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杰
(南京体育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14)
从竞技体育进入中国开始, 兴奋剂也如影随形地进入中国。 兴奋剂 (doping) 的概念最早在1964 年召开的国际运动医学会的兴奋剂会议上被提出并定义为: 参加竞赛的运动员使用任何异体物质, 或以不正常的药量和不正常途径进入机体内的生理物质, 试图人为地以不正当的方式提高其在竞赛中的运动成绩等行为。 而 “使用违反体育和医学科学的道德规范,包括使用被禁用的药物制剂和被禁止使用的方法”[1]是当今学术界对兴奋剂的概念较为趋同的认识。 我国反兴奋剂治理经历了彷徨企图、 拨乱反正、 严查重罚、 深化完善、 综合治理五个阶段。 反兴奋剂工作也经历了从理论研究上升到法制建设、 从隶属机构到专职机构、从学习国外到展示中国技术的飞速发展。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 兴奋剂不断借助科技力量变换存在形式。 本文立足于近十年反兴奋剂的研究, 从反兴奋剂管理、 教育、 法学、 检测四个方面展开梳理, 寻找研究中的不足、 提出展望, 实现我国拿 “干净金牌” “道德金牌” “风格金牌” 的目标。
反兴奋剂管理贯穿整个反兴奋剂实施管理过程。 当前我国兴奋剂相关研究主要从兴奋剂源头管理、 检测程序管理、 反兴奋剂组织机构管理、 反兴奋剂人才队伍管理等4个方面进行。
根据供需理论, 兴奋剂之所以能够伴随竞技体育而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兴奋剂的生产商能够从售卖兴奋剂的过程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因此, 有关学者就提出从药源食源管理, 从生产、 销售、 流通着手, 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其源头治理。 食品药监部门、 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反兴奋剂机构对于兴奋剂的调查、 追踪与查处, 及时阻断兴奋剂的生产传播[2]。 关于兴奋剂检测程序, 近年来争议不断。 由此引发了检测流程是否应该公开、 整个检测过程是否暗箱操作、 检测人员是否符合具备真正的检测资质、 检测的结果是否存在数据的修改、 检测的方法及手段是否科学有效等质疑[3]。 关于检测流程的公开化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方面赞同检测流程公开化的有关学者认为,检测的公开化是最大权益去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 竞赛公平, 也是重塑竞技体育社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4]。 另一方面则拒绝检测过程公开化, 认为检测过程公开化是对于运动员隐私权的侵犯, 违背了当前体育对于人权的保护[5]。 同时将整个检测流程公开化, 从而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研发并使用兴奋剂, 使反兴奋剂工作始终处于被动状态。
我国反兴奋剂管理模式接受 “行政管理的社团自治”模式, 形成了 “纵横交叉, 上下联动” 的治理格局[6]。 反兴奋剂管理体制经历了4 个阶段, 形成了政府主导、 各负其责、 依法管理、 有效运作的局面, 这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反兴奋剂中心接轨。 我国27 个省份陆续成立了反兴奋剂机构, 各个单项协会也积极响应反兴奋剂管理要求。 由于各省份之间存在体育发展指标竞争, 为避免这种盲目竞争所产生的组织腐败问题, 学者提出实行政务公开、 成立监察组织及建立公众检举等措施, 设立行政问责机制, 加强反兴奋剂有关机构的纯洁管理[7]。 新修订 《体育法》 中也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卫生健康、教育、 公安、 工信、 商务、 药品监管、 交通运输、 海关、农业、 市场监管等部门, 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 教育工作, 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大部分研究是立足于国家政府统一领导下, 以有关机构、 单项协会所作出的积极应对措施展开研究。 但是随着当前群众体育赛事增多, 注重自上而下引导时也需要立足于社会基层组织自下而上的反兴奋剂管理建设。
反兴奋剂研究作为一种交叉研究, 人才需求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相关学者指出积极建设反兴奋剂人才培养体系,做好学生专业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衔接, 敦促学生参与到国际反兴奋剂事务中去, 从而更好地参与到我国反兴奋剂事业中[8]。 但是对于反兴奋剂人才的培养, 却忽略建设人才体系过程中各个领域间的关系。 因此需要立足于不同的领域,重视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 促进各领域的沟通交流。
教育是应对使用兴奋剂的主要措施。 通过反兴奋剂教育, 可以提高人们对兴奋剂的认识, 使人们积极主动抵制服用兴奋剂, 从根本上解决服用兴奋剂等问题。 反兴奋剂教育主要从学校体育、 群众体育、 职业体育等方面展开。
随着学校体育不断发展, 学生服用兴奋剂的现象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体育的中考、 高考与单招考试中。 学校体育使用兴奋剂违反了体育道德, 摧残学生诚信品质建设,而且对学生的生长发育危害极大。 学者们针对学校体育中反兴奋剂的建设提出了建议。 体育教师作为反兴奋剂教育的主要知识来源, 建设 “纯洁体育教师” 可以在体育教师聘用时增加反兴奋剂相关内容的考试, 还可以通过定期的教师培训增加体育教师的反兴奋剂知识储备。 学校也可以通过主题班会、 知识竞赛等形式做好反兴奋剂的教育工作[9]。体育中高考及单招考试需要进行兴奋剂的常态化检测, 还要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做好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10]。 反兴奋剂在学校的教育对象应该多样化。 如建立学校宣传栏, 便于全体教职工的学习, 在校园营造良好的反兴奋剂氛围。
随着群众体育不断步入大众视野, 体育对人的身心健康作用愈发突出。 各民间组织频繁举办赛事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也积极推动群众体育发展, 学者们在对孙杨案件中提到: 人民群众关于反兴奋剂存在概念不清、 认识不深等问题, 但是兴奋剂又容易在群众中产生巨大影响[11]。 滥用兴奋剂易损害身心健康、 降低人民群众体育参与度、 养成社会不良风气。 因此政府要正确积极地引导群众, 加强对反兴奋剂的认识。 群众体育组织与地区单项协会举行赛事活动要严格把关, 坚决杜绝使用兴奋剂。 社会媒体要真实客观地报道反兴奋剂工作, 做好宣传教育, 提高人们对反兴奋剂的认识,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风气。
竞技体育是兴奋剂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当前竞技体育不仅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而且展现国家的经济实力、 科技水平、 生活水平、 国民素质等。 竞技体育反兴奋剂是群众体育、 学校体育反兴奋剂的标杆, 倘若竞技体育中服用兴奋剂泛滥, 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也将受其影响。 有关理论研究表明: 竞技体育中反兴奋剂教育的主要对象为教练员与运动员, 尤其要重视年龄较小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教育[12]。 运动团队学习反兴奋剂知识, 做好兴奋剂预防工作是切断兴奋剂在竞技体育领域传播的有效途径。 鉴于反兴奋剂对于竞技体育的特殊地位, 反兴奋剂教育在竞技体育的开展应逐步细化。 由于运动员与教练员忙于训练工作, 反兴奋剂工作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个潜意识的概念性问题, 但是要想真正达到反兴奋剂教育目的, 相关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教练员应坚决抵制使用兴奋剂, 运动员需要建立反兴奋剂的思想意识, 其他工作人员也要学习有关兴奋剂的知识, 坚持以思想为引领、 杜绝利益诱惑。 但仅仅上述依旧不够, 队医是竞技体育中反兴奋剂的最后一道关卡,把握着运动员用药及食品安全。 所以应该建立严格的队医问责机制, 让类似于拉杜坎的事件不再发生[13]。
2020 年1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 走私、非法经营、 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 《反兴奋剂入刑事司法解释》, 这表明我国正式将反兴奋剂纳入刑事法律[14]。 我国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法律体系, 反兴奋剂也被纳入法律的管辖范畴。 法学视角的相关研究主要从法理研究、 人权保证、 结果纠纷等方面展开。
反兴奋剂进入法律是有法理研究的必要性。 反兴奋剂法理研究指出: 反兴奋剂的程序大于实质正义、 效率大于公平、 严格责任大于过错责任[15]。 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任何事情不存在绝对的肯定性, 反兴奋剂也无法做到绝对公平, 因此进行司法救济成为法理研究的重要突破口。 在救济、 执法过程中需要体现人文关怀, 坚持公正作为法律救济的永恒性原则, 注重对体育弱势群体的保护。
当前体育发展中虽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但争议依旧不断。 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运动员人身自由权、 劳动权、 知情权、 残疾运动员特殊权利、 治疗用药豁免权、 隐私权等问题上。 研究认为当前兴奋剂的检测程序对于运动员的行动追踪侵犯了运动员的人身自由权与隐私权。 兴奋剂的检测流程并未对运动员公开透明, 而运动员本身作为责任主体却不知情, 其检测流程又侵犯运动员的知情权[16]。 治疗药物豁免权认为过度保护运动员优胜权益会造成公共利益与运动员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17]。 综上所述, 关于人权的保护无非在于两点, 运动员人权保护到底是过多还是过少。 人权问题在当今世界备受争论, 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 文化、政治、 经济各有不同, 因此体育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受其影响[18]。 体育本身作为世界各国共同认可的交流方式, 要尽量做到兼容并包, 立足于各国人民对体育中的人权诉求,在维护体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 采取人性化的处理方式降低对人权的过度侵犯。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后的处罚结果纷争不断, 但是能够在起诉中胜诉的现象却极为少见。 一方面由于运动员本身在反兴奋剂过程中需承担自甘风险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这是维护兴奋剂法理的需要。 另一方面由于结果争议发生后的申诉程序不完善。 有关研究对结果纠纷提出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与申诉流程, 体育仲裁机构应在体育纠纷过程中保持独立性[19]。
兴奋剂本身是医药学研究的重点内容。 主要成分包括蛋白同化制剂、 刺激剂、 利尿剂掩蔽剂、 糖皮质激素、 B 激动剂、 肽类激素六大类, 种类的繁多导致反兴奋剂检测过程变得更加复杂[20]。 生物医药学主要从禁药名单、 治疗用药的豁免药物、 检测技术的更新、 证据的保留及对身体的伤害等方面进行研究。
禁药名单作为反兴奋剂工作的依据, 应该保证禁药名单的时效性, 关注新型兴奋剂的出现, 加大新型兴奋剂的动态研究。 各国要反复加强反兴奋剂的科学技术交流, 保持在禁药名单上的一致性。 中药作为一种复合方剂, 不能因为某味药所在禁用名单上而否认整个方剂的作用, 更不能因为反兴奋剂而抛弃中药治疗的方法[21]。 关于治疗药物的豁免, 要从成分、 含量、 组成深度剖析, 把握好禁用名单与治疗药物豁免之间的关系。 在兴奋剂检测技术上, 传统主要从基因、 蛋白质、 载体、 免疫反应方面进行检测。新技术是从基因表达谱、 蛋白质谱、 代谢谱、 活体内非入侵成像进行研究, 常用的方法是血检与尿检[22]。 当前有学者创新检测方法, 利用头发存在性质稳定、 易取材、 易保存、 时限长、 无创伤的优良特性进行研究[23]。 我国目前也在反兴奋剂检测技术上取得了巨大成效, “干血点采集技术”为世界反兴奋剂贡献了 “中国智慧” 与 “中国力量”[24]。最后, 关于兴奋剂对人体伤害的研究是反兴奋剂研究的研究重点。 不同种类兴奋剂对身体影响是不同的, 使用兴奋剂会导致精神致幻、 性发育不良、 器官功能性损耗、 身体机能下降等问题[25]。 但还有很多是隐藏的伤害, 只有在长时间的运动过程中才能显现。
兴奋剂管理主要包括兴奋剂源头管理、 检测程序管理、相关机构管理、 理论管理、 人才队伍管理等。 源头管理主要包括药源食源上的生产、 销售、 传播、 使用。 除此之外,还应该注重兴奋剂禁药名单的药物动态, 从根本上切断兴奋剂的生产制造。 体育竞赛是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人体竞技能力的综合表现。 倘若体育竞赛连最为根本的竞赛公平都难以保证, 那么竞技体育也就丧失了它存在的意义。 因此, 检测过程在保证人权、 体育公平条件下应实现最大化的公开。 兴奋剂管理模式应加强顶层设计, 立足社会基层组织, 实行自下而上管理。 从农村村委会与城市社区两个方面着手, 建立基层反兴奋剂组织体系。 兴奋剂理论建设还需结合中国具体实际情况, 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建设反兴奋剂理论体系; 针对当前人才培养中专业分离的问题, 实行跨领域的人才培养, 增强人才的沟通交流。
关于反兴奋剂的研究已经从不同领域, 不同角度展开了许多研究, 当前研究反兴奋剂的角度多, 但在面对兴奋剂事件发生时依旧无法及时应对、 高效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备受质疑。 质性研究将研究对象置于实践中, 分析事物本质特征。 因此立足于反兴奋剂的具体事件中, 采用量化研究与质化研究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法, 将影响反兴奋剂的各个要素置于具体的动态事件中, 从而高效合理地处理兴奋剂事件, 井然有序地建设反兴奋剂体系。
反兴奋剂的立法一直是研究的重点, 立法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但是在理论建设过程中应该加强反兴奋剂法学理论实践, 通过预设实践过程更好地检验理论的可行性。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应注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 建立相关法律援助, 处理好运动员权益保护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建立高效合理且富有人性化的立法体系。 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的研究已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但是对于反兴奋剂执法体系建设却略显不足, 应该加强服用兴奋剂后的执法流程研究, 完善仲裁机制建设, 借鉴国外反兴奋剂执行处理的方式方法。 强化我国执法能力建设, 构建高效执法体系。
当前反兴奋剂研究主要集中在竞技体育, 部分学者关注学校体育与群众体育中的反兴奋剂问题, 但是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反兴奋剂问题均以预防教育为主。 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领域服用兴奋剂并不少见, 只是相比于竞技体育使用兴奋剂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小。 这导致在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中使用兴奋剂被忽略, 应该将反兴奋剂研究范围进一步扩大, 严格规范处理好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中服用兴奋剂的行为, 完善我国反兴奋剂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