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科院“企业成本”调研“环保成本”专题组
内容提要:加快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逐步推动了我国企业环保成本的上升。从污染减排成本看,企业的环境保护税负担较低,但污染治理成本高;从碳减排成本看,企业碳交易成本影响较小,但减排约束将逐渐显现;从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成本看,企业生产和出口成本显著增加,并开始向上游传导。现行相关政策存在着环保税调控作用弱化、碳减排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问题,企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也面临多重风险与困难。为此,建议把握好政策的时度效,做好减污、降碳、扩绿与发展的平衡;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继续加大减污调控力度;逐步加大碳减排政策调控力度,稳步推进“双碳”目标实现;企业与政府双轮驱动,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当前,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持续加大,推进实现“双碳”目标和降污减碳协同的任务逐渐加重,再加上国际上发达国家实施新的绿色壁垒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等情况,国内企业面临着生态环境风险加大和环保成本增加问题。
本文基于对企业环保成本的调研,从企业污染减排成本、碳减排成本和应对绿色壁垒成本三个层面分析我国企业环保成本的基本状况,在客观认识企业环保成本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针对现行企业环保成本和相关政策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优化“双碳”政策、有效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实施环境保护税,加大污染减排调控力度
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于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采用负向约束和正向激励两方面机制加大调控力度。一方面,环保税的税额水平相对排污费总体上有所提高,税收立法也增强了环保税的执法刚性和强制力,多部门协同征税也使得征管机制更为严格。另一方面,对于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企业,可享受环保税减免优惠来减轻自身负担,有助于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和进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环保税不仅增加了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成本,并且与企业污染治理投入、运行费用和监测费用等方面的环保成本关联。企业为达到污染排放标准以享受环保税减免税政策,以及减轻环保税的负担等需要,会增加企业的环保投入,相应带来企业环保税成本的上升。
2.实施1+N 政策体系,推进“双碳”目标实现
为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我国目前已构建了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以及各类配套措施。各地区在1+N 的政策框架下,也制定了本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总体上,从中央到地方均已构建起目标明确、分工合理、措施有力、衔接有序的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最终要落到微观主体的投资、生产和消费行为上,企业面临着碳排放双控、碳配额交易等方面的成本,碳排放成本在逐步提高。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国内外的相关政策环境和外部压力将进一步提高企业碳排放成本。
3.国际绿色壁垒不断加码,影响日趋突出
近年来,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凭借生产水平和技术优势,通过制定繁杂的政策法规进而提升进口产品环保标准,针对性地筑起限制或禁止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绿色壁垒。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有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标签)、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补贴、绿色加工和生产方式标准等,通过统一的或适用于某成员国的合格评定程序确认相关产品是否可进入欧盟市场。以《为实现具备全球竞争力、绿色和数字化欧盟的新工业战略》、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为代表,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在手段上不断翻新,且绿色贸易规则日趋严苛。绿色贸易壁垒的隐性特征增加了壁垒实施的便利性,进一步放大了壁垒的显性特征,表现为使用范围更广、使用频率更快、政策法规更复杂、影响面更广的发展趋势,无形中提高了进口商品的准入门槛和进口成本。此外,欧美发达国家在碳关税和其他绿色壁垒上有加速合流与结盟的趋势,这必将对我国企业成本与出口等方面产生广泛而持续的影响。
1.现行企业的环保税负担较低,对企业影响较小
对部分地方企业的调研结果表明,企业的环保税负担总体上处于较低的状况。例如,某调研省份2018—2022 年的环保税总体税负率(环保税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约为十万分之二,企业负担较低。税负由高到低排名前三的行业依次是采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住宿和餐饮业。其税负水平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之间。制造业税负水平约为十万分之五,建筑业税负水平低于十万分之二。
2.企业的污染减排成本高,对企业带来较大压力
相对于企业的环保税负担,调研企业在污染治理投入、运行费用和监测费用等方面环保成本更高,企业普遍反映存在压力。一是环保设备设施投入较大。调研的某水泥企业反映,2019—2021 年该公司累计投入约5.5 亿元用于生产线环保设备改造,资金投入量较大。调研的某发电企业也反映,近年来该公司在减排设施设备和新能源光伏发电业务方面,共投入约1.16 亿元。二是环保设施的运行费用高。调研的某钢铁协会指出,对于1000 万吨粗钢产能企业,在不计设施设备折旧的情况下,为保证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吨钢环保设施运行成本增加50 元以上。三是监测费用较高。为了达到环保监测和环保税征管的要求,企业需要对污染排放口进行监测,在排放口较多且需要第三方监测的情况下,企业需支出较高的监测费用。例如,调研的某水泥企业目前共有109 个废气排放口,其中18 个主要排放口采用环保联网数据监测设备,其他91 个一般排气口由第三方进行监测,企业每年需要承担的监测费用约为17 万元。有调研企业提出,实践中会出现第三方监测成本超过企业享受的环保税减免税额的情况。
1.碳交易对企业碳排放成本影响较小
目前国内的碳市场处于全国碳市场和部分地区碳市场并行的状况。其中,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 月启动上线交易以来,首批参加全国碳市场的为2000 多家电力企业,覆盖碳排放量约为45 亿吨。尽管近乎所有火电企业被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但碳交易对电力企业碳排放成本影响较小。一方面,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依然较高,碳价格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企业履约期需参与碳市场交易的规模总体较小。例如,神华集团仅参与交易1 百万吨碳排放配额,占集团总配额的1/61。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4.42 亿吨,累计成交额近250 亿元①《累计近250 亿元!未来碳市场走向何方?》,《中国能源报》,2024-01-15,https://new.qq.com/rain/a/20240115 A05G3800。。以此数据计算,碳配额价格约为57 元/吨。另一方面,燃煤电厂已普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燃煤发电效率已经较高,部分大型电力企业还可以出售配额,在全国碳市场获益。例如,2022 年华能国际、国电电力和大唐发电的碳排放交易收入净收益分别为3.74 亿元、2.46 亿元和1256 万元。
2.碳交易提高碳排放成本的作用将逐渐显现
为避免企业负担的突然加剧,碳市场的约束具有渐进性特征,对企业减碳的压力将逐步显现。随着免费配额的逐渐下降,企业履约压力逐渐增大,出售配额获益的难度愈发加大。部分电力企业已经表示,为确保下一个履约周期能达标,将预留部分配额不参与交易,以对冲未来碳排放超标风险。部分火电企业正大力推动火电转型升级发展,淘汰并替换部分落后产能,降低碳排放强度,通过火电灵活调节和兜底保供创造相应的收益。
3.国际客户碳中和目标大幅提高上游企业碳排放成本
国际头部企业率先提出碳中和目标,在要求终端产品降碳的同时,也要求供应商采取节能降碳措施。一方面,要求上游企业进行绿色技术改造以减少碳排放,或是采购绿电以中和企业碳排放,增加上游企业碳排放披露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披露不合格造成供应商更换带来的隐性成本。
近年来,中国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产品大量进入欧盟等市场,其中包括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钢铁、铝等高污染产业,以及光伏、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这些行业分别面对已经发生、即将发生和未来会发生的来自欧盟等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同时,针对绿色贸易壁垒增加的环保成本也由出口企业向非出口企业扩散,成为企业生产销售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之一。
1.将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在制造端,绿色贸易壁垒倒逼企业进行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为达到发达国家绿色技术标准,生产企业须按照要求提高出口产品标准。一是在高效率、低能耗、绿色低碳等方面加大研发投资和技术革新,投入更多研发费用和购买新设备的成本;二是增加高级生产要素投入,替换掉安全性低、环保性差的低端要素,产生更高的采购成本;三是制造企业为了达到欧盟的环境标准,需增加绿色能源的应用或碳排放、绿电、绿证交易,产生节能降碳的生产成本;四是在销售端,产品的外观装潢、出口标签和商品广告也将作大幅调整,产生标志成本。以钢铁行业为例,虽然目前欧盟CBAM 尚未开始征收,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采用短流程电炉炼钢、保障绿电供应、建立碳排放管理机制、披露碳足迹信息等附加条件已成为欧盟客户筛选厂商的重要考核指标,即出现碳关税影响提前的现象,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据调研的某冶金协会初步测算,若按照长流程平均吨钢碳排放2.1 吨和600元的中欧碳差价计算,出口欧盟的钢铁企业或需缴纳超过1200 元/吨CBAM 税费。届时,吨钢成本将在现均4200 元的基础上提高30%,钢铁出口企业将面临出口成本上升、价格优势缩小、产品竞争力下降的严峻挑战。
2.将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
在流通端,企业需根据订单要求和绿色贸易法规的限定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签订等手续,产生合规成本,以及提供数据信息可能导致的风险成本。因此,出口产品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用的增加,将使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进一步提高。例如,欧盟纺织品标准建立以后,我国纺织品生产企业已完成调整工艺方面的成本投入,生产成本基本稳定,除订单提出新要求和欧盟标准提高导致的成本小幅增加,每年新增的成本支出主要集中在检测成本和认证成本上。以一家出口型印染企业为例,该企业的营业收入约10 亿元,年均利润3000 万元左右,为应对欧盟绿色壁垒,企业要进行第三方认证,每年的费用大概90 万元;生态纺织品的ISO 认证,年均支出约50 万元;环保达标相关的检测费用每年约15 万元,合计在检测认证方面的成本达到每年155 万元,占企业环保总投入的18.15%,且这一部分的成本完全不产生经济效益。
3.将增加企业的其他管理成本
在产品原料端,绿色贸易规则的约束条件随产业链向上游原料市场传导,增加了对供应商筛选和更换的管理成本。下游生产商在选择上游供应商时除选择产品本身,还要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进行考察,包括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劳动条件等,形成了向产业链上游实施产品外附加限制的传导效应。例如,电池产业供应链多且长,企业仅开展符合欧美贴标标准的相关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成本就极高,单款锂电池的碳足迹核算及贴标工作的成本在40—60 万元不等,且每增加一款产品成本将继续上升。
综合上述企业有关环保税负担及污染减排成本、碳排放和减排成本以及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成本情况,结合对企业的调研情况,目前企业所承担的各方面环保成本仍处于可承受范围之内。
具体看,与企业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环保税负担以及与企业碳排放相关的碳交易负担,目前都处于较低水平。其中,企业环保税负担较低的原因,一方面源于企业的污染治理加大,污染物排放降低相应带来环保税负担降低;另一方面是企业享受减免税和较低的税率水平。企业通过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甚至超低排放,在降低污染排放量的同时又能够享受减免税政策,再加上部分地区的环保税税率水平偏低,其结果必然带来环保税负担不高。企业的碳交易负担较低的原因,一是目前国内的碳交易尚未全面推开,在7 省市实施碳交易试点的基础上,目前的全国碳交易只涉及火电行业;二是参与碳交易的企业目前总体上都可以享受免费配额,且在企业碳配额制定较为宽松的情况下,存在碳配额缺口的企业较少,有盈余的企业反而能够出售碳配额获利。从全国碳市场看,第一个履约周期内,共有2162 家发电企业为控排主体,年度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45 亿吨。但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第一个履约期内全国碳市场总体配额富余,存在配额缺口的有847 家企业,缺口总量约为1.88 亿吨,约占第一履约期碳市场覆盖范围内排放量的2%。
但从减污降碳的治理角度看,企业的污染减排成本和碳减排成本都要远超过企业的环保税和碳交易负担。尤其是从实施超低排放和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行业企业看,都面临着较大的减排成本压力。
一是企业“双超低”排放改造成本巨大。以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为例,由于钢铁生产存在流程长、工艺复杂、排放点位多等特点,随着超低排放改造的不断深入,钢铁企业排放治理资金投入大幅增加、环保设施运行费用显著增长,导致减排成本持续攀升。截至2022 年7 月底,全国共有251 家企业、6.81 亿吨左右粗钢产能已完成或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累计投资已超过1500 亿元。2025 年之前要全部完成钢铁产能改造工程,按平均吨钢投资360 元计,需要新增投资不少于1500 亿元。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了25 家钢铁企业相关环保数据后发现,超低排放改造吨钢投资约431 元。数据显示,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相比未完成超低排放的企业,吨钢环保运行成本高出100 元以上。
二是环保标准不断提升导致企业不断追加设备更新成本。由于国家、地方环境标准不断加严,新旧标准出台间隔时间过短,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连续升级改造,造成成本增加和不必要的浪费,企业难以适应。课题组所调研的一家制药企业反映,由于环保标准的不断提升,企业每年都要安排大量的环保资金进行设备更新,持续不断的更新改造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压力。
从国际和国内的角度来看,尽管企业应对国际绿色壁垒的环保成本可能要低于国内相关环境政策所带来的环保成本,但对于企业而言,国际绿色壁垒所带来的压力要更为突出。因为如果不能符合国外客户以及相关绿色壁垒的要求,企业将会丧失出口机会和国际市场,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企业的生存。同时,不仅出口企业需要面临和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成本压力,更会由出口企业沿着供应链向国内的上游企业进行传导和扩散,导致影响范围扩大。
从环保经济政策与排放标准等管制政策的角度来看,目前推动企业进行污染减排和碳减排的动力还主要来源于行政命令与排放标准,环保税和碳交易由于受制度设计和相对较低的负担影响,在调控上还只能发挥辅助作用。例如,环保税更多地只能促进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在推动火电和钢铁等行业的超低排放方面,2013 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2015 年环保部等发布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2019 年生态环境部等发布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等政策文件和环境标准才是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真正推手。
在政府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施减污降碳政策措施的背景下,未来的环保成本仍将会呈现趋势性上升。这种环保成本上升的趋势,与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难度加大之间是对应的。受相关减排技术水平的约束,在污染减排和碳减排等目标达到一定水平后,进一步提高减排目标所需要的成本将大幅甚至成倍增加。
一是企业的污染排放成本和减排成本将逐步提升。一方面,相对于实施初期,环保税的调控力度呈现出逐步弱化的趋势。为此,有必要对环保税进行改革和调整,包括扩大环保税征收范围和提高税率水平等改革,进一步加大环保税的调控力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环保税负担存在着增加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进一步加大污染排放调控力度的情况下,污染排放标准也存在着进一步提高的趋势,这将进一步增加企业的污染减排成本。调研中已有企业反映地方政府在国家排放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地方排放标准要远高于国家标准,如钢铁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目前已经高于日本、韩国和欧洲等地区。企业为达到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其污染减排成本也会相应大幅增加。
二是企业的碳排放成本和减排成本也将逐步上升且压力更为突出。在“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下,我国将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的降幅,用全球历史最短的时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考虑到实现“双碳”目标的难度,需要实施更为有力的政策措施,因而未来的碳减排政策的调控力度将会逐步加强。例如,目前的全国碳市场还只包括火电行业,按照规划,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造纸和航空等行业也将在“十四五”期间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这意味着相关企业的碳排放成本将会增加。同时,从碳减排路径看,节能和提高能效、清洁能源替代等途径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进一步提高所带来的成本会大幅提高,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仍存在着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可以预见,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企业环保成本将可能逐步增加。
三是企业应对绿色壁垒的成本将逐步显现且具有不确定性。目前的欧盟CBAM、《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等绿色壁垒实施还存在着一定的过渡期,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和压力还未真正体现。根据目前的情况,即使上述措施实施,影响也相对不大。但考虑到其调控行业的扩大,国外客户在ESG 方面要求的不断加码,以及更多的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绿色壁垒,企业应对绿色壁垒的成本显然会逐步增加。同时,各种绿色壁垒对企业环保成本的影响还具有突然性和不确定性,不利于企业稳定预期,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扰。
总之,未来企业环保成本的上升在我国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将是一种客观的趋势,也是推进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结果。但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减排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企业环保成本上升与企业负担能力之间的关系,不要脱离实际国情、技术水平和企业发展状况,过快、过高地提升企业环保成本和增加企业负担,从而影响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1.挥发性有机物(VOCs)调控缺位,征收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
一是VOCs 尚未整体纳入征税范围。现行环保税《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只涉及22 种VOCs相关污染因子,一些重要的行业特征污染物没有得到调控,不利于当前对我国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二是《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也提出了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四大类新污染物的治理要求,新污染物也有待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
2.税率水平整体偏低且地区间差异较大,污染调控力度不足
现行环保税税率水平偏低,对主要污染物调控力度不足,难以起到激励企业治理污染的作用。如果没有更高的排放标准约束和实施超低排放等措施进行调节,可能导致企业做出“宁愿缴税也不愿意治污”的逆向选择。同时,也存在着不同企业间环保税负担不公平问题。
3.计税依据确定方法适应性不足,企业监测成本高
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了四种测算方法和顺序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四种办法在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主要为: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都较高,大部分企业缺乏安装的积极性;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成本高,企业负担重;国家出台的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以及省级出台的抽样测算计税依据方法复杂,且行业覆盖面有限,涉及的污染物因子数量有限。
4.征管程序和部门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现行环保税的纳税申报表仍存在填报难度较大的问题,部分地区在推行预申报制度中还面临着环保部门传递数据的时间距申报时间较短的问题。二是生态环境部门交换的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缺少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的权威数据信息,造成补征环保税的难度。三是目前缺乏中央层面的复核管理办法,各地做法存在差异,流程、标准和时间要求都不一致。
5.环保税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和配合需要加强
一是在排放标准的调整方面,既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提高污染排放标准以满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的问题,也存在着部分地区过快、过高提高排放标准,导致企业难以适应的问题。二是激励企业环保投入的税收优惠、财政支出和绿色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大。
1.缺乏“双碳”相关标准,企业减碳缺乏基础性支撑
一是碳排放、碳足迹标准仍不健全,国内外标准缺乏互认机制。当前,国内碳核算、碳足迹相关标准仍不健全,市场尚不完善,企业难以进行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的相关核算,碳核算成本大幅增加。此外,部分国内外标准的不统一也造成出口企业需同时符合两个标准,进一步增加企业产品碳足迹认证成本和碳排放核算成本。二是ESG 标准的不统一,影响企业减碳进程。目前,我国企业仍面临发布ESG 披露制度不统一、质量低、真实性缺乏保障等三大问题。披露制度不统一问题主要体现在ESG 相关报告命名不统一,质量低体现在ESG 报告页数较少,真实性缺乏保障源于企业ESG信息披露主体为企业,且大部分未经审计。
2.促进碳减排的市场化机制有待协调
一是部分企业想购买绿色能源,或是采购绿证、绿电等绿色产品进行碳中和,但绿色产品市场仍不完善,缺乏供给来源。例如,部分企业低碳转型过程中希望采取绿电直供的方式进行能源转型,但市场难以为其提供需要的绿电。二是绿电、绿证等不同绿色产品在市场上的认可度有所差异,产品市场不互通。部分企业提到,购买绿电而不是采取其他碳中和措施源于相关政府部门在核算企业碳排放时,仅认可绿电,不认可绿证和CCER 等产品。此外,国内外绿电政策的不统一也造成部分出口企业选购绿色产品时需付出额外的成本。
3.双碳目标下企业减污降碳协同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减污降碳协同政策仍未落地。从政策的角度,某地区制定了减污降碳协同发展的相关文件,但文件中仅机械地提到减污和降碳,涉及协同的部分较少,企业难以执行,引导作用也有限。二是企业从一定程度上面临减污与降碳之间的矛盾。为实现“减污”目标,企业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购买或改造相应的污染处理设备和维持污染处理设备运行。而污染处理设备的运行又会带来额外的电力消耗和相关物料的消耗,进而造成额外的碳排放。例如,火电行业、钢铁行业分别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增加废气治理等环保设施,但改造后环保设施运行又需要额外消耗电力以及相关物料,造成减污的同时增碳。
从欧盟制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出发,中国企业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时主要遇到的风险点分别为供应端碳减排、生产端碳核算、消费端再生循环和产品端机构认证。
1.企业降碳难度大、成本高
减少碳排放是企业应对绿色壁垒的根本途径,但目前我国企业在减碳环节的发力点较弱。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认可的绿色电力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低影响力的小水电、地热、沼气、生物质等,不包括大型水电、核电、垃圾发电等,与我国绿电产业发展方向存在偏差。并且我国制造业发达地区和绿电资源丰富地区存在地理错位,绿电发电量与需求量存在较大缺口,降低了绿电使用的稳定性,也增加了绿电使用成本。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绿色建筑及应用推广的成本偏高,交通物流电气化水平有待提升,企业供应链碳排放管理意识薄弱,致使重点行业能耗和碳排放水平较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整体CCUS 技术仍处于应用示范阶段,存在技术不成熟、成本偏高、应用场景有限的问题,尚不足以支持商业化、规模化的固碳降碳。
2.企业碳核算基础差、底子薄
完整的碳足迹核算是最大限度减少碳关税和碳门槛对我国企业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碳足迹认证体系,主要表现为缺数据、缺工具、缺标准和缺机构。我国企业在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方面的积累薄弱,导致产业链前端碳足迹的缺失;缺乏本土碳排放数据库和软件,国际认可碳足迹评价多采用瑞士Ecoinvent、德国Gabi 等国际数据库,对我国产品电力碳排放因子和碳排放量普遍存在高估;我国碳足迹评价体系起步较晚,大部分行业和产品碳足迹制度尚未建立,主要依靠国际标准(如PAS2050、PAS2060 等),缺乏对方法学及其解释的话语权;目前欧盟等认证碳足迹的第三方机构均位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我国暂无机构或资质认证。国内核算体系的缺失不仅会使企业碳足迹核算成本上升,更将导致产业的碳排放标准听命于人、碳足迹认证受制于人、碳数据信息外泄于人的问题。
3.认证端名目多、机构少
除提供碳足迹认证,一般企业还需提供每个型号的产品质量认证、化学品含量检测、安全性测试、供应链尽职调查报告、第三方减污监测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合规治理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多种认证报告,导致企业合规成本不断上升。我国第三方认证机构严重缺失,具备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只有20 家,关键环节的认证依据完全由发达国家把控。认证机构多为买方指定,买方通常倾向于选择其所在国认证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国外认证机构的费用较高,一般是国内认证机构费用的10 倍。认证证书时效性短、针对产品单一,导致我国企业每年都将面临与欧盟企业严重不对等的合规成本支出。
1.基于目标要求和企业实际,合理确定政策的调控时机、力度和节奏
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艰巨,环境保护税、“双碳”等政策在加大调控力度等方面还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但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避免过快过高地提升企业环保成本,造成企业负担过重和难以持续发展。在政策实施上,应准确把握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合理设计环境政策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把握好政策优化调整的时机、力度、节奏和效果。一方面,通过加大环境政策的调控力度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支持和服务实体企业和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2.强化减污降碳政策,有效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必然选择的情况下,现阶段相关环境政策应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作为重点目标。从减污降碳协同的途径看,环境污染物和碳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突出表现在能源消耗上,因而通过减少能源消耗、促进节能和提高能效、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即减量化、替代化和清洁化)进行源头治理是关键,这就需要加强政策在节约资源、节能等方面的调控力度。同时,还需要从系统治理的角度制定相关政策,应综合考虑各环节减污降碳问题并加以调控,助力实现减污降碳协同。
3.企业与政府需共同发力,有效应对绿色壁垒等外部压力
绿色贸易壁垒是针对企业出口行为的规则,但并非企业自身可以单独应对,国家应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这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一方面,企业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应充分利用绿色贸易法规出台到正式实施之间的窗口期,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绿色贸易壁垒对企业出口的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应针对我国外贸企业在应对绿色贸易壁垒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措施,助力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1.尽快制定VOCs 征收制度,逐步扩大环保税征税范围
通过修法尽快对VOCs 全面征收。建议适时启动环境保护税法修订工作,在完善VOCs 的监测、核算等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合理选择VOCs 的征收方式,将更多种类的VOCs 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研究适时将新污染物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
2.适度提高大气和水污染物等税目的税率下限
针对目前环保税在污染减排调控上的弱化情况,以及地方在自行提高环保税税率水平上的局限性,建议通过修法来适度提高大气和水污染物等税目的法定税率下限。综合考虑环境治理需要、污染治理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建议近期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率下限分别提高为2.4元和2.8 元,未来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进一步完善计税依据确定办法,补充核定方法
一是完善污染物监测方法,提高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准确度。建议在环保税法中增加兜底条款,对不具备监测、排污许可、物料衡算、抽样测算计征依据的纳税人,采用简单易操作且行之有效的核定办法和计算方式。二是加强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议加大对第三方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力度,规范监测报告的形式和内容。鼓励第三方机构介入环境保护税征管服务,对第三方监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降低监测报告费用。
4.完善征管和部门协作机制,提高环保税征管质效
一是推行纳税预填报制度,简化征管程序。建议做好与环保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尽快在全国推广环保税的预填报和辅助填报办法,降低纳税人的填报难度,减轻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方面的负担。二是健全常态化环保税复核机制。建议从中央层面尽快对环境保护税复核机制进行规范,研究出台环境保护税复核办法,明确复核工作职责、规程和复核文书样式等,为各地环境保护税复核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导。
5.完善其他相关政策,与环境保护税形成合力
一是基于实际适时适度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国情和地方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和适度提高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为有效发挥环保税的约束和激励调节作用提供基础。二是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投资的支持力度。建议及时更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购置自动监测设备等投入争取财政奖补和优惠贷款支持,并推动对污染排放的集中治理等。
1.坚持先立后破,继续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一是继续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一方面,要继续投资绿色低碳的非化石能源勘探、开采和使用等方面的技术。另一方面,也要建立良好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确保有需要的企业能买到清洁能源以及清洁电力产品。可选取部分地区探索建立绿电直购试点和绿电直送企业运营模式,降低制造业企业减碳成本。二是进一步优化电力配置能力,缓解清洁能源资源和需求逆向分布问题。应当继续构建跨区域的电力传输系统及以抽水蓄能和电池组为主的储能系统,调节风力、光伏等能源发电的不稳定对电网的影响,并建立清洁能源与火电、水电等发电的衔接机制。还应当构建调峰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配合调峰的电厂进行补贴。跨区域特高压输电还有助于清洁能源区域间的供需不平衡问题,即有助于满足清洁能源高效送出需求,也有助于提高用电地区供电保障能力。
2.进一步扩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强化不同市场机制的衔接
一是适时扩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目前,燃煤电厂已经普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碳排放进一步下降空间有限。应当根据各地区碳市场覆盖行业特点和相关行业交易情况,适时将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通过碳交易促进相关行业加快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二是总结全国和各地区碳市场交易经验,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探索完善将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碳交易市场的路径,进一步激发碳市场活力。三是建立碳交易、绿电、绿证等之间的协调机制。在确定碳交易作为碳减排市场机制的主体基础上,建立绿电、绿证、CCER 等碳减排产品的协调机制,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减排路径。
3.进一步优化财税政策,助力“双碳”发展
一是建立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协同机制。建立对CCUS 技术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CCUS 技术以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二是建立提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企业的激励机制。对部分率先投资碳中和技术和“双碳”目标的企业,其碳减排成本相对较高,可建立一定的奖励机制,激励行业内优秀企业率先实现碳中和。例如,对于限产能的钢铁、电解铝等行业,可统筹部分产能奖励碳减排表现突出的企业,适当提高优秀企业产能配额,补偿其技术改造付出的成本。
4.尽快制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体系
一是继续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依据《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应当建立各项标准出台的时间表,建立符合国情、国际可比的“双碳”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在制定“双碳”目标时有标准可循。二是完善ESG 信息披露标准。应当继续建立国际国内可比的ESG 披露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可在央企ESG 信息披露指南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国情的ESG 披露标准。以ESG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制定“双碳”目标和碳减排路径。
1.加强国际合作,主动掌握国际气候规则话语权
建议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就气候问题进行沟通与协作,善于运用亚投行、新开发银行等机制和平台的影响力,积极倡议新的气候多边治理规则、搭建新的多边治理平台机构。
2.加大研究力度,推动国家绿色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转变政策思路,从以往的适应规则转变到参与规则制定。一是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标准计量和认证体系,加快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及减排水平评价标准和方法,加强重点行业碳计量体系建设,摸清碳排放底数和潜力。二是推动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基础数据库,健全与国际接轨的碳足迹标准,尽快整合、统一国内各大数据库的标准,加紧与西方实施碳关税国家实现标准互认。三是开展我国产品碳足迹、碳标签的制度研究。加紧推进国内验厂、认证等领域第三方机构发展,避免欧美第三方机构一家独大。四是利用涉及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国际领域的市场优势,尽可能多地参与到法规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高中国话语权。
3.加强商务引导,大力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在国家层面,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协同发改、工信、生态、商务、质监、能源等部门形成合力,持续跟踪并协调解决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突出问题。一是为企业海外参加展会提供便利,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的契机,增加全球范围中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客户粘性。二是针对绿色壁垒规则复杂多变的特性,建立欧盟绿色贸易壁垒法规发布和风险预警机制,构建应对绿色贸易规则服务平台体系,打造绿色贸易服务联盟,密切跟踪欧盟绿色贸易规则的最新动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全方面服务。三是根据海关数据筛查最容易受到绿色壁垒影响的出口产业和企业,了解企业未来的出口意愿。组织技术专家向企业介绍欧盟政策,协助填报相关数据,增加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四是指导“走出去”企业提早布局绿电使用和零碳制造,应对绿色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