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3〕132 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 年12 月11 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20〕182 号)于2020 年10 月印发实施。2021 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 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对园区建设和认定工作提出了要求。为做好《国家办法》的落实,同时不影响我省化工园区认定进程,2022 年3 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我省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认定工作中做好《国家办法》的贯彻落实。随着认定工作基本完成,工作重心由园区认定开始转向规范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园区认定办法不仅是园区认定的政策依据,也是园区年度自评、省级评价及复核的政策遵循,更是指导园区规范提升和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鉴于我省《试行办法》已超过试行期限,结合《国家办法》要求和认定工作实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五章二十三条,为园区认定、评价、管理的条件和程序,附件为《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办法》出台背景、化工园区定义和省有关部门分工。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共三条,明确了认定园区的基本条件、申报认定所需材料及认定的工作程序。第三章园区评价与复核共五条,明确了园区评价和复核工作程序。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共七条,明确园区下步整改、扩区等方面内容。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办法》施行日期。
修订以促进园区规范提升和高质量发展为指导,在不改变《试行办法》整体架构、园区认定和评价工作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为突出园区管理重要性,《办法》名称中增加“管理”二字。
《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主要修改内容。充分吸纳《国家办法》中的园区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将建设标准中涉及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条件中,并增加园区扩区条款。第一章总则,贯彻落实文件中增加《国家办法》,并按照《国家办法》分工,增加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参照《国家办法》中的建设标准,对基本条件进行了扩充,主要包括园区选址要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要求、“禁限控”目录、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建设等,并在管理体系中进一步明确园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对应认定基本条件,补充完善了园区认定申报材料要求,新增加了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封闭管理设施、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事故废水防控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园区评价与复核,园区评价政策依据中增加了《国家办法》,园区自评报告报送部门增加了省交通运输厅。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主要增加了园区扩区条款,并要求园区四至和面积发生变化后,及时修编总体规划等文件。
(二)附件主要修改内容。评分标准修订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办法》中建设标准有关内容,将建设标准中涉及园区提升的内容和我省存在主要问题充分吸纳到评分中。评分标准由原来32 项增加到34 项,增加了实训基地和防渗漏措施两项评分项,对其他部分评分项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