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议罪废土政策的确立与国家一统
——以田舜年案审议为例

2023-04-17 16:36曹景文
青海民族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废土湖广土司

曹景文 夏 薇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建构一统国家是清初执政者的政治追求,自然涵括分建土司众多的西南地区, 土司问题无法回避。 康熙平定三藩,收复台湾,抚平西藏,平定噶尔丹叛乱,收复新疆喀尔喀地区,奠定了国家地理版图的基本框架, 是其建构大一统国家思想的体现;雍正所提“天下一家”即为大一统思想的继承,并在实践上大规模改流西南地区土司, 基本实现了国家疆域的大一统。 然西南地区及内地边缘之区土司众多,苗瑶等族群为数甚众。 而湖广土司界处楚川黔边,除担承湘西苗地的永保二司之外,还有桑植、容美、酉阳、忠建等二十多处,尤以前四司势力为大;众土司地界相连,姻娅往来,利益纠葛,矛盾复杂,民苗杂处,关系盘根错节。 为建构国家一统大业,废土为流尤须谨慎从事。

学界关于改土归流政策实践的研究属实不少,而探讨政策本身的尚不为多,于学理逻辑的严密性上仍有可为之处。 既有研究中除关于改流政策实践的不论而外, 林建曾重点梳理了政策由明代的“形成”到清代的“全面展开”,当为不二代表,但仅有断言,并未证成,因而致有学术讨论上的模糊。 至于明朝是否已制定改流政策,认为有者为多数,以凌纯声、任映苍、嘉弘、林建曾等为代表;认为仅为“局部性措施”或“手段和措施”者,如李世愉、李良品等;认为“明代无肯定政策”者,如佘贻泽等。①关于清代改流政策的制定,多以因袭明制定论。 如佘贻泽仅言及“明代对改土归流之政策,不及清代之肯定”,任映苍只叙及“改土归流之国策”“于顺康雍三朝亦有决定”,林建曾仅谈到“康熙年间, 清王朝采取了全面改土归流的前奏行动”,程昭鑫只提到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废水西宣慰司及阿武长官司是 “清初改土归流的先声”,也不乏“清王朝实行的改土归流政策”于雍正时期形成②等结论。 以上诸见既未详及政策形成过程、具体内容与实施步骤等, 也未明确政策的确立是以废土还是设流抑或二者兼有作为标志。 考虑到二朝存有政策制定的时代背景、定议过程、政策成效以及二朝主政者政治追求等方面的诸多差异,即便因袭,也未必全数照搬。 因而,从政策系统运行视角来专题探讨清初改流政策的确立, 当更能澄清学术。

事实上, 随着清初疆土拓展尤其是平定三藩乱后, 土司治理问题显已成为建构国家一统大业的议题。 研究康熙朝对田舜年案的审议,与湖广督抚提镇及兵部等衙门遵谕奏议工科给事中陈允恭为因应田案所题的分袭为流设想, 以及于此确立的议罪废土政策及其于国家一统大业建构的影响,或可于弥合改流研究学理逻辑上的缺环,有些许助益。

一、三参二审与议罪废土政策初议

湖广总督石文晟一月之内两参田舜年不法,废土为流已成朝议焦点。 土官专政一方,保无逾矩害民之举,“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四月辛亥,石督折参田舜年私造宫殿、暴虐奸淫不法各款”。 “或因田舜年与地方官不协所致, 其中恐有虚诬”,康熙故将首参“暂停批发”。 然现任“容美司土司田昺如”因其父田舜年题参而被“革职拿问”,逃至“桑植土司向长庚”处;“屡次檄行解审”之下,向氏“竟不将其起解”。 在田昞如革职后,田舜年“理应将伊子正妻所生长孙申详袭职”, 然已于康熙四十年“报部”之“长孙田宜男不久病故”,故偷“将次孙仍名田宜男”,并谎报“确实年岁”。 石督据此于同月丙辰以“欺隐诳报之罪”,二参田舜年,一同折参者还有“大学士马奇、席哈纳、张玉书、陈廷敬、李光地,学士阿世坦、赫寿、二格、蔡升元、王之枢、杨瑄”,可见其时改流已成朝议焦点。 考虑到石督能“一并具奏” 却偏 “作两次参劾”,“折内不言两巡抚,专请提交提督审问”,以及吴三桂于“康熙初年奏请进剿水西”土司之役的教训,康熙也只是谕令湖南巡抚赵申乔、 湖广提督俞益谟 “不必会同商议,各出已见,作速具奏”,[1]田案发生。 折参表面所涉仅为容美、桑植二司罪罚,实质事关土司制度命运与国家一统大业建构等重大问题, 因而康熙颇为慎重。

谕令之下,俞益谟提出田案应严审确实,以革职乃至改流等来惩处有罪土司。 兵部奉密旨后,于同年五月十四日辰时劄付北抚南督, 各出田案己见。 俞提督于次日“初次回奏密疏”中认为:“土司呈控,似当摘其重情,严加鞫审。 如其诬枉,可洗舜年之冤;如其真实,足释诸司之愤”,以重情严审确实为出发点。 “查容美土司应袭之人,舜年敢以庶孙冒嫡,希图蒙混,即此藐法抗审,冒袭罔上”,“是谓不忠”;“田昞如之得罪其父,是谓不孝”;不忠不孝之“罪不容宽”,理应严惩。 “倘桑植司始终隐匿及各土司规避不赴者,即系抗违,先请革职,追夺号纸世袭,改土为流”。 俞氏初步提出严审、严惩直至废土为流等田案审议一己之见。

确定会审田案各员,启动开审程序。 为避石督专请审理田案之嫌,俞益谟以“自舜年揭子之后,案牍鳞砌,行提查催之文不啻管秃唇焦”为由推脱参审,更以“莫若冒昧预请皇上勅发廉能大臣赴楚审理”规避嫌疑,重申“详加研审,务得真情确据,照律定拟,请旨发落”前见。 同年六月初五日,旨令“这事情着遣部院堂官一员确审具奏”,兵部“将各部院堂官职名开列,于六月初八日折子启奏”后,钦定“都察院正堂梅鋗、内阁学士二格”为主审。 六月十七日,二钦定主审奉旨“前往常德府,会同总督、巡抚、提督审理。 ”[2]田案一审开始。

二参后田舜年即往武昌申辩, 俞提督再申议罪废土之见。 同年五月,田舜年“赴省见总督申说”题参革职田昞如等被告情由时,“总督即以臣为与向长庚互讦,违误钦案,交司道官,将臣看守”。 五月壬申,田舜年疏请将“第三子田曜如为土司”。[3]康熙令“这事情亦着抄写,速行发往问赵申乔、俞益谟”。 俞氏于六月初三日卯时接到 “兵部劄付”后,次日“二次回奏密疏”,再批田舜年,认为其“冀免严谴”而“愤督臣不合题参,殊属老悖”;“以次孙仍名翼南(即宜男)”来冒袭世职,“涉于欺诳”;“向长庚抗违匿犯,罪固无辞”;至“请将第三子田曜如承袭世职”一节,既然“土司承袭自有定例”,那“田曜如可否如其所请,出自皇恩高厚,非臣武夫愚昧所敢妄议”, 因而只得再 “请勅廉能大臣赴楚审理”。[4]重申田舜年与向长庚罪重及议罪废土前见。

石督以通逆欺君之罪三参已死之田舜年。 田舜年袭职容美土司之时,恰逢吴三桂藩乱湖广,保无款曲暗通。 同年六月戊申,石督以“降逆贼吴三桂时,以其印缴吴三桂。 及投诚后,于康熙二十五年铸印颁给;今验其印,乃康熙元年所铸;其中情弊难逃”为由,三参已于同月二十日“因中暑病故”于武昌的田舜年。 通逆欺君罪重事大, 康熙仍令“此两事俱发梅鋗等察审具奏。 ”[5]

同年七月二十四日,俞益谟奏请参审。 七月十五日, 俞氏接蒙兵部会同钦差大臣及总督、巡抚、提督前赴常德劄付,然因“七月初陡发背癰”而未能成行,“经今二十余日”始愈,转而奏请参审,显见避嫌之意。 八月二十五日下旨,“俞益谟病症痊愈,仍与梅鋗等会审田舜年事情”,[6]一审各员汇齐。

田案一审各要员虽皆认为土司有罪需治,但在拟处各款罪罚时意见不一, 尤以二审意见为不合。 “田昞如被父揭参,既已负罪”;“向长庚今虽悔罪,亲送昞如听审;但从前明知昞如奉旨提审,抗不解出,迨钦差按临,始行同送到案,虽供患病,显系饰词。 ”二土司“均有应得之罪,应请勅部按议定拟”。 至于已故前任土司田舜年“奉旨征苗,装病规避”“助吴三桂兵一千”“私铸伪印”“近年杀掳邻司”“僭妄无伦”等,实属“大恶”之罪,“应请旨仍追革职,并追缴坐名勅书诰命及踞占印信,俱追出给还”;“至假捏翼南之年岁,欺朦冒袭之情由,印禀具在,供证昭然。 而舜年已死,亦无庸查究”。 至于承袭,因“案内容美有名各犯证屡檄行提,抗不赴审;及两次委员持文晓谕,钦差驻常立等会审,乃(五峰安抚司)田曜如等辄敢设兵持械,堵截隘口,不容前进”,“似此顽梗, 藐法直同化外”,“当请旨革职,严拿究拟”,故田舜年“子孙不便再议袭替”。一审各员虽皆认为土司有罪,然在罪罚“议稿时,钦差彼此意见不同”。[7]石督依据“田舜年所属之人唐世甲等控诉田舜年父子俱不善, 我等情愿纳粮当差,应否将其土地人民入我版图,伏候上裁”,意指议罪废土为流。 梅鋗认为田昞如“应革职”,向长庚“应降四级留任”,田舜年“应追革职”,“田昺如土司员缺,应将田昺如子侄中择一人承袭”,强调对田案所涉土司议处革职、降级与改袭,并未提及废土。 二格考虑到“案内有名容美土司二十余人俱未赴审,故未经质审之处甚多;田舜年治病医生及检尸知县洪国柱俱未到案,田舜年身死尚未明白;倘草率结案,则土司之心不服”,[8]主张先详审确实。 会审各员尤其是二主审罪罚意见分歧较大,一审无果。

康熙认可二格详审确实之见, 谕令五钦差独立二审,并提出了要求。 “缘土司事关地方,臣等不敢久延”,但二主审意见不同,“臣等无所适从”。 在“据供明题结”后的九月十二日下旨,“这本内事情并二格及石文晟等所题,着九卿、詹事、科道一并会同确议具奏”,再度朝议田案二审方案。 兵部“不便照梅鋗、石文晟等所题完结此案”,只得于十月十六日“仰请皇上差出大臣,令其不会同总督、巡抚、提督,将田舜年原参之案及田舜年身死之处一并审明,定议具题”。 十月十八日下旨,“着席哈纳、张廷枢、萧永藻前往”独立审断。 二审钦差临行前,康熙明示“朕意以二鬲所奏为是”,要求赴常三钦差“与前次遣往都御史梅鋗、学士二鬲详加研审”,并提出“九卿议土司事,但欲使两造平息”“惟公平则人心自服”的公平审断原则,以及先“究其本末,辩其是非”,后再依此采取措施,有罪则“当剿则剿”,无罪则“反坐原参之人”的审断程序及罪罚意见,切忌一审的“不据大体立议,首鼠两端”。[9]由此可见,康熙在田案所涉废土为流问题上的慎重。

兵部等衙门结合五位钦差二审意见, 奏请分别拟处田案所涉土司以枷责、削职、降级,田案审结。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二月辛亥,兵部等衙门题奏田案二审拟处意见。 被告方田舜年“假捏幼孙年岁造册报部,希图承袭;又私将伊子田昆如冒原任石梁司田焜之名袭为土司,及铸钱、擅杀等款俱实,应治罪,但已经身故,亦毋庸议”;田昞如、(芙蓉长官司)向久忠等“应枷责,佥妻安插内地”;向长庚“隐匿田昺如,不解听审,应降四级留任”。 原告方湖广督抚提镇:石文晟“降三级调用”,湖广巡抚刘殿衡、 赵申乔与俞益谟 “各降一级, 罚俸一年”;二审所拟两造意见与康熙严审确实以求公平的旨意高度相符。 关于容美土司承袭一事, 认为“应将田舜年之子田旼如、田曜如、田畅如、田晱如等开列,伏候上裁”。 所奏终获康熙谕准:“石文晟著降三级,从宽留任。 容美土司著田旼如承袭。 余依议。 ”[10]田案审结。

议定土司罪成, 为田案审结后议罪废土政策的确立提供了路径选择。 土司在地方称雄,有违王朝国家典章制度之事多有, 只要所在地方流官会议并参劾,罪成不难;石督三参田舜年不法,正能说明地方流官掌握土司所犯何罪的提议权甚至决定罪成与否的部分裁量权。 湖广督抚提镇虽处以降级罚俸,但仍以原职留任,说明康熙并不反对议罪;田案以罪成审结,坚持有罪治罪,罪轻降级,罪重削职,异地安插,仍令承袭的土司处罚成例;虽未致废土,但议罪处罚原则得以坚持,并以此作为实现废土为流目标的路径, 为次年议罪废土政策的出台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在议罪废土为流已成朝议主流意见的情况下,田案终以议定罪成但未废土审结,并不能说明康熙不赞同废土,而是容美司的废土时机未到。容美、桑植二司毗连永保二司,力量与影响不可小觑;如以治罪为名草率废土,难免会引起一众土司不服而致地方不靖, 议罪废土需慎重应是康熙的首要衡量。 即便湖广要废土, 也应先废侧翼小土司,后再及永、保、桑、容美等势大土司,后来湖广废土正是选择了这一更为稳妥的技术路径。

田案虽已审结, 但因之而起的废土朝议不仅未有止息,反倒更为热烈。

二、分袭为流的否决与议罪废土的确立

田案一审之时,工科给事中陈允恭密疏“土司降职承袭、诸司分剖地方、续设州县、改土为流”的分袭为流之法,废土朝议再度升温。 田案一审前的六月二十四日,陈允恭疏奏“潜除土司之法”,认为广西、贵州、云南、湖南、四川土司之子,“或于覃恩之日,或于承袭之时”,“不拘嫡庶,分剖其地,计数分管”,“土司之爵,降父一等”承袭。 由此,“土司之大者渐化而为小,小者化而为里长、头人,土司之田土、丁口皆入册籍”,“然后改土为流,分设州县,一二十年而各土司之蛮民皆为良民”,则“钱粮、丁口必倍于今日”。 单就实现改流目标而言,较之俞提督的议罪废土之策, 分剖承袭以至废土之法并非不可,理由有二:一则分袭当为废土之一法,毕竟自明成化初礼部右侍郎丘浚提出后已有成功实践;二则分袭虽属废土殊途,但与议罪同归设流,仅为强调降职分袭底止来实现废土设流的徐徐推进。 然而,分袭不仅耗时非短,废土必陷于被动等待,短时期内难于实现大一统国家的建构,而且为丁口钱粮而废土, 难抑地方急求的冲动, 易致不靖,影响设流及之后的流官地方治理,如保桑永三司于雍正五六两年内相继冒进废土, 导致永顺出现由原舍把领导、 反抗流官政府滥差重耗的土民群体性事件, 尽管改流前雍正一再强调不能出于“土地人民之可利”而废土。

陈氏分袭为流之议提出后的七月九日, 兵部等衙门认为“关系紧要”,“密行广西、贵州、云南、湖南、四川督抚提镇等详确定议,具题到日再议”;十二日,谕旨“依议”。[11]八月二十四日,兵部以“覆改土为流,仰藉卓识共为确议,以便联衔题覆”[12]咨开地方督抚提镇;二十七日,旨令“九卿、詹事、科道会同确议具奏”。 分袭废土朝议因田案而起,又与田案审议一并进行, 可见其时废土为流朝议的热度。

湖广督抚提镇联衔题覆明确反对分袭, 力主议罪废土。 田案审结后的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广督抚提镇联衔题覆。 俞益谟主张严定土司犯罪革黜之例,以削袭为主,降职及改袭为辅,以达废土为流。 其理由是依据土司“封爵递降”“原有定例”,分袭既需“各印信号纸”而“不胜烦赘”,“且挨次递降,自宣慰以至无职,人非数辈、时非百年不能骤底于尽。 似此改土为流,未免河清难俟”,甚至“于承袭之时骤加分贬,诚恐无罪降职,妄生讹议”,易致“呼吸可通”之“五省蛮彝土司”“彼此惊疑”,因而分袭废土不可行。 主张议罪废土,提出要细化土司罪行分类,如“抗延王命”、不“遵大清律例”“招买军马”“擅开铜铅锡矿,铸造私钱,以致奸徒啸聚”“无故用兵,吞并邻司土地,荼毒生灵,夺取印信”“彼此穴斗,波及汉地粮民”“同时举兵厮杀,奉督抚提镇论解不听罢兵”“服署器皿”“僭用龙凤雕饰”者及“擅自兴兵杀掳”先举者,皆“题请削袭改流”;“窝隐满汉旗人及重案罪犯”者“审实改袭”;“纵容本管土民头目为盗,劫取内地财物牲畜”“规避迁延督抚提镇檄调”“与流官呈移往来妄自尊大”“阉割人命”者,皆降职三等至一等不等;而不以“区区土地蛮氓”载入“丁版”为目的。 “如此降削有名”,则能“各相安于无事”。 俞氏主张拟定土司革黜则例从严, 说明其从速见改流成效及地方镇静出发,主推议罪废土,是对田案一审个人意见的细化与坚持。

赵申乔主张既要照实征收钱粮, 也应确立土司革黜则例。 湘西各土司每年所纳折算成秋粮银,永保二宣慰司仅“一百六十两”与“九十六两”,五寨长官司只有“七十五两六钱零”,“实多隐漏”;而桑植宣慰司、茅冈安抚司、添平麻寮二千户所、上下峒长官司则“并无升斗之粮登于奏册”;“似不可听其因循”,应“严饬有司查明题报”。 土司纳粮登入册籍,虽是对分袭改流出发点的响应,更是其废土主张的委婉表达。 承袭虽可“借此以示惩”,“而土司更缘此以无忌”,“总由土司无革黜之例,即有过犯,仍许子孙承袭”原职。 据此,应“请嗣后土司有犯罪当革黜者,不准子孙袭替,即收其版籍,另设流官”,明确主张犯罪革黜土司直接废土。 此外,依据土司革黜之例的议罪废土对象为“嗣后”犯罪土司,因而主张“不必改土于一时”。

刘殿衡认为应严定土司处分则例, 酌情处以降职承袭与革袭为流。 刘抚就湖北所属 “一十五处”土司不同情况,认为“议于承袭之时分地降职,恐无以服土蛮之心,且其间安能保无彼此欺凌,致滋纷扰耶,似未便遽议更张,应令各照旧管束,以靖边圉。 ”既然分袭不妥,那就“严定处分之例”来废土,按照“嗣后如有杀掠邻司、贪暴凌虐、刑戮无辜,以及容留匪类、勾引汉人、违制越分等”,“酌量情事之轻重,应降职者降职,应革拟者革拟。 凡降职者,其子照所降承袭;革黜者,则不许再袭,即将地土附入就近州县卫所管辖,令其纳粮当差”。 其应严定土司处分则例,轻者降职承袭,重者废土为流意见,与俞氏类同。

石督与俞、赵、刘意见相合,反对“分地降袭”,主张“应定处分之严例”,“罪当革袭者”废土为流,“罪当降职者,子孙照所降承袭”。[13]

两广总督赵宏灿虽反对分袭, 但主张钱粮丁口与承袭均应照旧。 “土司外捍交彝,内屏各郡,未尝不为中土之臣民。 若令长庶降袭分管,恐将来势均力敌,弟不逊兄,互起争端”,因而认为应“循照旧章”;因“田土有肥硗不一,然皆纳赋输粮,诸子分剖,各管各业,则必各怀猜忌,从此互相争夺不休,何暇按数册报? ”认为“钱粮丁口,从可添增”,但与“动辄百万”的“皇上岁蠲租赋”相比,“似又不必与边徼之民计盈虚者矣。”[14]赵督既反对分袭,主张照旧承袭,也不赞成为丁口钱粮而废土为流,是边地土司与内地土司应区别对待意见的表达。

分袭之议被否,湖广议罪之议获准,议罪废土政策正式确立。 同年九月初一日,兵部等衙门奉旨“议奏”,认为“嗣后各土司犯法,应定处分之严例。 如罪当革职者,不准子孙袭替,另设流官;罪当降职者, 子孙照所降承袭”,“均应如该督抚提镇等所题。其臣陈允恭条奏之处毋庸议。”很显然,云贵川黔湘五地督抚提镇关于分袭废土的题覆,湖广意见占了上风。 九月十七日奉旨:“陈允恭将不可行之事条奏,不合”,分袭之议被否,严定土司处分则例以议罪“着严饬行”[15],议罪废土为流政策正式确立。

由上可见,朝议各员虽多赞成改流为政策指向, 但在政策制定出发点与具体废土方法上,湖广督抚提镇与陈氏分袭之议相左。 在丁口钱粮是否为制定废土政策出发点问题上,俞提督认为不能“以伊田土膏腴、物产丰富而为是潜消默夺之举”;赵抚主张如实征收,但将其作为废土的结果而非废土的动机;石督、刘抚虽未言及,但实则不认可其为出发点。 在废土方法上,皆主张严定土司处分条例,依据罪行轻重分类治理,当降则降,降职承袭;当革则革,废土为流。 因而于废土为流见效快慢问题上,都认为基于土司处分严例的议罪废土,明显快于陈氏的分剖降职承袭,尤以俞氏为典型。 相较于湖广诸臣,两广总督的“循照旧章”之议,显然不符康熙改流本意。 正如嘉弘于上文所言,“清代建国之初”“几乎没有‘抚’的问题,各族如有问题,即借口只有进行改土归流,坚决的进行镇压”。

较之于明的因罪废土, 清的议罪废土政策已然消除改流主体的被动与见效迟缓等弊。 明朝“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土归流”[16], 明显被动。 康熙对二格田案意见的肯定以及仅究本末的田案审结,并非反对议罪废土,仅为慎重;分袭之议被否, 说明康熙不想被动等待降职分袭底止后的废土为流; 康熙对湖广督抚及兵部等的议罪废土合议的“严饬行”,说明其想掌握改流的主动权。田案审结后土司所在地方流官已掌握土司所犯何罪的提议权甚至决定罪成与否的部分裁量权,否定分袭之议后又依据土司处分严例, 流官裁量土司罪行的自由度进一步得到扩展并合法化, 进一步刺激了地方出于丁口钱粮之利而废土的冲动,民众回归版籍之请又能体现民意, 议罪废土更添主动。 国家有想法,地方有冲动,议罪更能主动废土,改流成效更易速见,自然更受政策制定者的青睐。 “明清中央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实施改土归流,是从被动改流发展成为主动改流。”[17]田案审议与分袭合议的结果, 与掌握改流主动权的国家意志高度契合,标志着议罪废土政策的确立,并指导了康雍时期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

三、议罪废土政策的实施

议罪废土政策确立后不到三十年, 西南地区包括五寨、保靖、桑植、永顺、容美诸司在内的的大规模改流, 即为成功实践的典型例证。 田案二审时, 贵州巡抚陈诜上疏:“前抚臣王燕参劾清平县凯里土司杨国兴贪婪各款, 业经督臣贝和诺审明具题。 兹土苗人民俱愿改土归流,应如所请,将该土司粮赋归清平县管理。 ”凯里土官“杨国兴贪婪各款”罪名由地方要员会同议拟,辅以回归版籍民意后题请,经兵部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月甲辰议覆,从之”。[18]凯里土司改流,证明了田案所议议罪废土方法之可行。

康熙四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议罪废土政策确立后不到半月,湖广五寨司随即废土。 五寨司改流,始于镇筸移设流官政府。 康熙四十三年三月初十日,湖广总督喻成龙疏请“将辰沅靖道移驻镇筸,再于乾州添设同知一员,凤凰营添设通判等一员”。 二十三日奉旨“依议”后,“令辰沅靖道佥事郑振作速移驻镇筸”;喻成龙与赵申乔“会疏保题”“天柱县现任知县哲尔肯”“黄州府降调通判马怀璋”分任乾州厅同知与凤凰营通判,令其“驰赴乾州、凤凰营地方暂行任事料理”。[19]筸子坪长官司在“原设土官并未承袭”即实已被裁的情况下,五寨长官司地添设通判流官,掌理刑民诸政,土官仅负管束苗民之责,改流进程实已开启,废土仅需议罪。 康熙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广督抚提镇于分袭改流联衔题覆案内,以土官犯罪与民众请愿名义,一并题请裁革五寨司。 俞益谟认为:镇筸红苗于四十二年归诚之后,“现据照丁输粮”“设立义学”。 而五寨司 “田亩独无输将”,且“各司土兵不知纪律,一遇调遣,畏缩不前。 嗣后于每年霜降以后,率领土兵一二百名不等赴提镇标营,会同官兵操演”,“不出十年,则土司悉化流官气象,不必有改流之名,而可收改流之效矣。 ”本负有理苗之责的五寨土司独不纳粮,“殊非王臣王土之谊”。 镇筸入驻镇道,添设流官,红苗已纳粮设学,比于内地,五寨司废土为流条件已备。 赵申乔则认为,既然镇筸“已同于内地流官之制”,又“民人唐宣明等控告”“所纳秋粮银不过七十余两”的“土官田弘天多派银两”,“五寨有文庙、学校,田粮愿服征收,同于有司,一例当差”,且“耕种五寨之地大半皆附近麻阳之人,又麻阳县训导已移驻五寨”, 那么仍由五寨司管理“五峒地方”已无必要,应将五寨“地方相应分隶潞西(泸溪——笔者注)、麻阳二县有司管理”,因而“长官司田弘天俟告案查明到日,咨部候夺。 ”内地流官之制粗备,苗人又请归版籍,土官无须再管五寨地方,只待所议苛征罪成即可废土。 在石文晟将督抚提镇所议 “一并题明” 奏请后的九月初一日,兵部等将“赵申乔现参五寨土司田弘天恣意多征钱粮,将伊地方归并流官”请旨;十七日旨令湖广“土司查报纳粮之处,着再议具奏”。 二十一日,兵部等再议得“五寨司地方归并泸溪、麻阳二县之处, 应俟该督将五寨司田弘天审明之日, 议覆可也”。 二十九日奉“依议”旨。[20]在田弘天苛征罪行审实后的同年底,五寨司被“裁革,不准袭替”。[21]土司赋税历来较少,仅为认同中央王朝的象征;土司借此名义向土民多征,也为惯常做法。 五寨司于议罪废土政策确立之初因议定罪成而废土, 恰好能够说明国家为快速实现一统政治追求, 已开始主动废土,也是该政策的首次成功实践。

雍正朝保靖、桑植、永顺、容美等湖广土司的改流, 同为议罪废土政策施行的结果。 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初五日,湖广总督杨宗仁奏及“若议令分袭, 诸子窃恐日后不无强弱兼并欺凌之虑”。然雍正认为“从来统驭外藩,以众建诸侯而分其势为善策”,“茍可缓缓设法谕令听从, 逐渐分袭,似亦潜移黙化安边之一道。 ”杨督得雍正“议令众建分势”旨后,于五月二十二日覆奏,“准土司呈请分袭,酌给印信职衔,自必感激踊跃”,“各为分析疆界,以默寓削弱之意”。 然在“与廷臣虚怀筹议,佥云无因而举,似觉多事”之后,“朕思所言有理,分袭之说竟可不必”,[22]分袭废土同样被否。雍正五年闰三月十二日,湖南巡抚布兰泰参奏保靖“土官彭御彬年少纵恣, 众心不服”“屡相劫杀”,“经臣题参,奉旨将彭御彬革职提审”;桑植“原革职土官向国栋操权,残虐土人”,又“据土人等愿请改流,若乘此时更置一番,势为较易”。 雍正斥其“不可见邻省有改流之事,遂一时髙兴,亦欲效仿”,令“与傅敏详细斟酌”。[23]三天之后,湖广总督傅敏、湖北巡抚宪德再参向国栋“恣为凌虐,不善抚驭”,“应如土民所请,改土归流”;“彭御彬与其弟彭泽蛟等同室操戈,连年抄杀”,“以为宜乘此时议改归流”。[24]同年奉谕:“桑植土司向国栋、 保靖土司彭御彬暴虐不仁,动辄杀戮,且骨肉相残,土民如在水火”,“今俯顺舆情,俱准改土为流”。[25]土司残虐、劫杀等抚驭不善之处虽屡见不鲜, 但之前少有因之废土者;今由中央地方各要员拟议罪成而废土,实与五寨司改流无异, 由此也能证实雍正朝沿袭了康熙朝的议罪废土政策。 鉴于保桑二司议定罪成,“恪慎小心,恭顺素著”的永顺土司彭肇槐“情愿改土为流”;经辰沅道王柔再三奏请,于雍正六年二月奉“著该(兵)部定议具奏”[26]谕后,永顺司废土。既然改流无法避免, 与其议定罪成废土, 不若自请,诚属永司无奈之举,这点可以废土后彭肇槐久拖不赴江西原籍安插证明。 由是观之,永司改流仍属议罪废土政策实施的结果。 雍正十二年,湖广总督迈柱奏容美宣慰司田旻如 “种种恶迹, 罪不容诛”,“尹子弟俱非善类,难以承袭,请将容美司改土归流”。 同年“夏四月丁未,兵部等衙门议覆”“应如所请”,雍正“从之”,[27]容美司废土。 议罪废土政策确立后康雍二朝湖广土司及西南诸司的改流,类皆为该政策实施的结果。

四、议罪废土政策与国家一统

土司制度实行数百年,至清初早已积弊丛生;如何治理西南众多分立土司及其治下各色苗人,是建构国家一统大业必须解决的问题; 改流实为必选政策,明清皆是,而降袭、分袭、革袭等的废土的主被动及其快慢问题倒是值得慎重筹酌。 为此,康熙朝于田案后已将明时因罪改流的被动, 变为议罪废土的主动,国家一统大业得以迅速推进。

议罪既为废土,也为防苗,皆服务于建构国家一统大业目标。 裁革土司在先,改流“生苗”在后,议罪废土也为防苗。 “苗疆有‘五年一小乱,十年一大乱’的谣言。 以此谣言考清季的苗乱,真是不幸而言中”。 小乱“如苗民出外抢劫绑人”“违抗法令、不纳贡赋”等“几乎无年无之”,“大乱在清代也有”多次。“吴三桂之乱平后,清廷乃注意于苗乱。斯时贵州全境及湘黔边境, 苗民有因受吴三桂的封赐为乱的,也有独自打家劫舍为害的。 至康熙三十七年,乃大兴讨伐”“至四十二年始平”。 苗人“定期式的为乱,不能不说是清廷内政上一个大问题”[28],也是康熙朝确立议罪废土政策来主动改流的初衷。俞益谟会审田案时就曾言:湖广西南一带土司“地近红苗,性生鸷鹜,虽在域中,有同化外。 睚眦小忿,动辄操戈,无论宗亲姻娅,不至夺其土地、掳其人畜不休”“国法罔知凛遵, 惟有善谕排解而已”。通过议罪废土,“庶各土司知所儆惕,罔敢效尤,且红苗听闻悚服,境永享宁谧”。[29]杨宗仁的“众建分势”之法也为“控制顽苗”[30];傅敏、宪德认为保靖司废土后,“则镇筸一镇已贯红苗之腹心”[31]; 雍正也提出“向来云贵川广以及楚省各土司”“所辖苗蛮”改流后“即我内地之编氓”[32]的天下一家思想。议罪诚然是为主动废土,但也为“化”以腊尔山台地为中心的苗为王朝国家治理下的民,快速将“苗地”纳入国家一统。

清初湖广改流路径,由五寨、永、桑、保而及容美等鄂西北诸司, 实由国家一统大业建构过程中国家力量下沉楚省苗疆所决定。 自历史而观,“(宋)嘉定七年(1214年),臣僚复上言:辰沅靖三州之地多接溪峒,其居内地者谓之省民、熟户,山瑶、峒丁乃居外,为捍蔽。 ”[33]此时,国家直接治理的湘西苗疆仅为辰沅靖沅水沿边之地,颇为窄狭,内地的边缘之区甚为广袤。 元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张经分司辰州,奏及“惟辰、澧二路接连溪峒,密迩蛮夷”,亡宋时“在辰沿边诸寨巡检”所“管领刀弩手、寨兵、隘丁”,归附后“俱籍为民”;“其省民、峒蛮,凡有商贩,依旧禁约,止于会溪交易,不许越界往来。 ”[34]宋元及之前国家力量下沉苗疆止步于会溪,即会溪为民苗边界,中央王朝直接治理区域仅有酉水会溪以下及辰沅靖沅水沿边部分,广袤溪峒仍处内地边外。 明为拱卫常辰往黔滇的“通道与走廊”[35],于沿线苗疆边地广设卫所,以洪武元年 (1368年) 所设崇山卫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所设镇溪军民千户所为标志,国家力量开始深入湘西苗地,苗疆边缘推近麻阳、镇筸、乾州等地。 万历朝所修苗疆边墙以为民苗界限之后,中央王朝直接治理之区为辰州与沅州所属大部、永保二司部分,明末边墙坍塌之后又恢复原状。 清军入关之后,由湖广“苗疆孔道”而入黔滇,西南地区开始并入版图。 鉴于土司地缘政治格局,自吴三桂乱后,改流由云贵延及湖广诸司。 这一改流推进方向, 实际上与宋元及之后国家力量由辰沅而至镇筸、乾州及保桑永等地的推进方向相同,也决定了湘西苗疆的废土路径, 即先清除侧翼弱小的筸子坪、五寨二司,后至保、桑、永、容美等实力强大的土司,苗疆地区编户齐民,由此实现中央王朝的直接治理,终至国家一统大业的实现。

结语

改土归流是一项系统的政治工程, 是指废除土司制度, 设立流官体制, 实现地方治权由土官到流官的转变, 终及王朝国家的直接治理, 包括废土、土流过渡、设流三项任务。 具体而言,为避免土司辖区内土民与邻近土司的惊惧起乱, 王朝国家废土须师出有名, 即以议定土司罪成与民众请归版籍为名进驻军队, 控制土官, 追缴印信号纸、 官印等土官治权的合法性依据, 收集地方治权,以为废土;消除土司制度残余及其影响,免征钱粮以安抚民心, 稳定地方秩序等, 是为土流过渡; 随同军队进入废土区的流官, 在王朝国家与地方的全盘谋划指导下, 开展确立治所、 筹建衙署、统计丁口、丈量田土以征收钱粮、划分政区等军民二政工作, 是为设流。 这一切皆离不开系统筹定的改土归流政策的指导, 其中废土既是改流的前提, 也是政策确立的标志。 通过康熙四十五年的田案审议及因之而起的分袭废土朝议, 湖广要员与兵部等力主以制定土司处分条例来议拟土司罪成, 辅以民众请愿, 合理合法地主动废土与快速设流, 议罪废土政策得以确立, 为康雍二朝包括五寨、保、桑、永、容美等诸司在内的西南地区改流实践提供了政策指导, 促进了国家一统大业目标的早日实现。

注释:

①参见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下),《边政公论》,1944年第2期; 任映苍:《大小凉山之土官制度》,《中国边疆》,1944年第3—4期; 嘉弘:《试论明清封建皇朝的土司制及改土归流》,《四川大学学报》,1956年第2期;林建曾:《试论“改土归流”政策形成、推行的几个阶段》,《广西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 李世愉:《明朝土司制度述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1期; 李良品、 李思睿:《改土归流: 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扩张》,《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第2期;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重庆:正中书局,1947年,第160 页。

②参见程昭鑫:《贵州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贵州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王春玲、于衍学:《清代改土归流成因分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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