚焦普通高校相关的成果转化对社会的贡献,忽视了普通高校服务于社会更多群体的办学功能。在这样的评价机制下,为了获得更多的政策和经费扶持,普通高校自然侧重于人才培养和科研产出。政策导向自然使得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包括老年教育)及绩效受到旁落,不被重视,从而也不会将教师和学生参与的老年教育活动作为绩效考核要素纳入考核与评价范围,致使老年教育作为社会服务板块在普通高校评价体系中缺位。
对于普通高校而言,办学质量评价体系起着指向标的作用,实践中要健全完善普通高校老年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首先,完善对教师和学生的考核标准。如要把教师参与老年教育的情况(如送教进社区开展专题讲座、开展志愿服务、开展咨询服务)等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和晋升职称的重要指标;要把学生参与老年教育志愿服务的情况量化,计入学分,作为评奖评优及就职的考量指标,同时,也要建立起完善的校内学生社团服务考核指标,鼓励社团组织积极参与老年教育志愿活动。其次,要完善对办学单位(如继续教育学院)或送教服务单位(如相关院系开展送教进社区、进养老机构服务)的评价机制,制定其开展老年教育的评价标准,对其办学业绩及社会效应予以认可,并作为奖优罚劣的依据。此外,为了鼓励普通高校积极参与老年教育,政府考量普通高校社会服务的评价要素应进一步多元化,除对普通高校提供产学研一体化服务作为评价要素外,还要将普通高校服务社会、开展老年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普通高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并对其予以经费奖励与补助,使普通高校开展老年教育“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