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保护华侨权益的尝试
——以二战时期伊拉克海员华工案为例

2023-04-08 15:41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军事法庭英方华工

王 钊

(中国社会科学院 近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101)

学界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海外华侨史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其中,海外华侨对中国抗战的支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取得了丰硕成果。据不完全统计,有相关学术著作近20部,重要文章几百篇。然而,关于华侨对侨居地反法西斯战争的支援与贡献,研究则相对较少。事实上,海外华侨不仅积极支援中国抗战,他们在侨居地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反法西斯活动。许多侨胞在侨居国或第三国从事战地服务,形成了特殊的战时华工团体,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在二战时期特殊的战争背景下,国民政府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救助受难的华侨,但已有研究多聚焦于对中国境内归国难侨的救侨工作,对国民政府在海外保护华侨的实践关注较少。①参见曾瑞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侨务工作》,《抗日战争研究》1994年第1期;贺金林:《太平洋战事前后国民政府救济难侨的活动》,《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陈国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救侨政策再检讨——以张天爵报告为考察起点》,《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9年第1期;等等。例如,1942—1945年间由印度赴伊拉克工作的海员华工是战时海外华工的重要案例。由于大量华工来自印度,伊拉克属于“第三国”,在手续、管理及生产生活等方面产生了全新的问题,随之产生的华工工潮与审判亦是中国前所未有的境外司法实践与探索。②当前,学界对中国如何废除他国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交涉关注较多,代表性成果有:杨天宏:《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基于法权会议所作的历史考察》,《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崔巍:《1931年初美国政府对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的态度》,《民国档案》2014年第2期;刘萍:《“白尔丁号事件”与法国在华治外法权的废除》,《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2期;吴文浩:《跨国史视野下中国废除治外法权的历程(1919—1931)》,《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2期;等等。对于中国在境外审判本国华侨的司法实践则关注较少。国民政府对伊拉克海员华工案的处理是其护侨手段的重要探索与尝试。本文拟以台北“国史馆”藏档案、英国外交部档案及其他文献资料为基础,对二战时期伊拉克海员华工的基本情况、国民政府对华工权益的保护、围绕工潮的中英交涉与司法实践等进行初步考察,以冀拓宽二战时期海外华侨史研究的视野。

一、伊拉克海员华工的基本情况与工潮的爆发

(一)伊拉克海员华工的招募

二战时期,一批海员华工赴伊拉克工作,源自英军在伊拉克招募工人。1932年,英国结束了在伊拉克的委任统治,但根据1930年《英伊同盟条约》,英国在伊拉克仍享有驻军权。1939年9月,二战全面爆发,伊拉克是重要的石油运输通道,也是苏德与北非战场的侧翼。1941年4月,伊拉克国内爆发政变后倒向协约国。[1]1941年4月29日,英国宣布执行“萨宾计划”(Plan SABINE)③英军在1940年3月制定的旨在防御伊拉克与伊朗油田的计划。,派印度、伊朗等地的英军从巴士拉向伊拉克军队发动进攻。[2]仅仅13天后英军便占领了伊拉克。此时驻扎在伊拉克的英印军队(名为波斯—伊拉克部队)有7个师和2个装甲旅。

因伊拉克重要的战略地位,英军需要招募工人为后勤保障服务。1942年5月,驻伊英军托英印政府招募海员华工赴伊拉克为内河运输队工作。[3]印度此时恰好有大量的中国籍海员滞留。二战时期,英国船运公司雇佣了超过6万名中国海员。[4]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占领了香港、马来亚等英属殖民地,英国船只航线中断,到1942年底,先后有6000余名海员被迫撤到印度,主要居住在加尔各答与孟买。[5]由于当时印度的海员华工组织不健全,失业者众多,加之此次工期内衣食住行费用全部由英方承担,故华工报名踊跃,到1942年12月,印度英国技术工人招募队在加尔各答招募了华工450余人,主要负责修理机械与船坞工厂等工作。[6]

不过,这批华工的手续存在严重问题,在招募时,英军方面并未告知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馆,华工进入伊拉克时无护照及签证。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馆得知后,向英国技术工人招募队抗议,并介入此事。1942年10月,英国技术工人招募队将合同与管理规定告知驻加尔各答总领事,强调除了按合同规定之外,华工应受军法管理。国民政府驻印度专员沈士华则表示,华工不作为军人而是以平民(citizens)身份加入英军工作。[7]沈士华希望华工避免受英军军事规章制度的严格管辖,若出现问题,则尽可能为其提供保护,以维护华工利益。此事中英双方存在分歧,一直没有定论。然而,由于当时留印海员为生计所迫,急于寻找出路,多数人在对合同不了解的情况下便开赴伊拉克。[8]

(二)处境恶劣的海员华工爆发工潮

这批华工的年龄均为15~50岁,其中20~30岁的青壮年占多数,大部分为浙江、江苏、广东与天津籍,从事职业主要是铜工、铁工、木工、船工、车工、机工、绳工、锯工、磨工、漆工等,主要工作是修理英军伊拉克内河航运所用船只及军用汽车。与英国、伊拉克、伊朗等地的工人相比,华工技艺更为精湛且精于钻研,工作效率更高。

但工作伊始,对华工的管理让英军大为头疼。这批华工教育程度多为小学,为海员或普通小商贩出身,“智识既浅,又缺乏训练,脑筋简单”,内部乡省观念严重,派系众多,天津帮与广东帮甚至发生过械斗。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华工有吸食鸦片的习惯,赌博亦盛行。较差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也助长了华工的不满情绪。华工分为两班工作,一班是早上7点至下午3点,一班是下午3点至晚上11点,平均每人每班8小时。由于伊拉克地处热带沙漠气候,夏季最高气温可达50摄氏度以上,华工难以适应,甚至一些人“神经错乱、发为狂疾”,而冬天时又潮湿多风,风冷刺骨。恶劣气候让华工叫苦不迭。同时,居住条件也不好,英军搭建了10座营房供华工居住,营房长约15米,宽约6米,30至50人住在一个营房内,除较为拥挤外,照明与饮水时常发生困难。此外,由于绝大多数华工此前没来过伊拉克,对气候、环境、风俗等都不适应,很多人小病不断,思乡情绪严重,精神萎靡。

对这批海员华工,英方概括其“用之非易、弃之不能”。因此,英方最初采取高压管理的方法,派一名中尉统管衣食住行、每个营房派一名上士监管,工厂各部门均有一两个监工,对任何大小错误都要严惩,与管理印度工人的方法类似,这种方式受到华工的一致反对。由于工作条件不佳及管理不善,双方矛盾不断积累,小冲突不断,一些华工甚至绝食以示抗议。[9]

伊拉克海员华工于1943年2月初写信向中国驻加尔各答领事馆抱怨工作条件太差,希望后者帮忙交涉改善。但英方始终以自己并未违约为由,拒绝改变,而囿于合同规定,战事结束前不能停工,华工深感前路漫漫,精神不振,[10]矛盾一触即发。

由于没有得到中国驻加尔各答领事馆的立即回复,1943年2月底,已无法忍耐恶劣工作环境的华工公推9名代表,与英军交涉,要求遣回全部华工。英方不仅没有同意,反而以“违抗命令”为由,将这9人判处9个月至2年不等的监禁,将其拘禁于宪兵监狱之中。但英方的高压管理使得华工的愤怒情绪愈发积攒,7月下旬,1名华工夜里被杀,抛尸大海,华工推举36人与英方交涉要求其查处凶手,英方没有答应,于是华工爆发了较大规模的工潮,与英军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平息冲突后,英方将华工推出交涉的代表36人判处无期徒刑,其余所有华工也被英方派印度兵监押,形同俘虏。[11]工潮爆发后,伊拉克海员华工的工作已停顿,如何破局成为中英双方面临的难题。

二、围绕审判方式的交涉与工潮的解决

(一)中英对审判华工的态度与交涉

华工初到伊拉克工作时,中英双方对其身份(军人还是平民)并未达成一致,关于华工应受何种审判,中英产生了分歧。

英方认为华工应受到英军的军事审判。1943年7月8日,英军委托英印政府外交部官员威特曼(H. Weightman)向沈士华告知伊拉克海员华工工潮的情况,并表示在工潮平息后,将滋事者送往军事法庭接受审判。虽然在招募华工时沈士华曾强调海员华工以平民身份加入工作,但英方认为英国文职人员在类似情况下也会受到军事法庭的审判,并且这批海员华工招募时签署了遵守英军规章条例的承诺,坚持军事审判,以儆效尤。[12]实际上,英方希望华工受到英军的军事审判,是其坚持英国军队在伊拉克拥有治外法权的表现。①1930年英国与伊拉克签订的《英伊同盟条约》,规定英国可在伊拉克驻扎军队,并享有治外法权。

中方则不同意华工接受军事审判。沈士华于7月10日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汇报此事,[13]因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军事审判”,涉及同盟国军事合作,故外交部询问军事委员会的处理态度。军委会认为,“遇事应按合同与国际惯例行事”,既然商定好了以平民身份加入,若所犯罪行无关军事且非接近战区,就不属于军法范围,应当由伊拉克地方法院审判,维护华侨权益起见,更不宜开此先例。[14]军委会希望能维护华侨的长远利益,不希望因此开他国军方审判中国侨民的先例。

得知军委会的态度后,8月16日,外交部要求沈士华以此为原则与英印当局交涉。[15]9月29日,外交部致电兼任驻伊拉克公使的李铁铮,令其就近与伊拉克和英军方面交涉。[16]此案涉及海员等海外华侨是否受他国军事审判这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在给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国民政府对案情较为重视。10月6日,蒋介石致电外交部次长吴国桢,令其进一步查明真相并相应交涉。[17]

不过,英方仍未改变态度。沈士华在10月15日向外交部汇报,英方仍坚持军法审判,原因在于,伊拉克法庭均由伊政府管辖,英军雇佣的华工不宜由第三国审判;华工所犯罪行皆与军事有关,其他国家文职人员类似错误亦受军事审判。沈士华由此提议可由中国驻伊拉克公使馆就近派员调查此事,如允由军事法庭审判,亦应由驻伊拉克使馆派员观审。[18]但国民政府仍坚持此前的观点,23日外交部回电沈士华,表示因华工并非军人,无论罪行与军事相关与否,应由当地法庭审理,要求撤销此前对9人的审判,重新由当地普通法院审理,并由驻伊拉克公使馆派人监督。[19]

中英交涉未达成一致,而此时外交部在10月21日收到了驻加尔各答领事馆的报告。与驻印专员对此事了解不多、仅充当沟通的角色不同,该批华工大多由加尔各答赴伊拉克,领事馆对情况较为了解。因电报往来耗费时日,领事馆选择一面交涉、一面请示,在其看来,英国方面确实并无违约,但工人不满之处在于气候恶劣、语言不通、军事化管理过严等。工潮爆发后,9月7日,驻加尔各答领事与英国技术工人招募队代表进行了会谈,希望英方依照合同切实改善华工生活待遇,若英方对华工不满应通过领事馆交涉,不能直接进行处罚,即便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也不应当以英国军事法庭审理,被押人员应被送回驻加尔各答领事馆,并设法遣送回国。英方代表同意传达,并沟通改善管理模式等事宜。[20]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外交部仍旧坚持伊拉克海员华工以平民身份加入工作就不应受军法管辖,此案中华工违反的均为英军的规章制度,并无违反当地民事法律,故亦不应由伊拉克地方普通法院审理,两者相加即应判华工无罪。故外交部决定,此前所提之立场(撤销军事法庭审判结果、改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应因英方的强硬态度而改变,此立场虽在法理上略有漏洞,但此前英方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便对华工进行军事审判,是轻视中国的表现,可以此作回应,表达中国维护华侨利益的态度。[21]

(二)中英达成初步解决华工工潮方案

由于双方坚持自己的立场,在印度的交涉没有进展,而英军也发现,处罚华工后,虽然非肇事者被释放并允许继续工作,但华工情绪仍然低落且日渐怠工。[22]为防止对战场后勤产生影响,11月24日,李铁铮乘坐美国军用运输机抵达巴士拉,与英方交涉华工问题。此为华工爆发工潮后第一次有中方官员抵达事发现场,对事件的解决产生了积极作用。李铁铮一面安抚华工的情绪,将其工作与同盟国作战及维护国际合作联系起来,以做鼓励。另一方面他与英方协商,使其同意放松管理方式、改善华工生活条件,虽英方仍不同意取消军事审判结果,但允许被押者如愿出来工作,则“不必固执尚待解决之军法问题”。[23]李铁铮亲赴现场调解卓有成效,为工潮的解决打下了基础。

12月15日,英国驻伊朗使馆武官请李铁铮派员协助彻底解决此案。李铁铮遂派驻伊朗使馆武官汤德衡及随员赴伊拉克处理。12月26日,一行人抵达巴士拉,开始与英方交涉。中方人员认为,必须重新签订更符合实际的合同以及解决军事审判问题方能彻底解决此事。首先中英双方谈判签订新合同,要点有:第一,为避免华工因语言差异而产生误解,新的合同分为中英文两份;第二,工作年限由战后结束工作改为一年一签,到期可协商续约,同时规定,新合同签订与否由华工自由决定,凡不同意签订者可免费送回加尔各答;第三,新合同规定罚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第四,新合同规定改善工人医疗、饮食、用水、居住及娱乐活动等条件。[24]新合同诸多条件有助于维护华工权益,稳定其工作情绪。

争议最大的军事审判问题也得到了解决。英方将在押的36人全部释放,并补发在监狱时段的工资,释放后这批人可自由选择是否签订新合同,但英军将闹事较为严重的13人定为不受欢迎者并遣返印度,建议印度政府待其抵达后释放。而关于此后的军法问题,英军认为,巴士拉为军事管理区域,一切军民都接受军事管理,华工不可例外,而华工服务的内河运输队属于英军司令部管理,无法再设新的普通法庭,故此前国民政府外交部所提的以普通法庭审理很难办到,且即便交由普通法庭审理,也存在语言隔阂、伊拉克当地司法体制不完善等问题,流弊更多,但中方又坚持侨工不接受外国军法的原则,故双方协商后,决定同意华工犯罪以军法审理,但应用中国军法,由中方派员组织军事法庭,审理后由英方执行判决。[25]虽然外交部的由普通法庭审判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海员华工依旧由军法审判,但中国保留了审判权,有利于维护华侨利益。

英方对此事的处理亦有其考量。虽然这批华工赴伊拉克为英军工作,但因其并未办理伊拉克入境手续,[26]实际上具有英军雇工与滞印海员的双重身份。英国政府此前就曾讨论军队文职人员与海员的军法审判问题。1943年1月,中英达成《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后,接续交涉两国军事人员司法管辖权协定。关于军队雇佣人员,英国政府认为应当属于英国军事法庭管辖范围,[27]但关于海员,英国内部产生分歧。1943年4月至7月,英国政府就海员是否归属于内进行多次讨论。英国外交部主张不将海员视为军队的一部分,因为在中国收回治外法权后,亦不愿放弃对他国海员的管辖,若英国执意提出,可能会使驻印军的军法管辖谈判时做出其他让步。[28]英国战争运输部则希望将海员纳入军队治外法权豁免范围,以此维护英国海员的利益。[29]1943年7月7日,英国驻美大使哈利法克斯(Halifax)向英外交部报告,中美军队管辖权豁免协议中并未涉及海员。[30]美国的做法成为英国的参考,由此英国政府决定不将海员纳入中英军队治外法权豁免范围,同时考虑扩大根据1894年英国《商船法》设立的海军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以包含商船海员在海外所犯的罪行。[31]故在处理伊拉克海员华工审判问题时,维持军法审判、但将审判权交给中方,是英方认为比较妥当的处理方案,既符合军队雇佣人员受军法管辖的原则,又为日后将英国海员的审判归于英国海军法庭的谈判预留空间。

1944年1月6日,新合同正式签订并生效,不过事情却再生波折。英方此前答应支付在押人员关押期间的工资,在押36人中,除了13名不受欢迎者外,另有13人也希望返回印度,但在出发前,英方却反悔,拒绝支付工资,引发华工的强烈不满,与英方激烈交涉,存在爆发新的冲突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1944年2月8日,英国驻伊朗使馆再度邀请汤德衡赴现场解决,但由于此前军委会曾通过外交部下令,因华工不是军人身份,禁止使馆武官参与本案调解,故李铁铮不得不另派副领事陈厚瑞前往。陈厚瑞到达巴士拉后,安抚华工情绪,并与英军进行了有效的交涉,英方将华工工资全部补齐,并将其遣送回印度。[32]领到工资后的26名华工对国民政府维护华侨权益的做法十分感激,特地从领到的工资中拿出近十分之一(约1300卢比)以作献金。[33]至此,伊拉克海员工潮问题得以暂时解决。

三、外派军事法庭的设立与运作

(一)国民政府关于外派军事法庭的协商

虽然华工新合同达成,但由于当时情况紧急,为安抚工人情绪尽快解决工潮,汤德衡在没有请示国民政府的情况下与英方达成中方外派军事法庭的折中方案,事后再汇报。汤德衡的“自作主张”得到了外交部的认可,认为确实是当时的最佳解决方案,并在3月7日将组建外派军事法庭的问题告知驻印度专员与军委会军法执行总监部。[34]

不过,军事委员会与外交部尚未就此事协商一致,在伊拉克的华工又生波折。5月10日,李铁铮向外交部报告,一名英国军官被华工殴打受伤,按照此前协定,要求中方迅速派员组织军事法庭审理此案。[35]此案发生后,国民政府内部重启了对外派军事法庭问题的讨论,为吸取此前交涉时在不了解情况下就定下立场而使交涉陷入僵局的教训,外交部并没有给驻伊朗使馆就解决殴打案件下达任何指令,而是直接商议整个外派军事法庭的处理方式。

由于此事涉及法理上的很多问题,也并无先例,各个部门的意见不一,并未很快得出结论。外交部认为可组织外派军事法庭,而军委会执法总监部在分析涉及的法理问题后,认为运用戒严法组织军法审判虽无不可,但目前英军所定的罪名大多为抗命辱职,均不在军刑法第二条适用非军人之列,而怠工、嫖娼等行为是否适用于海陆空军惩罚法处理等也无明文规定,且此前已定华工为平民身份,若以军方审判则无法可依,故提出一个变通办法,即由司法行政部派员以军事法庭名义前往伊拉克进行审判。而司法行政部则不同意此变通办法,认为组建军事法庭于法理上不合,即便是中国外派的军事审判,平民也不应接受,以免形成以军法审判平民的先例,埋下隐患,建议取消外派军事法庭,仍由地方普通法院审理。[36]显然,以军法审判海员华工在当时无法从法理上获得依据。

外交部在收到并分析司法部门的意见后,也感到外派军事法庭困难重重。5月27日,外交部致电李铁铮,将司法部门的意见告知,并询问若撤销外派军事法庭决议、改由普通法院审理,有无困难。[37]外派军事法庭的方案突然被推翻,让李铁铮颇感意外,5月31日,李铁铮回电表示,此前英方一直遵守新合同的约定,不以英军法制裁华工且待遇有所改善,若此时中方变卦,则会对此后有关伊拉克海员华工的中英合作与华工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并“恳准”接受英方外派军事法庭的要求,但以目前存在困难无法立即组建而暂缓。[38]外交部只考虑法理问题,却忽视了前方的实际情况,李铁铮提醒了外交部,后者一面回电李铁铮,同意回复英方因存在困难暂缓(而非拒绝)组建外派军事法庭,一面再度就此问题进行研究。[39]

6月15日,外交部与军委会办公厅、军法执行总监部、司法行政部召开“关于伊拉克华工纠纷会议”。会上各方认为,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军队驻扎人员不受当地军法审判,此时国民政府与英美谈判在彼此境内驻军的治外法权相关协议,即有军队不受当地法庭审判的规定,故中国不能允许华工受到伊拉克法庭的审判,若为英军服务的华工受伊拉克法庭审判,则可能被视为中国“放弃国际公法之权利”。而中国与伊拉克并无治外法权相关的条约,中国无权在伊拉克组建法庭审判伊拉克的华侨。若将华工视作英军一部分,因最早申明过华工不以军人而以平民身份加入,不受英军的军法审判,如此则华工无从审判,英军也不会同意,故由中国组建军事法庭,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进行审判,是可行的折中办法。最终各方一致决定设置外派军事法庭,由于华工合同仅剩半年,故由驻印远征军中派员前往,以军事审判处理华工殴伤英军官。至于合同到期后如何修订军事审判问题另行讨论。[40]会后,蒋介石于7月31日批准此方案,派驻印远征军军法处处长吴化民赴伊拉克进行审判。[41]

(二)外派军事法庭的运作

11月2日,吴化民抵达巴士拉,开始审理此案,案情逐步浮出水面。

案件的全部过程如下。1944年5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华工李阿兴(上海人,28岁,铜工)在未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木工工厂,打磨一铁条(其日常工作所用的工具),由于工厂确实存在不经允许工人不得进入不同工种工厂的规定,故该厂监工英军上士安斯蒂斯(Anstis)看到他后,勒令离开,李阿兴并未回应,并继续工作,安斯蒂斯见状后十分生气,对李进行言语辱骂,要求没收其铁条,李阿兴被激怒,出拳打了安斯蒂斯,并带走铁具离开。11时15分,在营地再次见到安斯蒂斯后,怒火未消的李阿兴用木棍打他,在被夺下后,复用铁锤击打,后被赶来的英国魏琪(Wyche)上尉制服。[42]

11月7日至9日,此案开庭审理,原告除了巴斯蒂斯外,另有英国与伊拉克证人两名,而被告方则只有李阿兴一人。庭审过程中,巴斯蒂斯坚称李阿兴持木棍与铁锤对其进行了攻击,证人亦作证明,而李阿兴虽坚称自己没有打人,但没有证人为其证明。最后,吴化民认为,李阿兴确有打人举动,但没有造成太过严重的身体伤害,且调查后发现,被打者并不是军官而是士兵,故并不能依中华民国陆海军刑法之暴行胁迫罪惩处,最终法庭按照普通刑法,判决李阿兴15日拘禁,由于此前他已被拘禁12天,再拘禁3天即可。原告亦表示接受,此案宣告完结。[4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35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民国刑法》第二十三章伤害罪第二百七十七条,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44]按此法条,15日的拘禁属于较轻的量刑,相比之下,1943年工潮时,英军曾判涉事的华工无限期监禁,中方组建的军事法庭无疑有助于维护华侨利益。

围绕军事审判问题的商讨与交涉前后历时近一年,中英反复协商后才确定了由中国派员组织军事法庭的方案,但直到这批华工被遣散回国,外派军事法庭也只组建了这一次。不过即便组建了军事法庭,实际上最后审判结果也采取了折中方案,没有按照陆海军刑法来审判,而是根据普通刑法。对此,吴化民的解释是中国的军事刑法范围不广,许多罪行不易找到合适的法理解释,况且这批华工本身就是以平民身份而非军人身份来此,也并没有受过军事训练,用军法则太过严厉。

外派军事法庭的组建平衡了英方的要求与华侨权益的保护。而最后实际上只拘禁15天,这样较轻的定罪也没有被英方反对,表明英方要的不是严惩,而是按合同办事,进行军事审判,用意不外乎希望华工服从合同安排及军事管理。

(三)华工新合同的谈判

在处理李阿兴案的同时,外交部也开始直接介入新工作合同的谈判,以便妥善解决军法问题,并提高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1943年12月,中英交涉后达成的为期一年的新合同将在1945年1月6日到期,而1943年的合同谈判以驻伊朗使馆武官汤德衡为主导,事后外交部予以了追认,此次外交部则在1944年7月起就开始谋划新合同的谈判,其中有关司法审判的规定是交涉重点。

外交部首先询问相关部门的意见。关于新合同中有关审判的规定,行政司法部认为应将与军事有关的案件由军事审判,无关者交由地方审判,军委会军法执行总监部则认为应当成立外派军事法庭,审判执行则交由驻印远征军处理。而关于待遇问题,军委会办公厅则认为应当改善伙食与住宿条件,限制工时,尤其是夜间工作时间。而外交部则加入了华工可辞职的要求。收集完国民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后,外交部将其告知李铁铮,并询问其建议。[45]

1944年10月13日,外交部收到了李铁铮的汇报。在汇报中,李铁铮对无关军事的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审判的规定极不赞同,因为这批华工本身就没有护照和签证手续,若由普通法院审理,则必然涉及入境合法性问题,若为其补办相关手续,这批华工就成了伊拉克侨民,对其返回印度产生阻碍(当时印度对外国人入境限制很严),这是华工不愿意的。故关于审判问题,李铁铮还是赞同军委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的建议,依旧由中方组织派出军事法庭负责审判全部案件。而改善待遇一事,现有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照旧合同有所进步,华工也比较满意,继续进行即可。[46]

为了整合各方建议,10月24日,外交部再度与军委会办公厅、军法执行总监部、司法行政部一同召开会议,商讨新合同问题。会上得出结论,华工犯罪仍由中国军法审判,并由英方执行,但合同中应写明狱中待遇不得稍有偏差,待遇方面由伊拉克使馆与英方根据实际情况商议。[47]

10月25日,外交部将议定的条件告知李铁铮,以此与英方交涉,而英方也提出,明年会招135名工人,工期半年,若要求太严苛则全部解雇。[48]虽然英方的回应较为强硬,但中方还是坚持要求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废除夜工、监狱待遇与英国士兵没有偏差等条件,英方最终均同意。1944年12月26日,有114名华工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合同,其余则均由英军遣返回印度。[49]

新合同签订后,华工的情绪明显得到安抚,矛盾冲突大大减少,1945年6月28日,在履行完合同后,全部华工被英军遣送回印度,至此伊拉克海员华工全部工作结束。

四、结语

伊拉克海员华工的经历是二战时期海外华侨处境的一个缩影,也反映出国民政府侨务政策诸多问题。国民政府对此案的处理可从司法与护侨两个角度进行评价。从司法角度而言,国民政府处理伊拉克海员华工审判案是二战时期重要的境外司法实践。面对此前未有的审判境外华侨相关问题,国民政府在内部商议与对英交涉后,采取派员赴伊拉克组建军事法庭审判的方案,实际上掌握了司法审判权。虽然属于华工合同的具体安排,与长期固定化的治外法权不同,但此方案融合了中英双方的意见,最大程度弥合了法理缺失,同时维护了司法主权。且虽为军事法庭审判,但最终以普通刑法为依据量刑较轻,有助于维护华侨利益。国民政府与英军就审判伊拉克海员华工的交涉较为顺利,源于战时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1943年中英达成协定废除英国在华治外法权等不平等特权,中国在司法审理的管辖上拥有和英国平等的地位。此外,战时中国与英国共同加入反法西斯同盟,为维护同盟抗敌的需要,中英之间交涉亦较为顺利。

从保护华侨的角度而言,国民政府对伊拉克海员华工案的处理经历由混乱到规整的过程。国民政府不仅开创了外派军事法庭以保护海外华工权益的先例,在改善生活待遇等方面也让华工满意。随着国民政府对海员华工情况的逐步深入了解,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在实际处理中并未拘泥于法理,而是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手段,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在商议决定处理方案后即坚持以此与英方交涉,态度坚决,使英方接受了改良华工待遇的方案,增强了华工的归属感与爱国热忱,也保障了华工顺利完成工期内的工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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