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工作
——以某市的企业刑事合规工作为例

2023-04-05 12:24王文倩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合规检察院检察机关

王文倩

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一种本地化之后的舶来品,热度越来越高,对其展开研究的学者也越来越多。在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不同的城市已经相继试行了适应当地企业实际情况的企业刑事合规办法。试点工作已经证明,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可以挽救企业的生命,让“误入歧途”的企业回到其本该运行的轨道上,得以继续为员工提供工作,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国家依法纳税。本文就以某市的企业刑事合规工作为例,来探究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最早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是国家针对企业执法过程中,为避免因为企业中的自然人犯罪而对整个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在企业满足一定条件下“放企业一条生路”,让企业得以继续存活下去并创造价值的制度。后来这一制度逐渐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概念,被“地球村”中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及国家所接受。

在我国,企业合规制度起步较晚,并且是从涉外企业的合规建设开始的。[1]企业合规这一概念被大众所知晓,是来源于2018年“Z公司受裁事件”的教训。Z公司事件可以说是在外力作用下我国企业以巨大的代价换取的最终获得国际承认的企业合规制度,带给我国企业很多反思和教训,也使我们意识到,事后的合规其实是一种代价巨大的、非常被动的补救,远不如事前的合规成本低、效果好。[2]而企业刑事合规更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合规,是近两三年新兴起的、尚在探索阶段的制度。因为无论是企业家犯罪、企业员工犯罪还是企业的单位犯罪都会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关于企业刑事合规从宽的法条,因此企业的刑事合规工作更需要有权机关的引导,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固定在法律中。企业一旦触犯法律,能否得到从宽的处理,能否有“回头是岸”的机会,涉及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决定权和主导权,而这些权力是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因此企业的刑事合规工作,最应该由检察机关来引导。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办理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推进刑事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以此为指引开展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上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南、湖北、广东等地的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可见,检察院在修复企业“病症”、助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要扮演好“老娘舅”的角色,既能让企业体会到法律的严格一面,又能感受到法律温情的一面。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工作不仅要与国际接轨,更要有中国特色,讲好中国故事。检察院在办理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时,切实贯彻“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真正起到保护企业发展成果的作用。可以说检察机关先行是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宝贵经验,目前看来也是卓有成效的。

二、建设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某市企业的必要性

某市作为我国首个经济特区,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驱城市,40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发展质量和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是培育平安、华为、腾讯、招商银行、万科、恒大等世界500强企业的摇篮。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概念引入之后,某市作为大湾区的核心和纽带,区域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也迎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根据《某市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某市GDP达到2.76万亿元,位居全国第三,比上年增长3.1%。2021年,某市GDP3.07万亿元,成为全省首个GDP超过3万亿元的城市,经济总量全国第三。[3]而在某市的产业中,以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由2012年的66.4%提升到2021年的76.2%。与传统的制造类企业相比,现代服务型企业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型企业。在当今时代,这类企业的运营早已告别了野蛮生长,经营越来越规范化,也越来越容易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某市的单位犯罪和企业家犯罪现象仍是有增无减,因此企业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合规,或者说“事前的刑事合规”。若是企业不慎涉足犯罪,为了不让整个企业毁于一旦,那么“事后的刑事合规”则是挽救企业生命的最后一层屏障。[4]可见,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能保护和挽救某市的企业,切实保障某市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某市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解读

2021年3月,某市、区两级检察院均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某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都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足以体现国家对某市经济发展的关注和对某市企业的关爱。而备受关注的某市检察机关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做好顶层设计,积极创新,全力创建企业合规改革“某市模式”。列入试点之后,两级检察院办理过的企业刑事合规案件罪名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这些类型的犯罪也是某企业和企业家本身比较容易触犯的罪名。针对这些企业合规类犯罪,某市检察院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最大程度地预防企业刑事犯罪,挽救涉罪企业生命。事前,由某市检察机关的企业合规讲师团向企业展开合规宣讲培训,防患于未然,从根源上预防企业犯罪。事中,引入第三方监控人机制,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案企业提供精准的合规指引,亡羊补牢,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改。事后,履行监督职责,跟踪指导已开展合规整改的企业,在确有必要时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确保合规建设落到实处。

试点中,企业如何申请启动企业合规考察程序从而得到从宽处理,目前还在探索阶段,目前某市检察机关在研究的有“检察建议”模式、“刑事合规专员监管+第三方监管”模式、“独立监控人”模式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第三方监控人”模式等。关于企业刑事合规事中的第三方监控人机制,某市检察机关会同市司法局等9家单位于2021年7月联合签署《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建由30家专业机构所组成的首批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名录库,在之后的刑事合规案件办理中随机抽取出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监控人指导企业的合规工作。由于这是一项新的机制,具体抽取办法尚未固定,但无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也是其他试点检察院研究、学习的对象。

四、某市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典型案例

自从试点企业刑事合规工作开始以来,某市检察院及各个区的检察院都办理了为数不少的企业合规监管案件。有多家高新技术企业正在上市筹备中,或是正处于上市辅导期。对这些企业的挽救事实上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珍惜企业家创业成果的表现。其中的典型案例更是数不胜数,本文就以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某市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一窥某市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成果。水果进口公司X公司(国内水果行业的某龙头企业)通过S公司低报价格进口水果,偷逃税款合计397万余元。某市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相关二责任人批准逮捕。2020年3月为支持复工复产,变更二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X公司在某市检察院的建议下启动为期1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因整改结果理想,加上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某市检察院对X公司及涉案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之后X公司仍然坚持合规整改,某市检察院考察通过后启动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确保X企业合规整改到位。[5]X企业作为一个水果行业的“头部”企业,经营了多年,规模并不算小,若“一棒子打死”则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为了避免扩大损失,在该案例中检察机关与海关通力合作,对合规整改结果实行互认,共同引导该企业回到正轨,并且帮助X公司实现了年营业收入25%、年进口额60%的逆势同比增长。[6]

五、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工作的建议

某市两级检察院一年多来的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探索是一次勇敢的尝试,也是一次敢为人先的探索,无疑是值得其他有条件的检察院学习研究的。但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尚待进一步的解决,由此引出笔者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工作的一些建议:

首先,加速企业刑事合规的立法工作,保证立法先行,有法可依。企业刑事合规概念源于美国,但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却没有“诉辩交易”的司法实践。目前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也并未写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对企业家的保护也是更多见于党政的文件之中,虽确有必要但无法律支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联起来,但二者事实上又是两种不同的路径,因此在实施中难免会遇到处罚的标准不统一、刑事合规后果难以预判等弊端。因此,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进行立法是当前迫切的需要。

其次,要充分注重事前的企业刑事合规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时限的规定,企业一旦涉刑案,从开始整改到决定是否起诉只有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三个月的时间整改是否成功取决于事前的合规工作的基础是否完备。若是完全没有合规基础,只靠三个月的时间来建立合规体系,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样企业便很难享受到合规不起诉这份“大礼包”。同时,即使按检察院要求如期做出整改的企业,也不一定完全能免于被起诉。若是主观上也完全不知法不敬法,不拿合规当回事,便是难逃刑责。因此事前的合规是成本最小的方式,有赖于企业自身和政府、检察机关等相关方共同的努力。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聘请专门的合规方面的法务、购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政府也要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对辖区企业的法律服务购买进行补贴,如某市各个区政府都有针对企业合规的相关优惠政策,无论是从税收上给予优惠,还是对购买法律服务进行补贴,实际上都是政府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鼓励和引导。另外,某市检察机关的企业合规讲师团向企业展开合规宣讲培训,也是一种可以复制的方式。

最后,在推行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后确实达到从宽要求的企业才可以从宽,否则泛泛地从宽只会降低犯罪成本和出罪门槛,达不到预防企业再次犯罪的效果。这就要求第三方监控人专业、中立,不受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贿赂。谁来监控、怎样监控第三方监控人则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若是第三方监控人机制在将来成为一项固定的制度,则需要确立第三方监控人入选的资质。资质的确定需要有国家标准,中立公正、廉洁权威等是基本的入门要求。选拔可以依托于“企业合规师考试”等类似的考试方式,也可通过评比等方式,总之标准一定要公正、统一。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出现的、尚在摸索阶段的制度,目前各个试点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工作。本文仅以某市现行的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探索成果为例,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工作提出了几条粗浅的建议。笔者相信,通过全国各个试点进一步的探索,很快会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更好地为我国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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