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各类先进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为多个领域注入发展活力,其中大数据作为典型代表不断推动各产业灵活、高效发展。大数据时代,先进、全面的经济法理念对我国市场规模扩展和延伸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为共享经济时代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撑和保障,显著增强人们对智能化、现代化管理的认可和支持,构建和谐、友好的法治社会。为保证经济法满足大数据时代的要求,促使经济法制不断完善和优化,本文认为应按照时代发展趋势明晰经济法与市场差异性,探索完善经济法理念和规制的新途径。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理念变革;规制创新
本文索引:曾舒珩.<变量 2>[J].中国商论,2023(06):-131.
中图分类号:F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03(b)--03
经济法处于高速发展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的设定止步于经济范围,自身时效性难以凸显,无法为各项经济活动实施提供参考和指导。为从本质层面强化经济法的能效,扩展其实际涵盖范围,强化人们对经济法的正确解读,需以大数据为导向,逐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制定完善、合理的经济法,有效处理各类活动的经济法律责任问题。经济法主要以经济为核心,其优化重点在于利用法律合理把控社会关系,建立高效、和谐的社会调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基于现代化公众自身利益,持续优化和完善经济法自身范围,强化其对各项活动和责任划分的指导能效。
1 经济法特征及大数据对其新要求
经济法体系最为凸显的特征便是公平性、合理性,可显著呈现社会主义和人本主义,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需依附完善、高效的经济法进行约束和把控。通过不同的方式促使人们客观、正确认识经济法涵盖的范围和内容,增加和强化经济法内在价值,经济法利用社会经济、社会法律方可获取最大程度利用,而且经济法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不同经济发展背景下,经济法应用可保证市场自身运行秩序,积极分析各类影响因素,有效解决经济问题存在的偏差。经济法可客观呈现政治、社会间的关联性,选取不同的处理解决方式促使社会和国家政治融合,随着经济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不断完善和改革,经济法最为关键的本质并未发生变更,强化人们对经济法正确的解读,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增长。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冲击和波动,推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对实体在经济中作用发挥和利益获取产生干扰。经济法是否与时代发展潮流接轨,出台相应的应对措施扩展自身保护范围,是当下研究的重点内容,为实现该目标需掌握和了解大数据时代下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经济法内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客观要求经济法内容及时做好调整和改善,明晰实际保护的内容,如各主体应用、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均是经济法重要内容,需对其高度重视,发挥其在经济活动实施和市场秩序维护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保护措施。经济法中民事程序、行政程序等,均需结合大数据时代进行针对性地调整,方可使经济法保护措施更具精准性和时效性。
2 大数据时代经济法面临的困境分析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经济法为凸显自身价值和优势,应不断掌握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调整自身内容和措施,保证与时代相匹配。经济法在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存在部分不足有待优化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 保护范围不足
当前,我國经济法涵盖范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运行保护主体目标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要求存在偏差,而且各类主权设定并未处于经济法保护范围内,导致解决各类问题时缺少依据,相关责任划分不明晰。如版权出租,经济法中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盲点,大数据时代各类技术领域均需申请相应的专利,但我国经济法并不涵盖动植物专利保护,影响经济法适用性,所以精准明确和扩展经济法保护范围至关重要。
2.2 保护力度不足
经济法中各类保护力度是否合理十分关键,大数据背景下,经济法对各类侵权行为应给予强有力的惩处,主要基于大数据背景下各类新技术发展增加资源信息被盗用的风险,需借力经济法对大数据时代下各类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诚然,当下我国经济法保护力度有待强化,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无法体现震慑效应,难以符合大数据时代下的客观需求。
2.3 经济法执行中公开透明度不足
经济法实施和执行过程以公开、透明性为基础,方可凸显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保护受损者权益,受广大群众的支持。大数据时代下,经济法对处理社会各类违法行为公开透明度要求较高,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人们对知情权愈发重视,但实际落实和执行过程中,经济法处罚过程中透明效果并不凸显,公布渠道较为单一,该方面仍有待改善和优化。
2.4 经济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各领域法律持续完善和优化,获取较佳的成效,但大数据背景下经济法构建相较其他国家仍存在偏差,需对其做好完善和优化工作。经济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协调度不佳,干扰经济法在该领域实施效果,不符合大数据背景下多元化需求;第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部分领域立法仍存在盲点或空白,执行成效不佳,难以有针对性做好保护。法律规定条例缺少整合,涵盖大数据内容较少,影响经济法的实践和发展[1]。
3 大数据时代的经济法理念变革
经济法理念、范围和基本原则处于发展改革中持续性深挖,发展理念、自由理念、公平理念均应运而生,不管何种理念,其最终目标应保持统一,均符合经济法本质和自身原有逻辑,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性,变更无序化、盲目性市场发展态势,推动市场健康长足发展。大数据时代下,政府治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推动政府治理方向发生变更,也促进经济法理念的变革和重塑。
3.1 市场赋权理念
科技的发展和变革,为多个先进技术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平台,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提供便捷,原有社会主义市场和政府管理形态逐步保持一致,进而引发激烈的分析和讨论。马云认为,大数据的兴起可保证后续估测、预判更具精准性,计划经济更富科学性,促使平台经济构建“赢者通吃”的发展态势。在此类背景下,国家需发挥自身首级地位,采取有效的策略和方法,不断保证和维护经济和社会公正、公平性,确保不同主体利益均衡性。大数据时代变更原有集中化的发展态势,产品与服务、分销体系等均从原有集中化、聚合化模式创新改革,逐步向小型、分化等方向靠拢,掀起去中心化的改革潮流,社会更强调平等和公正,遵循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赋予每个个体知情和参与权利[2]。
3.2 共治共享理念
互联网不断普及和应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性、高效化,我国经济逐步实现独立经济向共享经济的发展和转移,信息化革命创新和变化,政府治理呈现新的理念和模式,原有信息违法行为加剧,道德危机、社会分化面临较大的压力。平衡数字平台风险和实际收益,确保平台更具开放性和创新思维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需积极跟随十九大提出的共建共享战略规划。经济法明确与法治精神相吻合的共治共享基本发展理念,进一步选取国家干预、市场自主化治理等方式,力争消除信息数字孤岛和垄断困境,确保社会大众与商家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权利保护,以实现数据公平和信息自由化。
4 大数据时代完善和创新我国经济法的有效策略和建议
4.1 优化完善经济法制度
经济法制度作为经济法完善和健全的前提,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需制定合理的金融预警调控制度,推动经济法开展,凸显其自身法律性和权威性。如构建风险控制和预警纠偏制度,促使政府相关机构和组织调控金融市场时,确保市场各项行为更具规范化、标准化,并借市场和政府合力增强经济法实践成效,以保证经济法用于社会市场中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此外,建议对信息披露做好强化和监管工作,市场相关投资者和财政人员需积极掌握市场发展态势,并对其做好统筹全盘考量,坚持遵循市场发展导向基本原则,掌握市场发展和运作基本理念,合理配置当下各类资源,凸显市场调控的能效和作用。经济法正式发展过程中,需强调各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和协调性,积极掌握和明晰统筹规划的重要价值,构建责任明晰、方向精准和思路架构的法律框架,将经济法贯穿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中,有针对性地实施经济调控措施和行为,坚持均衡、协调发展基本理念,按照区域内经济法内涵和特征,动态化解决区域和整体相互发展存在的冲突和利益关系,深层次融合局部发展和国家政策,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经济效益最大化,促进市场经济有序、稳健
发展。
4.2 重视经济法与科技间关系研究
大数据对经济法的干扰和影响主要体现在技术层面,对社会经济发展形态等方面产生影响,需完善升级我国经济法,精准把控科技重要元素,分析其与经济法的内在关联,为后续两者协调发展提供助力。一方面,经济法工作中,建议强化科学技术的应用,确保大数据时代科技成果为经济立法、执法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凸显经济法自身权威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经济法完善过程中,建议结合大数据时代相关数据资源,特别是大数据为市场经济发展波动相关数据信息,摸清市场存在的各类新困境,以其为基础着手开展立法工作,确保经济法与大数据相辅相成,经济法为大数据技术实践提供指导和保护。此外,经济法工作的实施和开展,需深层次分析和研究大数据技术发展为社会信息传输带来的变革,跟随数据时代发展脚步和潮流,汲取先进的发展经验,创新经济法理念,不断完善经济法内容,以实现经济法在科技助力下良好发展。
4.3 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新模式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府监管面临多方面挑战和困境,如法律规制、社会责任、多元治理等,深究其成因最为关键的便是政府监管并未满足共享经济背景下共治共享的基本要求。经济法的新理念主要涵盖均衡发展、风险控制和共治共享等,也不同程度地呈现共治共享精神,当下治理主体从原有政府为主逐步向多元化主体发展,需挖掘其他自治主体优势,形成共同开发治理的发展形态,面对存在多个不确定因素的社会,推动协同合作治理模式。新时代背景下,以合作为主的组织逐步替代原有组织,要求社会主动承担以往没有的单独功能,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协同完成市场监督,特别是新治理机制背景下,从本质层面变更原有以政府为主导的规制,为社会经济市场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助推国家法律和市场软法共同发展和进步。从整体层面分析,在以数据为核心驱动理念下,政府不能独用数据信息,需保证各类数据信息透明化、可视化,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治理规则,保证多元化主体协调商定治理。此外,鼓励网络平台、商业主体等开展自主化治理,最大程度发挥各类组织自身作用,构建多元化自主治理机制,最大程度消除数据信息垄断,避免权力集中化,均衡数字平台的风险和权益,打造协作式创新规制[3]。
4.4 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
国家本位的经济法理念主要基于我国时代背景下,充分尊重并以国家为核心的发展方向,传统经济发展中更强调国家本位的影响,忽视社会主体的影响,不同程度导致国民经济权利、利益受损。大数据背景下,为确保经济法更适用于当下社会发展,建议从国家本位逐步向社会本位发展,始终以社会不同领域对经济法规制创新的见解为出发点,创设相应的信息反馈平台,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其进行整合分析,验证分析其自身可行性,将其与经济法结合,保证国民经济权益不受损伤,最大程度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和利益,实现经济法理念和规制的创新和改革。
4.5 强化研究跨学科及交叉学科
大数据背景下,可消除多个区域内信息孤岛的困境,为跨学科整合、沟通广泛性提供新的可能,在经济法完善过程中,需具备新时期发展理念,持续性强化跨学科和交叉学科,以实现相应学科内涵盖相关知识内容、资源信息,推动经济法良好发展。经济法完善和优化过程中,需掌握市场经济发展多方面的内容,保证经济法后续完善的全面性及精准性。强化研究跨学科和交叉学科,是增强经济法适用性的重要方法。同时,大数据背景下,跨学科精细化分析,有助于为经济法分析提供新方向,特别是对经济法内并不涵盖的内容做好精细化分析,开展多学科研究后,可明晰可行性较高的应对策略和方法,确保我国经济法实现完善和优化[4]。
4.6 强化团队协同合作
经济法的构建和完善需以大量数据资源为基础和前提,大数据时代来临,促使社会数据源呈爆发式增长,为各项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大数据时代,传统工作方法和模式难以符合经济法客观要求,为实现高质量升级优化,建议打造新时期复合型研究队伍,并科学、合理划分成员,确保整个人员自身职责明晰,建立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完成自身工作,同时积极引入不同领域的人才,实现思想的碰撞和融合,并积极分析各类经济新理念,逐步提出适应大数据发展的新经济法,有效解决经济法完善过程中产生的难题。
5 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客观呈现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经济法是保证社会经济秩序优良的基礎和前提,应确保其更具完善性、可靠性,符合大数据发展客观需求。应精准明晰大数据时代经济法存在的不足,深究其成因,精准把控其痛点所在,有的放矢提出可行性较高的改革理念和规制创新策略,确保经济法跟随时代发展潮流,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从而扩展经济法保护范围,发挥其自身能效和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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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媛.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分析[J].法制与经济,2020(10):10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