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亚 马莺
“这是我参加工作近30 年来,制定难度最大、付出精力最多的一个立法项目。”2022年10月28日,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数据条例》之后,法工委主任陈雪珍如释重负,嘴角眉梢满是笑意。
陈雪珍的感叹,代表了所有参与制定《苏州市数据条例》工作者共同的心声。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的宝贵资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数字政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2022 年6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要求,“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会议将数据划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就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相关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产业创新集群基础扎实,在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2022年1月5日,苏州市召开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大会,以“新年第一会”的昂扬姿态,动员全市上下奋力闯出一条以创新集群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苏州之路。
“要让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精准衔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迎难而上,把制定《苏州市数据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保证市委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力推动苏州经济发展继续走在全国的前列。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非常重视,很快决定将《苏州市数据条例》列为2022年全省设区市三个立法精品培育工程项目之一,支持苏州在数据立法方面率先探索。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多次要求:“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把这项立法精品培育工程做优、做实!”
2022年6月初,法规还在政府起草草案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徐美健就主持召开立法协调推进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张桥参加会议。会议决定,成立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两位分管领导共同担任“双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组建由法工委、财经工委、市大数据局等近40家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
在此后的法规修改过程中,“双组长”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立法专班全体同志逐条研究讨论法规草案,依托各部门丰富的工作积累,努力设计出体现专业性、严谨性、先进性的法规条款。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当面座谈、网络连线、委托调研等方式,积极征求北京、上海、南京等市相关专家的意见;聘请国内相关领域的高端人才帮忙把关;邀请2 名深度参与《上海市数据条例》立法的专家,以及2名苏州本地的数据和法律方面的专家,成立数据立法咨询服务团队……
6 月底,法规草案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立即赴相城区、虎丘区、吴中区、工业园区等地连续召开了6场座谈会,分别听取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密集型部门、科研院所、相关企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并邀请市政协相关委员会负责同志以及民主党派的数据专家参与集体讨论。
通过苏州人大网站、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将历次法规草案修改稿全部向社会公开,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为了在法规中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市人大常委会把征集到的所有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之后,召开了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暨立法社会风险评估座谈会,逐条进行分析研判。引入第三方评估,深入研究论证条例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10 月14 日,徐美健专门带队赶赴南京,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数据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当面听取上级人大的意见和建议。徐美健一行还专门邀请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院大数据法治研究院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进行座谈,共同为数据立法献计献策。
10月25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给予充分肯定。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苏州市数据条例》。
该条例是国内目前首部按照中央深改委最新精神,全面规范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为实现“推动全国数字化发展标杆城市建设”的立法目的,条例主动先试先行、大胆探索实践,率先对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创新应用、价值实现等作出规定,在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等方面也进行了新的探索。
从多重维度推进数据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鼓励各主体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收益。对大数据“杀熟”作出禁止性规定。针对数据侵权维权难问题,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为企业发展创造新的机遇。条例规定,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数字化装备和软件研发,推动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全流程数据采集。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服务资源,提升中小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能力。
条例特别关注到弱势人群数据权益保护,着力消弭“数字鸿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高民生领域数字化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生活数字化转型。支持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有线电视、智慧终端等面向数字化转型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适应性改造。
运用数字孪生技术激发古城生机活力也是苏州数据条例的一个显著的亮点。条例规定,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探索建设“数字孪生城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业务需求开展多领域数字孪生应用场景建设。推动以数字孪生技术支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建可看、可感、可知的数字孪生古城。
积极推动建立容错机制营造良好干事环境。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交易流通、应用创新等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分管领导对苏州数据立法工作给予了肯定:“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瞄准新兴领域立法,致力于打造立法精品,在全国较早出台了综合性数据条例,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引领性,为我省新兴领域立法积累了经验。”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敢为、敢闯、敢干、敢首创”的苏州立法工作者将继续开拓创新、勇毅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