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影响公平竞争交易秩序

2023-04-06 10:43谢国斌责任编辑胡珊
宁波通讯 2023年2期
关键词:中标印章市场主体

文/谢国斌 责任编辑/胡珊

J省R市为帮新开办企业降低成本、提供便利,决定由财政出资为新开办企业刻制一套印章。此次政府集中采购由R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通过竞争性谈判,R市行政审批局与A印章社等3家单位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同意这3家印章社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

不料,这一行为引发争议。R市B印章社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剥夺了其他未中标单位的印章刻制经营权,以行政审批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份政府采购合同。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

案例

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印章是J省R市推出的一项优化营商环境之举。该项政府采购工作的预算金额为90万元,时间到2020年10月结束。

2020年9月21日,受R市行政审批局的委托,R市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称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不超过3家印章刻制单位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服务期限为2年,印章价格每套不超过180元,并对印章材质、品牌进行了限定。

同月25日,R市交易中心以“采购需求调整”为由发布项目中止公告。次月12日,R市交易中心向A印章社等3家单位发出成交通知,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了中标结果。同日,R市行政审批局分别与这3家单位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在此期间,R市其他多家印章社对此项目采购的合法性提出质疑。B印章社认为,新开办企业对印章的制作单位、材质和费用的选择应由市场决定,R市行政审批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指定A印章社等3家单位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印章刻制服务,实质是把本地区新开办企业的印章刻制经营权全部分配给中标单位,剥夺了未中标单位的印章刻制经营权,导致未中标单位的印章刻制业务量减少70%以上。这一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等规定。因此,B印章社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R市行政审批局与A印章社等3家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R市行政审批局的采购服务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垄断行为,但行政审批局同意中标单位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从事涉案项目以外的印章刻制业务,明显占用了政府部门场地资源,很容易让人联想到A印章社等3家单位可能与R市人民政府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这一行为使得A印章社等3家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同行的竞争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故判决撤销涉案政府采购合同。

R市行政审批局及A印章社等3家中标单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R市行政审批局未严守职权法定的边界,未认识到以政府采购方式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的行为,会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利影响,涉案政府采购合同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及精神,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损害了B印章社以及其他潜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经营自主权。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此份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上述规定表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当恪守职权边界,不得损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开办企业需要印章刻制服务,新开办企业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印章刻制单位需要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市场交易的机会。无论是新开办企业的自主选择,还是印章刻制单位之间的竞争,均应由市场调节。R市决定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无可厚非,但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把印章刻制的交易机会给予特定单位,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损害了包括B印章社在内的其他印章刻制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值得一提的是,此份政府采购合同还明确了每套印章刻制的价格。价格是交易活动的核心要素,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均未涉及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时,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即由经营者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确定价格。政府以合同方式明确价格的行为,干预了价格的形成机制,不符合由市场调节价格的内在规律。这一行政行为既没有履行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和听取意见程序,也不利于平等保护提供相同商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服务方式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增进公平竞争的方式,维护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系统思维和法律思维,不能只考虑一方市场主体的利益,忽视甚至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更不能因行政活动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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