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钟 (甘肃 兰州 730070)
[内容提要]
我们认为,精神病人犯病期间实施重伤害犯罪甚至杀害性命犯罪,不负法律责任或者有限法律责任,是对被伤害和杀害公民的二次伤害,既有失公平,也不人道。建议修改法律,取消精神病人犯罪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实现人人平等的司法公平。
精神病犯罪 刑事责任 司法新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近几年,这种规定被广泛质疑,笔者试图就这种规定进行辨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制度设计思路。
据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16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各类精神病人已超过1亿人,而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和谐发展。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我国对于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但条理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疑似精神病犯罪案件不能得到合理的处理。精神病人在审判后,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置,容易造成反复犯罪,损害社会的稳定和谐。
精神病认定涉及精神医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专门知识,呈现非常复杂的特点,由此出现精神病鉴定的乱象。因为精神病人有限法律责任问题,法学界对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问题讳莫如深,精神病已经成为犯罪人无形的免死金牌。即便规定不同的精神病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也难以消除理论和实践的质疑。
精神疾病犯罪又称精神障碍犯罪。西方国家有关文献表明,每年犯罪的精神疾病患者高达10%左右,杀人、暴力伤害、盗窃、诈骗等犯罪者10%是精神病人。
最近几年,我国精神病犯罪案例急剧上升,精神疾病犯罪造成巨大伤害后果也就越来越多。比如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袭击幼儿园造成多名幼儿受到伤害乃至死亡;有些高校学生因为精神疾病伤害同学;有些人格障碍患者强奸杀害数10名女性形成系列犯罪案件;有些精神疾病患者甚至杀害父母兄弟姐妹;有的智力发育迟滞患者受人教唆杀害无辜群众。如此等等,我们认为应该取消精神病人犯罪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2012 年10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该法特别强调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消极的权利和积极的权利。消极的权利保护包括要求不作为或不受侵犯的权利,如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积极的权利保护包括要求作为或得到保障的权利,比如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但是,该法并没有与刑法进行衔接,没有规定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原则。这就造成了片面强调保护,而忽视责任。正常人必须得到恶有恶报,而精神病人却不可以恶有恶报。单纯强调保护弱者,却导致所谓强者成为受害人。
目前刑法规定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按照我们的思路,精神病人犯罪必须接受公民同等刑事处罚。判刑以后,轻度精神病罪犯继续由家属或监护人或者监狱监管,重度的则应设立精神病罪犯监狱,既是精神病院又是监狱,治疗和服刑同向同行,如此方可减少普通公民的生命威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精神病人人道主义关怀。这样有利于平衡身体疾病严重患者服刑的失衡感。在精神病罪犯监狱,配备专门的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咨询师,再配备狱警,就会形成更好的监管体系。如此设计有利于减轻基层派出所和社区服务机构的压力。
总而言之,虽然中国有精神疾病患者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鉴于精神疾病患者犯罪问题日愈突出,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既不符合被害人的人道主义公平,也不符合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需要修改法律,取消精神病人犯罪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既能解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复杂程序问题,也能防止某些富豪阶层和无良法官律师借机帮助罪犯逃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