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时代为方法:中国媒体跨界协同融治角色转型〔*〕

2023-04-05 21:11李立景
学术界 2023年2期
关键词:协同规范时代

李立景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在中国步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媒体在政策制度中是什么样子,实践中是什么样子,它应当是什么样子?很显然,回应上述新时代的中国媒体角色之问需要回到理论的逻辑起点——媒体规范理论。

作为媒体的重要基础理论和元问题,媒体规范理论形塑媒体功能角色,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主义媒体观与西方媒体观走向了不同的道路和方向,演绎了不同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媒体规范理论具有媒体角色功能的引领指导作用,然而,它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如何在理论上正确把握提炼中国新时代的媒体规范理论,发挥政策理论的解释功能和立法指引,发挥制度保障,锚定媒体在新时代治理格局中的相位,矫正媒体实践中规范角色的传统陈规性认知偏误,对于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本文在阐释新时代作为方法的意义基础上回应媒体角色的中国之问,解析媒体政策角色、法律角色、实践角色、规范理论之间的断裂与离散,提出“多元一体、一体多面”的跨界协同融治作为新时代治理格局下中国媒体面临的角色转型这一核心命题予以论立,并对新时代协同治理格局下媒体规范角色的制度创新与再构提出若干建议。

一、断裂与离散:媒体政策角色·理论角色·法律角色·实践角色

中国媒体的理想应然角色、政策与法规各个层次之间的规范角色以及它们与媒体的实然角色之间相互交错,与新时代的治理格局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存在着需要调整的错位。

跨界融合协同治理的媒体角色是新时代政策逻辑的诉求。媒体的政策角色功能的规范性论述主要体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著述以及有关的政策文件之中。既往前媒介化社会的媒体规范理论、媒体主体法规、规章理论以及媒体实践与新时代政策逻辑还不相适应。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6—2020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随着社会媒介化的深度形塑,2016年又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指出培育信息经济,促进转型发展,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服务业网络化转型;完善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各级政府整合服务资源,面向企业和公众提供一体化在线办公服务,促进公共行政从独立办事向协同治理转变。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20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新闻+政务服务商务”运营模式。2020年11月13日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1月发布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指出,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中国之治引入新范式、创新创造新工具、构建新模式、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基于数据的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概言之,在国家政策主导和技术加持下传统的媒体话语正在与政治话语、治理话语相融合。

媒体规范角色由于规范的渊源不同,具有不同层级、维度的多重面相,譬如传统媒体角色的耳目喉舌论,主要是从机构媒体传统的新闻业务而言,它不适合描述当下媒体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角色;媒体的实然功能与角色往往超出了规范角色,譬如,当下的电视调解类、帮忙类、信访类以及问政类、公共服务类节目已经僭越了媒体政策与法以及主流新闻理论的角色界定。

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角色,无论是机构角色还是个体角色都具有规范性,规范性作为角色的内在规定性使得规范分析成为一项基础性作业。社会学中的角色研究致力于具体的社会主体,尽管承认角色的规范性塑造,但并不热衷于角色的规范分析,这一工作被归属于法学和伦理学;众所周知,规范伦理学与法学有很大不同,然而吊诡的是,媒体规范分析在新闻传播学科体系传统上,通常将分属于两个不同学科的课程归属于媒体法规与伦理道德一门课程。在研究方法上,媒体职业伦理的研究方法并未向规范伦理学认祖归宗,而是不约而同走上了法教义学的进路,围绕具体的条文规定进行解释,从而难以回答媒体的规范性角色这一需要互文性建构诠释的问题。

角色是规范塑造的结果。媒体规范的宏观、中观、微观媒体规范的不同层面,形塑媒体角色从“抽象”到“具象”的渐次呈现。故而,媒体体制、媒体管理规范与新闻伦理并非简单的从属关系或者可以相互置换的关系。它们分别规范作为不同主体的事业、组织与从业者,在规范类型渊源上也表现为理论、政策、宪法、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职业伦理规范。

媒体机构角色是一种通过制度功能定位、任务与价值目标以及行为规范得以呈现的拟制性人格化规范形象。规范中的组织身份与形象通过抽象主体的当为行为模式图景——这种当为行为模式不是作为生活和实践主体的全部,它以规范结构性要素的规范性刻板语言为特征,而不是描述性文字或影像性的具象叙事的实践性主体塑造。因此,规范中的角色丰满与可感性需要解释技术和规则来填充以获得肉身的血肉与灵魂。

媒体规范理论与以规范分析为核心的新闻传播法与伦理的研究本应同根同源无法分立,但实际上在学界的研究中却呈现出相互游离的样态,两者之间并未形成对话,前者更多地呈现出应然的色彩,而后者则倾向于实然的教义学的规范解释方法。

我国传统新闻传播法与媒体伦理的研究范式可以归纳为以传统机构性媒体为视角,以表达自由为基石范畴,以法注释学的方式在保障和限制两个维度进行延伸的体系性建构。如果以教科书体系的建立为标志的话,近20年来我国新闻传播法理论体系的建构经历了新闻传播法与职业伦理道德一体化到大众传播法学、〔1〕影视法、娱乐法、文化产业法、网络法领域等逐渐分化与弥散的过程。这种以表达自由为轴心的视角体系展开对寻找新闻传播法的理论基础的努力,是对简单法条分类解释的一种超越。但是,它有意无意地实际上受到了新闻传播学这一舶来学科西方新闻自由传统范式的影响。面对新时代治理格局下,媒介化社会媒体融合角色日益变迁复杂,功能延伸扩散溢出,以更为宽阔的法治体系视角来观照媒体角色显得尤为必要,尤其是当我们把目光投向社会治理领域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时,传统表达自由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对媒体角色功能的遮蔽性愈发明显,理论上的解释力和涵括性恐将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源于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表达自由视角主要立足于传统平面媒体的新闻传播业务维度,无论是对于解释发端于四十年前中国独特的“事业单位、企业化运营”媒体体制性角色,还是当下倡导的“新闻+政务服务商务”的媒体深度融合模式,都显得过于狭隘而缺乏解释力。

媒体的法律角色在中国媒体主体立法中不仅严重滞后于新时代发展格局要求,而且对媒体角色的界定相当简约保守传统,单纯从条文的法教义学解释出发,没有政策和理论解释的建构很难抽象归纳出媒体的角色与功能。中国的媒体角色功能在政策表达上是明确的,但在不同的具体业务领域中的规范表述上却是抽象模糊的。在部门主义行政法规立法的传统因袭下,几乎很难从媒体主体立法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中推导出媒体在不同媒体形态中的具体规范角色。目前我国广电和新闻出版的媒体主体立法,采取的是“介质描述性定义+宏观抽象功能原则”的媒体部门立法模式,对广播电视、出版物以及报纸的定义,只是基于不同传播介质的外部特征描述说明,并未界定它们作为组织机构的社会角色与功能的规范性特征。尽管对媒体事业作了抽象的原则规定,但未能建立起完整丰满的角色—功能意义上的规范形象。

立法机关视角下的对媒体角色与功能的认识严重滞后于理论和政策,这一制度性的断裂需要弥合与细化。文化服务与法律服务之间的制度体系相互冲突和断裂,还缺少有效的衔接协同;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对媒体角色功能的认识还相当片面。〔2〕尽管,中国在立法层面不可谓不重视媒体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作用,但对媒体的角色功能认知仍然主要停留在宣传教育的传统层面。

2020年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指出“强化本地服务和社交互动,建成本地主流舆论阵地、综合服务平台和社区信息枢纽”,但是,一站式纠纷规定、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司法部关于公共法律服务、普法、调解等规范性文件之间,以及它们与广电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之间还缺乏基于媒体复杂性角色与功能共识的制度有效衔接协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尽管将普法纳入文化服务范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八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也提到公共文化服务问题,但《方案》中并未明确提及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文化及其主管机关司法部。

在我国大量的社会治理型立法文本中,尽管注意到媒体的协同治理功能,但角色与功能通常主要被限定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媒体社会治理主体角色的理论自觉缺乏,导致理论上的媒体“双重属性”说中所谓“事业单位”的模糊而空泛的表述,难以回答“事业单位”何谓与何为的问题,继而也就难以生长出精致的体系性媒介化治理的制度与范式。

目前,媒体作为治理角色与地方治理立法之间尚未形成共识,多数停留在媒体的宣传教育传统角色上,只有个别正面承认媒体社会治理参与角色,〔3〕这使得媒介化治理的功能受到严重窄化。地方立法与媒体行政法规规章对媒体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功能认知还比较片面、不统一。实践当中少数地方对公共文化服务与法律服务之间协同也仅仅停留在平台接入的浅表层面,还缺乏媒介化的深度嵌入的倡导与指引。

社会治理是一套复杂的理念、系统理论、制度和技术与范式组合,媒体化治理范式〔4〕不同于传统新闻框架,治理主体意识对媒体新闻框架和议程设置具有重大影响。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尽管一方面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为媒体的传统功能赋权提供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也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这种保守的对媒体功能的界定,会对媒体化治理创新形成一种制约。由于对媒体社会治理角色把握的不明晰,也导致个体意义上的中国新闻道德准则的建构与媒体社会治理角色伦理未能有效衔接。

新时代协同治理格局下,中国媒体当何为?媒体的政策角色、实践角色、传统理论和媒体立法和伦理规范之间的抵牾、断裂与错位何以对话协同、建立中国式统一的媒体规范角色?这是亟待回答且必须回答的中国之问。

二、以新时代为方法:从媒体角色之问的西方回应到中国回应

(一)媒体角色之问的西方规范理论难以回应中国之问

1956年,西伯特·彼得森和施拉姆在著名的《传媒的四种理论》中以西方视角开启了规范理论研究的媒体角色之问。自施拉姆的媒体四种理论问世以来,西方理论界的种种批判和媒体规范理论展开仍未能摆脱以优越的西方外部视角对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媒体体制、制度与职业规范不加区分,专注于宏大叙事,以粗糙的政治体制国别类型学分析对社会主义媒体规范角色进行俯视的研究传统。即便是麦奎尔所谓的发展媒体规范理论、丹尼尔·C·哈林、保罗·曼奇尼的极化多元主义模式,也并不适用于当下的中国媒体角色规范。

在西方媒体规范理论的宏大理论叙事逻辑之下,媒体的中观规范、微观的实践层面形态似乎成为可以忽略不计的逻辑的自然演绎。这种自黑格尔以来的宏大体系性叙事偏好,在西方也饱受后现代福柯微叙事的新传统的诟病和挑战。事实上,地方性叙事、微叙事具有宏大理论叙事难以替代的意义。

半个多世纪以来,西方媒体规范理论试图通过比较研究寻求普适性原理,其研究结果恰恰证明媒体体制的多元性特征这一无奈的结论。作为以价值要素为核心的社会事实的规范,用吉尔兹的话来说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在笔者看来,地方之于全国,一国之于全球,在知识社会学意义上皆属于地方性——普适性之间的关系。中国媒体规范理论无疑是一种中国性知识,西方媒体规范理论对施拉姆式提问方式的回应难以回答新时代中国媒体角色之问。也因之,长期以来,有意无意地以西方的新闻专业主义为参照系的关于中国媒体的规范性学术议论和“问题的提出”,很难对中国问题作出适切的回答。

媒体角色、属性、责任具有内在的逻辑性,角色决定责任;反之,通过媒体责任的内容可以反推媒体的角色。我国2014年开始开展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试点工作,从2021年中宣部、中国记者协会印发的《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社会责任内容包括“政治责任、阵地建设责任、服务责任、人文关怀责任、文化责任、安全责任、道德责任、保障权益责任、合法经营责任”的表述来看,在我国的政策层面,媒体角色是复合性的多种社会治理责任的融合,具有量化指标评价的实体性特征和实施的程序性机制特征,它与西奥多·彼得森基于传统媒体时代西方制度环境下,以宏大抽象理论叙事所归纳的作为自由至上主义修正的媒体社会责任理论所包含的媒体功能,〔5〕具有诸多不同。

(二)作为方法的新时代:协同治理格局中的中国媒体角色观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恩格斯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6〕那么,何谓新时代新在何处?新时代的本质特征和意涵是什么?缘何新时代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一是新时代的问题之新。新时代面临着新的问题,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新时代的总目标。

二是新时代的中国总的指导思想和治国理政方法论之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提出和写入2018年宪法修正案,“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基层社会治理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等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命题、新方法的提出均具有划时代的理论和方法的双重意义。新时代也对中国治道在方法论上进行了新的提炼和总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三是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格局之新。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写入宪法,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协同、技术支撑、法治保障的新时代治理格局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顶层政策制度设计安排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角色的本质是结构中的位置与关系的节点,新的治理格局必然引发党政、媒、社关系以及各自内部系统要素之间结构关系的重构。

四是新时代的技术之新。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等新技术与理念的迭代更新飞速发展对社会结构关系、制度和治理范式的颠覆性影响,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马克思主义经典命题作了最生动的诠释。媒介社会化、社会媒介化相互形塑,重塑了媒体与媒体间关系、媒体与社会间关系、物理空间和媒体空间关系。

五是新时代的政策制度之新。2020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指出建立“新闻+政务服务商务”运营模式。从以内容为中心到以服务为中心,从媒体中心论到媒体协同论,从以传播为中心到以行为为中心,从媒体群众路线到媒介化群众路线,新的媒体政策制度催生了新的媒体业态、传播范式,正如英国学者科尔巴奇指出,政策是一种观念,贯穿于我们筹划生活的所有方法之中,应用于公共生活的广泛参与之中,应用于他们尝试着塑造一种组织公共生活的方法之中。〔7〕

(三)新时代作为媒体角色分析方法具有划时代意义

1.新时代作为方法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思维需要。融媒体具有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与作为社会治理渠道、平台的复合性角色,对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精神家园具有多重功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治理主体间协同合作,在主体上它包括组织和个体,这种协同合作关系不仅包括组织间关系,也包括个体间关系、个体和组织间关系。这就需要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媒体以功能拓展性的方式介入。

2.时代自觉性是把握新时代媒体角色功能历史方位的需要。新时代作为方法的时代自觉进而形成以共识为基础的新时代方法论共同体,是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的基础。以学科外部的它学科旁观者视角,在新时代格局中把握、观照媒体角色与功能是突破学科内部视角当局者迷的重要路径。

3.以新时代作为方法是媒体深融时代媒体规范理论重构的需要。传统媒体规范理论以平面媒体为假设,以抽象的媒体行为和单一新闻业务为想象,没有考虑即便是同一国家媒体体制之下介质之间的区别以及微观层面同一介质的不同媒体产品形态,譬如当今广电与网络、融媒体平台的特殊性问题之于传统报刊的角色功能差异性。

4.以新时代作为方法回应媒体角色的中国之问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时代语境下赓续与创新的需要。媒体规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核心议题。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产生的叙事历史语境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结构与今日中国不可同日而语,经典马克思主义媒体社会治理协同主义面临着与时俱进的中国化本土承继与创新。

5.以新时代作为方法的媒体角色观照是建构媒体规范理论的中国话语体系的需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美丽中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新时代关键词的提出都表明中国主体意识的勃兴。中国气派的理论话语体系的建构对于打造媒体中国,彰显在媒介化世界中国主体性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似乎新时代治理格局作为方法与克里斯琴斯等人提出的民主模式貌似相似,实则不然。诚然,克里斯琴斯等人指摘施拉姆把哲学传统、政治制度和媒体体制这三个不同层面的分析压缩为一个层面〔8〕的批评是尖锐的,但是,他们在把民主界定为“民治、民享、民有的治理模式”〔9〕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划分为多元民主、行政民主、公民民主、直接民主类型作为分析媒体角色功能的重要维度与我们所谓的协同共治的中国新时代治理格局是不同的。中国新时代治理格局是一个建立在党领导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式上的多元主体共治在本质上是一体的。

媒体角色与时代均是历史的范畴。时代是历史、当下和未来的聚合,新时代作为方法是着眼于当下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分析方法的逆时态运用。中国新时代不单是以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的结构功能体系的共时性概念,也是一个历时性矢量性概念。它是理念与范式、社会治理结构功能、技术、制度的融合。以新时代为方法的媒体角色观本质是角色问题的重置中国语境,而不是语境的抽离或以西方制度背景为视角。作为方法的中国新时代的提出使媒体角色在历史的时空结构延续中观照自身,但它的意义不单是政治地缘的空间维度、单纯时间维度的所指,治理格局、位置、角色作为空间场域中的结构性规范关系也使新时代作为方法具有建构性的意义。

三、多元一体与一体多面:新时代媒体跨界协同融治角色规范理论的论立

以教科书〔10〕为代表的传统新闻传播学理论体系当中的规范理论,尽管介绍归纳了国家控制媒体的规范制度、规范的价值取向和模式类型,尽管也涉及到不同媒体体制下媒体的功能描述,但并没有直接全面阐释和提炼中国媒体的角色。角色与一定的制度生态下媒体的定义有关,但却又不完全是一个定义性的问题,它关涉到一个比媒体角色功能更为复杂的争讼纷纭的前提性问题:何谓媒体?在各种不同的定义中,大致有两种含义,第一,它是指信息传播的载体、渠道、中介物、工具或技术手段;第二,它指从事信息的采集、加工制作和传播的社会组织,即媒体机构。〔11〕如前所述,我国广播电视等狭义的媒体立法基本采取两者结合的立法表达,但在其他立法中涉及媒体协同治理的条款时,通常不假思索地建立在对媒体传统功能的认知表达上。

新时代跨界协同融治的媒体多元一体与一体多面角色是媒体与政府、市场、受众用户之间关系以及媒体权力行使方式、技术与制度的新构型;也是媒介化重塑社会结构性、媒体组织平台化、数字化变革,多元媒体介质的融合与资源整合的全传播体系下,媒体社会治理参与实践行动主体意识以及媒介化治理共同体意识的自觉,以及以建设性监督、合作、协商、服务、问题治理为导向的媒体范式转型与功能扩散。

(一)结构决定功能:跨界协同融治是新时代协同治理格局的结构功能吁求

早期社会学视野中的角色丛集主要描述了个体在不同交往关系场景中的角色叠合,并未涉及和探讨社会组织机构角色,尤其是媒体角色问题,跨界协同融治的媒体角色命题的提出并非是默顿所谓的角色丛集的机械演绎。

新时代协同治理格局为媒体与社会其他组织间协作联动关系重构提供行为指引和制度语境,角色由结构性关系所决定,由规范所塑型,规范则由目的所缔造。党的政策引领为协同治理格局下媒体作为治理主体的组织的边界渗透提供目标、运行驱力以及制度合法性保障,党管媒体、媒体资产国有体制为媒介化的治理指明中国道路指向。组织形态建构的数字化、平台化、交往的媒介化为之提供可能。这似乎回归到传统的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但是,有别于传统社会的结构,现代液态化社会〔12〕的非规则性复杂性结构,尽管也算是一种结构,但若简单沿袭产生于固体化社会角色清晰的结构功能主义,可能对媒体角色造成一种阉割式的类型学误读。媒介化社会媒体融合、数字化变局之下的多元一体与一体多面的媒体角色,在与社会其他组织角色与功能的液态化交织互动中互嵌、弥散、流动、变异和熔铸为新型的媒体形态和社会结构形态,挥别李普曼的拟态媒体空间走向尼葛洛庞帝预言的数字化生存将成为不归之途。

媒体跨界协同融治角色具有多重面相,既包括大众媒体与社会机构传统意义的主体角色间的协作配合,也包括政治媒介化与媒体政治化双向互构服务于积极的社会治理目的两个更值得重视的维度。那么,这是否会造成角色冲突?从宏观来说,这种角色的某种紧张关系将统一于党领导下协同治理建设中国式现代国家的整体目标。此外,协同治理格局下跨界协同融治的媒体角色,具有媒介化的规制功能,从而避免可能的负面影响冲力。

(二)规范分析与互文性跨文本解释:建构媒体角色规范理论的基础

媒体规范理论脱离具体规范实证分析是西方规范理论的主要误区。麦奎尔把对媒体行为产生规范性影响的来源归纳为社会政治理论,新闻专业理论和实践,作为公民的大众(舆论),作为受众的大众,媒体市场,国家及其机构,社会中的利益团体。〔13〕西方媒体规范理论的分析进路是媒体的体制分析,很显然,体制并非制约引导媒体的唯一规范。那么,规范理论的规范渊源(表现形式)包括什么?这是西方媒体规范理论没有讲清的逻辑前提性问题。如果考虑到施拉姆们的学科背景,期待他们达到同时代法学家庞德们的认知水平似乎有些苛求。

除了规范分析,媒体角色的建构还应注重互文性跨文本解释方法。Kristeva认为,任何文本的构成都仿佛是一些引文的拼接,任何文本都是对另一个文本的吸收和转换。Fairclough进一步指出,语言分析和互文性分析视为语篇分析的两种互补形式。〔14〕媒体角色应当在政策与法律的体系性规范中总体把握,而不能以传统的新闻传播广播电视视角进行狭义解释。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表面上看似乎和报纸、广播电视这种传统媒体话语没有关系,但是从新时代“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这一原则来看,媒体肯定不能置身于局外。

中国媒体规范角色的理论归纳提炼,是一个需要对隐匿散见于规范体系中各种碎片化表述进行创新建构整合的作业,并使之成为媒体角色规范体系演绎完善的基点元规范。这就需要在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和新时代格局当中,以更高的站位去观照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媒体角色规范及其功能。媒体规范的来源包括政策、法律、思想理论。承认理论作为规范的渊源具有悠久的法学知识传统。自罗马法开始,资深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或法学的讨论过程所形成的结果也被视为法律规范。在19世纪,历史学派和概念法学的代表作家尤其坚持该观点。〔15〕2018年修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对于建构媒体角色规范具有元规范的意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法理学所说的非正式渊源的理论学说不同,它具有宪法性的规范性渊源意义。

党委领导下的多元协同共治格局下,媒体深度融合背后的角色规范理论议题是跨组织、跨业态融合问题和媒体结构功能的再调整。西方理论视角下的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被描绘为具有一定暂时性和隐蔽性的基于媒体政治人物之间的相互需要的“共谋关系”:政治人物需要频繁在媒体上露面,从而为自己的政治生涯搭建一个平台。而媒体也需要政治人物来吸引公众,使得公众有机会接触到这些权威人物。〔16〕这种具有阴谋论色彩的共谋关系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下的媒体与政府以及媒体与社会之间的协同协作共治关系具有本质的不同,这种关系具有制度的稳定性和利益的一致性。西方晚近所谓发展中国家发展传播学范式下政媒合作角色的合作想象,尽管意识到早期施拉姆媒体四种理论的局限性,但与中国的媒体规范角色大相径庭。我国社会治理的格局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党管媒体体制下,媒体与党和政府的关系不是主体间平等的合作关系,它们是党政功能的延伸,不具有西方式的新闻自由独立主体性。

(三)媒体角色的守正创新:通过公共服务的媒介化跨界融合协同治理

中国媒体不仅是意识形态宣传与信息传播机构,也是行动主义的实践机制。从百年前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日起,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一直是指导中国政治实践贯穿中共媒体制度规范的一条红线。所谓的人民报刊思想、政治家办报、党性原则、全党办报、党媒耳目喉舌论等,其背后的理论核心是政治引领媒体,媒体协同参与政治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的成功经验。迈入新时代,随着国家治理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型,在党的领导,政府负责,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科技支撑的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中,作为中共媒体道统的媒体规范理论的内核与红线并未改变,正如国家发改委、中宣部、广电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指出:“促进智慧广电参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乡村建设。”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转型升级,不断满足人民的新型文化视听和综合服务需要。”这意味着广电的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不仅是信息符号表达与传播意义上的,更是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主体实践行为参与意义上的。这是新时代新的发展理念新的发展格局下,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一种历史性赓续、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对媒体宣传教育、新闻传播传统角色与功能的进一步纵深拓展。

(四)媒介化跨界融合协同治理: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中国社会治理之道在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是服务大局的关键词。媒介化社会随着数字化生存,生活场景、行为与交往方式的媒介化,传统的所谓法律手段、道德手段、文化手段在互联网的空间中边界模糊融合。现代化作为现代性的时间维度延展,必然映射现代性在媒介化与制度化两个维度对社会的深构所导致的社会媒体角色与功能的复杂化。夏瓦尽管提到了媒体融入其他社会制度与文化领域的运作中,同时其自身也相应成为社会制度这一媒介化过程中的两元性问题。〔17〕但是,他并没有论述媒介化的制度化问题。中国近年来融媒体中心、智慧广电、数字政府平台、智慧城市等一系列政策都在助推媒介化治理的制度化,而电视调解、帮忙类、协商类、维权类节目等媒体形态的兴起,又在书写建构媒体与治理机制之间相互形塑而生的新型媒介化治理机制。与此同时,机构性社交媒体随着政务媒介素养提升而普及,已突破互联网早期信息发布、舆情危机事件处理的层面,衍生为媒介化公共关系的日常化实践,进而模糊了社会控制机构与媒体之间的界限,日益成为媒体化的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群众网民化,群众工作网络化,网络群众路线助推政治话语与媒体话语逻辑相互耦合,而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策引领,要求治理主体间协同合作作为平台与纽带。故而,跨界融合协同治理,成为中国治道的制度优势和历史逻辑在互联网社会的必然延伸。

(五)媒体协同社会治理:中国治道的制度逻辑

德法并用是自汉代以来就形成的中国治道传统,治国教化功能之重视随着近现代媒体制度的引入而日益彰显。从五四运动以来的白话文运动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传播与实践,无不与媒体推波助澜有重大关系。从当代法律规范的视角来看,媒体从未置身于社会治理主体角色之外。譬如,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规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很显然,媒体不能排除在“全社会”之外。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也有类似的规定,各类地方治理型立法亦复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6年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指出“全党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一“四个意识”的思想。可见,媒体不仅具有社会治理的外部协同治理责任,也具有内部治理责任,这既是政治要求,也是法律要求。遗憾的是,多数社会治理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是基于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功能认识对其协同治理角色作了规定。〔18〕

(六)理论创新引领: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需要

没有理论的指引,实践便会如同迷途的羔羊。20世纪50年代的机构媒体时代,以媒体四种理论为代表的西方媒体规范理论话语下的所谓社会主义媒体体制,难以解释新时代新发展格局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媒体体制下的媒体规范角色,这就需要以中国理论话语创新主体意识超越西方理论框架。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坚持理论创新”“坚持中国道路”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二十大报告重申了这一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我们已经步入日益深度化的边界融合时代:从消失的地域到数字化生存,万物皆媒,流动的现代性,媒介化社会归根结底是一个“融”字。媒体的产品形态、组织形态、制度形态都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何谓大众媒体这一传统媒体时代内涵边界清晰的概念在媒体深度融合时代已经成为问题,在鲍曼所谓的液态现代性社会,媒介化跨界融合协同治理已经成为治理现代化思维的一种前提性范式。

四、从舆论监督、宣传教育到协同治理:新时代媒体规范角色的制度体系完善与创新

目前我国还缺乏与媒介化社会媒体融合、全传播体系相适应的统一法律规范体系,主要依赖于政策指引和调整。媒体规范角色是媒体规范对媒体角色的一种理想映射与期待,具有自我观照、合法性论证、组织行为与事业发展的引领与批判矫正功能,不建立新的角色规范体系,传统的媒体角色规范将成为媒介化协同治理的羁绊和质疑,而难以获得合法性。政策性的媒体角色功能,如果没有体系性配套的制度规范和伦理规范支撑,便很难发挥其角色功能。新时代顶层政策提出了媒体规范的价值目标,但是实现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尚有待于完善,需要理论和制度体系建设的具体刻画。

(一)中国媒体体制优势的开放性角色为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我国媒体体制的制度优势具有角色政治引领的开放性。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服务是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为方向的媒体履职方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既是价值目标,也是价值导向,而“服务”的内涵具有丰富的扩散性解释可能空间。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新闻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为行业的最高法律规范,不仅规范的效力层次较低,同时也并未对媒体的角色和功能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缺乏统一的规定,也为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对媒体角色功能的扩张性赋权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可能的实践创新空间。目前国家公布的《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本法所称广播电视活动,是指采取有线、无线等方式,通过固定、移动等终端,以单向、交互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视频、音频等视听节目及其相关活动。”这里的“交互形式”和“相关活动”都对参与社会治理合法性提供了广阔的解释空间。事实上,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一直对媒体存在协同治理的制度期待,这是既往媒体法教科书体系所严重忽略的。由于立法者媒体素养和对媒体角色功能的认知不同,导致立法文本的表述也不尽相同。进入新时代,随着国家对枫桥经验、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倡导,这为媒体创新性介入纠纷解决提供了自由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立法要为从媒体融合到媒体深融提供引领和保障

如前文所述,中国广电的政策角色与法律角色存在着冲突。如果说在传统媒体时代,广播、电视、报纸作为机构性媒体的边界是清晰的,在融媒时代,传统媒体的边界正发生着液态化的互融。应当说,总体来看,中国广电的法律角色尚未走出传统媒体时代对广电作为机构媒体定义的阴影。现行的广播电视条例对于广播电视的界定与融媒体时代“新闻+政务服务商务”“智能广电+公共服务”的政策话语和实践话语已经严重脱节。既有的广电法律规范滞后于政策规范亟待在立法上予以迭代更新制度回应。

广电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协同综合融合性特点,可以分为独立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协同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服务内容上但凡可以媒介化的服务内容,广播电视均可协同提供。它可以提供教育、医疗、养老家政、文化等服务,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普法等社会服务。目前的政媒个案合作协同应当转换到制度性嵌入。这种嵌入不是指传统理论所说的媒体作为宣传机构和政治之间的耦合关系,它是制度的媒介化和媒体的制度化在相互形塑过程中的再制度化与再媒介化。在这一过程中,制度赋能、技术赋能、范式赋能在相互建构中加持赋能。立法应深入发掘媒体跨界融合的社会治理意蕴,既要注意调整媒体间关系,也要注意调整媒体与它组织间分工协作关系,为媒介化协同治理的功能协同、跨界融合、平台互嵌、程序与机制衔接提供制度保障引导。

(三)建构媒体全息制度角色 引领、倡导、发掘媒体潜功能

目前我国媒体立法中常识主义的对媒体狭义的传播技术、介质、机构性维度的定义,需要向目的功能性定义转换。需要以前瞻性理论视野对媒介化社会的媒体变革予以制度的全息投射回应与形塑,改变传统舆论监督、宣传教育的扁平化媒体角色功能。传统的行业管理型行政立法模式应向协同治理型立法转换,从跨学科的视角确立媒体社会治理主体行动实践者的角色,而不仅仅是文本的生产与传播者。

传统的媒体部门行政法范式下的主体立法应当向主体间立法和领域立法转变。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统一系统的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媒体主体立法,只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法。它注重监管关系与责任的调整,缺乏角色、权利义务、功能、目标以及组织间横向关系的设定。新闻传播法学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法律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忽略了我国其他部门法和地方立法中大量的关于媒体协同社会治理积极作为的义务与责任性规定的立法协同视角。

如果说新闻西方媒体角色规范制度的红线是言论出版自由,那么中国则是协同治理。新时代治理格局下,传统媒体主管部门主导起草的行业管理型立法亟待向协同治理范式转换,从注重垂直关系转向垂直关系与横向合作协同关系并重。以广电立法来看,国务院的广播电视条例以及地方的广播电视条例作为广播电视的主体法对广播电视的规范性角色功能的界定相当保守,基本上还停留在作为机构性媒体的广播电视传统角色,与新时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媒体融合等顶层政策严重脱节。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行业性条例通常是由作为行业主管机关的广电总局起草立法蓝本,可见广播电视还缺乏对于新时代协同治理格局的主动理性融入意识自觉。各省的地方广电条例,尽管近年作了修订,但是从融入新时代协同治理格局这个角度来说,并没有太多的可圈可点之处。与此成为鲜明对照的是,其他的地方性社会治理立法,却充满对广播电视等媒体协同参与的角色功能制度性的期待。

目前,正在制定的国家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对媒体角色功能规范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有必要旗帜鲜明地规定广播电视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协同功能角色。

(四)媒体角色规范的体系性再造

角色意味着一种主体化、立体的复杂性规范体系建构,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

发挥主流理论的意识形态媒体实践规范功能,把握媒体的协同治理的总体规范角色,通过思想的塑造影响角色行为的规范性,加强新闻传播教科书理论体系建设和理论宣传教育。

2.顶层设计与地方立法相结合

我国地方立法是领域性立法的赋权模式。领域性立法有垂直与横向两个向度的复杂性关联度,与传统垂直监管的行业性行政立法的范式不同。调查显示,随着广播电视频道级别的降低,用户对影视剧节目和综艺节目的需求也降低,而对新闻服务类节目的需求升高。广大用户更喜欢中央及省级频道的电视剧与综艺节目,更喜欢市级、县级频道的新闻类及服务类节目。〔19〕我国广播电视局台合一、四级设置模式对应四级政府,民生与社会治理类节目主要在省级及以下的地方台,地方广电之于地方治理现代化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广电公共服务转向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型政府转向制度逻辑的必然指向。随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扩大,鼓励地方治理立法创新协同对于媒体介入社会治理创新驱动具有积极意义。

3.制度话语融合与立法协同

目前融媒体的政策话语领域和行文对象主要是宣传部门对应的行业领域性管理范围。而信息化、智能化、公共服务、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社会治理则属于政府和政法委政策制度话语。文化新闻广电的行业政策立法与其他部门行业领域政策立法以及地方治理立法、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话语与平台割裂,缺乏在媒介化协同治理的范式共识中有效协同合作衔接,这就需要媒介化治理的顶层政策规范体系性与协同性的进一步完善。加强媒体参与地方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立法的规范指引、倡导、激励,在治理逻辑与媒体逻辑之间进行平衡;另一方面,有关融媒体的五个政策文件,目前还只是目的框架性设计,还需要机制性的、协同性精细化设计。

4.复合型融伦理规范体系建构

“新闻+政务服务商务”的政策提出了媒介化社会跨界伦理的革命性命题。传统的职业伦理是以职业分工及行为的区隔为前提的,随着网络社会业态间的相互融合,传统的职业伦理观亟待更新,它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媒体时代不同介质间的媒体伦理的融合。传统的广电节目中心论研究范式导致了媒体角色本位与越位之争的简单归因,在本质仍然是以西方的新闻专业主义伦理为理念,这种向后看、向西看,以西方为模板的研究范式,可能成为媒体创新的一种阻滞性力量。

新世纪以来,民生领域媒体调解、协商以及问政等媒体新形态,以及融媒体中心的新型组织建制之于传统媒体职业伦理追求客观真实的单一维度的立场均有相冲突之虞。目前,世界各国的新闻职业伦理道德准则并没有对媒体参与解纷问题等社会治理活动作出规定,201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亦是如此。有必要指出的是,有关媒体融合、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的国家顶层政策都是2019年以后公布实施的,这就使得传统媒体伦理规范难以回应当下的新现象。媒介化社会媒体角色的复杂化要求复合性伦理规范,在传统的新闻伦理之外,还要考虑建立完善媒体的政务伦理、服务伦理、商业伦理等伦理规范体系。

(五)媒体的治理素养与立法的媒体素养双向提升

目前,我国在立法专家参与的学科专业结构上存在新闻传播学的缺位和学科失语。譬如法治宣传教育,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明显都是新闻传播学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但是全国“八五”普法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咨询组成员清一色为法学专家,新闻传播学科的专业失语必然影响立法的跨学科视野;另一方面,与此相映成趣的是,从“国家广电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的建设设计来看,将专家主体范围限制在广电学界和业界,这种媒体融合的行业性立场以及学科专业封闭性观念,与媒体融合发展关乎媒介化社会全局的公共性和开放性视野是难以相适应的。在媒介化多元共治的协同治理格局下,新闻传播学在立法视角中不应缺位。同时,立法机关应当注意提升媒体素养,增强立法过程中的跨学科对话性,这也是科学立法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需要。

五、结 语

中国新时代跨界协同融治的多元一体与一体多面媒体角色,很难归属到西方类型学范式下的媒体规范性理论模块之中。超制度语境与时代语境的媒体角色建构的实践意义是令人怀疑的,难以为中国的媒体角色之问提供方案。我们需要的是新时代语境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媒体角色的理论和制度建构,以回应中国问题的当下性和复杂性。有必要批判性反思媒体角色研究中西方流行的类型学思维之于复杂事物研究所具的遮蔽性,以中国新时代为方法进行观照,增强中国的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

大变局时代的风险、机遇和转机复杂性纠葛,所谓的乌卡社会、后真相社会、媒介化社会、万物皆媒、液态化社会、数字化社会、平台化社会,凡此种种纷繁丛生的话语标签演替都在诠释、暗示媒体在政治、技术、资本与文化的相互纠葛中可能具有的普罗透斯般多变的面孔,在这样的现代性语境中,媒体组织的身份角色之问注定难以摆脱英国作家阿兰·德波顿所说的“身份的焦虑”。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机构,角色交叠与角色紧张,现实与理想之间,自我实现与社会期待之间的张力永无消解,区别的是这种紧张性的程度和消解的方式。然而,作为制度建构的产物,媒体角色不可能任由麦克卢汉式的自然技术主义者所想象的那样任性技术操控,光怪陆离的技术新名词表象背后恒常不变的是国家核心意志和秩序的在场形塑着媒体的本相和筋骨。增强新时代治理格局中媒体跨界融合协同治理的规范角色自觉,成为新型主流媒体助力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性问题。

在今日这个信息传播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媒体的角色与功能是一个需要不断的填充与创新的开放性规范性范畴。本文主要问题的提出和诠释希冀将媒体的角色功能置放于新时代治理格局观照,释放包括立法在内的制度设计的空间与张力,发挥制度优势的治理效能。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一种外部性的思考角度。如果没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完善,角色功能的设计将无法发挥实效,这就需要以系统观念进行全局性的进一步把握。

注释:

〔1〕参见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黄瑚:《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魏永征、张红霞主编:《大众传播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2〕《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总则第6条中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可以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工作”,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媒体融合发展优势和作用,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但是媒体如何参与,是以宣传的角色参与还是以调解者的角色参与,并未详细规定。

〔4〕李立景:《传媒化协同治理模式——基于社会治理框架下的媒介形态分析》,《宁夏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5〕西奥多·彼得森认为媒体有六种功能:“(1)为政治制度服务,提供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观点和讨论;(2)启发民智,使之能够自治;(3)监督政府,保障个人权利;(4)为经济制度服务,利用广告沟通购买双方的商品和服务;(5)提供好的娱乐;(6)保持经济自立,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压迫。”参见〔美〕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等:《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4页。

〔7〕〔英〕H.K.科尔巴奇:《政策》,张毅、韩志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页。

〔8〕〔9〕〔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美〕西奥多·格拉瑟等:《传媒规范理论》,黄典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19、30-33页。

〔10〕〔11〕参见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9-161、147页。

〔12〕鲍曼用现代性液体社会和传统的固体社会比喻诠释组织的流动与渗透性。参见〔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

〔13〕〔英〕丹尼斯·麦克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崔保国、李琨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3页。

〔14〕参见辛斌、赖彦:《语篇互文性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当代修辞学》2010年第3期。

〔15〕〔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17页。

〔16〕〔英〕格雷姆·伯顿:《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史安斌主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7页。

〔17〕〔丹〕施蒂格·夏瓦:《文化与社会的媒介化》,刘君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21页。

〔18〕如2018年公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安全生产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9〕海霞等:《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内容供给研究》,《广播与电视技术》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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