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北京总商会会长安迪生被拘案

2023-04-06 18:05
关键词:京师总商会警察厅

朱 英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湖北 武汉 430079)

辛亥革命肇建了中华民国,各种实业团体在民初层出不穷,一度出现发展实业的热潮。清末即开始筹备的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也于民国元年创立,使商会拥有了全国性领导机构,其能量与影响更加令人瞩目。当时的工商界人士甚至将商会与国会两相比较,认为“国会虽可解散,而解散商会”,政府却无此力量(1)参见《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在上海开第一次大会纪事》,《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9号,1914年6月,“纪事”,第41页。。农商部官员也承认:“商会为社会之中坚,又为经济之枢纽,关系于一国之强弱存亡者甚大。”(2)《全国商会联合会开会记》,《申报》1914年3月16日,第10版。民国北京政府随后颁行《商会法》及其施行细则,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认商会的社团“法人”性质。种种情况似乎都表明,商会的社会地位不断得到提升,商会领导人的威望也随之越来越高。然而,数年后发生的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被拘案,却表明在官厅眼中作为民间团体的商会及其领导人,实际上不仅没有什么值得尊敬的社会地位,而且仍然可以随意捏造罪名予以拘押,这一残酷现实不能不令工商业者大失所望。迄今为止,该案尚未引起商会史研究者的注意,没有相关研究成果问世,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商会史研究的发展(3)研究北京商会的成果主要有刘娟:《近代北京的商会》,《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张淑生:《政治漩涡中的北京总商会研究(1916—1938)》,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白玉:《北京商会研究(1903-1909)》,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敖凯:《京师总商会研究(1906—1928)》,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等等,但这些成果都没有论及1920年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被拘案。。

一、北京总商会会长安迪生被拘案的发生

在商会地位日益提高之际,位于京师的总商会正副会长安迪生、殷文煜在1920年3月6日突然被警察厅拘押。该事件在当时称得上是一大新闻,故不仅当地报纸多有报道,而且上海发行全国的各大报也都及时跟进予以报道。北京《晨报》率先发表的报道内容如下:

京师总商会会长安迪生等以有侵吞公款嫌疑,为各行商董等在国务院、内务部、农商部、警察厅等处递呈举发,并请警厅派员至总商会接收彼等已交之款,因此警察厅于前日下午一时派督察长李景君会同该区署长前往总商会接收,安氏与煤行商董殷海阳等不肯将款交出,且不许警厅特派员阅看账簿。两方交涉至六时余,仍无结果,李督察长因请其到厅见吴总监解决此事。及到警厅,吴总监延安、殷等至客厅内,仍以事关贫民生计,劝其襄赞此举,安、殷等坚持警厅无干涉此事之权,态度极其强硬,遂被拘留厅内,责令将此公款账簿交出检阅,并闻此案办理方法,将由地方检察厅提出公诉。(4)《北京商会长安迪生被拘》,《晨报》1920年3月9日,第3版。

这篇报道只是非常简略地介绍了安迪生等被警察厅拘押的原因及情形,因未有具体阐述,诸多细节令读者不明所以。报道中提到的煤行商董殷海阳,即为时任北京总商会副会长的殷文煜(又称殷文玉)。上海《新闻报》和《时报》报道的内容与《晨报》大体相似,《申报》于次日发表“京师总商会长安迪生等昨日突被警厅拘押”的报道,附有京师警察厅致各省通电说明拘押安迪生缘由(5)参见《京警厅与总商会之交涉》,《申报》1920年3月10日,第7版。。与各报略有不同的是《民国日报》的报道,该报除发表相似内容的报道之外,还透露了各报所没有的如下内容:

兹闻安、殷二人被拘留之消息传出后,其朋比为奸之石某李某韩某关某等人,颇为愤懑,遂在秘密处所集议,拟先怂恿京内商界起而向警厅抗争,将安、殷二人索出,否则即以罢市对待。不料石某等奔走多处,大碰钉子。原来各行商董素日因安、殷等把持会务,遇事武断,已大伤感情。此次被拘,不但与商界公益无关,且以堂堂总商会之会长,因肥己利私之事,被拘官厅,实属有损商界体面,除不与援助外,并已有人主张另选会长之举,因此石某等大为懊丧,惟有另想妙策而已。(6)《北京商会长被拘情形》,《民国日报》1920年3月11日,第6版。

这一报道显然对安迪生很不利,《民国日报》也是当时唯一肯定京师警察厅拘押安迪生行动的报纸。从相关史料记载以及后来的事实看,该报道所说只是反映了一方面情形,并不全面也不客观。在此前后,上海《民国日报》一直对商会的评价不高,甚至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后来商民运动期间出现商会存废之争,该报作为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的喉舌,更力主商会是反对革命的旧式商人团体,应予废除,由商民协会取而代之。

人们不禁要问,堂堂京师总商会正副会长,为何警察厅能够随意拘押?当时的舆论也十分关注总商会正副会长被拘押究竟缘于什么原因?分析各方面史料的记载,概而言之,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之所以被拘押,既有远因,又有近因;近因中不仅有外因,而且有内因。

所谓远因,与辛亥革命不无关联。警察厅拘押总商会正副会长之后,显然也意识到此案与拘押普通百姓不可等同,遂向全国各督军、省长通电说明“清理商会公款情形”与缘由,对其拘押商会正副会长的行为加以解释。该通电首先即说明:“辛亥秋,京城市面恐慌,经前内外城巡警总厅申请前度支部拨官款百余万两,交总商会转发各商承借,以资接济。”(7)《京师警察厅之通电》,《新闻报》1920年3月11日,第2张第2版。约定六个月后归还。而该款即是京师警察厅欲清理的商会公款,也是有些报道所说的导致此案发生的远因。

武昌起义爆发后,一度在全国引起短暂的金融恐慌,“人心惶惑,纷提现款”,导致银根奇紧,商业衰败。为勉力维持,各地商会都不得不紧急呈请地方官府划拨官款,转由商会息借商家周转,以免闭门歇业。北京虽为都城,在武昌起义后同样陷于金融动荡局面。北京总商会请求官府划拨官款,帮助商家渡过金融危机:

辛亥武汉起义,至九十月间京师金融顿形停滞,市面忽起极大恐慌。清廷以京都根本之地,深恐人心摇惑,国本动摇,爰发内帑银一百二十五万两,交由商会转给各商,以备维持市面之用。商会于收到此款,即按放账办法,由各商号提出担保息借,约期归还。(8)《北京通信·京师总商会会长被捕详情》,《申报》1920年3月12日,第6版。

但这笔官款后来却成为京师警察厅与北京总商会会长安迪生发生矛盾甚至是冲突的远因。“据警察厅之文告,谓其经手壬子接济市面款项,报销不清,显犯刑律上之侵占罪。”实际上,这只是警察厅为拘押总商会正副会长寻找的借口。在归还这笔官款的约期届临之前,京师又突发兵变事件,使受该款接济的商家遭受较大损失,遂申请延迟归还。据报载,辛亥金融动荡后,“历时未久,忽有壬子正月十三兵变之祸,凡被焚劫者,大抵均系前时借用接济款项之户(受接济者都系银号当铺),而各户被焚劫之损失,其总数且有一千五百余万之多,因之是项接济市面款项,迄今未能收回。对于官家,当然不能偿还”,延至1919年,财政部于当年九、十月间“曾有要偿此款之令,旋经商会分向府院递呈,以壬子兵燹抚恤迄未蒙发,请求缓还接济之款,当经国务会议通过,批准在案”(9)《北京通信·京师总商会会长被捕详情》,《申报》1920年3月12日,第6版。。可见,辛亥年间官拨接济款之所以未能按约期归还,系事出有因,在财政部要求归还此款时,北京总商会向府院呈明缘由,请求暂缓归还,获国务会议通过批准在案,并非警察厅所指控之数年拒不清理,更不应成为警察厅拘押总商会正副会长的理由。

辛亥年的此项官款又称息借商款,虽拖延近十年未能偿还,但北京总商会也并非如警察厅所指控的那样根本不愿清理。实际上,总商会先前即设立清理息借商款的专门机构。“前会长陈陞继任时,以账目焚如,组织清理公款股,以专责成”,安迪生继任会长后,“复定办法,凡归借款各事,均由清理股主任及清理各员专司其事”。因此,辛亥年间的这笔息借商款,实则并非真正构成此案之肇因,只是京师警察厅拘押总商会正副会长的托词,至于个中奥妙,还需探寻其他方面的原因。

舆论也曾指出,“惟辛壬间之会长则非安迪生与殷文玉二人,乃此次竟将安、殷二人拘留者,盖尚有近因焉”(10)《北京通信·京师总商会会长被捕详情》,《申报》1920年3月12日,第6版。。如前所说,对北京总商会而言,近因中是既有外因,又有内因。所谓外因,乃是总商会以及会长安迪生与警察厅之间的关系日趋恶化。据报道,随着市面的恢复,各商家陆续将接济款交还商会,但随后又“遭复辟之变,商人损失甚巨,商会即拟将此款偿还商人损失,未经政府核准”。京师警察厅则希望将此款“移作维持平民重整旗鼓之用”。但总商会仍“复持前议,迳呈总统批准,以此款抵偿复辟时商人所被之损失。警厅知总统批准,已无可挽回,遂与商会长暨会董等情商,劝其襄助盛举,会长安迪生等以此事既经总统批准抵偿商会损失,警厅无干涉之权答之”(11)《安迪生被拘之原因》,《新闻报》1920年3月12日,第2张第1版。。警察厅对总商会的这一做法十分不满,两者之间遂由此而产生矛盾。1919年,警察厅又有“请提该项官款为贫民工厂经费之议”。据警察厅称,“以八旗生计维艰,困苦情状不堪言喻,拟筹设工厂,提倡工艺”,并请由财政部批准以总商会归还之官款为办厂经费。与此同时,警察厅向总商会提出清查该款要求:“声明目前仅属清查,将来体察市面,再酌令缴款。乃该会竟一再支吾,传闻该会内一部分商人把持挪用,并有私行接济个人之事,报纸登载,啧有烦言。”(12)《京师警察厅之通电》,《新闻报》1920年3月11日,第2张第2版。但总商会仍坚持认为财政部和大总统已批准暂缓还款,再次拒绝警察厅的要求,并且拒不配合警察厅清查该款。

不仅如此,在其他一些问题上总商会会长与警察厅也多有矛盾,且愈积愈深,最终导致会长被拘案发生。安迪生事后曾发表通电坦言被拘原委:“迪生赋性憨直,遇事每多开罪奸派,实为今日召祸之端。”具体说来,安迪生此前从事的一系列活动,都不同程度地得罪了警察厅总监吴炳湘。例如《益世报》(北京)报道:

和平联合会之发起也,反对金币借款兑取日金也,而拒绝吴炳湘面嘱登报解释军事协订与日本密约一事,尤为奸人所切齿。迨天安门国民大会之风潮,迪生主席宣誓抵制劣货,而吴炳湘之怒愈不可遏,誓必报复以快彼党之心。他若吴炳湘佯请辞职,授意商会挽留,而迪生不听其主使,更为彼难言之隐。(13)《安迪生出狱后行动》,《益世报》(北京)1920年10月17日,第6版。

因此,吴炳湘对安迪生一直怀恨在心,遇有机会必予报复。

另还应说明,1918年安迪生当选北京总商会会长时,正值担任国务总理的皖系段祺瑞为首的安福系大肆扩张势力,甚至操纵国会选举,左右北方政局。徐世昌出任大总统后,段祺瑞虽被免职,但安福系势力仍很强大,尤其是在参众两院拥有多数议席,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当时的北京政府。所以,在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等许多领域都不难见到安福系势力的身影。担任京师警察厅总监的吴炳湘,也是安福系的骨干成员。由此不难理解,在安福系势力强大之时,吴炳湘虽然只是警察厅总监,但也不会将总商会会长放在眼里。他不仅敢于拘押总商会正副会长,甚至还越权将合法选举的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和全体会董解职,重新选举新会董和会长,并安排安福系的成员担任总商会副会长。这一特殊背景,也可以称得上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外在原因。连安迪生也意识到,“迪生自民国七年被选会长,正安福盘踞膨胀势力之时”(14)《安迪生出狱后行动》,《益世报》(北京)1920年10月17日,第6版。,故总商会在很多问题上都受到安福系牵制,直至发生被拘案。有商董也指出,警察厅总监吴炳湘对辛亥年商会息借官款一直垂涎欲滴,“欲攫为安福部非常经费,乃藉设立贫民习艺工厂之名,遽行提取。是时安迪生适充京师总商会会长,不自量力,呈请大总统准予暂缓归还,与彼吴氏相对抗,以致结怨甚深”。由此可见,安迪生被警察厅拘押的内幕实际上广为人知,并非什么秘密,“其冤抑闻者无不知之,乃查安福气焰正盛之时,人皆敢怒而不敢言”(15)《保释安迪生之呼吁》,《申报》1920年8月7日,第6版。。

可以说,京师警察厅拘押安迪生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根本没有将作为社团“法人”的商会及领导人放在眼里。从相关报道中可知,警察厅起初委派督察长赴商会,并无拘押安迪生之意,只是希望接收商家已交之款,但安迪生明确拒绝,也不让督察长查阅账簿。僵持数小时无果,督察长请安迪生、殷文玉二人至警察厅,其目的也并非实施拘押行动,而是希望由警察厅总监吴炳湘出面说服安迪生。到警察厅后,吴炳湘总监表面上客气地将安、殷二人请至客厅,“仍以事关贫民生计,劝其襄赞此举”,结果“安、殷等坚持警厅无干涉此事之权,态度极其强硬”,导致吴炳湘恼羞成怒,安、殷二人“遂被拘留厅内”。可知在此前并无拘押令的情形下,完全是由于警察厅总监劝说不成,才气急败坏地临时下令拘押安、殷二人,其随意性不言而喻。可以肯定,警察厅拘押安迪生实则缘于对其不满与愤恨,这种不满和愤恨又是因为安氏没有应允警察厅向商会提出的一系列要求。而警察厅作为执法机关,可谓随意执法,甚至知法违法,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

在安迪生出任会长之前,北京总商会与官厅的关系十分暧昧。舆论有称:“北京商会处于行政荟萃之区,居于官僚集众之地,常为行政方面所左右。选举会长董事,屡带有官僚彩色,而非纯粹商人性质。洪宪帝制,会长冯云沛首先劝进,上表称臣,中交两行停止兑现,北京商会不能同外省协力抗争,其明证也。”但自安迪生、殷文煜出任正副会长之后,北京总商会在这方面发生明显改变。“安迪生以金珠店营业,殷文煜以烧煤商营业,皆非大资本家,被举为商会会长副会长以来,遇有妨害商业者,如公债票、如纸币久不兑现,竭力抗议,无论有效无效,其纯为商人行径,毫无官僚气味,为行政方面所嫉视,可断言也。”安、殷二人之所以被拘押,对于警察厅所称之官款一节,舆论也指出:“当时安、殷二氏未为会长,其支配方法,未必系出于其手,今虽不无关,然其屡与官僚冲突,为各方面所嫉视,实为一大原因也。”(16)本段引文均出自窥天:《北京商会》,《益世报》(北京)1920年4月22日,第7版。很显然,舆论也知悉总商会正副会长被拘押主要是与官厅发生矛盾冲突所致。

至于北京总商会会长被拘案发生的近因中的内因,则是总商会内部因权力与利益纷争,有会董联名向警察厅举报安迪生,从而为警察厅拘押正副会长提供了口实。

1920年2月,北京总商会依据《商会法》的规定举行换届改选。在选出新一届会董后,接着由全体会董选举正副会长。选举结果为安迪生得38票,当选连任会长,殷文煜得20票,当选为副会长(17)参见《北京商会选举结果》,《益世报》(北京)1920年2月11日,第3版。。其实安迪生并不希望连任总商会会长,甚至在1919年6月就曾提出过辞职,总商会呈请农商部挽留,农商部批示“查该会长就职以来,办事尚属认真,未便遽易生手”(18)《农部批留安迪生》,《京报》1919年7月3日,第3版。,他才勉强留任。本次换届改选结果公布后,无意留任的安迪生辞不就任。其辞职函称:

前承诸君雅爱,推为会长,三载之中,勉膺艰巨,材力短绌,愧会务发展之未能欲尽职责,又为经济之所限,困难迭经,深自愧恧。今届改选,正拟藉此息肩,不意复承推弟联任,当此会务诸待进行,似弟无才,万难胜任,况时艰孔亟,若再以病躯恋栈,深恐因应失宜,关系会务甚巨,惟有据情恳请另行推选贤能,以重会务,而利进行,不胜感祷。(19)《安迪生辞职》,《益世报》(北京)1920年2月14日,第3版。

报章刊登安迪生的这封辞职函时附加按语表示:“闻安君任内所办各事,甚著成绩,此番因困难而辞职,深为商界之不幸。”(20)《安迪生辞职》,《益世报》(北京)1920年2月14日,第3版。北京总商会的绝大多数会董也认为安迪生在上届会长任内尽职尽责,使总商会声誉有所改观,遂竭力挽留他连任。

就在安迪生坚决要求辞职,多数会董盛情挽留时,上届会董兼清理公款股清理委员的高德隆,联同他人向警察厅举报总商会在安迪生主导下存在换届改选违法情形,并称公款清理已完成,请警察厅前往接收。实际上,其举报行为主要缘于自己没能当选连任会董,而安迪生却当选连任会长。根据《商会法》第24条规定,“会长、副会长及会董均以二年为一任期”,“会长、副会长及会董任期满后,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21)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704页。。依据以上规定,北京总商会在换届改选前,将高德隆等连任已届四年,依商会法不能再当选的四人名单列出,结果引起高氏等人的不满,认为“安迪生亦已四年”,却仍当选会长。事实上安虽连任已届四年,“然二年董事,二年会长,依法不在不许连任限制之列”(22)《北京通信·京师总商会会长被捕详情》,《申报》1920年3月12日,第6版。。需要说明的是,《商会法》中的此条规定,并未具体说明正副会长及会董任期分别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容易引起争议。农商部后曾明确解释,连任会董虽不能再当选会董,但可当选正副会长,而正副会长需在会董中选出,所以在初选时不应剥夺连任会董的被选权,如果仍当选会董,最终未当选正副会长,则其新选会董资格自然取消,由得票数多者递补。为此,农商部还针对北京总商会换届改选出现的争议,于1920年3月发布训令:

查商会会长、副会长连任问题,各商会因会长、副会长均由会董内选出,与会董任期合算者居多,亦有因合算致起争执者,自应明定办法,以昭划一。会长、副会长与会董名称既殊,职务权限亦各不同,依商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任期当然不能合算。嗣后各商会于改选之时,所有会长、副会长与会董任期,应即各归各算。从前有因合算争执,尚未另行选定者,亦应照此办理,以归一律,而免争端。(23)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6-67页。

由此可知,北京总商会在改选前将连任会董名单单独列出,以示不能当选,确有不当,但农商部并不认其违法,只认为是对《商会法》相关条文理解不准确,要求各商会今后改选时统一按训令办理。所以,这方面的指控并不足以对安迪生构成威胁,警察厅也不会纠结于此。

高德隆等人对安迪生的另一指控,是把持挪用未还官款,而这正是警察厅之前与安迪生发生矛盾的症结。显而易见,总商会前会董的这一指控,使早就对安迪生怀恨在心的警察厅总监吴炳湘获得了下手机会。高德隆等人向警察厅呈称:“此项官款清理完竣,请派员监查。”吴炳湘随即“派员再赴该会查核账目……讵该会长安迪生殷文煜恃符抗拒,百方劝导,坚不肯将账簿交出,致官厅不能清查官款,诚不知该安迪生等遵何法律,具何理由?人谓其把持挪用,不敢将账簿交出,岂尽无因”。于是,警察厅以“侵占公务上管有财物,刑律规定綦严,该安迪生等既有侵占嫌疑,自未便再事放弃”(24)《京师警察厅之通电》,《新闻报》1920年3月11日,第2张第2版。,遂将总商会正副会长双双拘押。

正是由于上述之远因与近因,以及近因中的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与北京总商会多有矛盾的京师警察厅在并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别有用心者之不实举报,即对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轻易实施拘押,并提出公诉,人为制造了一大冤案。该案的发生,既说明《商会法》颁行后商会社会地位的提高与所谓法律保障,在实施过程中难以落地,同时也证明近代中国法规的建设与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二、对北京总商会会长安迪生的起诉与判决

京师警察厅在拘押安迪生和殷文煜后,其目的并不只是对总商会给予一般性警告,而是一心想向检察厅提出公诉,以判处违法犯罪之名将总商会会长关进牢房,但其针对的主要是先前屡次与警察厅对抗的安迪生。殷文煜因刚当选为副会长,而且尚未正式就任,也未参与以前抗衡警察厅的行动,只是因安迪生而一起被拘,最后被提起公诉的罪名也不是贪污公款,而是吸食鸦片烟。

为了获得舆论的谅解与支持,京师警察厅在拘押安、殷二人的次日,即向《晨报》馆致送公函,历数“该会长等竟深藏固拒,倘非别有情弊,何至延抗若此,其把持挪用,人言不为然,因查刑律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侵占公务上管有财物规定綦严,该会长拒绝查账,显有侵占嫌疑,自未便再事放弃”。该函还指出此案必须“依法办理,除函农商部查办外,诚恐有不逞之徒,造谣煽惑,用将始末详情,函达贵报馆,即希将原函登之报端,以便周知,而免淆惑”(25)《京师警察厅公函》,《晨报》1920年3月9日,第6版。。《晨报》对警察厅可谓言听计从,不仅照登其公函,随后还报道:

京师警察厅近日清算商会会长吞没公款一案,现在已有头绪。昨据内左四区查复东城确有两家使过辛亥接济市面借款,一为义丰号,一为天益泰,业已归还,而商会并未注销此款。又闻日前八埠已公举代表吴鸿昌赴警厅,递禀控告商会吞没花界公益捐款,请为追究等语,闻警厅刻已派员调查矣。(26)《安迪生吞款昨闻》,《晨报》1920年4月5日,第3版。

安迪生一案尚未开庭审理,《晨报》的报道即与警察厅口径一致,断定安氏侵吞公款,从报道所用标题及内容即可看出其明显倾向。拘押安、殷二人后,京师警察厅不断向报章放出不实讯息,暗示二人有罪,将提起公诉。有报道谓:“安迪生被拘后,现托某要人说项,愿将账簿交出核算。”(27)《国内特约电》,《时报》1920年3月13日,第2版。另有消息称:“北京商会长安(迪生)仍押警厅,现查出侵吞公款四十余万。”(28)《北京专电》,《时报》1920年3月23日,第2版。然而实际情况是京师警察厅强行将总商会“账簿册表及现款抵押抄去,在厅清查三月有余,迄无罪证可指,不得已以牵强假借之理由,越权擅请前大理院院长姚震解释,始移送法厅起诉。原讯之检察官认为无罪,拟即免诉,吴炳湘复商同前司法总长朱深及前大理院长姚震,授意改派检察官,始以提起诉讼”(29)《安迪生自述之代电》,《益世报》(北京)1920年9月17日,第3版。。

在此之前,北京总商会首饰业等业会董,联名“具呈请保释总商会会长安迪生等,而京师警察总厅以总商会会长安迪生等,既有侵吞公款嫌疑,拘留警厅,现正在清理账目,调查证据”为由,不允许保释,并声称安迪生“不宜再充当会长,应即令其退职”(30)《安迪生被拘续闻》,《新闻报》1920年3月16日,第2张第2版。。6月,曾一度传闻安迪生行将释放:“商会会长安迪生被警厅拘禁已两月余,曾经警署讯实,安氏虽有短欠公款之事,皆系为地方公事支用,并非侵吞公款。因此,当局拟将安氏开释。然恐安氏出后有何举动,闻须得有确实保证,方能开释云。”(31)《安迪生行将释放》,《益世报》(北京)1920年6月5日,第3版。事实上,安、殷二人不仅没有被释放,甚至连保释也不允许。

安、殷二人从3月初被拘押,一直没有开庭审理,直至五个月之后才被地方检察厅向审判厅提起公诉。被告共3人,第一被告自然是安迪生,第二被告并非殷文煜,而是北京总商会会计胡俊舫,安、胡二人均以违法伪造文书诈财被起诉。殷文煜被列为第三被告,系以违法吸食鸦片烟而被起诉,可见他确实是受到连累而卷入了这场不应有的官司。安、胡二人各自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殷文煜则没有聘请辩护律师。

8月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不知何故各报均无首次开庭的详细报道,只说“安迪生经各商家保释一节,已志昨报。闻昨日第一次开庭,所有绅商赴厅旁听者,人数颇多,咸望宣告无罪。惟据某方面仍欲判以轻微罪名,以顾全司法面子,此说不知确否”(32)《安迪生案昨已开庭》,《益世报》(北京)1920年8月4日,第3版。。4日第二次开庭,因首次开庭时总商会会董到案者寥寥,且口供颇不一致,“故今日添传商会书记薛某并前任会长马润田到案,于上午十余钟继续开庭”。法庭先向薛某询问:“各项借的公款,安迪生曾在会报告否?答:报过。”又问:“在大会抑职员会报告?答:开会次数太多,记忆不清。”随后,冯润田接受法庭询问,告以辛亥年接济公款共计125万两,由大清银行交付商会,六个月为期,行息六厘,商会息借后再照此借给各商号。到期后,“嗣因国体改建共和及壬子兵变,未能交还”。法庭还询问,如有接济款未借与商号,商会是否仍出利息?回答是“仍出利息”。最后,法庭唤安迪生、胡骏舫到庭,“胡先将账簿交齐推事,遂对安、胡二人宣告:本案须待调查,今日辩论中止”(33)《安迪生二次开庭》,《益世报》(北京)1920年8月5日,第3版。。

从报道看,安迪生案的前两次开庭似乎都比较简单,并没有说明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安迪生,直至第三次开庭,才获悉是以伪造私文书诈财提起公诉,共计六条,分别是:拨借国货维持会洋二万元,另还有补助商事公断处及商业夜班传习所经费,报馆广告费,赴上海联合会旅费,建筑商会楼房用款,以公款移作商会经费。法庭宣读后,安迪生之辩护人发言,强调“此案有最要原因,就是前京师警察厅意欲提取前项借款,当时会长安迪生因北京市面诸待维持,有从缓归还之必要,是以曾向总统求从缓归还,曾经指令照准,双方意见缘此而起,而高德隆等认为警厅与商会会长各走极端,恐将来累及自身,因向警厅递禀声明,并非告发,此为最初原因”。辩护人之所以强调这一背景,无非是向法庭阐明此案绝非一般案件,系由警察厅与商会会长之间的矛盾而起,高德隆只是向警察厅予以声明,并不是要告发安迪生,故而根本不应有此公案之起诉。此外,辩护人还对有争议的这笔借款的性质进行了阐述,认为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商会致大清银行复函,并度支部照会以及前冯会长庭上证词等,都足以证实“此款纯为借贷性质”,“既是借贷性质,毫无刑事之可言”。对于公诉方提出的六条起诉理由,辩护人也“逐一驳辩,大致谓证据理由均不充足,当然宣告无罪”。听了辩护词之后,检察官表示:“此案是否为借贷性质,或为保管性质,请审判长主持。并谓安迪生系属商人,容或缺欠法律知识,亦可圆通办理。”在三次庭审过程中,殷文煜都很少被提及,只是陪同安迪生被提起公诉者。第三次庭审结束前,法官问殷文煜是否有话要说,殷氏感觉十分冤屈,只说了三句话:“一非现刑犯,二未经人告发,三自请戒烟,当然无罪云。”(34)本段引文均出自《安迪生案三次开庭》,《益世报》(北京)1920年8月8日,第3版。

安迪生案三次开庭后,等待审判厅判决。在此期间,北京政局发生重要变动。1920年7月14日直皖战争爆发,皖系很快全线溃败,19日段祺瑞通电自请罢免全部官职,随后由直奉两系控制了北京政府。与此相应,以皖系为靠山的安福系也受到致命打击,先前的强大势力和影响即刻土崩瓦解。由于安迪生案与安福系骨干成员警察厅总监吴炳湘密切相关,可以说是其一手制造的冤案,此时安福系已经垮台,不仅不再有控制力,而且还会受到清算,这一政局变动对安迪生案的宣判自然会产生影响。

另外,在安迪生案第三次开庭之际,北京百余商家联名呈文地方审判厅,认为“近者安福既倒,安君亦宜以时释放”,并阐明“安迪生因公受累,无辜被诬,请求准予保释,在外候审”。呈文还说明检察厅起诉安迪生的罪名不能成立:

支用各款,既经明白记载,毫无捏饰,一望而知为商会所挪用,决不至使人认为公记项下之借用,则安迪生为商会动用该款,自系暂时挪用之性质,亦无图利第三人之心可言。商等际兹阴霾消散,窃悯安迪生无辜受累,尤幸我法庭秦镜高悬,用敢不揣冒昧,直率陈词,请将安迪生暂行保释,在外候审,随传随到,以免无辜之人,溽暑之中,久羁缧绁,实为公德两便。(35)《保释安迪生之呼吁》,《申报》1920年8月7日,第6版。

第三次开庭之后,此案之判决并未拖延很久。数日后,报章登载的消息即透露:“京师总商会会长安迪生、副会长殷文煜因不为党派利用,前被吴炳湘以清查前清借款为名,将安、殷拘留警厅数月有余,并商同前大理院院长解释法律,假借陷害,几自冤沉海底。兹幸安福失败,司法稍得自由,遂调查此中真像,三次开庭,昨已宣告非罪矣。”(36)《安迪生等宣告无罪》,《益世报》(北京)1920年8月12日,第3版。

8月20日,北京地方审判厅将安迪生一案的判决书在报上公布。这份判决书的编号为“京师地方审判厅刑事二庭判决副本九年辰字第三六三号”,因篇幅较长,《益世报》(北京)以连载方式分两日刊登。判决书首先简明扼要地宣布对安迪生、胡俊舫、殷文煜三人的判决:“右列被告人等因伪造文书诈财、吸食鸦片烟等案件,经同级检察厅检察官提起公诉,本厅审理判决如左:主文,安迪生无罪,胡俊舫无罪,殷文煜吸食鸦片烟之所为处罚金八十元。”关于辛亥年接济款的后续变动情形,判决书详述法庭调查审理结果,指出该款确因壬子年兵变劫掠焚烧,借款各商家损失惨重,无法如期归还,北京总商会曾解部8万两,信成银行倒闭后,将该行21万余两抵押品迳行拨部,余款仍达90余万两,“该商会迭以体恤商艰,暂缓归还,呈请政府照准”。安迪生担任会长之后,设立清理官款股清理该款,议定除有力偿还者仍收现金外,“其余酌收公债票储蓄票中交京钞,按照票面价格,作为现金,一面向政府请求缓偿,而以所收各款及房产转放各商家及银行生息,以补票价之不足”。判决书认定总商会及附属机关有时因经费不足,亦有暂在所存款项内挪借者,具体情况是:补助商事公断处800元,夜班传习所948.71元,各报馆广告费247.1元,群强报馆200元,赴沪旅费868元,商会建筑楼房4087.3元。向国货维持会借款2万元,“前曾与农商部口头接洽,得其允许始行拨款,因维持会无处存放,仍存商会,所以在账上先交一笔,复存一笔,并非虚伪登载”。法庭认为本案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需要确定两点:“第一,该商会辛亥年由政府借到接济市面之款,究竟借贷关系,抑系管理关系?第二,公记账内所载国货维持会洋二万元及利息八百元之款,是否实有其事?”(37)本段引文均出自《安迪生案判决书》,《益世报》(北京)1920年8月20日,第3版。

法庭经多方核查商会与大清银行往返文牍,尤其是“是年十月初十日大清银行致该会函称:前由度支部咨照敝行转行拨借贵会银一百二十五万两,以为市面接济之需,言明由贵会出立借据为凭,即请查照前议即日缮立”。由此可以证实,“该商会原立于债务人之地位,否则何以须该会出立借据,此足以证明其为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的确定对本案判决有着重要影响,因“按照民事上债务人对于所借之款,纵令借款当时结有指定用途之特约,亦只负民事上责任,不生刑事问题”,故安迪生并不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判决书进而指出:

安迪生为京师总商会会长,既未将该款侵占入己,而其所移用者,如前列商事公断处各款,或系该会附属机关,或系该会经常特别各费,即使迳行支用,不过与借款时原定接济市面之特约稍有违背,原无犯罪之可言。况据到案各证人均称系暂时借用,就该会决算报告表及公款对照表,八年十一月份挪用公款七千余元,至十二月份经费充裕,归还五千余元之点以观,纵令认为管理关系,旋借旋还,且未还者均系有账可稽,亦无损害公款之可言。(38)《安迪生案判决书(续)》,《益世报》(北京)1920年8月21日,第3版。

不得不说的是,该判决书虽为安迪生洗清了冤屈,但他仍被无端拘押五个多月,身心疲惫不堪,名誉也一度受到很大伤害,类似情形在其他地区的商会中都未曾发生,可见当时的京师重地绝非什么首善之区。

三、安迪生被拘案对北京总商会的影响

北京总商会先前在舆论中的形象并不好,甚或常常受到批评,但安迪生担任会长之后,因与各政派无私人瓜葛与利益勾连,尽量不受各政派利用,只是作为一名纯粹的商董,全心全意站在商人立场上,发挥商会促进工商业发展,维护工商业者利益的功能与作用,故受到工商界欢迎。同时,在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奴役等方面,北京总商会也有积极表现,为舆论所肯定。例如1919年11月日本军警打死打伤爱国学生的福州惨案发生,全国反日浪潮高涨。12月7日北京各界在天安门举行大规模国民大会,约5万人出席,安迪生率商界千余人参加,并率先在会上致辞,阐明“抵制日货一事,商会极端赞成,愿随诸君之后,切实奉行”。为表示决心,安迪生还当众签字:“北京商界在商会商号本会长负永久抵制日货日币完全责任。安迪生中华民国八年十二月七日在国民大会签字。”(39)《昨日空前之国民大会》,《晨报》1919年12月8日,第2版。随后,北京总商会宣布抵制日货的四项具体办法,“各商家一律宣誓,自民国八年十二月七日后,永远不进日货,其已存之日货则暂行搁置”。对于北京总商会和广大商人的爱国行动,报章罕见地以《可敬戴北京之商人》为题予以报道,称赞“北京商人爱国之热心已不让于他省矣”(40)《可敬戴北京之商人》,《益世报》(北京)1919年12月10日,第2版。。在安迪生率领下总商会抵制日货的行动不仅受到各界欢迎,还被舆论寄予厚望,希望总商会出面多办工厂,生产国货,从根本上阻止外货的输入。“此事最好由总商会提倡办理,不单是社会国家受惠,就是商人自身亦将获利于无穷也。”(41)《我所希望于总商会者》,《晨报》1919年12月14日,第7版。正因如此,1920年2月北京总商会举行换届改选,安迪生得以高票当选连任会长。然而,正当北京总商会在舆论中的形象逐渐有所改观之时,其新选出的正副会长却突然被京师警察厅无端拘押长达五个多月,受到这样一个沉重的致命打击,北京总商会立即陷于瘫痪状态。

由于刚刚换届改选不久,安、殷二人被拘后,北京总商会顿时丧失了主心骨,无法正常运转。部分会董曾开会商议,“以正副会长尚押警厅,推金世藻代理”(42)《国内专电》,《时报》1920年3月13日,第1版。。金是上届总商会辅佐安迪生的副会长,由其代理会务应为合适人选。但高德隆等未能再当选连任的上届会董,以新选会董不熟悉会务为借口,在京师警察厅的支持下,用到会帮理会务的名义,实际上控制了非常时期的北京总商会。据报道:

因会长副会长被拘,不能到会,会中一切事务,全行搁浅,新选会董,甫经到会,一切公事,均未能悉其端绪,遂公同议定,拟请前任会董陈陞、高德隆、孙学仕、王元贞、高金钊等,到会暂行帮理会事,以维现状,俾资熟手。日前已具呈农商部,请准予备案,现尚未经批准(43)《安迪生被拘续闻》,《新闻报》1920年3月16日,第2张第1-2版。。

这个报道只是对北京总商会的表面变动情况给予了说明,并没有揭示出暗藏其中的内幕。商会在正副会长均无法履职的特殊情况下,推举数名声望素孚的会董主理会务,应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为何不是在现任会董中推举人选,而是在前任会董中推选?而且推选之人为何又主要是在本次换届改选中未能连任,随后向警察厅举报安迪生的高德隆等上届会董?这绝非偶然,而是幕后的精心安排。所谓新选会董甫经到会,不熟悉会务的理由,事实上也不能成立。因为在新当选的会董中,有不少是上届会董再次当选连任者,按照《商会法》规定会董不能连任三届,但可连任两届。而连任者应属老会董,并不存在对会务很陌生而不能帮理的情形。这种反常的安排,显然不是出于北京总商会全体现任会董的讨论决定,而且呈请农商部备案也未获批准。但在安迪生案发生后,作为商会最高管理机关的农商部似乎一直在玩弄隐身术,对于各方面针对该案的呈文或呼吁都保持沉默,基本上没有发声。

其实,在安福系势力膨胀之时,京师警察厅针对北京总商会的一系列强行举措,也根本不需要获得农商部的批准。由安福系骨干分子控制的警察厅,拘押总商会正副会长的目的,除了打击报复其不听从吩咐,而且还意图借此撤换总商会正副会长和会董,使之成为安福系的工具。所以,在拘押安、殷二人后,警察厅马上就放出了风声,称安迪生等有明显的违法犯罪嫌疑,现已被拘,当然“不宜再充当会长,应即令退职”。对于警察厅的这一说法,舆论指出:“会长退职,须经全体会董议决,并呈请农商部核准,再行改选新会长等。现警察总厅令安迪生等退职,未识仍应经过各种手续否,抑即遵厅令执行,尚未有明白宣言。”(44)《安迪生被拘续闻》,《新闻报》1920年3月16日,第2张第2版。很显然,舆论对警察厅的这种反常之举也无法理解。

即使如此,京师警察厅仍不顾工商界反对和舆论质疑,在未获得农商部同意的情况下,授意非法主持总商会会务的高德隆等人,废除按《商会法》相关规定合法选举的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和会董,重新进行选举。1920年4月6日,在警察厅操纵下迫不及待地进行了总商会的选举。当选会董共计60人,袁鉴被选为会长,周作民当选为副会长(45)参见《京师总商会之选举》,《益世报》(北京)1920年4月8日,第3版。。其中袁鉴尚属“听话”的商董,而周作民则是与安福系有密切关系的成员,甚至在当选前并不是总商会会员,根本不具备当选副会长资格。对于这次选举,安迪生愤怒地表示,此次所谓选举完全是安福系吴炳湘“强迫京师总商会改选,并指定袁某为正会长,与安福系有关系之周作民为副会长。而迪生会长之资格及前选数十会董,竟至强迫全体取消……依法组成之商会因摧残而横被解散,扪心清夜,愧愤难名。虽一人之牺牲尚微,而团体之诬蔑实甚”(46)《安迪生自述之代电》,《益世报》(北京)1920年9月17日,第3版。。

当时的舆论与工商界都慑于安福系的强大权势,担心受到报复,对这次非法选举敢怒而不敢言。在安福系权势衰败之后,立即纷纷表示总商会这次选举明显违法,有报章评论指出:“警察厅以维持地方之职责,未经内务、农商部之指令,未经控诉之手续,逮捕法定机关之会长,实属违法。在商会方面,安迪生之会长,未经农商部之取消,袁周之正副会长,未经农商部之承认,仅凭警厅之指挥,非法选举,无异指派,于理不顺,于法不合。”(47)窥天:《京师总商会会长袁周宜辞职说》,《益世报》(北京)1920年9月11日,第5版。部分现任会董与会员后来也联名上书农商部,阐明:

京师总商会为法定机关,自设立以来,关于会务等项,历经直接呈请大部核办,有案可考。虽警察为京师行政官厅,然以沿革论,对于总商会决无解散职员之权。即曰安迪生有犯法行为,亦须法厅确定罪名后,方失会长资格,继任会长应由会董中补选接充,呈候大部核定,乃无端硬将会长取消,复将明令认定之会董全体推翻,另行指派,致使正确民意机关压毙于强权之下,黑暗已甚,法律何存?非法改选之始,先分函各行商会,各送会董一名为总商会当选之人,原函具在,可为指派明证。盖周作民不在商会会员之列,既无其名,何从投选,所以必用各行函送者,即为制造会长之阶梯,更为收入安福之导线。(48)《京商会上农商部书》,《益世报》(北京)1920年10月31日,第3版。

这份上书从各个方面详细说明了此次选举违反《商会法》的种种表现,但农商部却慑于安福系余威不敢明确表明否认态度。

经过这次所谓的选举,北京总商会已是面目全非,“尤奇者,举一切促进商业各专股等,概行废止,令人莫解是何居心”(49)《京师总商会之今昔观》,《益世报》(北京)1920年9月21日,第3版。,这样的总商会当然不可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自违法选举的会长和会董“就职以来,对于会务任意变更,已将《商会法》置诸脑后。前见议案,竟于指定会董八人专司议事之宣告,似此箝制众口,以致到会寥若晨星。而会董中有古玩行郭保卿者,托病辞职,竟函致该行派人补充,并决定此后以此为例等语。似此盲人瞎马,实将京师总商会陷于退化之境,而法定云者,将剥削以尽矣”(50)《京商会上农商部书》,《益世报》(北京)1920年10月31日,第3版。。广大工商界人士与商会会员对这个总商会已不抱任何希望,舆论也多有批评。《益世报》(北京)的评论将前后截然不同的北京总商会进行了对比,感慨“京师总商会为北京商业之枢纽,全国商会之表率,举所措置,关系于商业者至重且巨。在安迪生充作会长时,抱定发展商业之宗旨,凡职责上之任务,无不力求整顿。如文书科、书记科、庶务科、会计科、交际股、调查股、筹备股、清理股、图书室、编辑室、商事月报等,各有专司,此外有商业夜校、传习所、家庭工艺售品所,拟订未办者考工陈列所、内外城商业学校”。如此种种,呈现出井井有条和蒸蒸日上的气象。然而,“适值安福派摧残商会,袁鉴、周作民登台,举以上种种之设备,一律废止。袁鉴媚人以自残,已为奇事,而不意竟将法规制定之会议滥行废置,如减少开会次数,指定八人到会议事,且竟通函各会董,有若遇事召集董事会,未免过烦。呜呼!民主国家民意团体而有如是之怪现象,诚奇观也”(51)《京师商会整顿近讯》,《益世报》(北京)1920年10月1日,第3版。。由于此期的总商会已失却工商界代表机关的性质,在各界参加的重要社会活动中,再也看不到北京总商会的身影。最为鲜明的对比是1919年举行的国民大会,安迪生代表工商界在大会扮演了重要角色,率先致辞并当场签字抵制日货,而1920年9月9日北京各界组织联合会,筹备举行国民大会,教育会、教职员公会、教职员联合会、农会、律师公会、基督教救国团、报界联合会、女学界联合会、学生联合会等九团体,均派代表出席,唯独没有总商会的代表(52)参见《昨日北京各界之大会议》,《晨报》1920年9月10日,第3版。。18日,“以发展民治主义为宗旨”,“由北京各公正国民团体组织之”北京各界联合会正式成立,在发起筹备团体中也看不到总商会的踪影(53)参见《北京各界联合会成立》,《晨报》1920年9月19日,第3版。。

安迪生被宣判无罪时,安福系的权势已趋于衰微,但非法选举的会长和会董仍把持着北京总商会,使安迪生一直未能恢复会长职务,北京总商会也没能走上正轨。当时的舆论普遍认为,安迪生既已判决无罪,理应恢复原职。有评论发出质问:“皖派失败,安福倾倒,司法界不受势力方面之牵制,安迪生经法庭裁判,宣告无罪,恢复其自由,而商会不恢复其会长何也?”该评论同时还尖锐地指出:“吾以为安迪生会长之不复,在非法选举者有意把持,在商会无自立资格,是军阀虽败,安系虽倾,其势力虽不及于司法,其威权犹能施于商界也。京师总商会为全国观瞻所系,终于违法不败,未免堕毁北京商界之人格矣。”(54)窥天:《安迪生宜复京总商会会长说》,《益世报》(北京)1920年9月1日,第5版。稍后,报纸又接连发表评论,明确表示非法选举的正副会长袁鉴和周作民应该立即辞职,恢复安迪生会长职务:“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今之京师总商会正副会长,乘安迪生被逮之际,非法选举,名不正,言不顺,何足以领袖群商而集事乎!”因此,“安迪生之会长当然恢复,袁周之会长当然消灭,无待辞说者也”。现在安迪生已宣告无罪,释出月余,会长一职犹未恢复,袁、周之会长,犹未取消,“岂以官僚安福之气焰威势,尚及于商会耶?抑商董以法庭之裁判,犹未合法耶?吾必以为不然也”(55)窥天:《京师总商会会长袁周宜辞职说》,《益世报》(北京)1920年9月11日,第5版。。

与此同时,北京工商界也在努力争取安迪生复职,以使总商会能正常发挥作用。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和北京总商会会董、会员计八百余人,先后呈请农商部恢复安迪生原职,但未获答复。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代表向农商部上书阐明:“商会为法定机关,凡商会中人为法人。自会长以及会董依法改选,呈请钧部批准,正式就职,应享法律之保障。若以警察侵越司法权限,蹂躏法人,置商会法于不顾,匪特损失钧部之尊严,为法律所不容,即全国商会会员中一份子,亦难安于缄默不言者。”京师警察厅令袁、周履行会长职务,显系严重违法行为。“若不令安迪生复职,是认前警察厅总监吴炳湘以警察侵越司法权限,蹂躏法人,置商会法于不顾,虽属违法,不妨敷衍迁就,钧部之尊严何存?商会前途更不堪设想”(56)《安迪生复职之呈文》,《益世报》(北京)1920年10月23日,第3版。。在安福系权势嚣张之时,农商部不敢对安迪生案,以及京师警察厅对北京总商会违法强行改选明确表态,尚可理解,但现在仍然对商会的呼吁置若罔闻,则不可理喻。袁、周会长职务之取消与安迪生之复职,照理仅由农商部一道批示即可解决问题。正如舆论所说:“法庭宣告于前,其行之者,则在农商部。”(57)莞尔:《商会之无罪人》,《益世报》(北京)1920年11月1日,第5版。但农商部却无所作为,着实令人费解。有人认为是因为当时农商部总长易人所致,1920年8月12日王迺斌署农商总长之职,上任伊始,千头万绪,一时难以顾及安迪生复职之事。随后,农商部又传闻将大量裁员,致使人心惶惶,直接影响到公务处置。“闻农商部总长王迺斌对于该部冗员亦拟大加裁汰,正在开列被裁各员之名单,计共有百余名之多,事先严守秘密,以杜夤缘之弊……该部职员均大起恐慌。”(58)《农商部裁员消息》,《民意日报》1920年10月3日,第3版。但至当年10月,农商部裁员已经公布,共计裁撤了五类职员,不应该再因此影响公务,但却对安迪生复职之事仍无批复。11月,报章透露农商部贿托案曝光,“王迺斌总长赫然震怒,遂派某某等对于此案为彻底之查究矣”(59)《农商部发现贿托案》,《晨报》1920年11月15日,第3版。。次年1月,又传闻农商部工商司司长陈承修提出辞呈,“其继任人物,已在秘密竞争之中”(60)《农商部司长易人消息》,《晨报》1921年1月21日,第3版。。可见当时的农商部十分混乱,不断发生意外之事,人员人心均不稳定。其实,农商部出现这种状况仍与安福系的影响不无关系。是年初,教育部和农商部的总长人选安排引起争夺,最后安福系与政府达成妥协。“政府方面连日与安福部接洽,结果颇为圆满,其办法系将农教两席平均分配,农长由安福部举人充任,教长由政府自行遴选,各占其一,两无间言”(61)《教农两部又有正式提人说》,《晨报》1920年1月20日,第3版。,于是农商部遂由安福系直接控制。安福系失势后,农商总长虽然易人,但农商部中安福系的残余势力仍然盘根错节,对于由安福系造成的安迪生案,自然不会积极予以平反并恢复安的职务。

10月底,北京总商会会董和会员李堪、韩成立、石继锦、李恩坼等,“为恢复京师总商会面谒农商部次长,当经次长高凌蔚接见”。会见时李堪等向高次长详述安迪生蒙受冤屈,以及警察厅强行对总商会进行非法选举的情节,强调现在沉冤已得昭雪,“安迪生、殷文煜既经法庭宣告无罪,其会长资格当然存在,而依法成立之董事会横被解散,尤属法所不容。应呈请大部主持公道,一律依法恢复,以维法纪”。高声称有关情形已见诸报章,当场询问商会借给商号之款有无契据,警察厅取消安迪生会长资格据何理由,安迪生当选连任会长是否报部批准等,李堪等一一作答。最后,高表示:“诸君所谈极是,本部自当依据法律公平主持,安迪生会长之恢复与否,应以法庭判决是否犯有刑事罪为断,当由本部调取法庭案卷,审核决定,其董事会无故解散,当然恢复,请诸君静候可也。”(62)《商董与农次长谈话》,《益世报》(北京)1920年11月1日,第3版。从表面上看,农商部次长的态度比较积极,安迪生复职似乎已无障碍,但农商部随后仍无实际行动。

于是,有报章为此专门发表题为《敬告农商部》的评论,说明“京师总商会会长安迪生,经法庭宣告无罪,理应复职,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代表,暨京师总商会新旧会董会员等八百余人,先后呈请农商部,取消违法之选举,使安迪生复职,乃至今旬余,迄未见部批准,诚令人不无异议”。该评论还指明违法选举不取消,安迪生不复职,北京总商会的乱象就无法制止:“近来京师商会,诸事停顿,开会不成,商人之心理,可见一斑。况一般会董会员,为争人格争公道,请求于农商部,则农商部即应俯察舆情,主张正义,急速取消违法之选举,以慰商民,否则商民因公理未能伸,不幸而发生误会,激起恶感,农商部实不得辞其责也。”(63)谔谔:《敬告农商部》,《益世报》(北京)1920年11月16日,第2版。为了获得各地商会援助,北京总商会会董李恩坼、魏登甲等人,还曾联名致函全国各大商会,阐明:

京师总商会前被强权解散,非法改选,凡我商界,无不痛心疾首,莫可谁何。虽正副会长等嗣经法庭宣告无罪,公理已伸,而职权未复,其经全国商会联合会,及鄙等会董会员八百四十人,先后呈请农商部,恢复原状,迄未奉有批示,倘竟不生效力,是京师总商会已无法定之可言,关系全国商会前途,至深且巨,用将呈稿另纸呈请质之高明,定获痛痒相关,后援是助也,无尽私衷,诸维镜览。(64)《京师总商会函请援助》,《益世报》(天津)1920年12月6日,第10版。

类似的求助方式,是当时各商会遭遇重要变故,尤其是受到官厅打压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措施,虽不能立即解决问题,但却可以得到各商会声援而对官厅形成一定的压力。另外,在安迪生无罪获释后,北京总商会原会董乃至全体会员接连举行各种仪式,欢迎他归来,实际上也是希望通过这一行动向官厅以及社会表明支持安迪生恢复原职的态度。“京师商会各商董,在福兴居,公宴安君,为公受屈,沉冤昭雪,于以见安君,与众商董平素之情洽也。”(65)《商界新闻》,《益世报》(北京)1920年9月10日,第6版。同时,对非法当选的袁、周等人,则可以产生较大的压力。据报道,“近日京师总会会长安、殷等经法庭判告无罪后,京中商学各界开会欢迎。近日更有商会多数会员发起全体欢迎大会,并决定恢复商会办法。袁、周等以各方不佳形势相逼而来,均极恐慌。闻周作民因风头不顺,昨日已正式致函商会,请假一月,以为善退地步云”(66)《京师总商会之近闻》,《新华日报》1920年9月22日,第3版。。

由于农商部态度暧昧,尽管安迪生宣告无罪,全国商联会与北京工商界一致要求恢复其会长职务,但却一直未能实现。受其影响,北京总商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也没能恢复正常运转,很少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直至1922年2月北京总商会又面临换届改选,有人继续暗地活动,希望袁鉴、周作民“仍行继任,以免一番推选交接”,并声称“即选举,亦无相当人物”(67)《北京商务总会选举会长之近闻》,《益世报》(北京)1922年1月24日,第7版。,而袁、周二人深知在工商界不得人心,表示不愿继任。于是,北京总商会如期进行了改选。先选举60名会董,随后在会董中选举正副会长,结果孙学仕当选为会长,安迪生当选为副会长(68)参见《商会重选正副会长之结果》,《益世报》(北京)1922年2月14日,第7版。。此次改选之后,京兆同乡联合会等五团体及各界士绅拟开会欢迎安迪生复出,但安迪生“因前遭冤狱,力抱消极态度”(69)《安迪生辞商会副会长》,《北京晚报》1922年3月19日,第2版。,向总商会声明辞职,总商会则竭力挽留,形成安迪生“一再辞职不就,总商会更一再挽留”(70)《京师总商会一再挽留安迪生》,《益世报》(北京)1922年3月26日,第3版。的局面。可见,此次冤案不仅给北京总商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对安迪生本人也是一次十分沉重的打击。至当年5月,安迪生又向总商会再辞副会长一职,表示:“迪生不才,既蒙贵会厚爱,更何容过事推辞,无如才短能薄,益以多病,实难胜此重任,与其贻误于后,宁若审慎于前,况际多事之会,此职犹未便任其久悬,庸请贵会另选贤能,以免贻误要公,是为至盼。”(71)《安迪生再辞京商会会长》,《益世报》(北京)1922年5月6日,第3版。最后,北京总商会只得重新选举副会长,由高保卿当选。本次改选与上次非正常选举的相似之处,是“令各行举出一人为会董”,违反了《商会法》第18条会董由会员投票选举的规定,首饰行商会致函总商会指出:“贵总会所开各节,显与商会法不合……贵总会开会,到会人数仅二十余人,不足法定人数,不能效力,即使已足法定人数,试问能否变更法律?敝会为护法起见,实不敢听从乱命,贻商界之羞。”(72)《总商会违法选举之又一反响》,《益世报》(北京)1922年2月8日,第7版。不难发现,安迪生案对北京总商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两年之后仍断续可见。

结 语

商会是纯经济性质的民间社会团体,其领导人和会员都是工商业者。在清末和民初,除曾开展调和党争的活动之外,商会与政治基本上没有发生直接联系,在商会内部也很少发生与经济问题无关的各种意外事件。不仅是商会,清末民初的农会、教育会等民间社会团体也大体如此。这一情况表明,该时期政治势力的影响尚未扩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的诸多具体环节。但至20世纪20年代以后这一情况出现明显改变。商会的经济性质虽无变化,但却开始与政治势力发生各种联系。由于商会在经济上有实力有影响,享有社团“法人”地位,所以常为政派所倚重和利用。同时,有个别商董为谋取商会领导职务,主动投靠政派或军阀。例如上海总商会会董傅筱庵,为攫取会长宝座,寻求军阀孙传芳的支持,引发上海总商会两次换届改选风潮。第一次未得逞,两年后卷土重来,终于当选为上海总商会会长。因此,进入20世纪20年代,许多商会都出现了换届改选纠纷,并发生前所未有的各种意外事件。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被拘案,也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发生的一次意外事件。该案的发生、发展以及最后的结局,均与安福系势力的膨胀与瓦解密切相关。而与政治发生日益密切的勾连,对类似商会这样的民间经济社团来说大多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在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被拘一案中有集中反映。随后国民革命兴起,国民党大力开展民众运动,政治对民众团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商会甚至被视为反革命团体而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经多年努力抗争才得以避免被废除的厄运。

在清末民初林林总总的民间社团中,商会在某些方面享有优于其他社团的待遇,也显示出较高的社会地位。例如在商会的要求下,清朝农工商部曾制定商会与地方官衙门行文章程,规定商务总会对督抚行文用下对上的“呈”,对司道及以下各级衙门均用平级的“移”。当时曾有地方官员对此规定大惑不解,认为由普通商民组成的商会何以能独享与府厅州县平级的尊崇。民国建立后,农会等其他民间社团也希望一体享受这种待遇,农商部认为不妥,决定取消商会的这一待遇,全国商会联合会和各地商会都据理力争,使这个待遇得以保留。《商会法》颁布之后,商会更拥有了不同于其他民间社团的“法人”地位。种种情况表明,商会的地位与影响确实不同于其他民间社团,而且有《商会法》作为保障。但是,在近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不能简单地以为商会从此即享有稳固的社会地位,更非工商界人士所说之“国会虽可解散,而解散商会”,政府无此力量。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被拘案以及总商会因此而被强制重新改选,说明不仅是政府,就是警察厅也可随意拘押总商会正副会长,并对总商会予以改组。

北京总商会正副会长被拘案其实并不复杂,最终经过审判厅开庭,只进行了简单的审理即宣告无罪释放。因为事实十分清楚,总商会会长安迪生并未侵占公款,这只是京师警察厅给安迪生罗列的罪名。开庭审理时,各方面证据都表明辛亥年的这笔接济官款,对总商会而言在性质上是借贷关系,而非管理关系,而借贷关系“只负民事上责任,不生刑事问题”,安迪生当然无罪。但安迪生宣判无罪之后,一手制造这一冤案的京师警察厅,事后并无任何形式的道歉,更无人因此受到处罚,近代中国执法的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京师警察厅自身是执法机构,但却知法犯法。除了随意拘押正副会长之外,警察厅还有明显违反《商会法》的行为。具体而言,警察厅违法罢免按法定程序选举的会长和会董,而且不经商会所在地方和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违法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的形式也有违反《商会法》规定,例如由各业指定一人为会董,而不是由会员选举产生,以致非会员竟然也能担任会董,进而当上了副会长。此案表明,中华民国建立后,法律法规在清末初建的基础上虽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执行法律的制度性保障体系却付之阙如,致使很多法律法规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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