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铁萍,黄桂平
(荆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湖北 荆门 448000)
现阶段,环境污染现象日益加剧,大量自然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亟待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基于维护环境的可持续性治理理念,必须不断加强对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的创新优化,将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作为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中的重点工作,不断提升排污许可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衔接性[1]。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现已制定并执行多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文件,规范、规定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强化政策制度保障。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文件中,将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排污许可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使之整合成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落实并实施相关建设项目的重要前提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在常态化经营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以排污许可制为重要根据,明确排污许可制度规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放需求,严格把控固定污染源污染治理工作。从整体层面进行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之间处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密切联系关系,具体体现在固定污染源治理政策的深入推进,充分确保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衔接契合,同步固定污染源污染治理与固定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并减少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环境建设项目成效,推动排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及推动环境建设。
基于排污许可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实现排污许可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效执行目标,必须坚持创新改革固定污染源管理运行机制,深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改革。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运行中,主要在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过程中发挥约束效能,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环境影响评价可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防护屏障。将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衔接,必须注意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间存在的衔接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在部分环境建设项目中,比较侧重于应用排污许可制,从而忽略了环境影响评价应用效果,对排污许可制和环境影响评价衔接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固定污染源治理方面,具体表现出多头管理、轻管理、重发证等问题,尚未对污染源类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统一,对排污许可制、环境影响评价制监测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在二者衔接过程中,存在应用排污许可制替换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导致环境建设项目实施执行出现不同失误问题。
对固定污染源相关数据进行核算计算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应用存在不同之处。具体表现为,应用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相关数据进行核算计算时,核算流程比较复杂,部分数据信息来源是环统数据、污染普查数据,部分数据信息来源是已有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部分数据信息来源是环境监测数据,数据来源渠道较多,数据分布较广,在进行核算计算时缺乏统一性、规范性以及相对统一的定性标准[2]。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对固定污染源相关数据进行核算计算时,常见应用物料平衡法、类比法,这两个方法在固定污染源相关数据计算方面,存在计算处理方法差异,同时计算结果存在差异,缺乏数据信息计算的贯通性、全面性,技术规范不一致,从而影响排污许可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在排污许可证发证前,全方位、多角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成果作为重点参考依据,对工程建设企业单位排污许可资质进行综合判定,再确定排污许可证发证决定。在实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法中,既要充分考虑到固定污染源排放、固定污染源处理,也要充分考虑到污染物循环利用、污染物技术排放标准等。在当前排污许可制和环境影响评价衔接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建设项目的综合考量,忽略了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衔接过程中出现预期治理目标和实际治理目标不相符合的情况。
基于此,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过程中,应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精确性,进而促使排污许可制不断加强对固定污染源污染预防的约束。将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衔接,从制度层面出发,进行集中统一规划,对基础层面关键部位进行更加细致化的衔接设计,以排污许可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运行效能不会衍生新的问题为前提,对固定污染源进行精细化、标准化处理。
基于排污许可制,充分保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约束管理之间的有效联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全面落地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划设计,编制完善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策略方案,不断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在全过程衔接中的约束、指导地位。第一,严格规定企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治理底线。在合理控制范围内,对各类资源使用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实现资源节约目标;明确规定自身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条件的约束限制规定,提高自身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约束管理要求,不断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运行布局结构,从而推动环境影响评价转型[3]。第二,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清单式管理进行有效融合。严格按照排污许可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运行管理要求,围绕污染资源管理,不断修改并完善企业生态空间限制方案策略,企业生态空间限制方案策略主要面向环境空间规划开发。第三,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规违法责任追究设计进行质量控制管理。在不同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进度和成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以监督检查具体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如果发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必须立即进行问题事件调查,第一时间联系相关负责人,查明问题事件原因、影响后果,按照法律制度约束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进行违规违法责任追究[4]。第四,在排污许可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过程中,将固定污染源污染治理项目作为有效衔接的关键素,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和固定污染源污染治理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规划设计,并将其纳入到固定污染源污染治理体系,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环境影响评价流程进行优化升级,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批流程程序,提升基于排污许可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效率。
基于建设项目特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细分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产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且必须同时包含国民经济中所有行业的类别。基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环境危害程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对基本内容进行有效衔接,对基本内容、格式、指标、参数等要素进行整理归纳和统计分析,编制信息数据汇总图表,产出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对环境污染进行精细化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并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在内容上的衔接,表现在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信息和排污许可证内容相呼应。环评的项目概况章节对应到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环评的工程分析章节对应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环评的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和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章节对应排污许可的大气污染排放信息、水污染排放信息、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环评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章节对应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要求信息,环评的附图附件对应排污许可证的相关附件信息。
根据新《环保法》,建设项目在动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这就对两种制度落实的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环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重在提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排污许可是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在管理对象上前者是对建设项目,后者是对企业。后者对企业的监管要求,其实也可以细化到企业的每个建设项目,这也就体现了两者在管理要求上的一致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互渗透,又各有着重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多以各环境要素为出发点,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多以行业特点为基础,指导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二者是固定污染源建设与运营不可或缺的指导性文件。因环评制度施行较早,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也较早,随着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及近几年排污许可制度的施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制定更细致更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在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过程中,除了以环评导则为主要依据,同时也要以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技术规范为重要参考依据,旨在做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两者的独立。比如建设项目的产排污、常规污染因子、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治理可行技术、污染源排放强度等,在环评导则中有相应的分析方法,但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技术规范中是有针对行业的细致论述。
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分析,主要是对现有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与分析,对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以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现有建设项目工程进行重新分析[5]。在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报告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现有建设项目工程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报告中按证排污等要素,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报告,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进行对应分析,对建设项目现场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综合评价,对自行监测、管理措施是否满足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进行综合评价。不同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具备不同特性,所涉及到的具体生产技术流程各有不同,对废水、废气产排污、污染因子、排放形式等进行明确标记,用于进行计算核定。
将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对污染预防、污染治理、污染排放控制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多角度质量控制关键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三级联网审批信息化管理平台,与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级地区政务大厅网上办事服务系统进行有效连接,连接省、市、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统一集中申报、审批、报送等。构建统一排污许可证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联网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统计等,有效衔接排污许可证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连通相关信息,构建资源信息共享数据库系统,推动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衔接信息化建设进程。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规划行业特征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料、产排污、污染防治、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等数据信息进行信息化整合,汇总成为表单,自动推送到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平台上面,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6]。
现阶段,企业生产经营污染排放问题备受关注,必须始终坚持生态理念,对企业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问题,进行全面实地调研,从而制定可行性的环境治理对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重要保障。在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不断完善管理内容,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评文件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促进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