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涛
社会治理是一个极富中国特色的概念,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将不断发展和完善。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1],而一国的社会治理模式不是任意选择的,与该国的历史进程有深刻关联[2]。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大体经历“革命型”“管控型”“管理型”“治理型”等阶段[3]。面向新时代新征程,社会治理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更为复杂,治理任务依然繁重,需居安思危,调整优化治理结构,走社会治理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基于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国家对现代化存在不同的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既与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有共同点,也具有自身鲜明特色,这就需要超越西方视野,构建中国的话语与解释逻辑[4]。在当代中国,诸多研究试图通过“社会治理”来探求中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的“密码”,使得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连接历史、面向未来的双重维度。一是“两大奇迹”中的社会治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这其中,伴随着深刻的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结构巨变,我国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兼顾社会稳定与活力[5]。在治理历程中,我国的社会治理既植根于国家发展的具体阶段,又致力于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发展与秩序的“转型悖论”,实现了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二是未来“共同富裕”中的社会治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6]。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方能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此,新时代新征程需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使社会文明程度有新的提高,治理效能有新的提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7]。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路径。
社会治理既要赓续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又要助力实现共同富裕。在完善社会治理进程中,不同的社会形势要求有相应的治理结构来应对,才能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效能。当前,随着数字社会、老龄社会、中产社会的到来,各类新型风险挑战不断生成,各项社会治理任务日趋繁重,需更加注重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力求形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力社会”的共同体治理格局来妥善应对风险挑战。
1.数字社会全面到来
“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深刻改变人类交往方式,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行为发生深刻变化”[8]。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竞相涌现,由人、物理世界、智能机器和虚拟信息世界构成的“四元社会”应运而生[9],这对社会治理对象、内容和方式都带来巨大冲击。特别是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数字社会将不断深化拓展,社会生活场景、公共生活空间的虚拟化程度将不断提升,数字空间将大量涌现并常态化。人类将同时生活在传统真实世界和虚拟信息世界两个世界,而且在虚拟信息世界花费的时间将超过传统真实世界。据估算,2023 年全球互联网使用人数已超过53.8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7.9%[10]。截至2023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6.4%[11],是全球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互联网普及的广度与深度正在加速扩展,而数字社会是比现实社会更加复杂的技术结构兼社会结构的非线性运作状态[12],其治理运作需要特定的治理模式、治理结构的支撑。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紧密联系,将给公共生活和社会治理带来革命性影响,并带来新的治理风险。
2.老龄社会迅速转型
当前我国人口家庭状况正急剧变化,已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 年末,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28004 万人,占总人口的19.8%,其中65 岁及以上人口20978 万人,占总人口的14.9%;同时,我国人口总抚养比连续多年上升,而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2022 年仅为6.7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0‰,出现了人口负增长[13]。超常规老龄化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深刻背景。在家庭结构上,“七普”数据表明我国家庭户人口已降低到2.62 人,比“六普”时的3.1 人下降了0.48 人,且大城市的男性女性初婚年龄已普遍推迟[14]。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整个社会表现出强烈的个体化趋势,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发分散,个体生涯进入了“选项生命史”[15],标准化人生变成了选择性人生、自反性人生。个体化给越来越多的男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尝试自由但也安排了后果[16]。在个体化社会中,风险不只单纯在量上有所增加,同时新型的个人风险在质的方面也不断生成[17]。
3.中产社会培育兴起
中等收入群体与中产阶层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收入维度的“扩中”与阶层维度的“中产化”具有重叠性。关于中等收入群体,国家统计局提出的绝对标准是把家庭年收入在10 万到50 万之间的家庭定义为中等收入家庭,并按该标准测算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占总人口的28%,这是常提到的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4 亿人的来源。但在国际比较中,学术界更倾向使用相对标准,即将居民收入中位数的75%~200%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按此测算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占比约40%,约5.6亿人[18]。吸取一些国家中产阶层塌陷、社会撕裂的教训,党中央已将“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19]作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战略。现代化往往伴随着中产化过程[20],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与中产阶层的崛起,既会强劲发展动能,形塑发展动力,也会因不同阶层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埋下社会冲突隐患。风险与机遇并存于中产社会兴起中,开展有效的社会治理,才能弥合社会阶层裂缝,促进社会团结。
结构因形势而动,社会治理结构调整需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建立在国家与社会深度融合基础上[21],结构调整很大程度上通过国家或正式组织机制来实现[22]。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构建新型社会治理结构重在发挥党委领导的关键作用,协调好“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力量,将民主协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撑贯穿社会治理的全过程。
1.党委领导
在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中,党建引领已成为推动多方主体协同共治和提升治理体系整体治理能力的重要制度安排[23]。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优化社会治理结构的根本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最大优势。截至2022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804.1万名,基层组织506.5 万个,其中基层党委28.9 万个,总支部32.0 万个,支部445.6 万个[24]。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能够兼顾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群体之间、公民之间社会治理利益关系的协调,最能够动员整合各方面治理资源。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权,在制度设计、决策主导、愿景引领上发挥“元治理”作用,体现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下的“和合会通”[25]。
2.多元主体
“政府—市场—社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对应着“行政—市场—社会”三大机制。第一,政府负责。政府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处于基础地位,是治理的主导力量,也是执行政策的主体。积极有为的政府意味着要制定完善社会治理的相关规则体系、政策标准、总体规划,提供相关基础硬件设施和公共物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社会各类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第二,有效市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实现市场对经济运行、社会治理资源等方面的整合作用。社会治理需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树立社会治理“成本—产出意识”[26],使市场对经济社会资源开展有效配置,促进各治理主体间的分工和配合,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第三,社会协同。社会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公众和公民各种形式的自组织,它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也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参与者。一方面,社会主体与社会治理对象同根同源,更了解自身需要和利益诉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体蕴含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能够有效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因此,既要积极培育鼓励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参与氛围;也要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扩大构建吸纳社会力量的有益载体。一般来说,社会组织具有自愿性、公益性、自治性等特点,有弥补市场、政府失灵的优势。截至2022年底,我国境内登记的社会团体有370093个,基金会931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11855个,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达到891267 个[27]。欲构建新型社会治理结构,需通过协商、听证、咨询、协作等方式,协调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力社会”的共同体治理格局。市场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同时市场和社会又能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分担治理风险。在多元主体中,党委领导是关键,“政府—市场—社会”应各司其职,各显其能,协同互促。
3.民主协商
民主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也是将社会治理各方主体有效联结的关键机制。当前,利益分化和诉求的复杂化是各类社会矛盾之源,民主协商要求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协商参与,充分反映自身利益诉求,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要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让各种主体有序参与到治理过程中,使其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形成整体的治理合力。不仅要广泛地掌握社情民意,实现个人或不同群体间的利益整合;也要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在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民主协商已发展出多种形式,典型的如党建协调理事会、小区业主协商议事会、居(村)民议事会等,有效联结了街道(乡镇)、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群团组织、业委会、居民活动团队等基层治理主体。面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民主协商仍需进一步完善,即尊重不同组织的意见分殊、激发参与主体活力、增强协商主体能力、完善民主协商程序等,以更好地将民主协商的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4.法治保障
法治重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要求各类治理主体在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社会治理。这要求各主体履行治理职能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各主体的社会治理职能边界和履职方式由法律确定[28]。法治化是社会治理“四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重要一维,法治保障需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阶段。一是科学立法支撑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重点是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立法,解决社会治理实践中法律依据不足、制度机制短缺等问题。同时,需兼顾各地社会治理的差异性,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契机完善地方性立法。二是严格执法体现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重点是打造法治政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推进负面清单管理,使政府行使权力更加公开。三是公正司法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重点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民众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及时被制裁和惩罚。四是全民守法巩固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础。社会治理法治化,根本的是要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提升我国社会治理的“法律性”[29]。
5.科技支撑
面向数字社会,社会治理的科技支撑将集中体现为数字治理。数字治理是政府、公民及其他主体依托信息技术的运用而进行的参与、互动与合作,是融合信息技术与多元主体参与的一种开放多元的社会治理体系[30]。数字治理不仅是广泛的技术革命,也是深刻的治理变革;不仅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还需强调其对社会治理思路、手段的创新,融入社会治理所产生的赋能功效,是新时代的“智治”。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影响下的数字社会不再是单纯的虚拟社会,线上线下的结合将使数字治理融入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科技支撑”真正成为未来社会治理的创新生长点。社会治理现代化需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的新趋势,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时代。
“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31]。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大体将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四五”时期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有明显进展;第二阶段是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基本建成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第三阶段是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将为国际社会提供范例。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在实践中,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主要包含城乡基层治理、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安和犯罪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灾、公共卫生等)、网络社会治理等六大核心领域。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32],是展现中国特色基层治理的必然要求。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自党的十八大提出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我国城镇化进入以人为本、规模和质量并重的新阶段。2019 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突破60%,2022 年底升至65.22%[33]。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的乡从2012 年的13281 个减少至2022 年的8227 个,减少约38%。镇的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乡镇总数仍在持续下降。与此相反,城区的街道(办事处)从2012 年的7282 个增加到2022 年的8984 个,增长约23%[34]。新增加的街道基本上源自城乡接合部地区的乡镇,包括从乡镇整体转为街道建制或从乡镇辖区划出一部分转为街道建制等。伴随城镇化、城市化的深入,未来我国乡镇数量将持续减少,而城区所辖的街道(办事处)数将相应增加。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2022 年底我国有社区117938 个,农村地区有行政村489403个,合计城乡社区达到607341 个[35]。城乡社区活跃着大量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防控社区疫情、办理居民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随着农村人口持续向城镇转移,村庄合并、农转居等继续推进,未来村庄数量将继续减少。与此同时,我国城市社区的数量将继续增长,社区内部居民的异质性、社区生活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将进一步显现。一些新类型社区的治理,如农民上楼后形成的“新村”社区的治理、超大型村庄的治理、非户籍人口集聚社区的治理等都面临新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城乡基层治理还具有“时空压缩”特征,即各类生产要素快速跨区域流动并向城市地区集聚,而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容易忽视社会系统的演进规律与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将加剧社会结构(如阶层分化、人口老龄化等)失调与生态系统失衡,引致复杂性强、关联性强的各类治理风险在“城市”空间集聚。2022 年底,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297 个,其中市辖区总人口为400 万以上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有23 个,200 万到400 万的有49 个,100万到200 万的有96 个,市辖区人口100 万以上的城市占地级及以上的城市总数的56.6%。另外,“七普”数据显示:我国城区人口数超过1000 万的超大城市有上海、北京、深圳、重庆、广州、成都、天津7 个,另有城区人口数在500 万到1000 万之间的特大城市14 个[36]。我国人口向大中城市、中心城镇集中的趋势明显,未来社会治理的重点是城镇地区,难点是大城市社会治理。具体到基层,乡镇(街道)需夯实基层政权治理,增强行政执行、为民服务、议事协商、应急管理、平安建设“五个能力”建设[37];社区需重视治理“共同体”建设,在社区场域内充分发挥各方参与主体的优势,建立有机性社会联结,向合作共治型治理转变,实现以功能链接为轴心的“扎根式”的社区治理主体间关系运行格局[38],使社区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平台,释放治理效能。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也是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力量和载体。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 年底我国境内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达891267 个。从省份来看,截至2022 年底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有江苏(79306个)、浙江(72116 个)、广东(71607 个)、山东(66479个);按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看,社会组织密度较高的省(市)有浙江(10.98 个/万人)、江苏(9.31 个/万人)、上海(6.99 个/万人)、山东(6.54 个/万人)、北京(5.79 个/万人)[39]。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及各部委、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社会组织年均增加约3.9万家[40]。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已成为社会治理之“社会”领域的支柱性力量,但也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制度规范不健全等问题。面对数量庞大的社会组织,未来需开展精细的组织分类,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社会组织的合法性[41]、社会组织的滚动性评估等方面加强引导和治理,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好不好”“稳不稳”转变[42],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是社会治理的直接对象,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关键。在民间纠纷调解上,2013—2022 年,十年来我国年均调解民间纠纷数约906.59 万件,纠纷的主要类型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坏赔偿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等[43]。按纠纷所占比重排序,十年间邻里纠纷占所有民间纠纷的25.08%,婚姻家庭纠纷占所有民间纠纷的17.40%,两项合计约占42.48%[44]。从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来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年收案数自2015 年起超1000 万件,2022 年已增至15827199 件。2013—2022 年,十年来我国民商事一审案件收案数年均约1202.01 万件,每万人民商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从2013 年的56.91 件快速增长至2022 年的112.11 件,民商事诉讼案件处于较快增长期[45]。
社会学理论认为冲突与和谐是社会秩序的经典主题,矛盾纠纷内在于秩序之中,是社会的常态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纠纷的发生、发展及解决,关涉规范的征引、博弈、确认,是秩序的生成,也是治理格局的形成[46]。纠纷之于社会,犹如疾病之于人体,妥善地应对纠纷,能增强社会机体功能,有助于社会稳定。当前,在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的变革大潮中,我国的社会转型必然面临多种形式的矛盾纠纷,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有了纠纷可以通过有效的机制妥善化解的社会。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是要求整个社会没有纠纷,而是要妥善化解纠纷,发挥纠纷解决的正面作用,促进社会整体秩序的和谐。面向社会治理现代化,考虑到我国仍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期,社会矛盾化解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辅以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以“心理健康”促社会治理,通过落实心理健康的具体目标来防范以心态失衡等“社会心理因素”为诱因的极端事件发生[47]。为此,社会治理需建立以民情、民意、民心为根本的多渠道社会心态引导机制,充分调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官方媒体和自媒体等多方力量,借助大数据分析平台做好舆情分析并积极因势利导。
良好的治安秩序是有效社会治理的直接表现,最能体现群众的安全感。理论上,一个社会无法绝对地消除治安问题与犯罪,诚如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所言:“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犯罪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整体的发展相适应的。”[48]2013—2022 年,十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年均受理治安案件约1046.18万件,年均立案刑事案件约563.85 万件,年受理治安案件从每万人97.32 件降至61.26 件,年立案刑事案件从每万人48.25 件降至31.33 件,均处于持续下降态势。此外,2013—2022 年,十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年均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约114.56 万件,年均审理刑事罪犯数138.23 万人,年收案数从每万人7.11 件增长至7.36 件,年审理刑事罪犯数从8.47 人增长为10.14 人,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尽管各国的统计口径有所差异,但较之发展中国家,而且与美国等西方大国相比,中国社会的违法犯罪情况较少且严厉打击刑事案件,是世界上最为安全的国家之一。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全国居民安全感指数为98.4%,在15 个主要民生领域现状满意度调查中,居民对社会治安满意度位列第一[49]。
面向社会治理现代化,安防技术、大数据融合、物联网、云计算、智慧平台建设将为治安和犯罪防控带来新的突破,在推进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进程中,要提升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和跨国跨区域犯罪的能力,推进智能安防社区建设,织牢织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使平安中国得到持续有力的保障。
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交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公共卫生等公共安全领域密切关联人民群众的生命生活安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从2013 年的2.3 人降至2022年的1.46 人,呈现连续下降态势。在安全生产上,经过多年治理,自2019 年起我国每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降至3 万以下。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每十万人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从2013年的1.52 人降至2022 年的1.097 人。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从2013 年的0.288 人降至2022 年的0.054人[50]。
风险社会是世界性的,在风险全球化进程中,中国业已进入风险社会。一方面是时时、处处、事事面临着高风险,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与日俱增。面向未来,需认识“风险是现代化的副产品”[51],虽然没有绝对的公共安全,但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却能将公共安全面临的风险持续降低。为此,公共安全治理需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把安全发展贯穿社会治理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安全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屏障。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治理的“孪生”新场域,我国已形成了规模巨大、构成复杂、形态多元的网络社会。未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将对经济和社会变迁产生全方位影响,并将极大地考验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从互联网发展历史看,我国在1994 年接入Internet 的64K 国际专线,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这是我国互联网正式运行的开端之年。“十三五”时期,我国网民规模增加近3 亿人,从7.31 亿人增长到9.89亿人。截至2023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6.4%,是全球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52]。其中,我国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10.47亿,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44 亿,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9.43 亿,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7.81 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65 亿,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50 亿,网约车用户规模达4.72 亿,互联网医疗用户规模达3.64 亿,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9.1 个小时[53]。可见,十亿多网民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新底盘、新基础,庞大的网民规模既为推动我国数字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内生动力,也为数字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如在电子政务、数字化政府建设方面,从2016 年到2022年,我国互联网政务用户规模从2.39 亿增长到9.26 亿,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名用户超过10 亿人,其中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8.08 亿人[54]。各地区各级政府“一网通办”“跨区通办”“异地可办”渐成趋势,“掌上办”“指尖办”逐步成为政务服务标配。
迎接数字时代,建设“数字中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结构转型、治理方式转型的大趋势。数字技术已经并将继续重塑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再造社会运转机制[55]。因此,需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使数字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鲜明底色。面向未来,我国互联网普及的广度与深度还将不断扩展,数字社会治理将影响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双重联结将给社会治理带来革命性影响,同时也给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风险。这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也是一场深刻而广泛的治理变革。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中国式现代化是非常罕见的巨大社会变迁,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结构转型同时进行,跨越式发展和发展阶段叠加[56],是一项具有高度开放性、时代性的事业。为适应数字社会、老龄社会、中产社会的到来,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构建新型治理结构,发挥党委领导的关键作用,协调好“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力量,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力社会”的共同体治理格局,并将民主协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撑贯穿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当然,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领域、治理重点、治理理念、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等还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更新。城乡基层治理、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安和犯罪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网络社会治理等六大核心领域将迎来新的治理变革。这就要求社会治理与时代同行,始终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