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传光
当美国哲学教授林奇在2006年提出“谁控制了信息和知识,谁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加以扭曲”①[美]迈克尔·帕特里克·林奇:《失控的真相》,赵亚男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 ,2017 年,第 VII 页。之后,仅仅十几年的时间,技术、资本与数据三股力量合流,凭借绝对统治权和压倒性资本优势创造出平台资本主义,并借助于同侪生产机制、数据自生长机制和生产性控制机制建构数据再生产体系。这使得比信息扭曲问题更需要警惕的事情出现了,那就是平台资本主义化身“数据利维坦”,利用数据强权主宰着政治、经济、社会中的“数据他者”,人们不得不与数据同构,与资本同态。当数据不再被视为副产品,而是成为资本竭尽全力收集、存储与使用的关键资源,不仅具有统计性还具有生产性时,人类文明数据化变迁中悄然衍生出了数据剥削问题。如果说“工业资本主义依赖于对劳动的剥削,交往资本主义依赖于对交往的剥削”,②Jodi Dean, Blog Theor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20, p.4.那么平台资本主义则依赖于对数据的剥削。
今天我们不仅要关注生产技术革新,更要关注技术革新背后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新变化。数据剥削实质上是一种隐匿性的社会关系的建构,关涉到个体的合法权利和社会正义。因而,澄清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剥削问题并在社会文明公共性建构中给予其正义批判,则成为时代新课题。这个课题的研究需要回应三个核心问题:一是为什么说平台资本主义隐匿着数据剥削?二是数据剥削在何种意义上是非正义的?三是数据正义如何建构?本文秉承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范式,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从资本逻辑的视域对数据价值化进程中的生产组织形态、劳动方式进行研究,希冀透过数据剥削的深层,对数据剥削的非正义性进行批判。
加拿大学者尼克·斯尔尼塞克是最早提出“平台资本主义”概念的学者,其目的就是用之探讨21世纪出现的数据生产、数据资本积累等数据价值化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生产形态和劳动方式变迁,描绘当代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依托数字技术新支点是如何进行资本运行和增殖的。简单来讲,平台资本主义是巨量数据存储、云计算、精进智能搜索算法等数字技术与新自由主义结合的产物,是资本通过数字平台对作为生产资料的数据进行“提取和控制”,以实现数据增殖的经济模式。显而易见,平台资本主义是以数字技术、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形态巨大发展,以及数字平台业务井喷出现为基础的。平台资本主义的一般性生产模式是数字平台通过投入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生成或收集大量原始数据,然后进行数据的分析、分类、清理,以及数据的一般化或标准化处理,形成可以直接被使用的数据产品或数字化服务。
与一些学者认为平台资本主义是“共享经济”“自营经济”,甚至是“数据共同体”“信息共同体”的判断不同,斯尔尼塞克认为平台资本主义具有隐性剥削的特征;英国学者福克斯也同样认为,平台的物质生产性在于受众的劳动被剥削并用作为商品出售给了广告商;英国诺丁汉大学的安德烈亚斯·维特尔认为平台资本主义存在马克思主义的“剥削2.0”版。那么,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增殖是通过数据剥削完成的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当然首先需要确定一种“剥削规范理论”。本文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依然有效,仍然可以作为大数据时代剥削问题的研究规范。
我们知道,马克思是把资本主义当作一种统治与剥削的制度加以理解的,资本是资本家和工人两个阶级之间以物的形式建立的社会关系,当资本家阶级垄断生产资料以及使用雇佣劳动,为了利润而进行生产的时候,这种包含剥削的社会关系就建立起来了。所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决定性特征就在于剥削——资本家通过剩余价值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在马克思那里,剥削既是一个纯粹描述性的概念,即指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的比率,同时也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的比率是否是剥削性的,取决于导致该比率之出现的基本结构的性质以及那些控制着剩余劳动的人。”①[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35页。在马克思那里,剥削是否成立,不仅要看有无剩余价值,还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要素。(a)占有:资本家对各生产要素的绝对控制和工人缺乏生产资料,形成了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b)强迫:工人为了维系自身以及自身的再生产所必需的商品,被迫同意资本家的霸权和控制,劳动力自愿交换工资仅是“现象”,是形式上的自由。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不在于低工资,而在于强迫劳动。(c)异化:工人被迫把剩余产品转让给他人。剥削不在于劳动产品的异化,而在于劳动异化。
毫无疑问,平台资本主义仍然是以价值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价值建构了平台资本主义的数字劳工生产、输出与创造数据,驱动着平台资本主义的生产与商业增殖。除此之外,在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增殖过程中,上述的三个要素是否存在呢?
第一,平台资本主义中平台资本是共享还是独占数据资源?斯尔尼塞克认为,“数据作为必须提取的原材料,用户的活动是这种原料的天然来源。就像石油一样,数据是一种被提取、被精炼并以各种方式被使用的物质。”②[加]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46页。也就是说,数据是“石油”,这是以数据驱动为特征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不断深入推进,数据构成数字时代经济活动基础要素的根本原因。但“数据石油”只有在“提取”“精炼”之后才能体现价值,这就要求对具体数据进行加工,其中首先要进行的加工就是数据资源化或“大数据化”。蓝江教授对此解释道:“数字化时代或者数字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是将一切都数字化,转化为一个可以进入到云计算界面的数据”。③蓝江:《数字资本、一般数据与数字异化——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4 期。可见,数据的资源化是数据资本化的前提,对于数据平台来讲,占有的数据越多,用途越多,数据积累叠加产生的交叉联动效应越强。故此,具体数据聚集为大数据,数据才有可能成为有效资源和生产资料。数字劳工生产出来的数据进入平台,经过加工生产变成流量数据之后就会产生可观的利润。“只有数据平台在处理大量流动的数据、数据在快速流动时,利润和效率才最高。”①David W.Hill, “Trajectories in Platform Capitalism”, Mobilities, vol.16, no.4, 2021, pp.569-583.正是如此,在数据资本化的推动下,当前正在出现“新圈地运动”——“数字圈地运动”,各类资本平台对原始数据进行隐蔽的、悄无声息的掠夺。这点很像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69页。
由于平台价值体现在它收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上,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思维必然是垄断和排他逻辑,不仅要大规模地收集数据,而且要在平台竞争中进行独家数据垄断,形成赢家通吃的寡占市场。事实上,2010 年以后就开始出现以平台为中心实现数据垄断和快速增殖的现象,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母公司、脸书等平台公司利用数据优势、技术标准、专利法案构筑行业壁垒,锁定市场优势,不断扩大垄断规模。③焦佩:《论平台资本主义的变与不变——兼评左翼的解决策略》,《探索》2021年第2期。与此同时,最初纳入平台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的数字劳工和社会公众被排除在数据所有权之外,资本控制的平台既没有蜕变成社会基础设施,更没有成为“共享数据平台”,数字劳工的数据平权诉求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第二,平台资本主义的数字劳动是强迫的还是自由的?我们知道,数字劳动逐渐替代传统劳动形态,成为维持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劳动形式。与传统劳动形态不同,数字劳动是在数字生产方式下,一种囿于社交媒介或互联网领域的数据信息劳动范式,劳动主体主要是数字用户,劳动形式主要是生产数据—流量。④余斌教授区分了五种类型的数字劳动,包括:在互联网和手机上通过数字技术软件进行的购物、社交和游戏等方面的活动;运用数字技术开发软件、设计制造硬件、收集和加工数字信息产品,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的劳动;生产信息通信设备和开发相关软件、提供数字内容以及铺设信息通信网络等方面的劳动;劳动对象为数字化对象的劳动;与信息通信相关但本身并不使用数字技术也不生产数字产品的劳动。参见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本文认为,与传统劳动形态相对应的数字劳动主要是第一种类型。在传统资本主义社会,资本购买“劳动力”从而获得实际“劳动”;而在平台资本主义中,由于数字劳工是加入平台出卖劳动给需求用户的自由员工,资本直接购买“劳动”,因此平台资本主义并不承认与其具有雇佣关系,而认为他们是“自营劳工”。这样,平台与员工之间的劳动隶属关系被悬置,容易形成“自营劳工”与平台的关系是临时性的平台—用户关系的观念。
如果说具体数据是原材料,平台则是加工生产数据的工厂。海量的具体数据必须要借助一定的算力和算法,才能形成数据生产力。而数字平台尤其是资本雄厚的平台在规则、标准、算法、技术和流量分配等方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能够凭借技术及场景优势形成和积聚平台权力,实现大规模、高速度和高敏捷度的数据流动,使静态数据变成动态流量,并不断地在各种平台上流动和交换。所以,“自营劳工”仅仅具有选择加入或退出平台的自由,却没有脱离平台的自由。这一点与马克思所提出的雇佣劳动现象非常相似,那就是强迫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的,即产生数据的“自由”。如果说在传统资本主义中,雇佣劳动是被物质性身体暴力的威胁所胁迫的,那么在平台资本主义中,数字劳动是被平台垄断所胁迫的。事实上,随着巨型垄断平台的出现,劳动者的平台选择自由度在不断缩小,单向依存度却不断增长,所以有学者把平台用户称作“网络奴隶”。⑤[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周延云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41页。
从表象上看,“自营劳工”好像是在自主工作、劳动自治、自主自产,但实际上平台资本主义是一个非常结构化的阶级空间,包括内在阶级关系和分层模式。劳动隶属关系的悬置并没有改变强迫劳动的性质,平台资本主义仍然属于以强迫劳动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平台与“自营劳工”的关系是强迫劳动的当代表现形态。所谓“自营劳工”反映的只是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社会关系和劳动组织形式的变革。在劳动的整个社会化外溢过程之中,平台甩掉了对劳动者长期稳定雇佣的义务,使得劳动者福利日益丧失,数字劳工在数据生产资料分配中不断边缘化,以及与平台抗衡的实力日益减弱。
第三,平台资本主义中的数字劳动是异化劳动吗?在网络中更新个人资料、上传视频、点赞、评论、转发、聊天、浏览网页等数字劳动看上去是自愿、自由且愉悦的,根本原因在于数字劳动可以在闲暇领域进行,劳动者在这里是消费与生产合一的产消者,“玩乐”也成了劳动。①尤里安·库克里奇提出的概念,是指为了获取乐趣在网络上进行的系列娱乐活动,或在其闲暇时间内创造价值的活动。我们要看到,传统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是,大多数人的非睡眠时间是工作时间;而平台资本主义的现实是,休闲时间与工作时间重叠并成为工作时间,一天24小时都可以成为工作时间。很多人在浏览文件与数据、与他人网络互动、加入或创建网络社区时就是在为平台工作,既生产价值又生产剩余价值。所以说,“脸书”和“推特”为用户提供的交往手段并不是简单的生活工具,而是能够创造价值和利润的生产手段。可见,数字劳动创造数据商品,劳动者的在线工作时间被对象化,在线活动成了生产性活动,或者说一种抽象的、产生价值的活动。由于平台用户是“产消者”,他们在消费时也产生了行为数据、社交网络数据和个人数据,这些都为平台带来了利润。而为数字资本增殖的数字劳动往往是无酬劳的,是完全免费的。数字劳工无法控制和拥有他们的数据,创造数据商品的劳动被剥削了,同时,数字劳工创造数据价值的过程也被平台所拥有,这些共同构成了劳动异化。从这个意义上看,数字劳工是商品化的双重对象,不仅其本身是商品,而且其意识也是暴露在商品逻辑之中的。
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对劳动的异化仍在进行,只不过由工业资本主义时期以物为中介的劳动异化转变成了以数据为中介的劳动异化。在传统资本主义时期,劳动异化主要发生在雇佣劳动中,但在平台资本主义中,劳动异化已经推翻了雇佣劳动的围墙,延伸到非雇佣劳动的地方。把工作外包给消费者是平台资本主义的常用方式,这也导致了平台资本主义演变成了无处不在的生产受众商品的工厂和领域,可以说整个地球都变成了平台资本主义的工厂。资本具有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利益,即使零散化的语言、文字、行为也能够成为平台资本主义的劳动原料,用于数据增殖,因此平台资本主义必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利用各种方式把人们所有休闲的或自由时间的活动融合进数据积累过程中,通过创造社会工厂把生活消费转化为“生产性消费”。在平台资本主义的引诱下,“长时间点击鼠标的手指已经略微变形,深夜里盯着屏幕的双眼已经日渐模糊,高度运转的大脑已经倍感疲惫”②赵林林:《数字化时代的劳动与正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成为数字化时代的常见景象。数字劳工的剩余价值生产表现得就像“玩乐”,但由于缺乏对数据资本的所有权,实际却服务于平台资本主义。
综上所述,平台资本主义是一种新型资本积累模式,其基础就是大量的数字劳工被用于从事数据增殖的劳动,数字劳工的无酬劳动被剥削,数字劳动被纳入资本剥削的生产体系之中。可以说,平台资本主义中的数据剥削包含着数据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平台与数字劳工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分配、剩余价值的强制性单向转移等现象,实质是数据生产资料剥夺、强迫劳动和劳动异化的过程。较之传统资本主义时期,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剥削范围扩大了,剥削深度和广度加剧了。可以说,平台资本主义本质上不是“共享经济”或“自营经济”,更不是通往减少剥削、共同富裕的道路。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伍德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中提出,虽然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对工人进行了系统剥削,但剥削不等于不正义。显然伍德认为,人们不应该武断地认为在马克思那里任何剥削都是不正义的。虽然伍德误判了马克思对剥削的非正义性认识,但在思想逻辑上却推动了我们必须思考这样的问题:剥削在何种意义上是非正义的?在平台资本主义批判中,实际上也需要我们回答这一问题: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剥削是否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规范?这样的思考不仅仅是对剥削问题给予一定的规范性解释,更重要的是可以深化对数据剥削的批判。
诚如前述,剥削概念在马克思那里不仅仅是事实性的描述,还包含着规范性评价,剥削概念本身就为正义问题留有空间。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资本本质上就意味着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表现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绝对的权利关系和剥削关系。那么,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剥削是不是也不仅仅是对剩余价值从数字劳工转移到平台这样的客观社会事实的澄清,还包含着道德谴责或正义批判的意蕴呢?这首先要看平台资本主义数据剥削的性质。如同金里卡所言:“如果(工人——引者注)主动将自己的劳动力贡献给他人,就不存在不正义的问题”。①[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229页。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学界的代表人物佩弗认为,雇佣工人创造剩余价值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剥削是一种强迫的、剥夺的剥削,即“强迫的,无酬的,剩余的劳动,其产品无法被直接生产者所控制”,②[美] R.G.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58页。这种剥削是非正义的。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剥削根源于资本的自我增殖,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实现了对数字劳工的抽象强制和约束,这同样反映了数据生产中存在着强迫性和剥夺性,数字劳工的劳动不仅是无酬的,而且是强迫的。因而,平台资本主义中建构了一种深刻影响社会正义的劳动结构,数据剥削存在的强迫和剥夺关系使得其失去了正义性。
当然,仅仅指出数据剥削的非正义性是不够的。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鲜明特征就是深入资本领域思考正义问题,基于资本逻辑阐释正义观念。所以,数据剥削的非正义性批判还必须进一步在“资本逻辑”范畴内展开,包括对平台资本逻辑的实体形态、关系形态、观念形态进行正义批判。
平台资本对数据所有权的独占,以及数字劳工在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三个方面的贫困,共同构成了当前资本逻辑的实体形态。这个实体形态本身(数据所有权结构)控制了数据生产条件,衍生出了具有垄断、威胁和宰制性质的经济模式,否定了不同生产生活主体对数据的平等使用权,造成了“活劳动”和“对象化劳动”的对立,限制了劳动主体活动与活动成果之间可能生成的正义关系。数据剥削的正义问题本质是社会正义而非“机器正义”。平台资本强迫剥削得以形成的基础和载体就在于它通过自身营造的网络生态系统,占据市场绝对地位、吸引绝对流量、汇聚海量信息,达到对数据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利用数据掌控者的垄断优势,以“自由”的表象强迫没有数据生产资料的数字劳工出让数据的所有权,进而实现对市场和人的控制,实现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数据是平台最重要的资产,用户作为原始数据的生产者,却不拥有数据的知情权与所有权。可以说,平台资本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权利的拥有者。数字劳工作为网络贫民,由于缺乏对数字平台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无法在数字平台上独立于资本来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也导致了他们无法拥有自己所创造的数据商品的所有权和由此产生的剩余价值。
所以说,平台资本主义并不是一个平等的自由交换的新世界,其背后隐藏着的是与表面的自由平等关系不同的剥削与强迫关系。平台资本一跃成为“塑造”和“改变”世界的力量,并拥有了权力与渠道。平台资本利用数据操纵着数字劳工成为推动庞大数字机器得以运转的奴隶,平台资本家成为时代的王者,数字劳工成为时代的雇佣工人。可见,“平台所扮演的不再仅仅是笑脸迎人的多边中介角色,而是市场中具有决定性的生态系统的搭建者,是去中心化的匀质节点上的枢纽中控。”③吴静:《总体吸纳:平台资本主义剥削的新特征》,《国外理论动态》2022年第1期。而平台资本的数据垄断必然导致数据鸿沟的出现,数据使用群体对数据的掌控呈现“贫富分化”的状况,人们无法公正平等地享用先进技术成果,数字技术领域的“穷者越穷,富者越富”马太效应定会出现。
数据剥削中的生产关系也是非正义的。平台资本主义给人们的直接印象是“逆向拜物教”,即是一个分享和共赢的生产关系,而不是利润组织。但实际上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着阶级关系,数字劳工仍然是马克思所形容的“薪资奴隶”,而“平等共享关系”和“自由平等交换关系”只是假象。平台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强化了而不是削弱了对数字劳工的控制权力,数字平台作为数据要素的拥有者,与没有生产资料的数字劳工之间的权力不平等越发严重。传统资本主义的工人对雇主的从属关系在平台上转变为工人对平台的从属关系,并形成了“自动剥削”(auto-exploitaion)——这是劳动剥削在当下的变形形式。平台资本主义表面上没有强制数字劳工生产数据,但实际上并没有给他们留下选择余地。在平台打造的新秩序中,用户“自由选择”只是一种假象,马克思所揭示的工人被迫把剩余产品转让给他人,以及“活劳动”的劳动产品成为“他人的财产”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剩余产品的性质从物质产品演变为数据产品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平台相当于工业资本主义时期的工厂,它通过资本渗透和逐利模式推动平台的资本积累与流通,是资本主义在数字化时代新的逐利场。不仅如此,平台资本主义上演的网络技术和商业资本的合谋大戏,使剩余价值的生产更加隐蔽,并将一切个体都卷入其中。
平台资本与数字用户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非正义的,其中的社会关系并不是自由人之间的共生关系。平台在收集大数据后,除了通过控制个体的网络身份将个体束缚在大数据牢笼之外,为了便于定向推送广告,往往会进行“用户画像”,即根据用户生产的数据给用户分类和赋值。也就是说,在数字平台中,用户的身份并不是自我定义的,用户并没有定义和阐释身份范畴的自主权。可见,主体在数字平台面前不是变得更强大了,而是更容易为平台中的大数据产品所支配。正如哈特、奈格里等描述的那样,平台资本主义的出现,“意味着资本的统治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身体控制,将整个生命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①[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 25 页。在微软、苹果、Facebook等平台的全景敞视之下,所有的平台用户都变成了赤裸生命。在全景敞视下,正如罗萨所描述的那样,人们的“社会亲近性和物理邻近性之间越来越脱节了。”②[德]哈特穆特·罗萨:《新异化的诞生:社会加速批判理论大纲》,郑作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第118页。
平台资本与用户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是非正义的。数字时代的数据分配非常重要,根本原因在于数据直接与资源、机会、财富、权力等相联系,谁占据了数据,谁就处于经济利益的顶端。所以,从分配逻辑的角度看,数据分配正义涉及数据的所有权问题和数据共享问题,要求每个数据主体都能平等参与数据输入和数据输出,并公正分配数据生产资料、数据利润、数据权益、数据风险等。毫无疑问,数据是平台与用户合作的结果,从分配正义的角度上讲,数据生产资料应当由全民共同占有,并且由全民共享数字劳动成果,但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剥削明显违背了公平合理地分配和使用数据的正义价值观。在大数据的知识建构过程中,少数资本独占数据,形成“数字垄断”,平台资本将收集的数据视为垄断性的私有财产,使其成为牟利的工具,从而形成从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到投入、生产、分配各环节的控制,牢牢掌握了剩余价值分配的话语权。数字劳工在数据资源的分配上既不占有数据,也不占有利润。虽然资本垄断平台在云计算、数据收集和整理方面付出了成本,但这不足以构成独占数据资源的理由。
资本与形而上学共谋制造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形态,把资本与雇佣工人之间赤裸裸的不平等的权利关系和剥削关系“表现为一种恩慈和博爱”,③张一兵:《回到马克思——经济学语境中的哲学话语》,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78页。这一点在平台资本主义中同样存在。在平台资本主义崛起的过程中,人们表面上被带入了一个自由、美好的美丽新世界,这一经济模式被鼓吹成全新的服务、经济民主和参与式文化的兴起,被打扮成“民主化的生产”及“人们在生产以及消费方面有更多的发言权”,甚至平台资本主义被宣传成资本主义新精神的出现。而且通过意识形态包装,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剥削被隐藏于“玩”(play)的结构之中,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举动,如搜索、美食评价、社交服务等,都有可能为相应平台背后的资本做出贡献。④杨慧民、宋路飞:《数字资本主义能否使资本主义摆脱危机的厄运——“生产—消费”认知模式下的误区与批判》,《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9年第5期。平台资本鼓励人们享乐、娱乐、快乐,甚至激励人们及时将享乐融合到劳动中,实际上是将人们的享乐归入资本,通过剥削用户的享乐劳动来积累利润。不仅如此,平台资本主义还蛊惑人们使用平台交流、共享和创造社会关系,宣传“除非我们被数据化,否则生活就没有意义”此类观念。总之,平台资本主义有意制造出数据拜物教的意识形态。
事实上,平等参与者的民主空间、参与式经济平台只是资本制造的意识形态烟雾弹,民主空间的实质是权利结构不平衡的资本主导空间。正如奥地利学者舍恩伯格教授在《大数据时代》中指出的那样,“超级巨星公司(亚马逊、谷歌、苹果等公司——引者注)正在变成聚敛利润增长的合法容器,而不是协调人类活动的大型组织单位”。①[奥]舍恩伯格等:《大数据时代》,李晓霞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第195页。而由于“玩”也被商品化了,没有被资本剥削的空间和自由的时间几乎不存在了,人的自由和能力被全方位削弱,人的感性生活也成为虚假的景观产品机械投放地,彻底沦为数字化的附庸,数字平台用户几乎都成了“免费替大平台和广告商运输商品意识形态的工人”。②蓝江:《一般数据、虚体与数字资本: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数字资本主义批判》,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50页。
数据正义的建构需要明晰一种前提性的立场:数据是客观性的现象,本身没有价值立场。在平台资本主义那里,数据成为奴役工具,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全面拒绝数字化,抛弃所有的智能设备,退回到前信息时代,返回到一个虚幻的田园诗歌的生活之中,相反,要看到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肯定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积极价值一样,今天我们也应当肯定“大数据”作为不可或缺的关键生产要素,在驱动着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现、迭代及至升级换代,带来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财富及组织形态的巨大跃迁。
因而,数据剥削的问题关键不在于“数字化”本身,而在于数据被资本平台垄断并从中榨取剩余价值。所以,数据正义建构的指向必须是摧毁由所有数字用户生产的数据为平台资本无偿占有这样的现象,使大数据生产要素以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共享属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数字经济时所强调的那样,“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08页。一种革命性的数据正义所首先要求的一定是消除平台资本对数据的私人占有和数据剥削,这就决定了数据正义建构的方向必定是数字平台的数据由全民共享,在“被称为‘数字公地’的平台上开展纯粹的赠予性交换”,④[日]森健、日户浩之:《数字资本主义》,此本臣吾主编,野村综研(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7页。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数据正义的建构方向。
我们知道,批判私有制前提,拷问私有制本身的正义性是马克思思考正义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范式。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直接导致了劳动者不得不用生产能力与资本进行平等交换,进而资本家获得了雇佣劳动者劳动活动的支配权及其所创造价值的占有权,这当然包括其所创造的超过工资所体现的价值的价值,而剩余价值又为资本的增殖服务,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正是这样的思考决定了马克思沿着生产资料私有制批判的内在逻辑阐释其正义立场。今天我们思考数据正义的建构,也应遵循这样的思想逻辑,即如何消除数据生产要素被资本平台垄断性占有,解决资本平台将从用户那里提取的大数据“私有化”的问题。
平台资本主义使数据商品化垄断化,这虽然没有导致数据内容与生产者完全分离,但却导致了数字劳工与数据所有权以及利用这种权利获得的利润分离。所以,解决资本平台对数据要素的垄断性占有问题,目的就是建构不受资本逻辑和私人营利性控制的数据平台,通过数据的共同生产实现数据的共同所有、共同控制并惠及所有用户,使数据不具有商品特性,而是作为用来满足人们相互交流与合作等生产生活需要的工具,数字平台同时也成为非商业、非营利的组织。总之,以增加全体人民福利为原则,使数据的生产、分配、使用由资本逻辑转向共享逻辑和社会公有,数据平台由整个社会控制,不再为积累资本的私人所占有,确保每个人都能受益于数字平台并共享其创造的社会财富,奠定数据正义得以实现的根基。实际上,由于数据作为特殊的商品可以被循环复制,从而被多人多次使用,而不会被消耗殆尽,这也使得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数据更容易转化为公共商品,保证数据共享和数据正义的实现得以可能。
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是要发展商业化和商品化的资本平台,还是要发展由日常用户共同创造和控制的公有平台?资本平台必将嵌入资本主义的对抗之中并形成数据剥削,从而导致非正义状态;公有平台则是真正的社会媒介,是由人们共同生产、再生产和共同控制的。也就是说,为了消解平台资本主义的垄断性地位,政府有义务投入资源建立一些以非商业和非营利为导向的公共平台,或通过建立合作平台来打击平台资本主义的垄断趋势。公有数字平台以使用价值和共享价值为核心价值,由直接用户集体拥有和控制,是所有人的社交媒体,在这样的数字平台上的活动不是剥削性的数字劳动,而是数字工作。“打破数字媒体的商品地位和商品拜物教意味着构建基于数字工作所创造的公有逻辑的工人阶级数字或社交媒体。”①[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周延云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41页。作为公共事业发展依托的公共平台也可以收集数据,但只是用来更合理公平地分配资源,实现民主参与。
当然,以上仅是数据正义建构的方向,并不意味着我们现在就要(或就能)彻底达到这种正义状态。实际上,由于一定历史时期的正义程度受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等客观条件的制约,马克思认为公平正义具有历史性,它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因而,我们要承认在当前时期,平台资本还是带动数据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纽带,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资本平台数据垄断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限制私人资本与数字平台的结合来解决,只能推进实施公平竞争政策,使各类资本在数字平台的融合方面实现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在这样的前提下,创造条件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积极参与数字平台建设,必要时完成控股,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数据收集、使用和存储体系,增强数据要素产权的国有属性和公共属性,从而消解不同数据主体之间数据占有、使用的不平等,创造“劳资两利”的数据平台财富创造与分享机制,将大数据资源的合理分配置于数字正义的框架下。
当前时期完全限制利润激励,就会阻碍平台资本的发明和创新功能。所以,我们必须明确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界限,促进平台资本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其发展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和增进人民福祉的作用,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充分彰显劳动者在数据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利用其增进社会福利以实现社会大多数成员福利最大化。
在规范和引导平台资本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促进数据的平等化”,为那些“无数据历史”的个体或组织创造条件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促进平台资本的累进数据共享授权和用数据交税不失为一种创造性方法。所谓的“累进数据共享授权”,就是规约资本平台的市场份额一旦达到规定的阈值,就要共享其拥有的数据的一部分,威胁市场竞争的数据集中度越高,就会有更强大的数据共享授权生效。数据交税即是用数据支付部分税款,实质上是让平台资本开放部分数据资源以实现数据共享,政府就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资源改善服务。诸如可以利用汽车制造商的传感器数据改善交通安全,利用网络零售平台的消费数据改善食品安全,利用在线教育平台的学习数据帮助教育部门改善决策,利用交易平台的商品数据进行经济安全预测,等等。当然,数据交税的方式还能够引导平台资本把掌控的数据提供给非营利性组织或研究人员,让更多的人从数据利润中获益。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分配正义与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索取能力密切相关,“资强劳弱”是关键性影响因素。由于工人只拥有自己劳动能力的支配权,他的活动与生存所需要的客观生产条件都属于资本,因此劳动这种使人致富的活动属于资本家而并不属于工人。在平台资本主义中同样存在这样的现象,“资强劳弱”所带来的非平等关系甚至是支配关系严重影响了数字劳工合理的劳动报酬的实现。平台资本的扩张虽然在客观上提高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了技术和产业变革朝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但同时也提升了资本的议价能力,使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恶化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收入份额。所以,破除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垄断和数据剥削,建构数据正义,除了“累进数据共享授权”和“数据交税”的思路之外,将数据产权赋予数字劳工,由数字用户拥有和控制数据,使之自主决定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必然是实现数据正义制度安排的重要基点。通过赋予数字劳工数据产权,可以强力拆解数据垄断权威,消解资本平台的平台使用算法权力。数字劳工拥有数据产权,就能提升议价能力和定价权,提高数据授权的自主性,获取与资本平台相对平等的市场地位,从数字劳动中受益。
随着平台、大数据和物联网的兴起,新兴技术政治用“共享经济”“开放经济”“零工经济”等术语描绘着企业活力和企业弹性的诱人形象,甚至认为数字劳动代表了工人与资本之间传统关系的终结。事实上,平台和数据等生产工具传播中介的技术属性是无法掩盖平台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从深层结构看,平台资本主义涉及数据所有权和数据剥削等政治经济学以及数据正义等政治哲学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我们必须关注资本平台的数据正义问题,澄清平台资本主义中隐匿的以数据剥削为核心的新式剥削逻辑和微观奴役机制,并从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中寻找数据正义建构的基本原则和路径。毫无疑问,数据共享是解决数据剥削、构建数据正义的基本方向,这就需要从源头上抑制数据被资本操纵的强大内生力量和运行机制,加大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建设数字平台的力度,强化数据的公共属性,同时明确数字劳工的数据所有权,对资本平台进行“累进数据共享授权”和“数据交税”的治理。总之,数字经济建设要以公平正义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同富裕的基本原则,塑造共同富裕的数字经济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