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航 潘云凯 郑慧珍 (新疆 伊宁 835000)
[内容提要]
随着交通事故日益频发,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梳理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标准与法规,正视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能够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增强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 基本对策
2022 年8 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08 亿辆,汽车驾驶人有4.56 亿人。随着汽车需求量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交通事故鉴定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综合运用痕迹物证学、法医学、交通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等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辅助法官与交通警察执法的活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交通事故鉴定可以分为事前鉴定、事中鉴定和事后鉴定三种类型。
事前鉴定主要是判断事故发生前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和行人等的运动状态是否履行交通安全义务,包括事故中人员的生理状态(是否酒驾或者服用违禁药品等)、证照真伪、车辆的行驶状态、道路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等情况。
事中鉴定主要是分析交通事故人员的行为方式与碰撞痕迹、车辆的行驶状态与痕迹、以及道路护栏的防护性能,以辅助交通警察办案,又称为事故发生过程的再现鉴定。
事后鉴定是关于人员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车辆损坏与事故的原因,以及因当事人或者法院异议所导致的重新鉴定等问题。
交通事故鉴定类别贯穿于整个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诉讼当中。不论是哪个阶段的鉴定,都是围绕交通事故的定性开展的。通过鉴定,分清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2001年以前,我国还没有交通事故鉴定的实践或者研究,2001年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与上海市交警总队联合成立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2003 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委托鉴定及使用鉴定结论作为交通事故认定依据,这为日后交通事故鉴定提供了保障。2004年,国务院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具体规定。2014年后,交通事故鉴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元年,无论是鉴定机构还是鉴定人的数量,或者是先进仪器设备和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上,都迎来了持续发展的态势。在这个阶段,标准化建设也突飞猛进,相关的标准出台、实施,使鉴定工作有了理论支撑。国家对鉴定机构的能力检验工作同步启动。司法交通事故鉴定工作的持续展开,为我国交通事故更加科学地分清交通责任提供了证据,也为交通事故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处理创造了条件。
目前来说,从事交通事故鉴定的机构隶属于侦察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鉴定机构,由高校、医疗机构、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申请成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主要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涉及到其他遗留痕迹进行查验分析,进一步做出判断,从而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交通事故鉴定综合专业性非常高,相关鉴定标准不统一,多部门鉴定的良莠不齐,促使交通事故鉴定体系改革迫在眉睫。
在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中计算公式的参数仅为一个具体数值,而现实中的车辆事故是各种复杂情况综合到一起的,如果相关行业标准没有对试用范围做出清晰规定,将会导致公式中取值重要参数的随意性比较大。
随着自动防抱死系统(ABS)普及,大部分汽车搭载以后,在紧急刹车的情况下不会留下明显的制动痕迹,导致制动痕迹的发现、提取和测量需要新技术的配合,现阶段的车辆制动痕迹无法凭肉眼和经验对其精准测量。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依据一般是GA/T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和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而交通事故中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应该援引SF/Z JD0101001-2010《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一些机构则依据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不相关标准,造成了鉴定结论的混乱。
目前,我国的车辆检验鉴定刚起步不久,同时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专业技能不足。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人才培养方面所需提升的空间巨大,事故车辆鉴定需要运用多种专业,现实中所培养的专业人才难以满足行业需求,对鉴定结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交通事故鉴定中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中有些司法鉴定机构从事超出鉴定资质范围,或采用挂靠方式涉足相关领域,致使部分鉴定机构的业务能力名不副实,影响我国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
交通事故鉴定是一个多学科综合交叉的行业,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帮助,专业化的交通事故鉴定能够保证鉴定质量和维护鉴定公信力。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体系的构建有利于我国目前发展阶段的鉴定工作,我们应该正视现阶段交通事故鉴定行业所面临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交通事故鉴定的质量。
着力从建设交通事故鉴定分类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行业监管体系,从行业标准、监管机制、技术支撑等方面对交通事故鉴定进行规范。由于我国交通事故相关鉴定发展历程较短,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提出,建议直接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列的鉴定范围内,满足各地从事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单位或机构办案需求。
在交通事故鉴定方面开展合理的、有选择性、针对性的相关项目研究,使鉴定技术从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通过设立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形式予以大力支持,开通交通事故鉴定技术线上操作与学习平台,减轻司法鉴定思维工作量,使复杂的交通事故过程由繁化简,使复杂的理论能够简单应用。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中存在车辆侧翻、失控或碰撞等情况,科研单位或者相关鉴定机构可以对某一鉴定技术的数据进行现实模拟,并面对大众开放,有条件地共享数据。C—NCAP(中国新车评价规程)组织在进行新车定型测试和复检抽查测试中,我们可以与其协商沟通,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行业在鉴定相关技术数据的采集、储存方面的需求。
目前来说,我国的鉴定人员在实践方面经验颇丰,但是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水平整体偏低。主管部门应该更好发挥监督作用,加强专家队伍在法律法规、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控制等方面的培养,完善鉴定机构的人员考核、资质评定及监督管理。积极引进高学历专业人才,帮助当地鉴定机构更好地完成鉴定工作。
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对该行业监督管理体系,以达到标准化规范。制定鉴定机构准入标准,加强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及时公布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和级别,使普通大众了解到鉴定机构的资质与操作范围。现如今,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鱼龙混杂的局面,是立法上的缺失和司法鉴定市场化导致的,必须尽快给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