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丹
(浙江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27)
研究生教育作为学历教育的“塔尖”层次,肩负着培养造就大批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使命。我国正处于向研究生教育强国转变的历史性时期,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效果、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1]。
目前,国内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主要采用的是“笔试―复试”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近几年已经逐步从考试制向“申请―考核”制转变。新形势下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但是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还不能较好地适应,在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当前,研究生招生单位特别是院系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较低,招生的流程节点完全依据上级部门的时间安排,开展工作主动性较弱、被动型较强。例如博士招生需要根据博士指标的下达情况开展,但是往往上级部门下达博士指标的时间比较晚,甚至有些是某种类型博士复试结束后才明确指标具体类型和数量,这其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和隐患。还有一些专项招生前期招生政策不明朗,未提前明确学生具体的修读和实习模式等,招生宣传比较困难且学生就读意愿也不强。招生相关单位、招生单位各部门的合作配合也不够。例如招收推荐免试生时,推免侧推免资格出来时间比较迟,导致后续接收侧安排复试或考核时间紧张,招生的高效性和精准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
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起始于20 世纪70 年代末,经过四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从无到有,基本上没有走过弯路,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与高考一同为国家选拔和输送了大量的优秀人才,有力地维护了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需求的精细化,对研究生笔试的考试形式、公共课考试科目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目前的笔试考试制度还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研究生招生制度,特别是博士生的招生考核制度,“以人考核”和“以章考核”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同的评审专家考核出来的结果可能差异较大,各类计算公式、流程规范五花八门,在制度设计上缺乏规划性、系统性和全面性,考查学生科研学术和综合素质能力还有欠缺。
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应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笔试)、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资格审查、材料初审、复试,系统化完善新形势下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
探索各方招生自主权的权责关系,适当增加院校招生自主权,规范职责和权限,加强宏观指导,完善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材料评审委员会等组织架构建设,通过检查、评估和监督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学校和院系根据人才发展规划,制订符合本院校工作实际的招生实施细则,明确招生选拔要求和标准,探究多种形式的招生选拔形式,比如完善免试研究生推荐和接收选拔制度、赴重点生源地直接考核选拔、优化夏令营选拔优秀学生的渠道等方式。
上级部门可以提前做好年度相关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及时下达给相关部门去制订相应的安排和实施细则,对于不能及时明确的事项可以预先告知,以做好相应准备。招生单位内部各部门,例如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也可以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共同明确招生政策后及时传达给招生院系单位,给院系单位留足时间和心理准备,互相配合,共同高效高质量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和社会各项需求的不断精细化,特殊类别的专项招生也不断涌现,包括一系列委托招生、联合培养招生,等等。这些招生任务往往时间紧张、流程复杂、社会影响面大,同时又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培养精于硬核攻坚的科技领军人才,具有重要意义。招生单位更应高度重视,集中力量,有序开展规则制定、组织申报、材料审核、面试考核等各环节工作。
考试制度设计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着力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全面考查学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研究生招生质量。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为例,初试应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对于近几年社会争议较大的思想政治课和外语课,审慎研讨各学科各专业对公共科目的实际需求,通过理论研究、问卷调查等方式探索现实调整到复试阶段或者社会化考试方式的可能性;深入研究全国统一命题与本校自主命题或多校联合命题的逻辑关联,对于专业综合知识的考查,探索统一命题的可行性,减少具体招生院系的工作量,缓解试卷安全保密的压力[2]。
在未来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可以推进招生和考试分离的逻辑实践,积极尝试学生一年多次考试多次申请、学校和院系依法依规独立自主招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招生体系。命题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承担,从源头上保障社会面公平公正,同时又适应人才培养需求;考务由各省负责,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录取分数线,自主组织复试和录取。从一年一次招考,逐步向一年两考两招考、一年多考多招形式转化,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3]。
目前,我国和欧美国家博士生招生的主要模式都是“申请―考核”制,根据众多高校和院系经验总结,认为相比传统招考方式的博士生考核机制会排除一批具有优秀研究能力但不那么擅长考试的学生,“申请―考核”制在导师科研水平和个人素质得到提升的前提下,确实可以进一步扩展导师选择的权利和范畴,满足导师全面地了解学生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需求,选拔更优质的研究人才。而如何建立科学、规范、全面的考核标准和流程是全面推行“申请―考核”制的首要任务[4]。
2.5.1 博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考核内容科学、全面化
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业态度、法律法规、学术诚信等方面)、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等方面)考核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由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书记、德育导师、辅导员以及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不同于硕士生,博士生的科研压力更大,因此建议增加对博士生抗压能力、沟通交流能力等心理素质方面的专业考核。往往复试当天30 分钟的交流较难判断学生在后续的培养过程中是否能较好地应对学习科研任务以及处理好导学关系等,在面试环节前可以提前发放测试题目等方式进行考查,若有问题可以及时在复试时更全面地考察。
2.5.2 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组织架构完善化
学校成立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统筹领导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院系成立相应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各院系按学科(类别)或其他特殊需要设置博士生招生委员会,负责制订复试考核办法、工作流程,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2.5.3 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流程规范化
院系负责对考生的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对考生的学位、学历或学籍等数据存疑的,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学历或学籍等数据核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学校报备。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材料审核方案组织材料审核专家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就考生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外语水平、学术水平、研究计划和专家推荐意见等各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每位材料审核专家对本组每份材料进行独立审核并给出百分制评分。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生源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和专业基础课免考资格。
未获得面试资格的考生需先经过笔试考核。建议“申请―考核”制保留笔试环节,但是降低笔试成绩比重,或者笔试成绩供复试专家参考,而不是全盘否定或者取消笔试,能更好地约束导师,防止权利滥用,保证公平公正。
复试阶段专家组根据考核标准和考核形式,综合考查考生外国语运用能力、学科知识运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掌握程度,同时还需特别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程序要规范,专家组成员应按统一标准分别独立给分。考核的评价体系要科学,对同专业的考生要标准统一。考核全程须录音录像。考核内容、形式、程序、评分标准、结果合成与分析须保证可追溯性。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院系制订的“申请―考核”制实施方案,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本院系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