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敏 杨灵娟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南京 210044;2.无锡学院财务处,无锡 214105)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和党内法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创新举措,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理论成果,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的重要遵循。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代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的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肩负着弘扬和引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责任和使命,更应注重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高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实现路径和行动方案,为高校创新廉政风险防控提供了思想源泉和制度支撑。探索高校监督执纪与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联合协同机制,有助于有效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激活监督执纪的主体责任,扩展监督执纪的广度和深度,强化高校领导干部、教师的理想信念,全方位地营造高校监督执纪的良好生态。
“四种形态”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新思路和新实践,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着眼于防,着力在惩,体现了纪严于法、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高校是文化教育机构,承担着立德树人的重要使命。高校的工作重心集中于教学和科研,或多或少存在“重业务、轻政治”的思想。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理解不透彻,对如何准确把握各种形态间的界限不甚了解;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自觉性、主动性不足,在处理问题时避重就轻,“好人主义”盛行,鲜少营造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氛围。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对党规党纪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为了推进高校事业的快速发展,只要不触碰法律红线就无关紧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创新和理论成果,是对高校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也是对高校纪委发挥监督责任的要求。党委负总责、抓全局、把方向、促落实;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调整合监督力量,促进、推动和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然而,部分高校的党委、纪委没有形成职责明晰的协调机制,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不协调、压力传导不够、缺乏健全有效的制度体系等现实问题。例如:部分高校党委在监督执纪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将监督责任归于纪委,对上级部门要求传达的精神和材料突击应付;部分二级学院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认为监督执纪是高校党委和纪委的事情,缺少对党建引领、廉政文化、行政作风的重视;部分高校人员认为基建、采购、科研等行政业务不属于纪委监督的范围,存在“工作舒适圈”,履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立足于依规依纪依法,着眼于标本兼治,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通过分类施治、分层施策,发挥教育警醒、惩戒挽救、惩治震慑功能。高校党委和纪委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创新监督执纪方法,把握“四种形态”理论内涵,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
调研发现,部分高校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准度有待提高。高校具有鲜明的“熟人社会”特征和环境,纪检监察部门在准确把握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的辩证关系方面,存在着对政策界限和处理程序等把握不准、对事实证据综合研判不足等情况,离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仍有差距。例如:运用“第一种形态”时不敢碰硬,存在畏难情绪;运用“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时形态界限分不清,处理手段拿不准;运用“第二种形态”“第三种形态”时出现组织处理尺度不统一、问题轻重把握畸轻畸重等现象。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构建起包含纪委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的“1+9”职责体系。同时,根据监督执纪工作新实践,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以促进整体理解和系统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走向深入。
目前,部分高校在践行“四种形态”制度建设方面稍显滞后,尚未形成操作性强且统一规范的监督执纪系列制度,应抓紧聚焦广大师生“急难愁盼”的关键问题查找制度短板,填补“空白地带”。部分高校纪委尚未形成完善的责任考核制度,尚未细化梳理各种形态下的管控风险点,不利于高校各级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此外,部分高校尚未形成规范可行的负面清单和系统完备的问责机制,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仍未完全落地。
根据《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高校党委、纪委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党内监督,维护党规党纪严肃性,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内部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联合协同,通过紧盯高校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严把高校重点岗位和部门,抓好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头雁效应”,真正管住“绝大多数”。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接受高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高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属于高校内设行政机构,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无论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是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都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职责高度一致。增强部门间合作意识和互动意识,推动常态化信息共享,有助于提升监督的协同性和有效性。
高校纪检监察监督重在“政治体检”,在监督检查、谈话函询、审查调查、线索处置、案件审理、问责处置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类似“经济体检”,通过账务分析、查账勘验、经济核查、专项审查、审计问责等方式,重点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可以借助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在财经法规制度、审计调查方法的专业优势,或者邀请审计人员加入专项调查或督查组,达到优势互补,切实发挥“四种形态”的教育警醒、惩戒挽救、惩治震慑功能,推动高校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
高校纪检监察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除了对高校领导干部开展合法合规的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可能需要履行案件调查、专项督查、问责处置等职责,还可能需要提供完善内控建设的建议或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等服务。
高校纪检监察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监督对象基本重合,监督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高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纪律情况、执行八项规定情况、经费收支情况、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等方面。监督执纪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联合协同有利于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压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以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引领高校的学术生态和育人生态。
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在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前,建议先征求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结合组织部门和党内监督需要确定审计对象,注重突出高校“关键少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共同拟定年度审计项目,将之前年度纪检监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可统筹考虑之前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部门内控建议,有重点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式”。
高校纪检监察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可以尝试“同步实施,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联合审计、专项检查等协同,促进部门间优势互补,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同时查证相关问题或线索时,可以明确专人负责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协同联动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调查方式、共享调查信息线索、共同完善证据材料,实行双方结果报告和整改情况互通,节约监督资源,提升监督效能。此外,在日常工作中,两部门的工作部署、项目讨论、业务培训等均可视情况邀请对方有关人员参加,建立长期高效的协作配合机制。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监督成果。对于同步监督或监督交叉部分,部门间应明确各自分工,加强沟通交流,共享调查线索。涉及经费收支、财经纪律等方面,以审计人员为主;涉及党风廉政、“三重一大”决策等方面,以纪检监察人员为主。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审计;还可以整理财务数据、查阅财务凭证、分析财务资料,梳理纪检监察部门需要的财务数据和案件线索。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联合协同使得重点领域的监督更加精准,实现两个部门监督目标、重点、步调的有机统一。此外,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专业人员通过强化实战锻炼、业务培训、以干代训等方式,可以不断提高开展执纪审查、线索处置、案件审理等业务的能力。
始终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作为推动高校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的有力抓手,持续深化审计整改内部、结果反馈和整改追责问责制度,用问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整改。在践行监督执纪相关政策和“树木”与“森林”的把握上,认清高校的业务实际和风险点,提出针对性的监督举措和问责机制,不断提高高校监督工作的效果。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中发现的一般的、性质轻微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对象立行立改;针对不规范或未及时整改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等追责处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纪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等行为,应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确保审计发现或者反馈的问题得以整改落实,形成闭环效应。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成果共享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纪检监察报告、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等成果作为各自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检查内容。
高校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结果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任免、考核、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同时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这样有利于加强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和提高整改力度,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效果。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法依纪受理审计移送事项,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高校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主动适应形势的需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压实党委、纪委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使“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推动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高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