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惜群,陈小丹
(湘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1]71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文化形态,网红文化借助不断涌现的网络媒介和平台迅猛扩张,呈现泥沙俱下之势,其日益凸显的负面影响消解了网络正能量、干扰了社会主旋律。但在理论上,关于网红文化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应有的重视,尤其是对其本质属性、生成机理、流变规律等重要理论问题缺乏系统深入的探究;在实践中,对网红文化价值的认识存在误区,治理实效性亟待提升。由此可见,关于网红文化及其治理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
“要弄清楚一个概念的含义必须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着手。”[2]要弄清何为网红文化,也应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着手,即在界定内涵中揭示其本质,在分析类型中廓清其外延。
网红是网络红人的简称,主要指由于自身独特的思想或行为在较短时间内走红于网络,并拥有大量粉丝的网民。网红文化是由网红以互联网为媒介生产的一种网络文化,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网红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称,包括网红服饰、网红地点、网红食品等物质成果和网红观念、网红思维、网红心理等精神成果;后者仅指网红所创造的精神成果。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网红文化。
关于网红文化的本质,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揭示:第一,与其他文化一样,网红文化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文化是“人肯定自我和表现自我的方式、手段。从实践主体的本质上讲,文化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3]35。网红文化是网民肯定、表现、确证自我的方式和手段,是网民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同时也是网民的需要、愿望、偏好等主观目的见之于网络空间的产物,是网民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成果。第二,与其他网络文化一样,网红文化亦是一种依托网络技术而生的符号性文化。网络文化在本质上是“以网络作为载体的现实人的一种存在方式”[4],如一度盛行于网络空间的丧文化、佛系文化、弹幕文化、二次元文化、宅文化等均以网络为介质生成和蔓延,并以典型的风格标签和话语方式标榜自身。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红文化同样以网络技术为载体,以各种符号表达为形式,以粉丝群体的形成和聚合为基础,以契合受众需求的内容输出为根本。第三,与其他网络亚文化一样,网红文化也彰显出其创造主体一致的身份建构、价值认同、行为模式。网络亚文化在本质上往往“以追求自我为中心,以一种高度的文化身份认同来传达自己对主流文化的抵抗决心”[5]。作为网红文化的创造主体,网红以提升关注度和浏览量为直接目的,这也是网红文化与其他网络亚文化的本质区别所在。当前,“互联网民众的热情讨论、传播以及资本红利的竞相追逐使得网红由相对边缘的网络亚文化的位置进入到了更广泛大众关注的视野之内”[6]。网红的成长和培养模式逐渐成熟、传播的价值观念愈加多元,成为影响日益复杂的亚群体。部分网红在个人利益的诱导下堕入拜物教深渊,沦为功利化的忠实追随者,视浏览量和点击量为决定和实现个人价值的最终因素,以一夜暴富等投机观念代替勤劳致富等实干精神,将网红文化打上功利化和同质化的烙印,成为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的网络亚文化,其实质是“亚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被资本收编的反映”[7]。因此,网红文化本质上是网民利用网络技术吸引流量、获取利益而创造的一种新兴的网络亚文化形态。
外延是指事物的边界或范围。网红文化涵盖广泛,难以将其逐一列出。正如我国著名哲学家黄楠森在论述文化的外延时所说:“我们无法把文化所具有的具体的分子一一指陈出来,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根据其内涵来分门别类地列举其各个组成部分。”[2]本文亦尝试从价值取向、内容主题、表现形式等方面廓清网红文化的外延。价值取向是判定不同性质网红文化的首要标准,从与主流价值取向的关系角度,可将网红文化分为正面型、中立型和负面型三种。正面型网红文化与我国主流价值取向同向同行,有利于壮大我国主流思想舆论阵地;中立型网红文化处于正面型与负面型网红文化之间,其价值取向模糊摇摆;负面型网红文化与我国主流价值取向背道而驰,是网络空间的负能量和反文化。按内容主题可将网红文化分为科普型、娱乐型、电商型、美食型等。按表现形式可将网红文化分为文本型、图片型、音频型、视频型、综合型等。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准确把握网上舆情生成演化机理……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1]13网红文化是以网络为媒介而生成演化的一种文化现象,揭示其生成机理、把握其流变规律是有效治理网红文化的重要前提。
网红文化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其生成是网络技术、利益驱动、受众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网络技术:网红文化生成的前提条件
作为网络技术的衍生物,网红文化因网而生、因网而增、因网而变。一是网络技术的无中心性为网红文化的生产提供了潜在主体。无中心并非没中心,而是多中心。作为高度离散化和扁平化的信息系统,网络空间中任一服务器自成节点,网民凭借IP地址即可成为能够独立发布信息的潜在“麦克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源”[8]316,从而改变了传统的金字塔式传播格局。同时,网络技术的虚拟性赋予网民性别、年龄、职业、性格等身份特征较强的隐匿性和可塑性,使网民的个性得到了极度的张扬,为网红文化的生发提供了潜在主体。二是网络技术的超时空性为网红文化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捷通道。“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1]35,尤其是随着5G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空间中的万物逐步实现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为网红文化的传播开辟了无缝衔接、双向便捷的渠道。与此同时,网络传播无远弗届的特点为网民的迅速蹿红和持续曝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提升了网红文化的传播速度和辐射范围。三是网络技术的更新迭代为网红文化的存续创造了多重样态。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升级与迅猛发展,网络信息的生产和接收方式经历了搜索引擎时代、社交网络时代、移动自媒体时代等,网红文化的内容表现形式随之呈现出图文时代、短视频时代、直播时代等代际更替,表现样态持续丰富;由于移动终端技术的快速普及,网红文化的传播和消费平台亦经历了从桌面端向移动端的拓展与延伸。
2.利益驱动:网红文化的内生动力
利益诉求既是人们思想形成的基础和行为发生的动力,也是人们一切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187人们的利益诉求是复杂多元的,包括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等,其中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决定个人在集体中的利益倾向与利益表达,决定其如何在“小我”与“大我”之间进行抉择与取舍。网红是创造网红文化的核心主体,其利益诉求和利益倾向的不同决定着网红文化的类型和性质的差异。奉行个人主义的网红或网红孵化机构一切从个体利益出发,“小我”为先,将走红网络视作获取个人利益尤其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捷径,不择手段地博眼球、引关注、蹭流量,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的原则,忽视、漠视甚至无视集体利益,从而沦为负面型网红文化的生产者;而奉行集体主义的网红或网红孵化机构一切从集体利益出发,“大我”为先,在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同时,时刻将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摆在首位,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必要时选择牺牲和放弃个人利益,维护和保全集体利益,从而成为正面型网红文化的生产者。
3.受众需求:网红文化生成的重要推力
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和动力,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同样,没有受众的需求和消费,网红文化的生产就没有动力和市场。“网红群体之所以能够发展到如此现象级的程度,并能够不断扩张延续生命力,从根本上讲是契合了受众群体的内在心理需求,从而引发了一场场网络空间下的受众集体狂欢。”[6]受众的追捧和粉丝的聚集意味着关注度的提升与流量的聚合,这是某人、某物、某事件成功走红的重要条件,也是网红文化生成与传播的重要推力,而偏离受众需求的文化就会失去关注、丧失流量、丢失市场,最终也无法真正“红起来”。网红文化的消费群体即受众主要是网民,《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10],如此庞大的潜在消费群体为网红文化的生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人的个性化需求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不断发展,由于元宇宙、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网民的需求呈现出个性化、多元化、多层级的发展趋势,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并存、低级需求和高级需求交织、大众需求和小众需求共生,由此催生了多元、多样、多变的网红文化新样态。部分网民的需求合乎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之要求,表现出追求真、善、美的自我成长、自我发展、自我进步等高层次需要,由此产生对正面型网红文化的需求;而部分网民的需求违背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之规范,表现出沉迷假、恶、丑的不明真假、不辨善恶、不分美丑等低层次需要,给中立型和负面型网红文化的生产和传播提供了空间。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提出了“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11]435的重要论断,阐明了运动与物质的关系,揭示了自然界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成为唯物辩证法运动观的重要内容。唯物辩证法主张一切事物处于运动变化之中,运动和变化是绝对的,静止和不变是相对的。网红文化作为网络空间中客观存在的新现象,自产生以来在多种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其内容和形式、质和量处于不断的流变之中,其流变方式主要包含两种类型:量的流变和质的流变、内生性流变和外引性流变。
量的流变是指在不改变根本性质的前提下,网红文化在传播空间场域、依存平台、表现形态等方面的变化。由于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升、网络技术更新迭代的不断加速和网民受众个性张扬的不断凸显,网红文化在空间场域和依存平台上经历了从桌面端向移动端的迁移、从主流媒体向自媒体的延伸;在表现形态上经历了从单一的文本或图片等形式向音视频综合体等形式的发展,从网红主导向受众参与的双向互动模式转变。质的流变是指不同价值取向的网红文化相互之间的转化,主要是指正面型、中立型、负面型三种不同性质网红文化间的相互转化。
内生性流变与外引性流变分别指由内部条件和外部因素,即内因和外因引起的网红文化在质和量上的变化。引起网红文化流变的外因主要包括网络技术的更新、网民规模的扩大、外部思想文化的渗透、社会规范的改变等;内因主要指网红文化的生产主体网红和传播、消费主体网民等的综合素养的变化、思想观念和价值立场的转变等。在事物的运动变化中,作为依据的内因和作为条件的外因都会导致事物的流变。在考察网红文化的流变时,要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合理利用内生性和外引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着力实现中立型和负面型网红文化向正面型网红文化的成功转化;另一方面,要防止正面型和中立型网红文化向负面型网红文化的蜕变。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张图、一段视频经由全媒体几个小时就能形成爆发式传播,对舆论场造成很大影响。这种影响力,用好了造福国家和人民,用不好就可能带来难以预见的危害。”[12]356以网络为介质的网红文化,同样是一把双刃剑,既具有正价值,也具有负价值。因此,必须客观认识、理性审视、辩证分析网红文化的价值,防止和反对两种极端的观点,即对网红文化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
网红文化的正价值是指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助推经济发展、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满足网民精神文化需求等功能与属性。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经济的发展。网红文化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提升了经济运行活力,具体表现在提供就业岗位、帮扶地方产业、带动消费需求等多方面。一是提供就业岗位。据人民网报道,“以直播带货等为主要形式的网红经济,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也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催生了直播销售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职业。据统计,我国互联网营销从业人员已超1000万人,相关机构增长迅速。”[13]另一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网红孵化机构已从2015年的160家增长至2020年的28000家,且90%以上的头部网红都已被其收入囊中[14]。二是帮扶地方产业。门槛低、收益快、需求广、潜力大的网红产业不仅提供了大量工作岗位,还直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如以策马雪原走红网络的“网红副县长”贺娇龙,“2021年,贺娇龙及其团队和助农企业帮助贫困企业直播带货已经突破1.4亿元,带动直接就业人数2000多人,万余名老百姓实现了增收。”[15]三是带动消费需求。随着直播电商模式的逐步发展和日趋成熟,众多直播带货类网红通过各类直播平台推销商品、打造消费场景、刺激消费需求,有力地激发了经济发展的新潜能。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仅2021年10月20日当天,头部网红“口红一哥”李佳琦就创下了近107亿元的直播间累计交易额[16],刷新了直播带货的记录。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治民主化进程。“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1]4网民主动参与表达是网络互动形成的必要环节,网络空间已成为倾听民意、排解民忧、惠及民生的重要窗口。某些幽默诙谐、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网络段子凭借亲民的内容与多样的形式备受网民推崇和欢迎,一经产生就容易被广泛传播,成为风靡一时的网红段子,其爆发式传播背后是对社会现实的折射,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在引导网络舆论、左右议题设置、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等方面展现的能量不容小觑。如近期在网上名声大噪的“丁义珍式窗口”,借用热播剧《人民的名义》中的故事情节,迅即引起网民的共情与共鸣,网民纷纷参与曝光类似的真实经历与体验,反映了某些公共部门服务理念和意识上的不足,讽刺了少数工作人员“口号响当当、服务冷冰冰、办事慢腾腾”[17]19的歪风,折射出个别权力机构少作为或慢作为的“懒政”现象。“丁义珍式窗口”走红后,不少机构和部门立即对标自纠、主动整改、严肃查处,实现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监督走实、走深、走心,将网络政治民主化进程逐步向前推进。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呈现迅猛上升势头,总体趋向多元、多层、多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必须抓好文化建设,增加社会的精神文化财富。”[12]104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提升了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日益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网红文化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文化,其内容多元、形式多样,尤其是众多正能量网红所创造的网红文化为网民提供了营养丰富的精神食粮,成为众多网民赞不绝口的精神财富。如2020年百大UP主最高人气奖“网红教授”罗翔致力于与网民进行法律对话、普及法律知识,2021微博年度热点人物“田园网红”李子柒通过视频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河北爱迪生”耿帅利用废品向网友展示自己充满创意的手工作品,等等,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丰富的精神养分,满足了其精神文化需求,提升了其精神境界。
虽然正面型网红文化对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网民需求等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中立型尤其是负面型网红文化亦存在解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不良社会风气、阻碍网民健康发展等消极影响。
第一,解构主流意识形态。“网络空间情况复杂,主流当然是好的,但也有很多杂音噪音,甚至有很多负面言论。”[1]49作为一种网络亚文化,网红文化内部亦存在诸多“杂音噪音”,一旦站在主文化的对立面,则成为危害十足的反文化,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影响力、凝聚力。如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网红自媒体“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戏谑侮辱董存瑞等革命烈士的视频,“斗鱼一姐”陈一发儿在直播中调侃南京大屠杀等民族之殇,“情感教主”Ayawawa发表关于慰安妇的不当言论,坐拥数百万粉丝的网红“机智的党妹”身着日系妆扮在旅顺博物馆门前跳日本宅舞,网红“小贤Jayson”在中印边境戍边英雄墓前摆拍,等等,这些网红对民族英雄和历史没有丝毫敬畏之心,为吸引眼球,公然亵渎英烈、罔顾事实、篡改历史,虽已被平台封杀,但其不当言行侵害了英雄名誉、伤害了民族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网络爱国氛围,其生产和传播的负能量网红文化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二,传播不良社会风气。社会风气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拥有广泛影响力的行为方式”[18],亦称风俗,其有好坏之分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国家治理成效。“俗美则世治且安,俗颓则世危且乱。”[19]24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性、盲目性、滞后性和部分网红个人素养不高等原因,败坏社会风气的思想及言行在网络空间中持续存在且隐匿扩散,污染了亿万网民的精神家园、阻碍了网络文明建设、动摇了社会认同根基。盛行于网红文化中的审丑趋势即是传播不良社会风气的典型代表。在竞争日趋激烈、同质化内容泛滥的环境下,部分网红为求生存和博出位,利用大众审美疲劳和猎奇心理,在主流审美趋势下反其道而行之,以丑为美、标新立异、哗众取宠,生产出数量庞大的低成本、碎片化、无营养的网络精神垃圾。如提出无比苛刻征婚条件的早期网红“凤姐”、雌雄难辨的吃桃男“风小逸”、刻意扮丑收割流量的土味网红“郭老师”、假信佛真带货的“佛媛”、低俗搞怪的“贵州牙妹”、以方言骂人赚取流量的“铁山靠”等,这些信丑、崇丑、行丑的网红,或怪声怪气,或扭捏作态,或轻浮粗俗,成为与主流社会相偏离的异质群体,他们将俗、怪、丑奉行到底,将流量至上奉为圭臬,无视规范、忽视集体、蔑视权威,拒斥理性与崇高,为实现自我营销极尽丑恶之态。“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永无耻矣。士不知耻,为国家大耻。”[19]24某些追求和传播病态审美的网红,知丑行丑,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其思想和言行成为荼毒网民的精神鸦片,污染了网络生态,败坏了社会风气。
第三,妨碍网民健康发展。在眼球经济时代,流量意味着收益,为成功实现流量变现,无下限地使出浑身解数博眼球、蹭流量、引关注的网红屡见不鲜。通过直播带货等途径实现“一夜暴富”的网红亦不在少数,其巨额收入远超普通工薪阶层,使得部分网民对网红这一群体趋之若鹜。尤其是正处于人生“拔节孕穗期”的青少年群体,囿于认知水平和能力,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处于形成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在部分网红极力宣扬“颜值即正义”“金钱万能”等错误价值观念的诱惑和误导下,极易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低门槛和高收益的网红职业被部分青少年视为实现人生梦想的“捷径”,甚至有人提出“读书不如当网红”的口号。一项直接针对95后群体的调查显示:“54%的受访者渴望当网红,排在其后的是配音员、化妆师、Coser(专业角色扮演者)、游戏测评师等职业。”[20]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两千多名受访者中,“56.1%的受访者认为,对尚在成长中的青少年群体来说,‘网红’会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偶像选择上,‘网红’乱象会导致他们误入歧途”[21]。网红文化乱象危害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荼毒其心灵、消磨其意志、妨碍其成长,成为阻碍网民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1]71中立型尤其是负面型网红文化损害了人民利益、污染了网络生态,因此,在建设和壮大正面型网红文化的同时,要立足价值引领、利用技术过滤、强化法律规制、重视道德教化、注重产品涵养,引导和转化中立型网红文化,打击和惩治负面型网红文化,为亿万民众打造网上美好精神家园。
习近平同志指出,核心价值观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22]109,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23]5。网红文化治理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坚持以主流价值观引领其发展方向,即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价值导向,引领网红文化向上向善。
第一,坚持价值互动与利益驱动相协调。网红文化是网红多元利益诉求驱动的产物,是多元价值观念在网络文化中互动的结果,体现了网络意识形态在价值层面的多元性、互动性和斗争性。在网红文化治理实践中,要加强价值层面的引导,将广大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充分肯定多元价值观念实时互动的现实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网红复杂多样的利益诉求并及时介入,引导网民认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之间的关系,明确治理主体与网红共同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凝聚治理主客体的价值共识,实现二者价值协调。第二,坚持理论宣教与实践践行相同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红文化建设要将理论宣教与实践践行同步推进,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方面,要采取理论学习、新闻报道、专家讲座、群众讨论、广告投放、影视展播等公开宣传的方式,利用互联网构建主流意识形态大众化传播格局,加速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网、入脑、入心,使其内化于心,真正成为凝聚不同性质网红文化的根本共识;另一方面,要推动正面型网红文化的创造与创新,通过举办各类文化实践活动,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红文化的生产、传播和消费主体的实践活动之中,使其外化于行,真正成为网民尤其是网红自觉的价值追求。第三,坚持价值规范与价值示范相融合。价值规范是通过制定纪律公约、进行专项惩治、实施行业整顿等硬性方式,规范网络信息的算法操控与内容供给,及时整治和处理负面型网红文化,警示处于价值立场模糊地带的中立型网红文化,降低网红文化的负价值,引领其向上向善。价值示范则是通过选树价值立场坚定、价值观念正确的网红,借助榜样力量,发挥正面型网红文化的积极效应和价值示范作用,带动行业内其他网红和行业外网民受众提升价值追求,引领网红文化健康发展。只有坚持“软硬兼施”,将硬性的价值规范与柔性的价值示范相结合,实现二者有机统一,方能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网红文化的引领成效。
如前所述,网红文化因网而生、因网而增、因网而变,因此,在其治理实践中要利用网络技术过滤网红文化中的“雾霾”,实现以技治技。详言之,治理主体要依据治理目标,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字符串匹配以及机器学习等技术对相关信息进行特征扫描或归类处理,结合用户需求及过滤模板进行相似度匹配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实现信息监管,及时过滤负面信息,构建网红文化治理的现代化、数字化、智能化体系,提升治理效能。
以网络过滤技术净化网红文化,必须严把网络信息的出口和入口,运用分级预警技术、动态过滤技术和综合防控技术,筛查信息源头和监督传播过程,实现对网红文化的闭环管控。第一,分级预警。为提升网红文化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将网红文化的具体信息内容划分为若干等级,为治理主体提供依据。相关党政部门和网络平台等治理主体可从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是否可控等方面依据治理目标设置相关内容分级标准,细化行为标准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实时量化评分和级别评定,设置用户访问限制,及时阻断和拦截不实和不良信息,研判网红文化的发展趋势,压缩中立型和负面型网红文化的生存空间,拓展正面型网红文化的阵地,构建网红文化健康发展的信息场域。第二,动态过滤。动态过滤就是依据关键词对网络信息进行实时把控和监督,实现对网络信息的识别、判断、归类和处理。动态过滤依据介入的时机可分为在准入时进行处理的主动过滤和后期传播时拦截的被动过滤等;依据过滤位置可分为侧重于服务器端和代理端的上游过滤和侧重于客户端的下游过滤等;依据过滤主体可分为用户、运营商、管理员的协同过滤等;依据过滤对象可分为内容、网址、平台以及混合过滤等;依据实现方式可分为基于软件、浏览器和专门引擎过滤等,是及时筛选网红文化中负面信息的有效手段。第三,综合防控。综合防控主要是指相关治理部门和机构利用网络侦查评估技术,以信息举报和通报为平台,定期开展针对网红的信息审查、执法检查、整治行动,排查负面隐患,对相关个人和平台及时约谈和处罚;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搭建网红文化治理的预案数据库,创新网络舆情采集、抽取、识别、分析及监控技术,提升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构建网红文化管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综合化、法治化、制度化防控体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1]45。网红文化长久、持续、健康的发展也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专项治理能力、维护网络空间公平正义、提升网民法治素养,规范网红文化主体言行,净化网红文化发展环境。
第一,科学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要充分发挥法律对网红文化的规制作用,首先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迄今,我国关于网红文化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已施行的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网民尤其是从事网络直播行业网民的权利与义务,为网红文化的治理提供了法规依据,但这些法规多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有待提高,且已有的政策法规无法全面覆盖网红文化,仍存在法律规制的盲区,急需制定专门针对网红行业及其中介机构运作的法律规范等。第二,严格执法,提高专项治理能力。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对中立型和负面型网红文化的导引和规制作用,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持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抓严抓实“清朗”等系列网络生态专项治理行动,及时警示价值取向模糊、价值立场摇摆的网络红人,从重打击色、丑、怪、假、俗、赌等各类网红乱象,对违法违规的网红、MCN机构、网络平台等相关主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加大惩治力度,提升网红违法成本,积极营造法治化网络空间,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红文化生态。第三,公正司法,维护网络空间公平正义。“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24]141公正司法是维护网民权益和网络空间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基于粉丝圈层的存在,涉及网红的相关案件更易产生强烈的社会效应。因此,在司法理念和实践层面要防止司法不力和不公,要将公平正义贯穿到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避免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力;要打造专业廉洁的司法队伍,构建系统、高效、全面的司法机制,维护网红文化治理中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第四,全民守法,提升网民法治素养。“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5]135部分网红的法治素养不高是影响网红文化有序健康发展的现实障碍,因此,提高网红的法治素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理网红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红文化生态的重要环节。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广和教育力度,结合实际开展普法类实践活动,建立健全网红信用档案,将法治素养作为考核和评价网红的重要标准,把法治基因融入网红血脉,实现网民尤其是网红自觉尊法守法护法用法,营造网络空间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氛围。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26]145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不仅要发挥法律法规的外在约束功能,更要充分利用伦理道德的内在教化作用。“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1]155相关法律法规能强制规范网民的言行,但无法从根本上实现网民言行的自觉与自律,只有注重发挥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塑造网民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网民的思想认识问题,提升网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滋养网红文化发展生态,促进网红文化健康发展。
以伦理道德滋养网红文化发展生态,应从提升网民道德认知、增强网民道德情感、锻造网民道德意志、端正网民道德行为等方面着手。一是重视网络道德教育,提升网民道德认知。道德认知是对道德规范的理解和把握,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的起点。要依据客观实际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网络平台及网红行业的道德规范,充分嵌入沉浸式、云主播、云平台、短视频等方式创新网络道德的线上教育模式,举办网络道德知识竞赛、培训讨论等线下普及活动,形成线上线下教育合力,推动网络道德规范内化为网民的自觉追求,减少网民对网络道德的认知模糊与偏差。二是注重人文关怀,增强网民道德情感。道德情感是道德品质形成的催化剂,崇高的道德情感能为道德认知向道德行为的转化提供不竭动力。要实现网红文化的持久高效治理,应为网民提供全面的心理辅导和人文关怀,陶冶网民道德情操,以情感共鸣强化网民道德底线,培育网民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激发网民对正面型网红文化的钟爱、对中立型和负面型网红文化的憎恶。三是加强网络道德实践,锻造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的道德意志。道德意志是道德认知向道德行为转化的必要条件,坚强的道德意志能够提升网民自觉防御和抵抗外部诱惑的能力。作为网络原住民,青少年网民群体是网红文化的重要生产者、传播者和消费者,要将网络道德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青少年网民道德意志的培养提供坚强的理论支撑,同时注重实践养成,在创设选择情境中不断提升青少年网民的道德判断和选择的能力,锻造坚强的道德意志,发挥其自觉能动性,引导其主动拒绝和抵制中立型和负面型网红文化。四是推进自律与他律,端正网民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直接体现,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的落脚点。不仅要引导网红及其所属平台定期开展自我省察、反思、批评,端正行为动机,及时进行自我规范和调整,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坚守道德原则、恪守道德底线,还要充分发挥外部机构的监督作用,包括利用相关规范条例等约束网民的道德行为,借助有关部门、平台机构、学校家庭、其他网民等外部力量监督网红的言行举止,凝聚全网之力,将网红文化中的道德失范现象公之于众等。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不仅提出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之一,还将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上升至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层面,并就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的重要指示[27]。因此,繁荣发展网红文化也必须创作更多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网络文化精品力作,满足网红文化的生产、传播和消费主体即网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涵养网民综合素质、提升网民精神境界、丰富网民的精神世界,实现网络物质文明和网络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一,以内容健康的网络文化精品浸润网民精神世界。习近平同志叮嘱:“不让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无节操的垃圾淹没我们的生活。”[28]17网络文化作品承载着浸润网民精神世界的社会责任,但网红文化发展过程中接连出现无底线、无节操的乱象,成为污染精神家园和网络生态的“垃圾产品”,必须不断推出网络文化精品予以有力回应和坚决抵制。网络文化精品在内容上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根植现实、源于生活、服务群众,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极具思想性、人民性、时代性的网络文化精品充盈网民的生活,浸润网民的内心世界,提升网民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感和信服感,引导网民主动清除网红文化中的“垃圾产品”,自觉生产、传播、消费与主流意识形态同向同行的正面型网红文化。
第二,以形式多样的网络文化精品满足网民多元需求。“优秀作品并不拘于一格、不形于一态、不定于一尊,既要有阳春白雪、也要有下里巴人,既要顶天立地、也要铺天盖地。”[26]154形式是内容的表达和呈现途径,网络文化精品不仅要立足内容为王,也要注重形式为金,以生动活泼、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提升网络文化精品的吸引力、传播力、感染力,满足网民大众化和个性化的需求。既要利用日臻成熟的网络技术完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表达方式,运用AI(人工智能)、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XR(扩展现实)、MR(混合现实)等技术,打造形式新颖的网络文本、网络图片、网络音频、网络视频等网红视听产品,在形式和风格上推陈出新,扩大网络文化精品的覆盖面,满足网民大众化需求;又要注重网民参与,利用媒介交互、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算法等新兴技术,全面调查和深入了解网民的真实需求,围绕满足网民个性化需要,建构沉浸式、立体式、交互式线上线下体验场景,借助跨时、跨地、跨界的网络平台,开拓网民视野,提升网民对网络文化产品的识别和鉴赏能力,实现网民自觉远离低级趣味,防止负面型网红文化滋生蔓延,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