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灵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院
在新会计准则中,为细化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要求,增加了金融工具准则内容。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永续债涉及内容较多,且发行方与持有方诉求不同,因此在会计处理方面经常会遇到诸多问题,一旦没有科学处理,则会影响多方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围绕永续债会计处理问题加以分析,对于减轻相关方债务负担、优化资产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中的相关显示,永续债是指在完成前期注册备案,经过有效程序所发行的一种特殊债券。与传统的债券不同,永续债券没有到期期限,在类型上包括企业公司以及融资工具、资本债券等类型。最早在我国武汉发行,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发行量也日益增加,不仅有效地推动了国家经济杠杆相关政策的落实,而且能够进一步帮助企业提升融资水平,降低负债压力,目前已经成为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的重要金融产品。
与传统的债券形式相比,永续债兼顾股性以及债性,类型上分为权益工具以及金融负债,因此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必须提前完成属性划分,这样才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后续处理工作。就目前来看,截至2020年底我国永续债发行共2463只,市值价值4.49万亿元。其中3+N年类型的永续债发行甚至达到了2.29万亿元,占据所有永续债发行比例的48%左右[1]。
而根据发行人所属类型来看,工业以及金融企业占比规模最大,可以达到68%左右,其次则是其他行业,包括房地产企业。以永续债发行利率的角度来看,其主要是受到收益率以及次级属性价值所影响,且由于发行主体能力较强,资质较高,所以发行利率也会比普通债券更高。此外,永续债发行方往往会在一个程序周期完成赎回,所以延期权力的使用比例更小。
1.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目前在永续债会计处理中,依旧存在两个主体,即发行方以及持有方两方面。根据我国会计准则37号要求,若想要明确会计属性,分清其是否属于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就应在初始确认的过程中根据经济实质类型加以判断。因此在永续债会计处理工作中最为核心的原则内容便是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2.权益工具认定条件严格
此外,37号准则中对于金融负债以及权益工具的划分还需要关注以下内容:例如如果企业没有任何附加要求,并以交付现金或者其他形式完成合同内容,则应该将其划分为金融负债。也就是说,对于永续债属性划分来讲,重点在于条款是否由企业支付或者其他业务支付,若是存在这种义务性的相关处理,就将其归属为金融负债,否则就应该属于权益工具。与此同时,在37号准则要求中,只要符合金融工具或者金融工具的相关条件之一,则可以被直接归属为金融负债类型。而对于权益工具来讲,则要求必须涵盖两条及以上的权益工具条件,这样才能够被划分为权益工具。因此从整体来看,权益工具在条件确定方面相比于金融负债更加严格[2]。
1.发行方
在37号准则中,永续债的划分已经有了初步的根据。而我国自2019年开始更是下达了具体的《关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要求》。在该规定中,为会计处理提供了细节性的标准,并对两种类型的具体执行提出了条件。首先,对于发行方来讲,应该根据准则内容,同时考虑到清偿顺序以及其他业务、利率跳动等因素,谨慎地完成类型划分。例如若是将其归属为权益工具,则以上因素在考虑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两条及以上的条件能够满足权益工具的相关要求;而若是将其归属为金融负债,则任意一条符合条件即可。
2.持有方
根据规定中的相关细则显示,永续债持有方在执行会计处理要求时,应该根据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判定其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或者金融资产。若是还没有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则在归属类型时应该根据发行方的会计分类要求完成处理,二者需要保持一致。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发行方通常会运用披露会计处理方式的形式将相应细节标注在说明书中,并根据可比性原则完成会计属性分类,这也是一种能够满足现阶段我国会计计量需要的形式。然而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在持有方永续债类型划分方面依旧有发展的空间,存在很多模糊界定需要后期完善。
1.发行方与持有方诉求
现阶段,虽然国家已经下达相应的准则文件,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细节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会计实务处理过程中,依旧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以发行方的角度加以分析,若是将类型划分为权益工具,则能够在不稀释股东控制权的基础之上满足资产负债率下调的实际需求。就目前来看,很多发行方都会运用此种形式完成资本结构的重组,从而利用融资减少负债。因此对于发行方来讲,在所属类型划分方面会更加倾向于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
而对于持有方的角度来讲会计处理工作又涉及很多内容。首先,金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会将权益性以及债权性投资业务分为不同的会计处理部门完成决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是在永续债类型归属运作前期便已经完成了基础的类型划分。其次,在投资回报方面永续债与债权资产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投资收益方面没有办法达到权益性的具体标准。最后,根据我国资产管理新规定来看,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较多,包括固定、混合以及权益类型。不同的属性类别对于资产类型的各部分比例也不同,在此基础上。开展永续债类型的划分也会对资管产品的后续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总而言之,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会根据固定收益投资处理永续债的相关内容,在此过程中发行方的属性类别划分应该将永续债归属为金融负债。由此可见,以不同的角度来看,发行方以及持有方两方对于永续债的资产划分属性来讲本身便存在一定的矛盾问题[3]。
2.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内容已知,永续债的类型包括权益工具以及金融负债,因此在会计处理工作中也会更加复杂,会涉及税务处理工作。而我国64号准则中则根据会计处理相关内容完成了细则优化,加大了对永续债税务处理的要求内容。对于在前期划分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来讲,持有方应该根据利息以及股息红利等因素完成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工作。而发行方则要根据利息支出要求完成缴纳,不可以完成税前扣除等工作。此外对于发行方归属为金融负债类型的永续债来讲,在税务处理方面更加宽泛,例如利息支出可以允许税前扣除,但是收入也需要按照国家选择标准完成税金缴纳。
在64号公告中,关于永续在税务处理方面涵盖九条内容。其中要求必须符合五个以上的条件细则才能够将永续债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例如在实际会计处理的工作中,发行方要满足以下基础内容:第一,投资方没有对投资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第二,投资方并没有参加过企业的日常经营。第三,被投资对象可以选择不定期或者满足条件之后赎回。第四,投资者不承担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以及隐患因素。第五,清偿顺序应该在股东持有股份之前。结合以上技术内容来看,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发行方还是会将永续债归属于权益工具,但是在税收方面却附带更多债务类型的相关特点。
而对于发行方来讲,若是归属于权益工具,则最终的目的在于减少负债率。除此之外,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又可以得到一定的保护政策,因此此时的最佳选择便是将其划分为权益工具。而在64号公告中,并未对税会差异相关细则进行更多的要求,只是规定企业若是在永续债业务过程中出现税务处理手段与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差异,则发行以及投资方要在具体工作中完成纳税调整[4]。
此外,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应该保持一致。在64号文件中不仅赋予了双方一定的选择权,而且要求在税务处理以及利息支出方面应该保持一致,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的正常开展,帮助国家减少漏税以及重复征税等问题产生的可能。在此基础上,税务处理保持一致也可以保障我国投资方以及税收工作中的对称性,避免由于不同税务征收部门对于永续债处理方面存在差异,而导致税务工作难以推进。除此之外,以国际角度来看,永续债的税务处理方式依旧有很多,但是其核心均是要确保税收处理方面的一致性。由此可见,64号规定不仅满足国情需求,而且也符合国际需要。
3.税务处理实践
一方面,对于发行方来讲存在税务保护。在64号文件中,会计事务处理时一旦税务处理与企业内部的核算方式存在不一致,则要完成税务调整。这一举措也为永续债权方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更多的空间。而对于永续债来讲,此时为了满足不同的税收原则,在成本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会导致发行方融资成本存在波动。另一方面,永续债性质判断方面,投资期限也成了重要的影响因素。在64号文件中要求在性质归属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投资期限,但是没有具体规定期限的实际要求有多久,这也导致永续债出现了偿还期限不确定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对于发行方来讲,可以选择是否利用延期权利,这就导致永续债存在无限期以及约定期限两种可能性,但是偿还本金方面的内容则主要涉及发行人的选择,而不是根据提前约定好的活动进行。其次,在有期限约定的永续债中,长时间的约定期限也可能导致原有的约定无法发挥现实价值。例如若是赎回日以及约定的期限过长,则无论发行人是否选择延期都不会对资金使用产生负债影响,而是会导致投资人与股东承担相同的经营风险。例如若是某一永续债在前期设定100年的本金偿还期限,则无论后期发行人是否选择延期,都不再具有现实价值。
1.细化永续债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永续债的金融工具类型属性划分存在一定的条件,而对于发行方和持有方来讲,在属性划分的过程中只会更加选择对自身存在利益的会计处理形式。根据我国2014年发布的《永续债属性划分会计处理规定》来看,发行方以及持有方无论选择哪种形式,在会计分类的过程中都要保持一致。但是在67号文件中却并没有对新会计准则应用下的持有方提出一致性要求,这严重阻碍了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与落实。因此建议在后续的优化与完善中应该加入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全部企业都要在运用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之上,明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要求,并与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为基础开展工作。第二,要在具体的文件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持有方为主体的永续债属性划分,进而为持有方会计处理工作提供依据。第三,需落实一致性规定,并在文件中加以标识,而对于不一致的情况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相应措施要求。
2.完善永续债相关配套要求
对于会计处理来讲,永续债的属性划分不仅会关乎会计处理细则,而且还会影响纳税融资以及投资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必须以宏观的角度分析会计处理工作。一方面,继续完善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的相关要求,并细分在税务处理工作中金融负债以及权益工具的具体条件,从而使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工作能够相关联,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对于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工作中的差异来讲,要明确纳税调整的细则。由于永续债涉及的内容较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内容,因此存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况。为此必须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优化与完善纳税调整要求,这样才能够避免永续债会计处理工作出现漏洞或者其他隐患,保障持有方与发行方的经济效益。此外建议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相关机构应该在制定规定的过程中完成衔接,尤其是在永续债日益发展的背景下,不仅要完成会计以及税务处理规定的各自优化,而且还要加大对两种不同处理规定科学性的关注,最大程度地确保规定内容落实的可行性。
3.综合多诉求找寻最佳方案
对于永续债会计处理来讲,往往一个细节的处理便会影响其他工作内容。例如若是在属性划分方面将其划分为权益工具,则部分企业的融资能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波动。而对于持有者来讲,一旦将其划分为金融负债,则不仅会影响后续的投资和融资,而且企业内部的配置质量也会被削弱。因此在后续工作中,若是涉及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则要综合各方诉求,不能够仅关注一方的利益,而是要在诉求分析的过程中寻求最佳方案,在保证双方需求的基础之上,为永续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5]。
综上所述,对于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来讲,一方面,应该细化相关规定并以金融工具准则为核心,理清持有方以及发行方的具体诉求;另一方面,要完善配套规定,并将其与监管规定相衔接,从而确保永续债会计处理能够达到标准化要求,这样才能够使永续债真正地发挥优化企业负债结构、提升企业资本占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