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栋良 姚传旺
(1.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 邮编:401120;2.云南民族大学社会学院 云南 昆明 邮编:650504)
自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是国家大量投入资源,为了将松散的农村重新组织起来参与到共同富裕进程中,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建设乡村,如农业补贴、家电下乡、精准扶贫以及近年来的乡村建设等,都是以工补农、以城促乡的政策实践。另一方面是我国农村资源的大量外流,我国农业的过密化特征在包产到户后发生了转变,农村闲置劳动力进城后在工商业领域寻找生存机会,大量劳力的流出造就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也造成了鳏寡孤独留守乡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空心化”村庄结构。资源的流入与流出并没有带来理论上的村庄资源均势,流出以青壮劳力为主,流入则是政策性资金,流出资源远大于流入资源,缺乏治理主体,村庄治理就难以为继,乡村治理现代化就无从谈起。
2019 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聚合各类人才资源,引导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如何实现乡村有效治理,为乡村组织振兴和人才振兴增添活力,进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是困扰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在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和多元治理主体并举的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关切下,注重培养驻村书记、驻村干部的同时,培育乡村社会内生治理资源,尤其是新的治理主体的发掘与培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坚农民”的概念契合了这一现实需要,使其成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一个重要补充。在他那里,中坚农民指的是“在农村就可以获得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的青壮年农户,保持了家庭生活完整,参与村庄各种社会事务”[1]。学界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深入研究,阐释了不同的概念区划,但基本上是以“留守在村”“中青年人”“参与公共事务”为底子演化出来的。具体来说,主要是以下几种分析进路。
第一种进路是将中坚农民视作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在中西部农村,“到底是无人种地,还是无地可种”,表面上看,是进城打工潮出现后没人愿意种,实际上是愿意种地的人找不到地种[2]。伴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大量推广,黄宗智先生描述的“过密化”的农业形态在我国乡村社会已经解体,取而代之的是集约化的农业经营和小农经营形态并存。小农经营主要是老人农业,老人农业往往只能经营少量土地,村庄中的空余土地大多数会流转出去。流转的主要形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在政府的牵引下流转给外地商人,另一种是租借给村里的青壮年耕种,避免荒芜。通过大量的承包,中青年人成为种地大户,在村庄中能够获得等量于外出打工的收入,也就是所谓的中坚农民。同时,由于涉及大量的农业经营,要经常和村委会以及村民打交道,他们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远超一般村民。在人均土地2—3 亩的中西部村庄,这些中坚农民有“30—50 亩左右的农地经营规模”[3]。规模农业发展是我国农业转型、产业振兴的普遍实践模式。这种规模的农地经营既需要农户之间的土地要素流动,也需要政府的强制性干预。通过政府“再造水土”“再造市场”“再造服务”的强干预[4],造就了地方农业的规模化发展与集约化经营。在政府推动的农业规模化过程中,这部分种植几十亩土地的农民自然就成了农业经营的主体力量,深度参与乡村的公共利益分配和公共事务决策,造就了中坚农民的品性。这种将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看做中坚农民的研究进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推动农业规模经营进而推动农村社会发展,是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中坚农民承担起规模经营的任务是农村社会充当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作用的重要机制,外出务工的人有机会返乡种地,就有了促动人员返乡创业、振兴乡村的人才保障,也让外出务工的人有了退路,保留了农村生活的可能[5]。
第二种进路是将中坚农民视作村社治理主体来对待。在中国共产党的乡村治理历史上,先后经历了“革命主导”“全能主义政治”“乡政村治”“多元共治”等四个阶段的历史调整[6]。在不同阶段,乡村社会的政治实践和主导者是不同的。自从199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后,我国的乡村社会呈现出的是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实践形态[7]。多元共治的实践形态由具有强势地位的乡镇政府、具有身份优势的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构成。在我国中西部的许多村庄,广大农民在多元共治的实践形态中的治理色彩比较暗淡,中坚农民作为村社治理主体之一的研究进路回应了这一现实问题。村庄治理能够依仗的结构性力量,一类是“老弱病残”老人们,但他们因为疾病或者能力很难参与进来,另一类则是中坚农民,这是可以依仗的重要力量,是可以发掘的乡村社会内生治理资源[8]。有学者认为,应当将中坚农民作为保护型精英予以培育,期待他们在政府与村民、市场与村民之间搭建沟通桥梁[9]。然而,这种观点仅仅发现了中坚农民在扶贫项目开发中的工具性价值,忽略了他们的主体能动性价值。一些研究在此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把中坚农民看做是为乡村振兴构建内生动力机制的核心农民群体[10]。还有学者将培育中坚农民的内源性素质看做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攻方向[11],要在工商资本下乡的过程中保护中坚农民的利益[12]。将中坚农民置于乡村振兴视域中考察,无疑是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距离中坚农民应有的价值,即参与村社治理,仍然有一定距离。治理主体不同于普通村民,要参与到村庄公共决策之中,才能发挥其治理功能。“乡村微自治将中坚农民吸纳为村组长主持公共事务”就是一种治理主体的彰显[13],“重塑了村民小组的治理价值”[14],“改变了农村社会结构的面貌,形塑了新型乡村社会秩序”[15]。然而,将中坚农民直接看做治理主体的研究较少,李华胤提出的治理型中坚农民填补了这一空缺,通过团结协作的方式将中坚农民吸纳到治理内核场域,充分发挥其独特的治理优势和治理能力,有助于探索出一条具有持久活力的乡村善治之路[16]。虽然他的研究填补了空缺,也进行了类型划定。但是,对于乡村社会中的中坚农民类型划定并不够精确,没有认识到不同类型的中坚农民参与意愿、参与能力不同,进而造成的作用力、影响力不同,且缺乏参与乡村治理过程的研究。
概言之,既有研究强调培育中坚农民、发挥中坚农民经营主体性,重点探索中坚农民与农业和乡村秩序的关系问题,忽视了不同类型中坚农民在村治过程中的参与及其影响。本文的研究以陇东地区的B 村为例,在划分中坚农民类型的基础上,以类型分析为视角,通过中坚农民参与大量村治过程的实证分析,阐释了不同类型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实际意义及其系统性风险,进而指出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用好中坚农民的举措。本文指出在村庄中被忽视的治理主体,即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意在强调:要在培育中坚农民的过程中,关注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的培养,这对于弥合中坚农民的概念外延、扩展乡村治理主体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陇东地区的B 村是一个弱资源型农业村庄,位于P 镇中部,属镇郊村,辖区内包裹着P 镇街道。全村10 个自然村组,970 户共3051 人。村党支部现有党员81 名,其中正式党员79 名,预备党员2 名。耕地面积10 866.36 亩。 B 村通过党建引领助力,全村产业培育、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和提升,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乡村振兴进程中,B 村的中坚农民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自身也成为致富带头人、技术能手、脱贫示范户等。
以不同类型中坚农民依赖的资源不同,将其划分为权力型、经济型、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如表1 所示,权力型中坚农民主要是担任过干部或者具有党员身份的人,他们常年从事农民工作,产生了厌烦情绪,参与意愿不高,但他们的参与能力强,利用身份优势可以对村庄公共事务决策起决定性影响,作用力很强。经济型中坚农民主要是那些经济能力高的农民,他们或是参与大量的养殖种植,或是在外经商但又没有脱离村庄,他们强烈希望通过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他们的参与能力一般,村民更情愿将他们的参与意愿看做是自私的表现,因而他们对村庄公共事务的作用力也一般。意愿型中坚农民则是那些愿意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农民,他们有较强的参与意愿,但参与能力弱,对村庄公共事务的作用力弱,只能依赖情感表达影响决策。能力型中坚农民是那些被视为“能人”的有参与能力的农民,他们依赖自己的独特能力成为村庄社会的上层,但他们的参与偏好性强,参与意愿弱,尽管有一定的参与能力,但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影响能力一般,没有权力型中坚农民的作用力强。
表1 不同类型中坚农民的参与意愿、参与能力及其作用力
如表2 所示,根据B 村的调查,笔者列举了不同类型中坚农民的具体案例,描述了其类型特征,并划定了他们的参与类型。
表2 B 村中坚农民的类型、特征与参与类型情况
B 村X 组的线路老化,处于变压器末端的村民家中电压低,生活用电和生产用电一直受到影响。为此,P 镇政府牵头B 村党支部、镇供电所以及X 组内的富裕农民,筹划重新安装变压器。7 月20 日,通过一事一议,决定了更换方式、费用分摊以及占地情况。8 月14 日,在安装线路经过万隆家时,万隆的妻子慧芳躺倒在地阻拦施工,理由是变压器虽然在邻居等平的房子旁边,但距离他家的房子太近,会有高辐射。村民劝阻不成,永胜打电话联系在杭州经商的万隆以及他儿子宝生,但父子两人均拒绝劝导。慧芳发现指责辱骂她的人过多,哭闹没有效果,就将变压器拿回了家里。随之,由永胜、志龙、天思等党员干部再次打通万隆的电话,下了最后通牒,声称不配合村里的公益事业的话就让派出所抓人。最后,变压器在8 月17 日顺利安装。
权力型中坚农民是参与乡村治理的核心主体,在村治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权力型中坚农民在村庄中主要是那些曾经当过村干部、具有党员身份或者有强大的背景关系的农民。首先,当过或者正在担任村组长的人在村庄中是具有体制性权威赋予的话语权。更换变压器的决定是村组长永胜下的,他召开了村民会议,在会上和志龙、天思等人合力劝导反对的农民同意这项议程。在会后,志龙和永胜利用自己的私交与供电所的所长沟通,争取到了更换的名额和部分资金支持。其次,党员身份在村庄中具有政治属性。这种政治属性意味着党员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村支部的意见,也就是“村上领导”的意见,党员们支持这项决定,那更换变压器大概率会成功。宗顺是一名老党员,他的意见能让众多摇摆的村民确定立场。最后,具有强大的背景关系的农民会对一事一议的决定产生影响。在村民看来,某人认识镇长,是县里某个局长的亲戚,那他一定能发挥他的影响。得利曾经在县公安局当司机,他被村民看做是有背景关系的。
无论是村组长,还是党员群体,抑或是有关系的农民,他们在各个方面对村庄公共事务都具有极大的话语权,他们不一定愿意参与村庄事务,但都具有很强的参与能力,影响决策的作用力很强,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和村级组织要与权力型中坚农民保持良好的沟通,利用权力型中坚农民这个村庄治理主体推行乡村建设项目与政策,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和公共品供给,避免治理悬浮和反公地悲剧[17,18]。
B 村是P 镇下辖最大的一个村庄,却没有正式的公共办公场所,一直租用村医红林的民用房,在他家的后院办公。2017 年,应镇长的邀请,浩浩成为村主任,管理村庄事务。由于村部过于简陋,浩浩便利用个人在县公安局的关系,将县公安局的资产——P 镇派出所旧址借用,作为B 村村部和村便民服务中心。然而,由于村庄事务过于繁杂,浩浩在2021 年辞去了村主任一职,仅仅作为支部委员参与村庄治理。2022 年1 月,村支书凡凡争取到了乡镇的专项资金,用作村部修建。在选址过程中,浩浩与村支书凡凡的意见冲突剧烈,发生了争吵。由于浩浩已经不再是村主任,凡凡没有采纳他的建议。岁虎、陈鑫等人通过面谈、电话的形式与凡凡沟通,反对把村部修建到远离乡镇街道的地方,但他们的意见最终未能成行。凡凡在包村干部镇人大主席的支持下,最终决定把村部修建到距离乡镇街道4公里以外的公路旁。
经济型中坚农民是乡村治理的关键资源,经常干预性地参与到村治过程中。首先,乡村建设项目浩繁重杂,政府难以包揽所有项目建设。我国的乡村社会差异巨大,西部乡村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窘困,大多数村庄只有老人农业,谈不上农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相当落后,乡村建设的重点是农业的调整和基础设施的完善。补贴农民养殖种植、投资修路、投放路灯、环卫保洁等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P 镇有19 个建制村1 个社区共6 万人,经济来源基本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单独依靠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难以实现。其次,经济型中坚农民长期生活在村庄之中,或是生产生活的需要,或是争面子的需要,都迫使他们必须关注村庄公共事业建设。浩浩是P 镇的首富,应镇长的邀请担任村主任,为了在村民这里留个好名声,为了争取政治上的认可,也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与面子,在县公安局那里争取到了派出所旧址作为村部,同时愿意出钱支援新村部的修建。在提供资源的过程中,经济型中坚农民与乡镇、村委会、村组长和农民沟通,对村庄决策施加影响,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参与乡村治理。但是,案例呈现出的是经济型中坚农民强烈的参与意愿与收效甚微的影响力之间的矛盾,他们在乡村中经营成功的经济能力难以发挥。
浩浩、岁虎、陈鑫是典型的经济型中坚农民,为了他们的生意更加稳定,也为了这种经济效益转化为政治效能,他们有很强烈的参与村庄事务的意愿。然而,经济型中坚农民往往只能作为治理主体之一参与村庄治理,浩浩失去村主任的身份后,他的参与能力和作用力就会下降。岁虎搞养殖和种植,陈鑫在外经营灯具,本身没有政治身份,他们渴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决策,岁虎也竞选过B 村X 组的小组长,但总的来说他们参与村庄治理的能力一般,对村庄公共事务决策的作用力也一般。
自2015 年以来,P 镇开启了大规模的引资下乡。D 组有600 亩,X 组有700 亩土地共同租给福建商人种苹果。在发包伊始,镇政府斥资修建排污管道,通过D 组和X 组外租的地排放到沟里。村民知悉后,金林组织D 组的村民,等柱组织X 组的村民,轮流施工阻拦,最终拿到了两万元公用款,以及涉地农民每户300 元补偿款。在2020 年,福建商人根据承诺聘请村民种植果树、修建枝丫、施肥浇水,但是苹果结果后,D 组和X 组许多村民偷采了苹果。福建商人将集体盗窃告知了P 镇政府和B 村村支书,要求彻查此事并完全解决。德海、明台、宗顺、邓邓等人利用他们的身份,劝导村民不要继续偷窃,并代表两个村组向福建商人道歉。2022 年6 月,受疫情影响,福建商人的供销体系出现了问题,资金链断裂,干活农民的工钱和租地农民的租金都没有按时支付。D 组和X 组的村民在等柱、邓邓等人的带领下前往村部,找村支书凡凡要说法,要求停止继续承包,退林还耕。由于引进外资的事宜主要是由乡镇管理,村上没有权限,最终村民暂时作罢,宣称在农忙过后继续讨要工资和租金。
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补充,起着弥合治理主体的作用。意愿型中坚农民是那些自愿参与乡村治理的农民。能力型中坚农民是那些具有独特技巧、特殊能力的农民。在当前关于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中,忽视了意愿型这个参与愿望高、参与能力强的农民群体,也忽视了能力型这个生活于村庄社会上层、被视为“能人”的农民群体。意愿型更偏向于主观意愿,他们往往会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的每一个决定之中,也会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帮助村庄建设。能力型更偏向身份认可,他们被村民视为“能人”,这种身份标签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发表意见、带领村民。
红林是B 村村医,宗顺是X 组的文化能人,等柱是村里的匠人,德海与明台是“风水先生”,邓邓是卡车司机。他们要么对村庄事务有参与愿望,要么对村庄事务有参与能力,但受限于他们的身份,他们往往只能参与村干部不便于出面的事务。例如,带领村民质疑政府是少有村干部愿意干的事,这种为村民利益喊话的行为只能由这些参与愿望强的关心村庄发展的人来。规范村民行为,代替村民道歉也是村干部鞭长莫及的事情,面对集体偷窃,法律的影响微乎其微,更多的需要依赖宗顺、德海、明台这些文化水平较高的能力型中坚农民。带领农民讨要薪资则需要这些能言会道、贴着“能人”标签的邓邓、等柱参与。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在实践中往往同时参与村庄具体事务,共同对村庄公共品供给、公共事务决策、村民利益维护发表意见,采取行动。
“只有形成与当下中国农村相匹配的乡村管理体制,才能实现可行的基层治理现代化”[19]。自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大量的人口流出造就了空心化的村庄社会结构,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部分地造就了中坚农民。作为村庄政治实践中最能影响村庄公共事务决策的群体,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但也有明显的社会后果。
1. 有效承接国家资源,帮扶小农经营
自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大量的国家资源经由地方政府输入农村,先后产生了家电下乡、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政治实践。大量的输入型资源,如何利用、分配这些外来资源,往往是村庄最难解、最争执的问题。而村庄中现有的两种结构性力量中,“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既没有承接能力,也没有承接意愿。因此,只能依靠中坚农民这个既有承接能力又有承接愿望的结构性力量。中坚农民也是村庄中最有力的承接国家资源的主体。一方面,中坚农民留守在乡村社会,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使得他们极为熟悉家户之间的关系、了解农民需求的偏好,能够将国家资源与农民需要之间连接起来,使得国家资源在进入乡村时阻力降低,化解了诸如地权确定、名额分配方面的纠纷,提升了国家资源下乡进户时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中坚农民大多数是中青年人,有着超越小农经营的经济追求,渴望经济收益的快速积聚。因此,中坚农民会将国家资源与自身发展结合起来,如大规模种植产业发展的作物、从事规模养殖业、开办小型家庭农场等,利用这些国家资源既能便于他们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小农经营的积极性,通过合作、示范将小农吸纳到地方产业发展的统一步调中,分散小农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维系了小农经营农业形态的存续。
2. 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再造村庄社会秩序
农村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场。不仅有各种利益交织,还有各种利益争夺。农民在村庄中有相交织的公共利益,但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作为空心化村庄中的结构性力量,中坚农民在协调各方利益方面有着身份上的优势,如权力型中坚农民利用政治身份赋予的权威分配利益、化解争端,经济型中坚农民利用经济身份争夺村庄公共事务调配话语权,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利用标签身份充当“和事佬”和“纠错人”等。在复杂的利益场中,我国农村社会转型导致村庄秩序面临解构与重建。村庄社会秩序的再造不仅需要硬规则,还需要软治理。硬规则指的是国家与地方政府制定的一般法律与地方条例,软治理则是地方性知识的深度融合与运用。软治理就需要依然留守在村、且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坚农民来运行。各类中坚农民参与地方性知识的融合与改造,并以此来影响村民的家庭行动与集体行动,减少反公地悲剧事件的出现,减少集体盗窃行为的发生。通过协调利益,维持村庄的平衡状态,实现了对于村民的再组织化,有效地构建了动员农民的机制,实现了村庄社会秩序的再造。
3.有效充当治理主体,构建三治融合的治理格局
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多元共治乡村治理格局的体现,不仅需要政府的构建与引领,还需要乡村社会的内生资源作为补充。三治融合的深层逻辑在于根据新时代的国家战略,全面规划和深度塑造乡村社会[20]。中坚农民“生于乡土,长于乡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资源与主体。在自治层面,经济型、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参与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不仅能够扩展村民自治的主体,还可以有效地发挥群众组织的自治作用和群治本位。在法治层面,权力型中坚农民能够利用村民微信群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推动村民的法治意识提升,提升公共品供给效率。在德治层面,文化能人、乡村匠人能够将自身的特殊属性转化为治村效能,充分发挥道德在新时代乡村治理方面的规范作用。中坚农民参与的乡村治理有助于合力状态的形成,也有助于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的实现。
1.公共性减弱,内聚性增强
村庄精英的话语权重远高于一般村民。中坚农民经常性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参与村庄公共利益分配,尤其是权力型中坚农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决定性远高于其他类型的中坚农民和普通村民。他们的决策在村庄中很容易通过,一味地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加于村庄公共事业建设中,不仅裹挟了其他村民的意志,也会危害村庄的公共性。村庄的“一事一议”不再是全体村民集体决定某一件议程,而变成了权力型中坚农民假借“一事一议”的名头谋取私利的工具,无形中伤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造成村庄共同体的破碎和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积极性的下降。村庄成为权力型中坚农民等少数人的利益场,村庄“一事一议”的公共性被削弱,发生了利益聚集的现象,权力型中坚农民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内聚性增强,社会的分化就会加深。
2.兜底性减弱,赢利性增强
经济型中坚农民兴起的重要条件是规模经营。在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之下,县乡的农业政策具有偏向性。一方面,政府为了培育新乡贤,大力促进种田大户的发展,超过额定种植亩数的农民会有政策性的财政补贴,在农机、化肥、种子、地膜等方面有优惠。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尽管抵住了外来资本下乡,但同时限制了小农户的土地流转,出现了扭曲的“垒大户”现象[21]。经济型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能够便于资源的分配运用,也有利于乡镇的管理。但是,县乡的农业政策逐渐偏向经济型中坚农民,政策的普惠性和兜底性就会减弱,政策的赢利性增强,普通村民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就会加速农村社会的分化。
3.稳定性减弱,偏好性增强
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作为治理主体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稳定性弱和偏好性强。稳定性弱是说参与的不稳定。意愿型中坚农民既不像权力型中坚农民那样对村庄公共事务起着“水阀门”的龙头作用,也不像经济型中坚农民那样在村庄公共事务中附着切身利益,他们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是内心的愿望,是对自己在村里身份的高度认可。但是,以愿望为基础的参与是不稳定的,在特定事件的影响下,就不愿再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偏好性是说参与的选择性。能力型中坚农民不需要博取私利,也不涉及利益与生活空间,他们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偏好性较高。能力型中坚农民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他们所具有的特殊能力,如宗祠事务、木工、泥瓦匠、开耕机等。他们被村民贴上“能人”的标签,一方面村民们喜欢在遇到困难时咨询“能人”们,另一方面“能人们”也乐于别人咨询。然而,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时,他们会针对性地选择关乎自身、关乎关系网络成员的事件,他们没有明确的政治身份,也没有私利空间,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喜好。热心于村务,但又仅限于政府下放资源的公共品供给而非均摊成本的公共品供给。
乡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乡村治理的主体也应当包括农民,尤其是主导村庄公共事务的、经营一定规模养殖种植业的、有参与意愿、参与能力的中坚农民。中坚农民作为农村社会最为重要的治理主体,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合理利用中坚农民这个资源。
一是要在体制上吸纳中坚农民深度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在当前的中坚农民中,只有权力型中坚农民属于体制精英,其他的都是非体制精英。而在村干部行政化的背景下,权力型中坚农民很容易被乡镇政权“俘获”,失去自主性。因此,必须大力推动中坚农民在村庄公共事务决策上的权重。首先要在规定上着手,深入推动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实践阐释,将村民自治的基础性作用充分体现在村庄公共事务决策等事情上,制定中坚农民参与纠纷调解、风俗引导以及项目申报等公共事件的制度与办法,利用基层党支部这个“基层桥头堡”动员权力型中坚农民,利用合作社和项目申报动员经济型中坚农民,也要在制度上吸纳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保障他们参与村庄事务的渠道。其次要重新构建“软治理”的渠道[22],利用项目资源下乡的政策资源,联合村民制定符合村庄自身的村规民约,鼓励如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广场舞队等民间组织的创设,推动民间组织利用村规民约等道德规范约束村民行为,宣传法治观念的同时提升村庄德治水平。
二是要扩展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涵盖,培育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在当前关于中坚农民的研究中,往往十分注重权力型中坚农民和经济型中坚农民这两个类型,却忽视了村庄中还有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的这一部分人。在解决村庄纠纷、推行村庄公共品供给时,权力型中坚农民可能被指责为“上下串通”,经济型中坚农民可能被指责为“谋私利”,只有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不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他们既没有政治追求,也没有经济目的,他们参与乡村治理完全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和参与能力。经济型中坚农民的培养固然重要,但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的培养和吸纳却更加重要,因为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不是依赖于经济资源和政治属性,而是依靠村庄特有的能力认可和身份认可机制。因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大力培育经济型中坚农民,也要培育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促使经济型、意愿型和能力型中坚农民共同参与乡村建设,参与乡村治理,将有助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和村庄共同体的重造。
三是要预防性的控制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作为一种新的乡村治理主体,中坚农民尚未彻底实现对于乡村治理的主导。然而,在我国基层的政治实践中,部分地区的村庄已经有了权力型中坚农民操纵村民选举、贿赂选票等事件的发生,也有经济型中坚农民“挟土自重”,裹挟乡镇政权在政策上进行让步,导致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在大力推动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同时,应该正视其风险,让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合规合法。既要避免“因人设策”导致的利益分配失衡,也要防止“精英抱团”导致的利益集聚。从“前馈控制”出发,尽可能地降低消极后果的出现,促进中坚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积极效果的不断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