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标注众包劳动的法律保护

2023-04-15 16:44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1期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

粟 瑜

一、问题的提出

“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1)徐愚、唐淑楠:《关于人工智能,总书记这样强调!》,http:∥www.qstheory.cn/zhuanqu/2020-07/10/c_112622044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21日。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在基础研究、原创成果等方面与世界领先水平还有差距,技术发展与产业落地的瓶颈在于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不足,故提升基础数据服务水平成了人工智能产业持续追逐的热点与突破项,而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主要是指为算法训练与优化提供的数据标注与采集服务。

与技术层的酷炫科技、应用层的商业传奇不同,基础层的数据标注因技术门槛不高,从业者多且身份复杂,属于(最新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当前,随着待标数据的指数式增长,我国数据标注行业正与数字就业平台快速融合,所催生的数据标注众包现已成为与数据标注工厂并列的主体市场结构。据报道,仅百度智能云数据众包就拥有数据采标线上众包注册用户2000多万名。(2)王蕾:《数据标注:给人工智能当“老师”》,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322680,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21日。如此庞大且不断增长的数据标注众包劳动群体,一方面通过拉框、标点等大量重复劳动,为AI输送了几十甚至几百亿的“喂养”数据,支撑技术与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却因自主接单的法律身份被排除在各种劳动保护机制以外,虽然也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却深居生产端,不像骑手、网约司机、网络主播那般备受大众关注。由此,有学者将数据标注众包劳动者列为低可见度工作领域“幽灵劳工”的典型代表。本文由数据标注众包劳动的兴起切入,全面梳理其就业质量问题,以深入的历史分析揭示保护机制的缺位,从促进产业发展、完善法律体系双重视角建构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理由,围绕保护进路、范围、措施提出我国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方案。

二、数据标注众包劳动的兴起与就业质量剖析

(一)数据标注众包的兴起:从数据标注到数据标注众包

数据标注是对未处理的初级数据,包括语音、图片、文本、视频等进行加工处理,并转换为机器可识别信息的过程。(3)蔡莉、王淑婷、刘俊晖、朱扬勇:《数据标注研究综述》,《软件学报》2020年第2期。当前,实现人工智能的主要手段是机器学习,尤以深度学习为主流,采用有监督学习模式,计算机从训练资料中学到建立模式,例如:通过机器先学习各种颜色、形状、成熟度、明暗度的苹果图片(即训练数据),通过掌握海量图片中的苹果特征,建立对苹果的“认知”。自动驾驶、人脸识别、语音交互等热门AI应用均以此方法训练。把需要识别分辨的信息打上标签,如同为机器学习准备“教材”,为算法准备“燃料”,所以,数据标注是机器学习的前提,是支撑人工智能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目前,以人工标注为主;未来,随着机器学习难度的提高,人工标注的不可替代性还会持续凸显,如识别不当言论等涉及高层语义的文本或语音标注,机器(算法)的识别与标注效果始终难及人工。在智能化“最后一里”仍然需要人完成计算机做不到的事,正所谓“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

概览数据人工标注在国内外的组织实践,既有传统的数据标注工厂,又有新兴的数据标注众包。其中,数据标注众包在全球的兴起正不断引发各国学术界、政策实务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关注。

较之数据标注工厂,数据标注众包属于工作组织4.0模式,低成本、弹性化优势明显,是人工智能基础服务产业运用数字就业平台创造的新型数据标注生产组织方式。工作由企业内部员工完成,为工作组织1.0模式,数据标注工厂即如此;工作由内部员工和外部机构(如外包公司)完成,是工作组织2.0模式;在2.0基础上加入自由工作者,工作被分配给员工以外的个人工作者,为工作组织3.0模式;在3.0基础上出现人力资源数字平台,工作除了分配给全职员工外,还可能交由平台接单者,即为工作组织4.0模式。(4)[美]约翰·布德罗、[美]瑞文·杰苏萨森、[加拿大]大卫·克里尔曼著,毕崇毅、康至军等译:《未来的工作:传统雇用时代的终结》,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24页。因为引入了数字平台,数据标注众包属于最新的工作组织4.0模式,人工智能算法研发单位作为发单组织方,自行设计数据标注任务,通过数字就业平台向不特定的线上接单群体发布任务;选择从业数据标注的劳动者通过浏览平台,了解任务信息,决定是否线上接单;最后,发单组织与接单者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经由平台结算报酬。2007年,斯坦福大学教授李飞飞及其团队为解决计算机视觉图象识别难题,借助知名众包平台亚马逊土耳其机器人,先后招募近5万人,为近10亿张图片分类、打标签,ImageNet数据集项目启动,数据标注众包由此诞生。国内自2017年以来,随着人工智能进入产业落地阶段,以数据标注为代表的基础数据服务产业,逐渐进入格局清晰的成长期,涌现出京东众智、百度众测、数据堂、龙猫众包等专业化的数据标注众包平台。数据标注众包的兴行,根本原因在于众包模式能为标注行业引入大量低成本、弹性化的劳动力,形成“按需随选”用人模式。

较之交通出行、物流配送、家政服务等众包,数据标注众包属于碎片、简单、重复、孤立的微信息任务,既处于人工智能产业链低端,又远离消费端的大众视野,是折叠在人工智能炫酷科技与平台经济商业传奇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服务众包。2005年,《连线杂志》作者杰夫·霍维创造了“众包”一词,十余年的实践发展表明,众包现已成为数字时代引领商业模式、管理战略和就业的生产组织形式新变革,各种曾由雇员、自由职业者或外包机构完成的工作,正通过多样的数字就业平台,不断转由众包接单者完成。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是交通出行、物流配送、家政服务等传统行业、以生活服务为主的众包,数据标注众包与之差异明显。从产业链看,数据标注众包处在人工智能产业中游,服务下游算法研发单位(科技公司、行业公司、人工智能公司、科研单位等),是典型的“To B”业务,属于生产服务众包;从任务内容看,数据标注众包发单的是信息任务,较之驾驶车辆、送快递、做家政等工作,它需要接单者具备信息与通信技术基础知识,但不苛求高超的技术能力,毕竟将文本、图像、语音或视频中的事物识别标注仅属于微任务化(microtasking)众包工作,不同于设计、创意、咨询等宏任务(macrotask)专业众包;从任务实施看,数据标注众包全程都在虚拟数字世界展开,除了自备电脑,接单者基本无需其他生产工具与资料,整个工作过程均以“屏对屏”方式完成,与发单组织方、其他从业者基本没有“面对面”的联系与接触。近年来,人工智能经济崛起为上游基础数据服务行业提供了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但数据标注因为低门槛、低技能,即使佩戴了人工智能高科技光环,也难掩劳动密集型行业底色,始终处在产业链低端。2018年《纽约时报》曾报道:“数据标注正在成为中国最新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从平台经济视角看,数据标注众包作为生产性服务,天然地远离大众消费端,纯线上的任务展开方式加固了工作孤立性,相对于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众包劳工“明星”群体,数据标注接单者显得寂寂无名。

综上可知,数据标注众包虽处于人工智能、数字就业平台的双“风口”,但人工智能经济也好,平台经济也罢,均未深入观察这种生产组织方式变革,而接单劳动的就业质量尤为值得反思。

(二)数据标注众包的就业质量剖析:接单自主的经济、技术与心理压迫

国际劳工组织将体面劳动界定为:生产性的工作,确保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工作,收入公平、工作场所有保障和家庭有社会保护的工作,为个人发展提供良好前景的工作,让劳动者自由表达关切、能够组织起来并参与影响其工作生涯决策的工作。以此为目标,转观国内外主要数据标注众包平台的工作条件状况,接单劳动就业质量并不乐观,至少不像平台宣传的那般“闲暇时间想赚钱,来这里只要一台电脑,轻松开启赚钱模式”。

第一,数据标注众包接单多已成为劳动者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水平却普遍低于居住地最低工资。智能时代的技术光环给数据标注众包增添了新鲜感,但接单工作首先在于维系生活。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IGM调查(5)本文所引“国际劳工组织调查”系2015年和2017年该组织开展的有关众包劳动者就业模式、工作记录和财务保障的两次问卷调查;“IGM调查”是指德国金属行业工会(IG Metall,简称IGM)与Encountering Tech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共同开展的小型问卷调查。以上调查涉及四家全球知名的微任务众包平台,分别是:美国亚马逊劳务众包平台(Amazon Mechanical Turk,简称AMT),它是目前运营的最大的微任务平台之一;德国Clickworker平台以及美国CrowdFlower平台,二者在年交易额上与AMT竞争;美国Microworkers平台,它在覆盖更广的全球劳动者方面尤为突出。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四家平台也发布数据采集、商业信息反馈等非标注类微任务,但数据标注(尤其图像分类与标记)始终是其核心业务,故国际劳工组织以及IGM对四家平台众包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条件状况、风险与机遇的调查,是作为说明数据标注众包的、体现微任务众包共通特点的事实支撑。,80%的AMT平台受访对象表示,接单工作收入是生活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2/3的受访对象认为,该笔收入对满足基本需求十分必要;而41%的Clickworker平台受访劳动者宣称,接单工作收入构成其生活费用中重要或必要组成部分。(6)[美]珍妮娜·伯格,[瑞士]玛丽安·富勒,[美]艾莉·哈蒙,[印度]乌玛·拉尼,[美]M.希克斯·西尔贝曼著,孟彤译:《数字就业平台和劳动世界的未来:迈向网络世界体面劳动》,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年版,第57页。国内相关调查表明,“在众包平台上,有43%的从业者家庭以他们的收入为唯一来源”(7)周畅:《中国数字劳工平台和工人权益保障》,国际劳工组织工作报告(日内瓦,国际劳工局),2020年,第12页。。经济上对接单收入强依赖,收入水平却始终不高。国际劳工组织调查进一步显示,较大比例的众包劳动者收入低于居住地最低工资,例如,2017年,若只考虑有偿工作,AMT平台大约48%的美国劳动者接单报酬低于联邦政府最低小时工资7.25美元,若包含无偿工作,该比例上升至64%;同年,德国最低工资为每小时8.84欧元,只有11%的Clickworker平台受访对象称,其接单时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若同时考虑有偿与无偿工作,受访对象的达标比例下降至7%。(8)[美]珍妮娜·伯格,[瑞士]玛丽安·富勒,[美]艾莉·哈蒙,[印度]乌玛·拉尼,[美]M.希克斯·西尔贝曼著,孟彤译:《数字就业平台和劳动世界的未来:迈向网络世界体面劳动》,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年版,第50—51页。转观国内,2018年以来,随着众包接单者的增加,尤其是层层转包对利润空间的畸形挤压,原本不高的数据标注接单收入持续下降。以科大讯飞旗下“爱标客”众包平台为例,它目前大部分项目时薪最多只有10到15元,有时可能连10元都不到。(9)参见易柏伶:《人工智能背后的“人工”:数据标注时薪缩水一半,欠薪高发》,https:∥www.yicai.com/news/10085290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21日。若综合考量有偿与无偿工作(10)所谓“有偿工作时间”是指众包接单者完成计酬工作任务直接消耗的时间,而“无偿工作时间”是指众包接单者用于寻找该工作任务、取得资格、通过在线论坛搜寻任务发布者、与任务发布者或平台用户进行沟通和留言的时间,以及不支付报酬的任务/拒收的任务/最终未提交的任务所消耗的时间。,该接单时薪更低。鉴于这种高经济依赖与低收入水平的尖锐对立,对数据标注众包就业质量的不满首先在于工作收入,关切的是更公平的薪酬。

第二,数据标注众包接单在宣传上强调高度弹性灵活,但缔约成本外部化、“先到先赢”模式倒逼的随时待命、任务不饱和等因素,严重消解了接单弹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过长且不规律。较之数据标注工厂“朝九晚五”的驻场工作,很多人选择数据标注众包,主要源于接单地点时间灵活,便于兼顾工作与家庭。但接单者的实际体验表明,除了地点灵活,所谓工作时间弹性实为幻象。首先,接单是一个过程,不能只看标注用时,还须考虑前期准备,因为相关交易成本已转移给接单者。为了找到理想的标注任务,避开网络钓鱼、诱骗免费服务等陷阱,劳动者接单前通常耗费很多时间筛选、甄别可疑的在家工作机会,完成接单资格测试与培训,但整个过程都是无偿的。据统计,“每1小时的有偿工作,寻找任务等无偿工作至少需要额外的20分钟”(11)[美]珍妮娜·伯格,[瑞士]玛丽安·富勒,[美]艾莉·哈蒙,[印度]乌玛·拉尼,[美]M.希克斯·西尔贝曼著,孟彤译:《数字就业平台和劳动世界的未来:迈向网络世界体面劳动》,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年版,第67页。,评估数据标注接单的工作时间不能忽略大量隐性工作。其次,平台只让任务以“先到先赢”模式发单,劳动者想成功接单,须紧盯平台、随时待命。有平台单独开设了内部聊天软件或论坛界面,将保持登录作为接单要求(12)[美]玛莉·葛雷、[美]西达尔特·苏利著,严丽娟译:《你不知道的线上零工经济》,中国台湾:脸谱出版社2020年版,第146—147页。,国内知名数据标注众包平台“龙猫数据”明确规定劳动者每天须保证6小时以上做标注任务时间。很多接单者表示“最想知道何时有任务,以便规划时间”。积极寻找任务要时间,消极等待发单也要时间,只要迈入数字标注众包市场,劳动者便卷入发单组织方与平台的生产节奏,无论是否明确,他都得追随,故数据标注众包接单的工作时间并不比数据标注工厂的劳动时间短,可规划性更差,国际劳工组织调查显示,“在2017年问卷调研中,52%的受访对象称,通常每周至少工作6天。很大比例的劳动者是在夜间工作。……大约44%的劳动者称,1个月中有1/3的时间每天工作超10小时;23%的劳动者称,1个月中有11~30天每天工作超10小时。”(13)[美]珍妮娜·伯格,[瑞士]玛丽安·富勒,[美]艾莉·哈蒙,[印度]乌玛·拉尼,[美]M.希克斯·西尔贝曼著,孟彤译:《数字就业平台和劳动世界的未来:迈向网络世界体面劳动》,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年版,第67页。由于工作安排并不如预期的自主灵活,故接单者普遍关注如何避免陷入无效的超长工作时间,切实平衡接单与生活。

第三,数据标注众包接单不同于传统外包,平台介入与线上发/接单固然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也引入了算法管理,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技术错误无法预见、发单方不诚信等因素常常引发标注成果被拒或半途而废、账户被封或停权等风险,造成接单者财产权益受损,且难以申诉或申诉无反馈。“互联网和其它新媒体技术能提升速率,扩大范围,丰富能力,降低准入标准,这使得众包不同于不久前流行的外包协作生产”(14)[美]达伦·C.布拉汉姆著,余渭深、王旭译:《众包》,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在数据标注众包中,一方面,发单组织方获得了大规模按需劳力,“通过把应用程序接口当媒介,微任务平台让企业实现了以算法方式管理全体劳动力,并以积分法运算人力介入的回路,劳动者的才智仿佛只是外部软件库的一个函数”(15)[美]珍妮娜·伯格,[瑞士]玛丽安·富勒,[美]艾莉·哈蒙,[印度]乌玛·拉尼,[美]M.希克斯·西尔贝曼著,孟彤译:《数字就业平台和劳动世界的未来:迈向网络世界体面劳动》,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年版,第10页。;另一方面,接单者被置于传统外包所没有的算法管理中,控制的加码不仅影响众包接单的自主劳务体验,更基于市场权力结构,将管理失当、技术失当等风险转移至接单者,例如:有劳动者从首次发单的公司接任务,做完近千条标注却遭拒绝,经查询发现,原来发单者重发了任务且新工作指示修改了一个词,这属于发单组织方的任务管理水平不足;此外,相关访谈中,有人表示“平均每8次有1次,或每10次有1次,工作半途出问题,如网络断了、网页打不开。然后,你得不到报酬,还须从头开始”(16)[美]珍妮娜·伯格,[瑞士]玛丽安·富勒,[美]艾莉·哈蒙,[印度]乌玛·拉尼,[美]M.希克斯·西尔贝曼著,孟彤译:《数字就业平台和劳动世界的未来:迈向网络世界体面劳动》,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年版,第79页。,这是难以预见的系统技术风险。最后,还有发单组织方的无理拒收,目的在于既得到标注成果,又不支付报酬,它属于不诚信行为。无论何种风险,最后多由接单者承担不利后果,从标注成果半途而废到被拒收,再到被负面评级影响再次接单。轻者,得不到当次标注劳务报酬;重者,平台账户被封或停权,禁止接单。更被动的是,对拒收或剥夺权利,接单者往往难以申诉,因为很多平台都不需要发单组织方回应申诉,且“一些任务发布者注意到劳动者数量与任务发布者数量比值是1 000∶1,如反馈信息,则成本过高、无法承担。”(17)[美]珍妮娜·伯格,[瑞士]玛丽安·富勒,[美]艾莉·哈蒙,[印度]乌玛·拉尼,[美]M.希克斯·西尔贝曼著,孟彤译:《数字就业平台和劳动世界的未来:迈向网络世界体面劳动》,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年版,第76页。综上可知,技术与市场权力合谋使得数据标注接单与自治性劳务的排异反应不断加剧。

第四,数据标注众包接单普遍不享有社会保护,且缺少同业交流,需独立应对各种交易风险与工作问题,原子化劳动过程使接单者常常陷入孤立。目前,针对数据标注等微任务众包,国内外均无专项保护立法,接单者普遍被视为自雇佣者。交易生活中,平台与发单组织都主动把数据标注众包定性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例如:“AMT平台使用条款指出‘劳动者作为独立的承包商,以个人的身份为任务发布者开展工作,劳动者不是任务发布者的雇员,也不是AMT平台的雇员’”(18)[美]珍妮娜·伯格,[瑞士]玛丽安·富勒,[美]艾莉·哈蒙,[印度]乌玛·拉尼,[美]M.希克斯·西尔贝曼著,孟彤译:《数字就业平台和劳动世界的未来:迈向网络世界体面劳动》,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年版,第60页。,类似的条款也出现在国内数据标注众包平台的用户协议中。排除了他雇身份,对平台与发单组织而言,显然是用工成本显著降低,对接单者及其家庭而言,意味着自行应对养老、医疗、职业灾害、失业等风险。此外,让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进一步降低社会性,还在于原子化的劳动过程,“按需劳动平台不只是软件,这些平台应该是熙熙攘攘、充满能动性的线上劳动力市场,由市场两边的‘人类’组成”(19)[美]玛莉·葛雷、[美]西达尔特·苏利著,严丽娟译:《你不知道的线上零工经济》,中国台湾:脸谱出版社2020年版,第282页。,但实际上,线上接单数据标注却是一段段孤独的旅程,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必须自行了解、钻研任务,一旦无法独立解决突发的问题,不仅影响单次接单的绩效与收入,更可能因为低评价而影响整个后续线上接单的职业生涯。鉴于此,有学者敏锐地指出,“今日的按需平台服务创造出单纯而贫瘠的环境,把有意义的工作精简到只剩下任务和薪资单的组合,但人类是社会性动物,会从共同创造和发展职场关系中得到尊严和意义”(20)[美]玛莉·葛雷、[美]西达尔特·苏利著,严丽娟译:《你不知道的线上零工经济》,中国台湾:脸谱出版社2020年版,第284页。。事实上,社交空间和亲密感的剥夺是数据标注众包接单形式自主不容回避的真切心理压迫。

综上所述,数据标注众包劳动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过程及其风险负担、社会性面向等各个维度都存在就业质量问题,从经济、技术、心理三大方面对接单自主产生重大压迫,劳动者的人格与财产权益不同程度地受损,相应的保护诉求相当明显与迫切。

三、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保护机制的缺位

(一)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保护机制的缺位:劳动交换法律保护的历史分析

不同的生产方式有不同的社会风险,需不同的社会保护机制,劳动机制(21)根据劳动世界的未来全球委员会于2019年发布的《为了更加美好的未来而工作》报告,“劳动机制旨在解决资本与劳动之间固有的不对称问题,并确保平衡、公平的劳资关系”。本文认为,该机制的探索及其制度成果呈现较强的历史阶段性,既包括与工业社会对应的福特式劳动法保护机制,也包括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期经由民法社会化而形成的自治性劳动倾斜保护机制,还将容纳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平台用工引发的劳动保护政策革新,故与劳动机制论题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演变可概括为“劳动交换法律保护”,既包括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即劳动法保护),也包括其他劳务给付关系的倾斜保护,要全面检视数据标注众包的劳动保护机制缺位,需对劳动交换法律保护制度演进作全面的历史分析。是与(后)工业化生产方式配套的社会保护机制。但概览中外各国劳动保护机制的发展,针对生产服务型、信息微任务众包接单的保护机制尚存制度空白,数据标注众包虽然存在低收入、高强度、不稳定、虚自主、实管控、无保障等就业质量问题,却被排除在各种劳动交换法律保护之外。

首先,根植于第二次工业革命、以纵向一体化科层结构为组织基础、塑造福特主义积累体制的传统劳动法难以适用于数据标注众包,既有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难题,更有保护措施的匹配障碍。

概览近现代法律体系发展,劳动法通常是一国劳动保护机制最集中的制度表达,但褪去其概念语言的技术特性、规范的抽象性,以个人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劳动条件基准法为体系构成的传统劳动法有其特定的现实条件,即“二战”结束至20世纪60年代末,以大规模工业生产为特点的泰勒福特式生产替代了以手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单件生产,生产组织形式从直线指挥、单一部门的简单结构走向纵向一体化的多部门科层结构,最为关键的是,历经生产过剩危机之洗礼,在解决商品需求(扩大消费者基数)的经济逻辑与阶级妥协中,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得以证成。本质上,传统劳动法是工业时代塑造“伴有群众消费的内涵型积累体制”(22)吕守军:《法国调节学派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创新》,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必需的制度构建,我国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仍属于传统意义的劳动法。而数据标注众包则以21世纪新一轮科技革命为背景,是引入数字就业平台而创设的新型生产组织方式,“信息革命的一个重大社会后果,就是颠覆了人类有史以来的时空观念和生活方式,并进行了数字化、智能化重建”(23)马长山:《数智治理的法治悖论》,《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接单者不同于数据标注工厂的标注员,他不处于纵向一体化的科层组织,而置于契约型网状组织,接单标注过程中发单方、平台对接单者均不存在贯穿工作时间、地点、方式、成果的动态指挥命令,由此,传统劳动法界定保护范围最常用的劳动从属性标准陷入困境,可谓法律关系定性难题。即使通过扩张解释等操作将数据标注众包定性为从属劳动,传统劳动法含括的用工类型法定、劳动条件基准法定、解雇保护、集体谈判与产业民主等诸多保护措施,主要以稳定劳动给付关系为导向,而数据标注众包作为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各方都有较为明确的关系灵活诉求,当保护措施意在求稳、保护需求却不弃求活时,两者间匹配障碍势必难以克服,即使将数据标注劳动勉强塞入传统劳动法的保护体系,也难以精准改善其就业质量。

其次,20世纪中后期,以产业区网状结构为组织基础、为应对自治性劳动(劳务关系)工具化展开的倾斜保护制度实践,打破了从属性劳动一元保护格局,但制度设计仍限于两方主体结构(劳务受领方与给付者)、以实体劳动为规制对象,其概念及保护措施创新无法涵摄由三方主体构造、以数字劳动为工作内容的数据标注众包。

承揽、委托等劳务关系本身历史悠久,近代民法典编纂为其确立自由劳动为根基、交换合同关系为形式的规范评价,未对承揽人、受托人等自治性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20世纪中后期,为应对多变的市场需求,企业通过战略联盟、供应链管理、分包制等网状合作,提高外部资源整合能力,各种自治性劳动便是整合的法律手段,形形色色的个人代工(或代理)囊括了加工承揽、商业代理、技术服务等劳务关系。此时,劳务给付者在法律上仍享有自决权,实际却是劳务受领者在更高位阶整合的生产要素,明显陷入工具化,整个劳务给付的“买与卖”(是否发生、目标如何、何时结束)皆由受领者掌控。为应对工具化,诸多发达国家通过依赖性承包人、类似劳动者、准从属性劳动、契约劳动等立法释法实践,从诉讼程序、集体劳权、休假基准、合同解除、社会保险等方面建立了针对特定自治性劳动的倾斜保护机制。作为制度后发国家,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引入这类保护,但本文认为,即使补全该短板,也难以解决数据标注众包引发的保护问题。20世纪中后期针对自治性劳动工具化展开的劳动保护法制改革,突破了保护措施在从属性劳动与自治性劳动之间“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传统逻辑,但制度建构的社会基础始终属于工作组织3.0模式下的外包时代,就数据标注众包而言,因保护对象经验原型的不匹配,难以切实填补保护缺位。其一,外包时代的自治性劳动倾斜保护仍置于发包组织与劳务提供者两方主体结构,保护措施设计重点围绕发包组织,但数据标注众包劳动至少涉及发单方、平台、接单者三方主体,由此,外包时代自治性劳动倾斜保护制度并不包含平台改善劳务提供者就业质量的措施,且无法将劳务发包组织保护责任直接移植于平台;其二,依赖性承包人、类似劳动者、准从属性劳动等所谓“第三类劳动者”其经验原型仍限于加工承揽、销售代理等实体劳动,定位于传统自治性劳动的局部制度调试,保护措施的设定呈现传统性、谦抑性与碎片化。而数据标注众包明显属于微信息任务的数字劳动,整套制度需直面线上虚拟场域,尤其是数字技术对劳动交换的影响,这种经验原型的变革使得定性数据标注众包必然持续触及何谓从属(或自治)的深层反思,保护措施的设定需要积极创新、大胆突破与整体推进。

最后,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近年来围绕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我国陆续出台若干政策,但从代表性文件规定看,本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主要聚焦外卖配送、交通出行、电商主播等传统行业、以生活服务为主的众包,而数据标注众包尚未进入本轮制度补全与机制完善的施策范围。

2021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作为平台就业劳动保护领域层级最高、内容最全的规范性文件,《意见》名称表述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但正如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有关发言人所述,“《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2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图文实录》,http:∥www.scio.gov.cn/32344/32345/44688/46592/tw46594/Document/1710723/1710723.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5日。,本文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如下方面:(1)例举《意见》涉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典型代表,聚焦突出群体。《意见》本身没有适用范围条款,但开篇阐明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源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此可知,《意见》施策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系指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以及与其同类的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体系解释看,例举式规定中“等”字不能毫无限制地包罗万象,须运用同类解释释明,“当制定法文字含义不清时,附有具体文字的概括性文字之含义须根据具体文字所涉及的同类或同级事项来确定”(25)余文唐:《法律解释的同类规则》,http:∥xbxsf.nwuplsw.cn/Item/25074.aspx,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8月5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的劳务类型“公因数”应当是“传统行业(物流、运输、营销等)+线下履行(物品配送、客货运输)或者线上履行非信息任务(线上主播推销)”,以此标准,网约家政(传统行业+线下履行)、网约医护(传统行业+线下履行或线上非信息任务)、网约教育(传统行业+线上非信息任务)尚可纳入,但数据标注众包接单劳动者既非传统行业,又属于“屏对屏”的线上信息任务,其并不符合“等”字所预留的意涵开放性范围。从政策形成看,《意见》不是相关部门运用某种抽象的新就业形态保护理论所取得的成果,而是人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回应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主播这些具体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诉求、总结行业用工监管经验的成果,梳理各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26)2021年7月,全国总工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21〕12号),重点关注了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重点回应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2021年10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重点解决货车司机权益保障。表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是这些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权益保障问题相对突显的群体,至于数据标注众包平台与标注接单劳动者则并未出现在相关部门的政策调研与探索试点范围,且舆论关注亦极其有限。(2)以突出群体为原型,确定法益结构、构建保护措施。如前所述,《意见》旨在调整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为代表的传统行业、线下服务或线上非信息任务众包,从这些群体反映的劳动保障权益问题看,法益与保护责任分配焦点在于平台企业的保护义务。尽管这些热门众包涉及“网约工——平台——消费者”三方结构,但《意见》集中关注网约工与平台的关系定性与保护配置,消费者作为劳务需求方是否需对网约工承担(部分)保护责任,《意见》未作规定,机制完善(所谓“补短板”)重心在平台。那么,所有的众包其劳务需求方都像线上订餐、订车、购物的消费者一样对劳务供给方的劳动基本没有管理控制,进而无须承担保护义务吗?现在看来,至少在数据标注众包中,标注任务发单组织作为标注成果的真正使用者,其明显具有较强的任务管理权力,如前所述,正是因为发单组织不规范变更、不诚信拒单、标注数据质量等操作,其不仅成为接单劳动者权益保障纠纷之源头,而且是问题解决必须纳入的一方主体。《意见》预设的交易权力与法益分配是受限于特定经验原型的,而后者并未考虑以数据标注众包为代表的新兴行业生产服务众包。综上所述,《意见》虽然回应了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议题,但从适用对象到保护措施,均呈现出抓代表性平台、热点网约工群体的问题导向施策思路,本身不是统辖所有新就业形态的一般法。

(二)我国现阶段探索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理由

作为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产业的生力军、平台就业的新秀,数据标注众包一方面存在明显的就业质量问题,另一方面难以纳入既有的劳动交换法律保护体系。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本文认为,为提高数字经济治理水平、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探索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保护机制,正当其时,且意义重大。

探索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保护是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挑战,以数据要素为核心引擎,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是“十四五”时期做大做强我国数字经济须完成的重大任务。近期出台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聚焦数据标注、清洗、分析等环节,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目前看来,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在算力、算法和技术方面基本实现阶段性成熟,行业痛点就在于基础数据服务的高质量供给不足,疏通痛点的关键是:数据标注行业能否以规范高效的健康业态为算法研发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标注数据,提升机器训练与学习效果,实现算法模型的预期效果。而推动业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业用工的和谐,研究表明,无论商业模式与技术怎样变化,“在关于公司的各种理论(例如基于资源的理论、基于知识的理论以及动态进化理论)中,人力资源都是至关重要的,它能赢得竞争优势”(27)[美]丹尼尔·雷恩著,孙健敏、黄小勇、李原译:《管理思想史》(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7页。。我国现行以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导向的劳动法律体系只能保障数据标注工厂“内部”人力资源开发与使用,挖掘“外部”数据标注众包平台的人力资源,塑造其竞争优势,则须探索配套的劳动保护机制。最初,从技术逻辑的微观视角,人们提出“有多少人工才有多少智能”,仅表明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本身无法脱离人力资源供给;当前,从产业与经济的宏观视角,我们须看到“有多少优秀的人工才有多少出色的智能”,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与劳动(人的)保护具有密切的正相关性,“在这个时代,人成为组织中至关重要的资本,这并非是感情用事或道德进步,而是基于对劳动者福利的关注将提高其工作效率”(28)[美]丹尼尔·雷恩著,孙健敏、黄小勇、李原译:《管理思想史》(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页。。

探索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保护是完善我国劳动交换法律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数字法治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核心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完成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劳动法(劳动政策)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的制度转变。但如前所述,整套劳动保护机制仍属于传统工业时代的调节模式,植根于福特主义技术—经济范式,着力调整分部门、集权式、层级构造的大中型企业劳动用工,尽管它是我国劳动交换法律保护体系的当前核心,但难以独立应对数字智能时代由标准就业、传统灵活就业、互联网平台就业重构的多元就业格局。鉴于此,为应对数字就业平台的兴起,得益于党和政府对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试图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切入点,破题劳动交换法律保护体系的制度完善与创新,《意见》的出台可谓重要标志。然而,《意见》领衔的本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新政”主要限于交通出行、外卖配送、快递等传统行业平台用工,立法重点放在基于线下位置提供服务的平台,而基于网络提供服务的平台难以涵摄其中。由此,探索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不只是切实回应了部分数据标注劳动者的保护诉求,深化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更是填补了生产服务型、微信息任务众包平台立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交换法律保护体系。

四、我国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制度建构

(一)保护进路的选择

由数据标注众包不断暴露的就业质量问题可知,接单者在劳务报酬、劳动时间、劳动过程等方面均有强度不一的保护诉求,不同诉求承载的价值、指向的责任主体、所需救济/实现方式各有不同。由此,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必然指向一种多层次、体系化、综合性的实证法回应,为保证科学、协调、适度回应,理清保护进路尤为关键。

首先,构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体系,既要有序推动专门立法,又要持续总结司法的衡平性控制。诉诸立法固然源于制定法具有的统一性与明确性优势,但前文对保护机制缺位原因的分析表明,推动立法的深层理由在于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不仅挑战现行法对劳动交换法律关系的定性与分类,而且挑战传统保护措施的设计与配置;不仅在增进福祉与公平上意义重大,而且对推动技术与产业发展影响深远。总之,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者创设法律保护需从概念、体系、价值等层面展开制度突破与创新,诉诸专门立法是社会事实基础对既有调节体制的超越决定的。此外,针对数据标注、数据采集、内容审核为代表的微任务众包,其他国家虽然尚未启动专门立法,但国际劳工组织相关研究报告显示,部分国家的行业组织已经出台举措,正在从行业自治转向专门立法的转轨阶段。至于专门立法的具体模式,本文认为,至少有两种选择可供考量:第一,针对“基于网络提供服务的平台”实施专门立法,将数据标注、数据采集、内容审核合并为专章予以规定;第二,在“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行业专门立法”中专章规制用工问题,将数据采标工厂模式、数据采标众包模式合并为专章规定。何种模式更为妥当,则需综合考虑立法成本、产业发展以及制度竞争等因素,适时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诉诸立法并不排斥司法路径,一方面,通过立法满足整体性的保护诉求,确需较长时间的起草与博弈,经由个案纠纷提问“是否保护”,则需司法即时作答,例如,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单组织方是否是常规意义上的定作人?实际上,有无专门立法,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智慧;另一方面,即使立法创设了数据标注众包劳动的专门保护,既往劳动合同的裁审实践与教义学研究表明,此类社会性管制必将使得经济社会权力考察内化于规范结构中,个案裁审众包接单者与平台、与发单组织的各种合同纠纷必然需要裁判者开展实质控制活动,即司法的衡平性控制,例如,数据标注众包协议的解释规则,又或者司法政策的调适,“所有司法政策都是为司法面对的当下问题提供规范化的解决方案,因此,司法政策是在司法活动中必须活着的、运行着的”(29)谢晖:《论司法政策及其法治使命》,《法学杂志》2022年第3期。。总之,构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体系,绝非立法者的孤独探索,它始终需要裁审部门先行应对与及时反思,以动态调控保护水平。

其次,构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体系,须坚持软硬法并举的劳动法治新路径,尽快启动软法,审慎诉诸硬法,以平衡劳动保护与产业发展。“一定程度上,解除管制是每一个新技术—经济范式出现时期的特征”(30)[英]克里斯·弗里曼、[葡萄牙]弗朗西斯科·卢桑著,沈宏亮主译:《光阴似箭: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但为了遏制平台经济向零工经济单向滑落、保障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通过专门立法,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创设必要保护同样不宜长期搁置。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创设劳动保护机制并不等于单一、刚性的强制立法,“作为社会公域重要单元的劳动领域,伴随着劳动管理向劳动治理模式的转换,传统的硬法规制模式必将松动、裂变,软法将填补这一规制真空,成为劳动领域的法治新模式。”(31)何伦坤:《劳动软法:我国劳动治理现代化的新机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就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立法构建而言,本文认为要点如下:(1)尽快启动软法,可由国务院、发改委、人社部、工信部、科技部等国家机关组织制定“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基础数据服务(数据采集、清洗、信息抽取、标注等)众包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除了国家劳动软法,亦可鼓励各级工会、人工智能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与数据标注众包头部平台企业、代表性AI算法研发单位协商制定“数据标注众包平台行为准则”等社会劳动软法;(2)审慎诉诸硬法,劳动硬法通常系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长期以来,硬法在快速整顿行业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根本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就数据标注众包劳动的现实状况而言,尽管保护诉求比较清晰与强烈,但数据标注行业与生产服务众包平台经济均处于新生发展阶段,数据标注众包平台与下游算法研发单位的资本结合与利益分配、数据标注众包平台用工模式、数据人工标注与机器标注的互动等诸多方面还有待深入观察,故劳动保护责任的强制分配还需审慎,以期平衡劳动保护与产业发展。

(二)保护范围的划定

保护进路的选择从“宏观”上为构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体系,理清了立法与司法、软法与硬法的分工互动关系;保护范围的划定则试图在“中观”上处理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与相关劳动交换类合同的关系。详言之,在立法保护路径中,应如何找准数据标注众包协议的类型构造基础,界定专门立法适用范围;在司法保护路径中,应如何防止专门保护立法出台后可能存在的监管套利,甄别隐蔽的劳动关系。

第一,划定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边界,立法路径可以“服务合同”为类型构造基础,主要通过劳动交换的产业归属与具体工作内容划定适用边界,立足分散式平台劳动立法路线,做基于网络的微任务众包平台立法典范,避免陷入所谓“劳动保护几分法”或“第几类主体”的体系论争中。

在各种法秩序中,对范围或边界的思考实质是体系思考,而劳动法律秩序处理保护范围最重要的体系化工具应当是类型(学)思维。“法律关系的类型(特别是契约类型)是发生在法现实中的‘法的构造类型’……在发现法律的意义脉络、理解特定规整上,法的构造类型都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32)[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1—342页。本文认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立法创设,必须找到恰当的契约类型构造基础,因为不同的契约类型引入不同的法律规整。若直接将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构造于劳动合同(关系),显然不妥,因为现行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承载的是(旧)福特主义的调节方式,与(新)数字智能时代的技术—经济范式客观上存在张力;而以服务合同为类型构造基础,主要基于如下考量:(1)与当前交易生活更贴合,各种数据标注众包平台的用户协议大多将合同标的归于服务,可见,标注服务的需求与供给是各方心理契约的“公因数”,体现了后工业时代从商品经济向服务经济的持续转型;(2)“服务合同一般指全部或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33)周江洪著:《服务合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主流归类法上传统的雇佣(劳动)、承揽、委托等合同都可作为服务合同下位概念,即使《意见》新引入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还存在定位困境,也不妨碍归入服务合同,所以,以服务合同为类型构造基础可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预留多元化的规整思路。作为“三新”领域就业的“年轻”代表,数据标注众包劳动需要创设保护,但应该是探索中创设,观念开放很关键。当然,为了兼顾保护范围划定的安定性,本文认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专门立法仍需通过产业归属与具体工作内容划定适用边界,即:本意见或办法“适用于人工智能产业中通过平台企业接单,为发单组织提供初级数据加工处理服务的劳动者”。从劳动交换的产业空间与工作内容划定保护范围,系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劳动过程做“管理”、“控制”等模糊描述,进而陷入所谓“劳动保护几分法”或“第几类主体”的学理论争。数据标注众包劳动专门立法应当始终定位于问题导向的分散式平台劳动立法,争取成为基于网络的微任务众包平台立法典范,但不试图解决更高位阶的平台劳动立法保护对象难题,更不触及“数字智能时代劳动保护体系再造”这类更宏大的、应由法典化研讨的根本问题。

第二,划定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边界,司法路径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保持对我国数据标注众包模式动向的适应性,克服可能出现的监管套利,对伪装雇佣或隐蔽的劳动关系始终保持警惕。

必须承认的是,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探索专门保护,即使不在劳动交换的概念分类上有所企图,在保护措施配置上也必然打破数据标注工厂(劳动关系)的单一模式,客观上,为平台与发单组织提供用工成本的监管套利空间。由此,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路径上裁审部门辨析伪装雇佣或隐蔽劳动关系的压力与难度有增无减。劳动法教义学的发展表明,坚持事实优先原则是各个时代应对监管套利与伪装雇佣最重要的工具,所谓“事实优先原则是指对劳动关系的判断应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相关事实为依据,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所提供的合同名称、形式或其他相反安排”(34)陈靖远:《事实优先原则的理论展开与司法适用———劳动法理论中的一个经典问题》,《法学家》2021年第2期。。详言之,众包模式也好、人工智能新兴行业也罢,商业模式或行业都不是定性劳动交换的决定性标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才是排除或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

本文认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的边界(司法)划定,需特别强调事实优先原则的理由在于:(1)国内现有的代表性数据标注众包平台已经在《用户协议》中,通过排除条款主动切割与劳动关系保护制度的关联,例如:百度众测用户协议明确规定“您与平台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2)较之国外,我国数据标注众包交易模式呈现更为复杂的动向,国外以数据标注为代表的微任务众包多保持“任务发包方——平台——接单者”的经典三方构造,我国数据标注众包交易模式则明显趋向于“任务发包方——平台——公会——接单者”的多方构造,鉴于公会多由平台自雇员工管理,此“多方”或可称为“变形或隐蔽的三方”。由此可见,出于行业竞争压力,我国数据标注众包平台正有组织地聚合线上分散接单者,以强化自身的按需调动能力,更好地为发单组织服务。当然,鉴于行业尚处于初生发展阶段,过早地扼杀组织弹性固然不宜成为裁审政策导向,但以事实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尊重行业动向,是保持制度适应性的关键所在。

(三)保护措施的配置

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必然指向一种多层次、体系化、综合性的实证法回应,故微观层面的保护措施配置可根据法域、责任主体、强制与否等不同标准作各种分类,本文根据保护措施指向的法益类型,作如下阐释:

1.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财产性权益保护规则

自商品经济发生以来,无论采取何种“法衣”——从属或自治,双方或多方——劳动交换基本属性首先在于有偿性,数据标注众包劳动者或许从业原因各有不同,但接单“取酬”始终是工作的基本诉求,就业质量剖析也证明以劳务报酬为核心的财产权益保护是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首要关切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无法或难以确立劳动关系的背景下,我国可通过立法为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创设如下财产权益保护规则:

第一,将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完成标注任务的接单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务报酬。实际上,自2018年以来,我国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普遍呈现收入下降的趋势,这与下游AI企业爆发式增长、数据标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长期向好基本面存在明显矛盾,原因主要在于层层转包对利润空间的畸形挤压。由此,要真正落实最低工资保护,仅靠强制性的条件基准规则效果可能有限,若叠加基准稽查力量配置不足、执法力度不一等因素,保护目标更难实现。所以,还需建立若干辅助机制,制度“抓手”应当是调动下游代表性算法研发单位,鼓励其发单时优先甄选、发单后认真督促平台企业落实最低工资保护,遏制层层转包造成的利润盘剥,保证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切实享受行业发展红利。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研究表明,为公平保障微任务众包接单者的收入水平,最低工资仍不充分,“微任务劳动者的工作状况不稳定,他们没有任何保障,必须用额外的时间持续不断地找(新)工作,他们的工资平均数应至少达到劳动者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35)[美]珍妮娜·伯格,[瑞士]玛丽安·富勒,[美]艾莉·哈蒙,[印度]乌玛·拉尼,[美]M.希克斯·西尔贝曼著,孟彤译:《数字就业平台和劳动世界的未来:迈向网络世界体面劳动》,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年版,第110页。。由此,除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支付最低工资外,还应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第二,为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建立劳务报酬支付保障,主要包括:(1)任务说明责任。为降低因任务说明不清晰造成不支付或减低支付报酬的概率,如果任务由众包平台以自己名义独立发布,则由其负责说明;如果任务由发单组织以自己名义通过平台发布,则由发单组织说明,平台承担审查责任。无论说明义务由谁承担,均应以清晰简明的形式呈现。(2)薪酬与费用透明、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不应为了工作而支付费用的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由来已久的原则,故应禁止众包平台直接或间接向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收取任何费用,而且接单者应获得由平台代表劳动者从发单组织获得的全部金额。劳务报酬支付应采用法定货币形式,不能采用“点数”、礼品卡或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3)对不支付报酬的情形管控与理由说明。如果平台或发单组织对完成的标注任务拒付报酬,必须明确表示不使用此次标注成果,解释拒付理由;接单者有权通过程序对不公平的拒付提出质疑,包括进一步升级让第三方审核人员参与。

第三,其他与财产权益有关的风险负担,主要包括:(1)因任务或平台出现技术问题,不应由接单者对损失的时间或工作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平台须有针对技术问题的报告程序,若发生此类风险,平台应有是否向接单者损失的时间支付报酬的清晰原则。若接单者已经接受并开展标注,由于技术问题或故障使工作受损,而发单组织或平台原本能够合理预见时,有责任的一方应向接单者支付费用。(2)接单者拒绝接受任务,或者在某段时间拒绝接受任务,不应受到平台或发单组织的处罚。自治性劳动的重要表现就在于劳动者有权根据需要拒绝接受任务或特定时段不在线接单,现在看来,部分平台为保证对发单组织的服务质量,通过公会或平台规则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干预劳动者的接单自治,有必要重点规制。

2.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人格性权益保护规则

“劳动力是与生俱来的人类活动的另外一个名称而已……市场体系在处置一个人的劳动力时,也同时在处置这个标识上的生理层面、心理层面和道德层面的实体的‘人’。”(36)[英]卡尔·波兰尼著,冯钢、刘阳译:《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由此可见,无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是否被确认为劳动关系,接单者在数字众包平台这一新型劳动力市场就业,其人格权益就应当受到特别保护。本文认为,如下规则尤为重要。

第一,平等就业。“平等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即使不是本质的)劳动法价值。”(37)Riccardo Del Punta, Diritto del lavoro, Milano, Giuffrè, 2008, p.519.反就业歧视和平等就业关乎公民平等权的基本权利,是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工人基本权利,也是许多国家赋予所有工人的权利。数据标注众包作为一种新兴就业形式,接单者同样应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实际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在网络市场大量存在,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要落实平等就业权需从平台账号的创设开始,应要求众包平台说明拒绝创设账号的理由。

第二,劳动时间与安全卫生。针对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普遍存在的超长工时、无效工时问题,立法应督促众包平台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接单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安全卫生关涉人的健康与生命法益,同样应为包括众包接单者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享有,具体就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而言,立法需明确要求发单组织以标准的方式清晰地标记那些对心理造成压力或有伤害的标注任务(如带有仇恨的言论、暴力或淫秽内容的图片影像等),对此,尤其需要强化平台的最终责任。对长期从事这类标注的接单者,发单组织或平台应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或援助。

第三,账号关闭与删除。很多数据标注众包平台对接单者账号关闭与删除并没有清晰规定,但实际上,该环节关乎接单者的职业生涯,故立法有必要明确如下规则:平台需事先明确账号关闭与删除的情形;应向接单者提供清晰、可理解的关闭与删除理由;接单者可获得对关闭账号提出质疑的程序,包括第三方进行评审;删除账号的情况下,接单者应获得在其账号中的所有资金,并有权下载和存档任务与信誉记录。

第四,加入工会与集体协商。所谓法律承认劳动者的某种自然倾向,即以集体谈判为目的的联合倾向。2021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对工会法的修改,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对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而言,由于他并未直接列明在全国总工会近年下发的《推进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方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故还需就其入会,尤其是维权和服务作出更多细化规定。

第五,职业培训与发展转型。一直以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是降低劳动者就业成本、提高其就业质量的重要保护措施。数据标注众包接单者一方面长期困于原子化劳动过程与交流提升能力的深层矛盾,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机器标注快速兴起,甚至从“有监督学习”到“无监督学习”等诸多技术发展带来的职业消失风险。由此,需探索建立适合其职业技能发展的培训,依托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专业实训机构,提升数据标注领域职业能力。

五、结 语

“法的内容为各种挑战所共同决定。”(38)[德]莱因荷德·齐佩利乌斯著,金振豹译:《法哲学》(第六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化转型已成大势所趋,数据标注众包劳动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平台经济的交叉中兴起,对我国劳动交换法治体系运行带来挑战,也为制度创新与体系完善提供契机。2021年9月,我国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将“促进公平公正”列为人工智能活动基本伦理规范,强调“坚持普惠性和包容性,切实保护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公平共享人工智能带来的益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数据标注众包劳动者作为相关主体代表,相信会在未来的数字劳动法治创新中获得有力保护,同时,相关制度成果也将为数字智能时代微信息任务众包平台立法贡献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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