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网络店铺的权属及转让问题探析

2023-04-05 12:29张睿瑾
法制博览 2023年7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网店店铺

张睿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555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2年8 月31 日发布的第5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 年6 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10.51 亿,比2021 年12 月增加了1919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4.40%。到2022 年6 月,全国网购人数达到8.41 亿,比2021 年12 月减少153 万人,占总网民总数的80.0%。①数据源自CNNIC 发布第5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增长,网络店铺作为一个购物场所变得更加多样化和活跃,这也引发了很多网络店铺转让问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网店转让”,可以看到2018-2022 年网络店铺转让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一)典型案例

2018 年8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我国首例网络店铺转让案——“淘宝店铺分家案”。2014 年转让人王某与周某、居间方某泡公司签署了《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周某将支付宝的用户名为汪某的淘宝店“至诚开拓”转让给王某。王某支付了转让费,并完成交付。后王某发现汪某实际掌控了该商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和周某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并退还保证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周某和汪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保证金的判决。②参见最高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件。

本案中法院通过梳理网络店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与网店经营者的法律关系,确定了网络店铺的独立地位,并从法律角度对网络店铺私人转让行为进行了评价。[1]不仅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也将为完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治理和监督、网络交易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2]然而,在本案中,裁决的事实根据仅限于网上交易协议的条款,没有对网络店铺的本质问题进行彻底的讨论和分析。故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论证和分析。

(二)争议焦点

在“淘宝店铺分家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店铺转让是否违反了淘宝网的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支持该转让行为,但又会认定该效力不及交易平台。这些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李某与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姚某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法院裁定未经平台同意的网络店铺转让行为无效。但若一味地否认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不仅会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和管控,而且会引发新的问题。目前,由于法律空白和“禁止转让”的服务协议的约束,转让网店的唯一途径是改变登录密码或重新绑定手机。这虽然能移转网络店铺的使用权限,但存在很大隐患。一旦转让完成,注册方可以随时向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并重设密码获得账号的控制权。这将严重危及网络店铺交易的安全性,影响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故迫切需要立法来规范。

(三)法律现状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网络交易市场发展,例如《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而出台的最新法律。它不仅规范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还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和政府监管责任。但这些法规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对网店运营管理还不够重视,所以目前我国网络店铺转让的法律监管依旧十分落后。

二、网络店铺的属性分析

网络店铺根据其运作方式分为独立网络店铺和非独立网络店铺两种类型。[3]独立网络店铺,又称B2C,是一种公司直接向顾客提供服务的模式,一个典型的例子是“8848 网上商城”。这种模式下商家可以不经过第三方同意经营自己的网站,参与主体简单使得纠纷也很少产生。非独立网络店铺,又称C2C 模式,是一种基于二级域名在第三方网站交易的“非独立商店”。在这种模式下,专门的网络交易平台为网店经营者提供必要的信息网络,以创建域名、虚拟零售空间、设计等。网店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由平台统一管理。与B2C 模式相比,C2C 模式涉及的主体更多样、风险更高、更容易导致纠纷。本文着重讨论C2C 模式下的网店转让问题,以阐明网络店铺的本质属性。

(一)网络店铺具体结构

一般来说,我们把网店看作是一个由名称、虚拟空间、信用记录、交易记录、交易评价等组成的电子数据综合集合。一个网店的好坏,与它的经营业绩、正常运行时间、访客数量、收藏数量、口碑等因素有关。可以说,网络店铺与实体店铺的区别在于它是一个复杂的组合体。

1.信用。商誉是一个公司的整体价值,是潜在的经济价值,可以为未来公司带来进一步的盈利。网络店铺的商誉主要由其经营年限、产品质量和信誉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明确了对公民信誉的定义,由此也可对商誉进行类推适用。目前,衡量一个网店的信誉主要是看店铺的级别,等级越高商誉越好。良好的商誉是客户购买产品时最常用的衡量标准。

2.营业时间。有些店铺写着“x 年老店”字样,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能力的体现,给人一种物超所值的印象。

3.粉丝人数。一个网络店铺人气指数也反映了它的业绩。指数越高,质量与声誉越好,这意味着普通消费者基于“羊群本能”而更倾向于访问拥有大量粉丝的店铺。

4.网店名称。网络商店的名字就是一个品牌,其主要功能是区分不同的店铺,它同时具备很高的商业价值,一个好的名字可以吸引顾客光顾。

5.好评率。积极反馈指标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物流和客户服务进行在线评价的百分比。评级越高,店铺的质量和声誉越高,一个网店的口碑对其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网络店铺属性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在法律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观点。[4]一些法院裁定网络店铺没有物权属性,网络店铺的转让是一种一般性的债权债务移转,未经电子商务平台同意,没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一些法院裁定,网络店铺的转让是基于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合法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确定网络店铺移转的有效性,对网络店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就网络店铺的权属争论中,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流派。它们都就网络店铺本身的利用与交换价值达成一致。债权说认为,网店经营者与电商平台订立网店经营合同,就管理、经营、费用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其经营活动离不开平台的技术支持,其权利的期限也取决于网店经营者与平台的合同。网店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基于合同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网店经营者对网店不享有独家控制权,而是获得了经营和使用网店的权利。[5]所以网络店铺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移转,是对经营权的移转,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物权说认为,网上商店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当然拥有网络店铺的所有权,网络店铺的转让就是店铺所有权的转移。

本文作者更赞同物权说,主张网络店铺是一种物。在实践中,实体商店是物权的客体,网络店铺与网络交易平台的关系就类似于线下实体商店与商场之间的关系,因此网络店铺是具有物权属性的商品。

三、网络店铺的流转

(一)网店转让的实质

网店转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对在经营过程中拥有的实物财产、客户资源、品牌知名度、粉丝数量、品牌价值等商业资产集合。[6]我国现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认识,如日本学者认为,营业资产并不限于营业场所和动产,还包括企业的商誉、品牌影响力、服务质量等。法国学者认为营业资产具体包括设备、货物、客户基础、商标、商业秘密等。网店转让是电子商务平台、网店经营卖家和网店买家之间的一系列交易,即物权处分、债权债务转让。其中,物权处置关系是指商家与卖家之间的网络商店经营资产的所有权转让,这种转让仅限于商家和卖家,并不包括电商平台;债权债务转移是指网络商店经营者在其所拥有的网络平台虚拟空间中的债权债务的总称。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禁止转让协议”

目前,许多电商平台都有“禁止转让”的条款,如京东与淘宝的“平台服务合同”,商家在进入平台注册时就被告知,该网站的经营者只能拥有自己的域名,不能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转让。这是一种“准入规则”,这种“禁止转让合同”是否生效?本文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建立平台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不得进行不合理的交易、买卖等行为,并不得向平台内的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7]适用“禁止转让”规则与《电子商务法》的内容及价值标准严重不符,与实现“共建共享”“治理”法治理念相违背,不仅忽略了电子商务现实的社会需求,也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四、网店转让制度的结构优化

网络虚拟商品交易不仅能够维持就业、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还符合“互联网+”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网络店铺运营和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网络交易平台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网络店铺转让规则,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内部监管,和相关国家机关外部管控相结合,对网络店铺的运营管理进行完善。

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法来填补这一空白,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进行系统设计。其次,应取消各个网络交易平台的禁止协议的限制,放宽网络商店的经营限制,优化市场配置,促进电子商务经济的创新发展。[8]完善网店转让的具体程序,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合同中加入网店转让的特别规定,如:披露网络店铺的变更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根据网络店铺自身的信用评估机制,制定转让审批规则。此外,为了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转让方还可以对该转让商铺进行连带担保。最后,要将平台自查与政府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网络商店的转移问题,既涉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着网络交易的平稳发展。电商平台涉及网络店铺注册、经营、转让到关闭的全过程,所以必须加强对网络商店的转移过程的监督。一是加强平台的自我监督,这种监督方式高效、廉价、有效、易操作;二是作为互联网交易监管机构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控,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干预,保证其稳定发展。

五、结语

历史与实践证明,一个新的事物要得到人们的认可,必须经过长时间的检验来证明。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新的事物,它的大量出现是对司法实践的严峻挑战,道阻且长。我们必须加快推动网络店铺的法律性质和所有权的确认,推进网络店铺合法转让行为,并加强监督和保障,积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扫清制度障碍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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