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

2023-03-28 16:12
互联网周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所有权要素现代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2日)(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数据二十条”提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機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一、建设数据基础制度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建设数据基础制度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这个大局是什么?是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后,对现代化道路走向的影响,是选择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还是西方式现代化道路来应对数字化的新的历史进程。如果不能走出一条自己的路,数字强国就无法实现,数字经济大而不强,强而不优的问题就无法解决。

工业基础制度的建立,曾在世界范围决定了“领先—落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这种世界格局上的“大局”。上一次现代化中,西方国家发展和安全的大局,是由西方式现代化制度加以保障的。

西方国家能够成为工业时代的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是从资本要素替代土地要素主导地位的一开始,就致力建立与农业社会、农业经济不同的工业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和劳动)的基础制度(包括市场制度、产权制度等)。由于在这种制度创新中尊重与顺应了工业生产要素的规律,从而解放和发展了工业生产力。

今天,人类在整体上基本完成工业化任务,进入数字化时代,现代化的标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俄乌冲突中,我们已经可以感知未来国家间竞争的制高点,正从基于工业生产要素与传统工业体系的实体力量,如坦克、大炮(虽然它们仍起着基础性作用,仍然很重要),转向代表新型生产要素(以数据制导为标志)的精准打击力量,如卫星与通信支持下的空天一体力量。数据正在给实体武器安上眼睛与智能。发现即毁灭,成为新的战斗力。

未来的发达国家不仅要在工业化上领先,而且要在数字化上不能落后。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如果只是在工业化上追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但在数字化上落后,将不可避免在下一轮以争夺数据制高点为标志的现代化中,陷入挨打至少是被霸凌的被动局面。

当前,中国和西方在数字化方面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同时面临数据生产力初步发展起来之后,如何建立、建立什么样的新型生产要素的基础制度的问题。谁解决得好,谁就能够更快更好地解放与发展数据生产力,同时把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牢牢把握在自己手心;相反,谁在基础制度上有所闪失,就会在脱钩中脱轨,进而失去对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的掌控。

从非常现实的角度说,中美竞争要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中国的比较优势中,市场优势是一张重要王牌。“数据二十条”提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中国在此历史关头,主动提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历史性议题,可以说第一次领先于西方,在“农业生产要素—工业生产要素—数据生产要素”这一顶级高度上,对现代化道路开始独立思考。

明清时代是西方式现代化的起步时代。明朝建立之前20年,但丁的《神曲》与薄伽丘的《十日谈》(意大利近代评论家桑克提斯曾把《十日谈》与但丁的《神曲》并列,称之为“人曲”)先后问世,拉开了文艺复兴的大幕。从今天的观点看,西方式现代化,是人类对工业生产要素加以体系化、制度化的结果。

中国在探索数据基础制度时,与工业化时代不同,前面已经没有老师。西方式现代化,面对数据这样的新型生产要素,也面临着不适应。不适应的一个最突出表现,是总想用适合实物资本的物权的制度理念往不同于实物的数据资产上硬套。微软就是一个典型,其对知识的制度想象力,还是建立在保护有长宽高与重量的实物的产权制度基础上,按拥有来收费,背后理念是把拥有价值当作使用的标准。微软无法真正理解云计算、大数据,为什么要按使用收费,所以一学就走样(学成拥有收一次费,使用收一次费)。数据背后与实物不同的逻辑在于“使用而非拥有”,也就是以使用为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SaaS、PaaS、IaaS、DaaS的实践已经证明,数字经济有其自身在基础制度上的规律。

西方现代化在工业生产要素的基础制度上太成功了,容易为成功所累,拿着知识当铁块来设计产权。这时的中国就面对一个与秦汉、唐宋同样的局面:没有人当老师,敢不敢走自己的路,并且有没有信心让这种新创设出的制度符合全球将来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甚至比西方式的制度设计更符合这种规律),为深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认真体会“数据二十条”就会发现,中国在关键问题上,已产生了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关于现代化的制度想象力。这就是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思想。这并不像有的教授所认为的那样,淡化所有权,是因为现在条件不具备,先这么凑合着,等时机成熟,还是要回到西方的制度设计路子(或他们以为的更“普适”的路子)上来。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体会:中国为什么在新型生产要素这个关键点上,开始选择一条不同于西方现代化的制度设计路线,其探索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根据是什么。

二、背景:中西现代化在数据要素上的制度选择可能不同

(一)中国比美国超前思考新型生产要素的制度问题

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是与数据要素市场化相配套的产权制度。长期以来,在西方式现代化语境的笼罩下,我国在产权理论与产权制度的选择上,受到西方工业化成功的心理暗示,会产生以西方为中心审视基础理论与基础制度的习惯,而忽略了在基础理论与基础制度上有可能存在中国式经验与范式的问题。如果生产要素仍是以实物为主,西方式现代化的产权理论与产权制度确实值得借鉴。但遇到西方自己也第一次遇到的新型生产要素,西方人自己也需要重新思考。例如,在硅谷,人们对知识的产权问题的思考,与美国绝大多数地方的思考有很大不同,多持产权开放态度。这是因为硅谷人与先进生产力的距离更近,对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感受更深。由于美国经济学的重镇大多远离硅谷,除了媒体对开放的商业模式(如共享经济)比较敏感,理论与政策的主流与前沿实践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美国学者对于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构建新型生产要素基本制度的要求,也不甚了了。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想抄也失去了抄的目标。中国不能停下来等全美国都理解了硅谷,再去抄人家的。这相当于英国在工业化进程上与荷兰、西班牙、法国并行,甚至局部反超后,没必要再去抄布阿吉尔贝尓或魁奈的“剩饭”。所以,中国必须从现在开始,就为中国式现代化做新型生产要素的理论建设与制度建设的打算。

将数据基础制度中敢为人先的核心问题提炼出来,就是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以所有权为核心)这个方向,还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使用权为核心)这个方向上,进行新的制度经济选择。前者代表工业化经验的现代产权制度的特点,在工业化中已被反复证明有效;后者则代表了中美数字经济实践前沿趋势所在(里夫金在2000年《使用权时代》一书中最先指出这一趋势),对数字化来说至关紧要。“数据二十条”明确选择了后一个方向,而美国主流学界、政界至今没有將里夫金的判断视为主流。对中国式现代化来说,中国人自1840年之后,第一次出现学成“毕业”的前兆,比过去的老师更先探索一步。

(二)中国可以基于历史发展独立进行制度选择

在数据基础制度上,中国开始独立于西方进行思考不是偶然的。除了中国数字经济的实践在世界上较为先发、甚至局部领先,理论和政策有实践经验作参照外,与中国历史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历史都有某种内在联系。不指出来,人们一般很难察觉到。

中国从周代(井田制)一直到清代(永佃制),再到新时期的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一个不同于世界各国的特点,可称“中国特色”,这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使用权为产权重心”。它与西方各国(特别是自《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西方式现代化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西方还是社会主义的苏联东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以所有权为产权重心”的产权选择,差异极大(只有英国土地制度局部地接近中国这种特色)。

与此相应中国历史上的产权改革,有一个“奇怪”规律:所有在和平时期改变所有权的改革,一律失败(典型如王莽新政)而且短命(往往人亡政息);而在和平时期改变使用权的改革,往往非常成功而且长寿(如清朝的土地改革)。

中国最初通过苏联,后来受美国影响,接受西方式现代化产权理念,开始重视所有权,并把所有权置于产权中心(无论姓公姓私)。而苏联与美欧所有制相反,但在所有权中心论上一致,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处在工业化(现代性)这个总的现代化阶段之内。强调所有权,都与工业化(制造业)生产要素主要是物质生产要素,物质生产要素处于社会生产中心有关。工业经济的历史发展给人们观念(包括经济学基础理念)打上的烙印是,以价值为检验使用的唯一标准。这是因为工业经济以使用价值为手段,追求的是交换价值。

中国在2020年基本完成工业化任务的背景下,进入一个与苏联、美欧不同的现代化阶段,因此有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新选项。

数字经济是农业经济的否定之否定——工业革命对农业经济构成第一重否定,信息革命对工业经济构成第二重否定。则数字经济与农业经济之间,具有一种双重否定之后的肯定关系(哲学上称为“螺旋式上升”)。例如农业经济在家办公,数字经济在更高水平(工业实现水平)在家办公,变为远程办公。农业经济个性化定制,数字经济在更高水平(大规模制造水平)个性化定制,变为大规模定制。

产权也具有这种类似“隔代遗传”的规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本是农业经济的一般规律。例如古罗马法与中国农业产权制度都是两权分离的。西方式现代化打破两权分离,开始以两权合一为一般规律(起点是法国大革命《拿破仑法典》,终点是数字化中共享经济兴起),顺应的是工业经济以物质生产要素为中心这一现实。我们不能认为两权合一是“错”的,它的正确程度与制造业占比的程度,从长期历史观点来看,可以说是同步变化的。但从历史发展角度,也不能得出制造业的物质生产要素永远是经济中心的结论,而要顺应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后带来的变化。如果跳出基于制造业成功经验的西方式现代化的理念,摸索数字经济的新的产权规律,可以用“隔代遗传”作为线索,寻找不同的理念。我们把这种理念概括在“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里面。

(三)从使用与价值关系切入数据基础制度独立思考

提出“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是为了纠“价值是检验使用的唯一标准”的偏。直接的现实针对性是“有数据,但是不用”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在数据上的“有”与“用”的矛盾,突出表现在许多机构、许多人把数据据为己有(单位或个人所有),然后把着数据不放,自己不用也不让别人用,不让社会用。这严重影响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作用的发挥。“数据二十条”强调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出发点之一是为了促进数据生产力发展,“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价值与价值的实现(充分实现)是不同的,没有实现的价值,只能是潜在的价值;数据只有在使用中,其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出发点之二是为了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如“数据二十条”提出的“在实践中完善,在探索中发展,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1.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思考

单纯从逻辑的角度讲,使用与价值、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对立统一的一体两面。但任何逻辑都有它的历史背景,任何矛盾都有主次之分。工业化这次西方主导的现代化,本质上就具有价值主导使用的特征。一旦走向极端,就变成为价值而价值(为生产而生产),把使用当作获取价值的手段,而忽略了使用才是生产的真正目的。落在当前的现实就是,本来数据的使用才是目的,如果基础制度设计不当,又会回到西方式现代化那种为了价值和价值增值而忘记了目的。结果,采集、拥有了一大堆数据,开始坐地起价,甚至加杠杆炒作,到用的时候,左卡右卡,对数据使用进行垄断,导致数据不能得到充分利用。

只是在工业化条件下,特别是在工业资本主义条件下,才会存在使用价值从属于交换价值,具体劳动从属于抽象劳动的现象。如奥康纳所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使用价值是服从于交换价值的(生产的目的是利润,而不是使用)”[1]204。工业化条件下,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追求利润,是在为生产而生产,把生产这个手段当作生产目的;相反,满足需求这个生产目的,反而成了生产的手段。前者是生产异化(劳动异化),后者是需求异化。或如克沃尔所说:“在一个较为常态的资本主义情形下,交换价值占据领导地位,而使用价值则居次位,在他们共同存在的立场上来看,他们不断使得商品变得毫无目的性,极度浪费,甚至还具有一定的毁坏性。[2]”奥康纳认为必须扭转这种情况,“尽力使交换价值从属于使用价值,使利润导向型的生产从属于需要导向型的生产”[1]527。

奥康纳认为“使用价值(最终产品)理论要以某种需求理论为前提”[3]180。提高使用价值(包括背后的使用、使用权)的理论地位的真正意图,在于将生产目的置于生产手段之上,用他的话说,“使交换价值从属于使用价值,使利润导向型的生产从属于需要导向型的生产”[1]527。

按照奥康纳的主张,在未来社会,“使用价值应该高于交换价值”[3]180。这不意味着要从工业经济倒退回农业经济,而是要从工业经济发展到更高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就是这样的更高的经济形态)。这意味着这里的使用价值与具体价值,都只能是更高的使用价值与更高的具体价值。这是被重新定义了的第三重价值:“正如我们可以根据一个商品的社会经济功能来定义使用价值一样,我们也可以根据其生态后果来定义具体劳动。[1]517-518”

由此可以看出,怎样认识工业化的局限性,是中国式现代化迈不迈得出第一步的初始议题。“数据二十条”是站在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这个角度审视问题,思考数据要素背后的数据生产力是不是一种比工业生产力更先进的生产力;数据这种生产力是不是要从价值与使用的关系上(独立于工业化的西方)进行重新定位与思考。应该说,最终的结论与基于生态文明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思考方向不谋而合。

2. 数字经济的现实实践

当谈到基础制度的时候,背后的理论矛盾就暴露出来。“有数据,但是不用”背后坚持的理念是,“有”(价值上的拥有权)是第一位的,“用”(使用上的使用权)是第二位的。不明确拥有,谁也别想好好使用。问题是,数据的价值与拥有,与实物不同,是很难确定的;只有在使用中,才能最后确定。如果我们为了数据的名分上的权利,在使用确定价值之前,非要把不确定的东西搞确定,结果很可能耽误使用,使信息资源、数据资源难以得到开发利用。这不是理论,而是就发生在我们眼前的现实。它已成为当前数据要素问题上的主要矛盾所在。

按照“价值是检验使用的唯一标准”的理念设计数据基础制度,一定是以数据的所有权为中心,令数据的使用权从属于所有权。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关系保护的是三种权利:一是所有权人使用的权利,二是不使用的权利,三是自己不使用也不让别人使用的权利。前两种权利没有问题,都应该保护。在我们所有的论述中,都充分肯定保护这两项权利,对于所有权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激励是有效的,而不保护这个权利,资源配置将是无效的。问题主要出现在第三项权利上。它直接可能导致数据资源、数据要素的闲置甚至浪费。

而按照“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直接的立论是:数据不能脱离使用确定价值,并以脱离使用所确定的价值,來作为所有权垄断的对象。意思是不鼓励对数据囤积居奇,先让数据投入使用,再来讨论它的价值(不是不确定它的价值,也不是否定它的收益权);意思是鼓励所有者与实际的使用者在使用中协商确定价值,因此,它的本意首先是要解放第三项权利,包括采用扩大用益权(现有用益物权限制范围太窄,仅限地上权等)的方式来限制这种垄断权(或者说限制“保护所拥有的数据不进入竞争”的特权)。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在资源配置上,将数据的使用投入充分市场竞争,以提高其利用效率;二是在社会分配上,使数据的使用机会(主要指利用数据获得剩余的机会)变得更加平等。

比较“价值是检验使用的唯一标准”与“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两个抽象命题背后的实际效果。西方式现代化的产权逻辑多了一笔交易费用,只有所有权人主动转移所有权,才能完成使用权流转,从使用效率低的人手中转向使用效率高的人。但“自己不使用也不让别人使用”这一权利本身就保障了所有权人只要不愿意,就没人能限制他这种闲置与浪费的权利。所有权人本身可能是勤勉的、奋发有为的,但富二代、富三代的普遍败家(所谓“富不过三代”)说明把“有”绝对化,不能制度性地保证“用”的有效。这个问题在工业时代就存在,只是轮到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时,矛盾开始尖锐化。

三、理论:对使用权公平竞争的经济学反思

“数据二十条”强调,遵循发展规律,创新制度安排。充分认识和把握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提出“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针对的是西方现代化始终是沿着相反方向思考的,从传统生产要素出发,倾向于忽略从使用角度观察效率与公平问题。我们不妨围绕使用权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分别从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角度,重新梳理经济学说史上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在产权制度中引入使用权竞争的思想

在工业化条件下,传统生产要素也存在闲置问题,但没有作为一个重要问题研究。但数据生产要素不同,它可以无损地复用,因此一旦闲置与浪费,与实体生产要素不在一个量级上。比如一套虚拟店铺的代码,可以复制出一千万套同样功能的流通业生产资料,加以复用,相当于节省了银行给一千万家中小企业建设实体店铺的贷款。但如果不共享这一数据要素资源,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闲置),就要远大于闲置万达广场上一间由预制板搭建的实体店铺。“数据二十条”明确点出“数据使用价值复用”,这是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时,有别于现有物力资本产权制度的最大不同之处,方向是“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要实现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就要对使用权进行不同于工业化(包括西方式现代化)的重新思考。

实际上,在工业时代,也有人对西方式产权制度中所有权“自己不使用也不让别人使用”这类垄断使用的权利极为不满。代表人物就是美国第一位经济学家、主张自由放任的亨利·乔治。

在此之前,杜阁、魁奈都将使用权放在比所有权更高的位置上。亨利·乔治与蒲鲁东在产权上的观点较为接近,他们都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当作并列关系,而不是像现代产权制度思想那样,把使用权当作所有权之下的子集。亨利·乔治对所有权的批判,与蒲鲁东关于“所有权是使用与滥用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专制权”[4]的观点高度契合。

亨利·乔治将拥有与使用对立起来,认为“承认土地私有妨害土地的恰当利用”[5]358。亨利·乔治揭示出现代产权制度理论一直隐瞒的一点:即拥有权含有不让他人使用的权力,包括拥有者自己不使用(不能使用或不愿使用)也不让他人使用的权力:“如果土地是私人财产,就得允许个人所有者阻止其他人使用或改良他本人不能或不愿使用或改良的土地[5]358-359。”亨利·乔治认为所有权会导致资源闲置。他说:“有些土地空闲着或者未加以充分利用,是因为土地所有人不能或不愿改良它们,以期待地价上涨。”他抨击土地所有者,“他们坚持让土地闲着,自己又无力使用,别人使用时索取的价格高得使人无利可图”[5]218。这些都与现在数据遇到的情况如出一辙。

亨利·乔治这一系的经济学家,特别是美国多位追随亨利·乔治思想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通过市场机制理论、拍卖理论等,发展了在纯市场条件下引入使用权竞争的理论。这已成为近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比较集中的热门领域。“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成为引入使用权竞争的理论根据。

波斯纳与格伦·韦尔提供了一种从市场机制出发重新认识产权的视角,这就是把产权区分为配置效率与投资效率[6]29。前者对应使用权的效率,后者对应拥有权的效率。历史上,强调使用权效率优先的,主要是市场派,包括斯密、边沁、穆勒,认为由拥有权构成的对使用的垄断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些特权和传统阻碍了财产实现其最有效的利用价值”,将更高效率的使用者排除在外。波斯纳与格伦.韦尔则宣称“拍卖让世界更美好”。意思是,主张悬置拥有权(“无产权的市场”[6]33),让使用权竞争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机制设计。

带着将土地类比数据的观察视角重新审视经济学说史,特别是包括重农学派在内的地租学说,会有不一样的发现,会在要素“隔代遗传”上对市场机制设计产生启发:第一,土地与数据平台一样,都具有财富“设施”(生产资料系统)的意义。这种设施由于固定投入,可以令所在整个经济形态,在边际成本之上获得来自报酬递增的附加租金;第二,从土地和数据平台的最终产品中,都可以获得增值性的差异租;第三,在所有权之外,都具有“拥有者—使用者”双层经营性质,从土地中产出农产品,与从数据平台上衍生出信息产品,都可以令商业化基础设施从差异租中索取垄断租金;第四,二者的市场机制设计,在其最体现特色的地方,都围绕资源充分利用展开(而不只是围绕拥有展开);第五,都存在租金盈余的转移支付问题,可用于社会性的经济目的。以上这些都与工业化时代最典型的市场机制(包括现代产权制度)有所不同。

对“数据二十条”来说,要实现“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就需要大的理论突破,在使用与价值之间(包括對应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重新评估使用,解放使用权,最终顺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数据要素的市场体系与定价规律

“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这指出了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市场体系的方向。

数据要素市场定价规律,决定了两权分离的资源配置基础,进而使数字经济的市场体系发生有别于工业经济市场体系的变化。首先,数据要素适合间接定价,而不适合直接定价。间接定价是指平台方与应用方围绕使用权的定价与收费方式。其次,新的市场体系的产权前提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直接定价的产权基础是两权合一,强调拥有而非使用,在交易中,使用权随着所有权转移,定价主要依赖于价值,而非使用;而间接定价的产权基础是两权分离,强调使用而非拥有,在交易中,使用权不随所有权转移,且最终定价主要依赖于使用,而不是拥有。

1. 数据要素的流量特征,不同于物力资本,要求在流通使用中实现价值,按使用定价与收费代表未来潮流

“数据二十条”指出,“在合规流通使用中激活数据价值”,是富含深义的。数据要素是一种流量数据。作为状态的数据(以符号、文本形式加以固化、物化的数据),只有与人的活动(对数据的利用、使用和流通、应用)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变化之流,才构成完整的价值循环(生命周期)。从这个意义上说,“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是指数据的价值,要在生产和使用构成的全生命周期中,与具体场景(context)的使用相结合,以使用来最终确定价值的大小,才能完成价值确定。实体要素却不是这样,不进入使用,也可以完全确定地定价,买卖完成后的使用并不改变定价。

数据以数据之流的方式存在,想把流动的事物变为静态、孤立的“物”来变卖,注定会遇到实际价值测不准这一根本难题。不能把“波”变成“粒”来定价,否则就会因测不准而遇到本质上难以绕过(因此无法靠方法、技艺消除)的不确定性。

数据要素与人力资本的规律相近,而与物力资本的规律相差甚大。数据要素与人力资本一样,只有在流通使用中,与创造最终产品与服务的人的活动结合,才能充分实现价值。物力资本作为存量,可以直接定价,其价值实现,是相对确定的。而数据要素与人力资本一样,作为存量的价值与其实现的价值之间存在巨大不确定性,有的可以实现,大部无法实现。要“充分实现”,更是难上加难。

对数据资本进行直接定价行不通的理论症结在于,传统单边市场(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把数据当作价值确定的“东西”来交易,交易的只是作为存在状态(只具有潜在价值“基本价值”)的数据,其价值相对它完整的收入(如把“使用价值创造的价值”包括进来)而言,是不完全的、不确定的。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实践来看,买方一般对数据要素商品的基本价值估价是极低的。在拼多多、淘宝上,几十个G的数据,可能只卖8元到20元。流量只有通过变现,才值钱。

这一点与人力资本同理,而与土地、资本、劳动不同。按传统实体经济隐含的未言明的公理原理,土地、资本、劳动力都可以仅凭存在状态(存量)估值,例如劳动力依靠再生产成本(对劳动力状态的还原)来估值,原因是在存量之上,令其流动的租金、利息和奖金水平,都有一个不依情境而变化的确定水平(或称为流速,如货币流通速度),把它们转化为确定的流量。

而数据资本与人力资本一样,与其存量相关联的流速(价格水平)是因人而异的,因此是情境相关的。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人力资本或一个数据资本在存量(如学历、文本)状态,代表的只是潜在价值,只代表一种可能性。只有这个人上事(而各个事又不相同,因此估值不同),或数据与不同应用结合(有的效果好,有的效果不好)时,要素的潜在价值才确定地转化为现实价值,从可能变为现实。因此,数据资本需要依全生命周期定价,否则只是半成品(中间产品)定价。

这时再看“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就能理解其中含有数据要素定价需要延迟到使用阶段之后再确定“实现”的价值的意思。

2. 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市场与物力资本市场不同,适合间接定价

单边市场本质上是一个科斯型的市场,通过明晰所有权边界,将粒从波的状态中摘出来,将(以外部性为代表的)不确定排除,交易对象是流动性水平确定条件下作为状态存在的确定的财富。定价方法是将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同样当作最终产品定价。我们称之为直接定价。

而双边市场本质上是一个反科斯型的市场,它把粒还原到波(对数字经济来说,就是互联互通的交互关系)中来定价(例如,梯若尔以进入费或使用费方式对流量外部性加以“变现”——内部化)。网络交互意味着对应所有权的利益,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模糊状态(外部性状态),它必须区分最终产品直接定价与中间产品间接定价。其中,将中间产品(如人力资本、数据资本)的潜在估值转化为现实估值(贴现),需要引入间接定价机制。“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从市场体系与定价规律角度讲,意味着价值要经过两步完成:第一步是根据投入(成本)確定潜在价值,第二步是根据使用效果确定实现价值。这时所谓间接定价,就是通过使用效果间接地确定数据的完整价值。

双边市场本质上就是对数据要素进行贴现的间接定价机制。它以数据流量作为外部性的载体,建立起佣金(一加一等于二时的中介收入)之外流量变现(一加一大于二时的生态——报酬递增——收入)的定价机制。

梯若尔所说的进入费,实际也是广义使用费的一种,只不过它对应的是平台所投生态固定成本,相当于研发投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那种单边市场,其场内交易不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数据的所有权人往往认为在数据买卖(价值交换)当中就定价,买方对数据估值偏低。这说明把所有权转移意义上的价值当作检验使用(这些数据有用没用)的主要标准,是难以行得通的。但双边市场为什么没遇见这种问题,这是因为它对数据要素的价值,是根据使用效果来确定的:一是潜在价值,通过进入费形式的使用费,补偿了数据要素的投入价值,即固定成本;二是实现价值,通过窄义的使用费形式,检验出的是在增值应用中创造的价值。

3. 数据资本间接定价与人力资本间接定价,都是一种剩余索取权定价

数据资本间接定价与人力资本间接定价,都是一种剩余索取权定价;但二者有一个根本不同,人力资本间接定价以期权这种时间贴现方法为主,而数据资本有一个现成的空间贴现方法可以加以理论化。

涉及剩余索取权的定价,与市场交易定价不同,要求一个类似企业的分层产权结构,对数据要素来说,这样的结构不是企业内部结构,而是企业间结构,是由平台方与应用方交叉补贴构成的统分结合两层经营构成的生态结构。“数据二十条”中的两权分离与三权分置,实际上是对此提出的解决之道,这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规律,人们的认识正在深化,从热衷两权合一型的单边市场(如同时转移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开始转向两权分离的双边市场(当数据要素作为中间产品,不转移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待与使用结合形成最终产品后,再进行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利益分成)。实践证明,脱离平台和应用结合谈数据要素市场化,此路是不通的。

(三)反思使用权封闭与开放对社会分配的影响

1. 数据化等于西方现代化吗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它对社会分配的制度性影响是什么,成为经济学界的新关注。西方经济学者从使用权封闭的惯性出发,普遍的看法是,数字化导向的制度是数字资本主义、信息资本主义、平台资本主义等等。总之,数据生产力的制度结果,就是资本主义,它会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

反平台私人资本数据垄断的新布兰代斯学派的观点,可以作为代表。在林恩的理论中,我们可以推论出一种判断,即以资本的权力模式构建数字经济,有可能导致一种形式上(技术与生产力上)是数字经济,而实质上(生产关系上)是工业资本主义的混合物。

林恩指出资本集中的本质在于垄断者“增加了他们相对于我们的权力”,“真正解放的是那些坐在新力量顶端的少数人”[7]53。而互联网技术在权力集中的作用,在于“消除了任何集中的物理限制”,“结果是形成了超过我们在实体世界所能看到的任何集中”[7]53。“新的事实是,数据世界的垄断资本家享有实际世界的垄断者所缺乏的权力。这种能力不仅能够孤立生产者,而且能够歧视生产者,并且孤立和歧视消费者[7]54。”这种分析方法令人想起科耶夫《法权现象学纲要》中对法权的分析,相当于从权力角度将资本的不平等的性质,从企业内部分析延伸到企业外部分析。

“在最基本的水平上,资本主义是一系列法律安排,管理个体私人公民如何通过政治力量。合并资金池中巨大但是中立的力量。政治力量潜在于公司、银行和市场等机构中。资本主义的唯一‘本质是,它反映了任何给定时刻的强制法律。人们可以设计并强化法律,以促使他们能够驯服集聚资本的力量”[7]219。

问题在于,资本集中本身并不是数字经济的必然特征。现实中的平台经济(或生态经济)可能出现的是固定资本集中而可变资本分散这种“统分结合”的形式。对此,新布兰代斯学派基本无视了。更不用说,未来商业模式,可能出现无平台的纯生态模式。例如小程序,不一定依托平台而存在,也并不以上市为诉求。小程序之间生态互补,就可能与资本集中并不是一个趋势,它可能以包容性见长,发展出不同于工业资本主义的新模式。

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判断,如出一辙,也多是以为数字化的制度结果,是将剥削向数字领域延伸。例如克里斯蒂安·福克斯认为,计算机、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例如Facebook, Google, YouTube和Twitter)时代,人类的劳动正在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全球价值链生产方式下各种不同形式的数字劳动国际分工(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digital labour,IDDL)。所有这些劳动方式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人类的劳动力被剥削[8]。

无论是左翼学者还是右翼学者,都认为数字化将走向资本主义。总之,数字化与社会主义没什么关系。这些结论还是沿着西方式现代化的惯性,以西方式发展为观察重心进行的。但对中国式现代化来说,这样的思考是不够的。因为实践中出现了使用权开放这一新的潮流,可能改变以往的定见。

2. 走中国式现代化之路,要正视实践中已大量发生的、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可能存在一致的那个方面

举例来说,美国佩奇院士发现数字化可能产生多样化红利,使“群氓”(活劳动)比“有能力的人”(如管理精英)分配更多剩余(斯科特·佩奇,“多样性红利”,2007,2017)。佩奇的理论将不同技术效率按偏向主体的不同分为两大类,用“能力与多样性”概括[9-10]。能力对应的是专业化。与同质化、专业化相联系的主体,是“有能力的人”,即精英。而多样性自然对应多样化。与多样化相联系的主体,是草根、群众、劳动者。斯科特·佩奇提出“多样性优于同质性定理”:“如果两个问题解决者集合都只包含了个体能力相等的问题解决者,并且第一個集合中的问题解决者是同质性的,第二个集合中的问题解决者是多样性的,那么平均而言,它们的局部最优解将会有所不同,而且由多样性问题解决者组成的集合将优于由同质性问题解决者组成的集合[9]167。”斯科特·佩奇这个结论更加适合信息技术,因为多样性优于同质性(包括自动化、专业化)的前提条件,是工业化已完成,经济的主要问题从解决大规模制造(简单性任务),转向解决多样化服务(复杂性任务)。与多样性效率最匹配的是“复杂性任务”[10]作者序。对劳动密集的服务化来说,多样性中孕育劳动者的红利(bonus)。

因此,收入红利应向多样性群体自然倾斜,将优化分配而不是极化分配(两极分化)。此前人们一直担心,智能经济条件下,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会带来结构性失业问题,进而影响到收入分配的极化。但平台经济、零工经济将使职业和工作出现多元化、碎片化的趋势,工作机会不是减少,而是增加。

要理解“数据二十条”在根本的“基础制度”问题上独立于西方思考的逻辑,要满足中国式现代化这一要求,至少有两个盲区要破除: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上述西方观点中,人们很容易得出一个怪异逻辑:数据时代,先进生产力不再决定生产关系,因为有数据生产力这样的先进生产力,但生产关系一定永远是资本主义这种落后的剥削关系。这是不符合基础制度逻辑的。除非对历史唯物主义彻底丧失信心,从此理论不再自信。此时的理论,要研究,先进生产力条件下,将引发什么样的有利于共同富裕的生产关系变化。才能摆脱现有思维惯性。这是迷信西方式现代化的学者做不到的(无论是支持马克思,还是反对马克思)。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上述西方观点没有注意到在美国、中国流行的共享经济实践中,其实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已在发生和平地向马克思预言的方向演变。这就是基于数据要素的劳资分成实践,正向劳动不仅分享剩余,而且分享剩余的比例高于资本的趋势演进。此时的理论,需要认识与解释,这种同资本主义相左的悖论性事实,到底是一种偶然变化,还是有新基础制度潜力的实践。

这样才能全面看问题,并走出一条中国式现代化之路。一旦解开了这个思想疙瘩,中国在数据基础制度上,就可以比沿着西方式现代化惯性走下去的国家,更容易找到新路。举例来说,在数据要素问题上,中国可以建立比美国更加亲和“共享”取向的数据基础制度。这就是“数据二十条”要求的“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一旦建立了这样的基础制度,美国西海岸那些出于数据先进性原因而自发遵从开放共享而反对封闭专用的企业家,会觉得中国的基础制度比美国的基础制度好。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做到“不仅是中国的,而且是世界的”,真正具有现代化一级的竞争力。

四、思路:数据产权制度上的中西方现代化思路分别

(一)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可能出现东西方不同选择

我们可以看出,“数据二十条”的取向,与中国注重使用(“开发”“利用”)的历来取向,是一脉相承的。

邓小平是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奠基者和推动者。1984年9月18日,邓小平在为创刊两周年的《经济参考报》题词时写道:“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这十二个字成为我国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

其中强调的是,信息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有效开发。充分开发信息资源,科学管理信息资源,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证”。信息虽然广泛存在,但是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其价值也难以自然实现。信息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人们对其进行动态的、有效的开发。

“数据二十条”强调,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与偏重开发利用的思路一脉相承。“数据二十条”反复强调“使用”,如“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要“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这明显有别于西方式的思路。在信息革命初起之时,比尔·盖茨在知识的产权问题上,首先想到的不是使用(开发利用),而是拥有,这代表了典型的西方式现代化在这个问题上的自然取向。

在1976年2月3日《致爱好者的公开信》(An Open Letter to Hobbyists)中,比尔·盖茨提出了他的知识产权主张,还是沿用工业化时代的思路,用对待实物的办法来对待知识,第一,首先明确所有权,然后再谈使用权;第二,将所有收益归于所有权人(与生态式的做法对比鲜明)。

以“拥有而非使用”为特点的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用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和保护物力资本的制度来保护知识生产。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产权制度建立在有形资产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将知识这种无形资产当作有形资产来比附,从而形成了知识生产的垄断、封闭体系。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斯台尔曼和莱格斯倡导的知识生产的竞争、开放体系。开放源代码运动就是一种与微软知识封闭体系相反的知识生产活动。不能认为盖茨主张封闭式地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错误”,因为这是西方人自然而然的选择,是基于西方式现代化的成功经验而建立起来的本能反应;而且,软件确有其特殊性,它可以按产品收费。当时按服务(使用)收费的云服务模式尚未兴起,比知识产权更能激励知识、数据生产的方式还没有出现。

但数据生产力的发展有其自身逻辑,如果说IBM支持LINUX加入开放阵营、SUN使JAVA加入开放源代码运动,不足以撼动微软的话,谷歌的知识开放路线就让微软真正难以招架了。微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日渐式微的主要原因在于,采用知识产权封闭保护的剩余索取权收益低,而采用开放利用的剩余索取权的收益高。市场给出了结论。

(二)产权制度选择在资源配置上的中西分别

“使用而非拥有”与“拥有而非使用”,并非中国或西方的必然选择。但从现实看,中国正积极拥抱前一种制度选择,而美国的主流选择(不包括数据生产力最发达的西海岸的实际选择)在于后者,至少目前来看是这样。这就为中国提供了一个现代化超车的机会。

其实,“使用而非拥有”与“拥有而非使用”的实质分歧,并不在于要不要保护所有者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即使在苹果商店模式两权分离条件下,数据资产的使用权转移出去,也并不剥夺所有权人的收益。苹果公司与APP三七分成中,苹果公司一方获得的30%分成,就是所有权人在不使用情况下的净收益。开放源代码,也并非不保护软件的人格权,也保护原作者的署名权。实质分歧在于,是否保护“所有权人自己不使用也不让他人使用”这一权利。主张保护的,理论上称为绝对产权论;主张开放的,称为相对产权论。

由此来看,问题的要害,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实际是要不要将闲置部分的使用权投入市场竞争。投入市场竞争(开放使用)带来的效率高,垄断保护(封闭使用——只有所有人能使用并垄断利润,非所有权人不能使用并分成)逃避市场竞争的做法效率低。这是亨利·乔治主张生产要素使用权引入竞争的理由所在。

在这方面,数据要素比实体要素矛盾更突出。这点由生产力上的原因决定:要素不可复用(如实体店铺不可以复印生成)时,即使闲置,也只是牺牲一个单位的生产力;但如果要素可以复用(如虚拟店铺的代码可以复制复用)时,一旦闲置,可能牺牲的是无数个单位的生产力,其中损失的机会成本巨大。例如,本来开发出一套虚拟商店,可供400万应用方开店之用(这是苹果商店模式下APP的实数),4个应用方与400万应用方的成本相同(代码拷贝并不花钱),如果只给4个应用方开4个店用,就等于闲置了400万个应用机会。如果折算为平台成本,就相当于本来可以将开发成本在400万应用方身上均摊,现在只能在4个应用方身上均摊。这显然是规模与范围均不经济的。

这说明“数据二十条”的取向更符合数据生产力发展前沿的要求(无论是中关村还是硅谷)。而印度采取的软件服务业外包战略,也比美国传统政客的取向更前卫。

(三)产权制度选择在利益分配上的中西分别

在涉及未来现代化中最主要生产要素的基礎制度设计时,第二个重要考虑是分配的公平性。需要认真考虑,数字化的前景,到底是数字资本主义,还是数字社会主义。西方式现代化,可能走向数字资本主义,而中国式现代化,是要走向数字社会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基础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在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同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这个角度看,将数据要素与资本要素、劳动要素联系在一起时,“拥有而非使用”隐含的分配倾向是,资本所有者获得数据要素的全部剩余;而“使用而非拥有”,则使非数据要素所有权人的劳动者,可以凭借使用权在数据要素利用、使用、分享中与资本共同分割剩余。通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达成剩余分割的合约,从而从雇佣制转向合作制、合伙制(这里的合伙制是劳资之间的合伙,而不是指所有权人内部的合伙制)。

共享生产资料既不是社会主义特有现象,也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现象。由生产资料共享改变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改变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说,生产资料共享对所有权是中性的,但这不代表共享生产资料对生产关系的影响也是中性的。我们用一条主要标准区分共享生产资料的不同分配选择,就是看在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之间是否分割剩余。如果剩余全部划归资本,这种分配选择是数字资本主义的;如果剩余在资本与劳动之间平等分割,这种分配选择是数字社会主义的。

共享生产资料提供了剩余分成的可能性,但是否分成,存在数字资本主义与数字社会主义两种不同分配选择,向哪个方向发展,主要取决于生产关系如何调整。

首先说明收入与剩余的定量空间。在图1中,我们定义收入空间为p*e*Q*O,它由生态中全部应用提供的最终产品的价格与数量之积构成。其中gfQ*O代表成本(是中间产品收入总和),又分为平均成本f和边际成本i(图中PAC代表的是内生外部性时平台以边际成本提供基础业务以获取客流 )。p*e*fg就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剩余。首先,无论是在中国、美国还是在欧洲,由平台私人资本获得p*e*fg的全部,都是不可接受的,将产生林恩所说的“私人税收体系”问题(指私人侵占国家税收空间),因此需在平台方与应用方分成后,从平台方再切出一部分(例如一半)作为数字税上交。以下只讨论税前部分的分配。

如果这个剩余全部归平台,(即使交纳数字税)共享生产资料将是数字资本主义性质的。如果这个剩余在消费方、应用方与平台方之间依合约平等分成,则共享生产资料可以确定为数字社会主义性质的。

如图1所示,显然,p*e*fg是由流量Qeff与D直接锁定的。流量Qeff在理论上,应是三方授权的结果。这意味着它的所有权来自三方主体:消费方、平台方与应用方。三方在流量变现中,都具有剩余索取权。其中消费者授权的数据要素部分,可以通过免费享受服务的形式分享剩余,也可要求数据可携带权等作为与服务方讨价还价的资本,作为分享剩余的条件,这里不重点讨论。以下重点讨论平台方与应用方对剩余的分割。平台授权,涉及平台固定成本投入所形成的流量中的关系链资产的价值,流量增值的部分价值(如流量转化服务)等;应用企业授权,涉及流量变现最后一个环节中应用对流量附加的服务价值。

1. 典型的数字资本主义分配方案

按照梯若尔的倾斜性定价理论,平台方获得流量外部性的全部剩余回报,应用方并不分享剩余(只进行等价交换)。这是典型的数字资本主义分配方案。平台主要通过进入费与使用费获得剩余。进入费可理解为对平台固定成本投入gfiPAC的补偿。使用费则可理解为按使用效果对p*e*fg部分收费。

与新布兰代斯学派理论比较,倾斜性定价理论的优点是内生了双边市场外部性。而新布兰代斯学派相当于完全忽视了双边市场尤其是增值业务中的价值增值(主要来自增值业务中的差异化、多样化与异质性溢价),把p*e*fg全部理解为由平台方获得的垄断利润。梯若尔认为,“基于科斯定理,而不区分市场的单边性与双边性问题,对价格结构问题进行商业和公共政策方面的讨论是误入歧途的”[11]。这一点是对的。但另一方面,梯若尔用双边市场的特殊性为资本集中完全垄断辩护,又体现了一种“资本主义”式的分配理念。

尼克·斯尔尼塞克把这样的资本主义称为平台资本主义。他认为:“总而言之,平台是一种新型的公司。它们的特征在于提供基础设施,以调节不同用户组,显示由网络效应驱动的垄断倾向,使用交叉补贴来吸引不同的用户组以及利用设计好的核心架构,控制交互的可能性[12]54-55。”

“由网络效应驱动的垄断倾向”是指图1中的p*e*fg,网络效应指由d到D带来的改变。基础设施指gfiPAC部分的投入,交叉补贴是指应用(最终产品)p*至g高于一般平均成本定价,g至PEFF低于成本提供基础设施(中间产品)之间,进行转移定价。控制交互,是指控制流量交互。这些分析都是符合的。

斯尔尼塞克认为工业平台被资本用来获得垄断利润。他赞成这样的看法:“随着工业互联网的出现,大赢家将是平台所有者”。概括起来说,认为平台共享生产资料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逻辑前提,是认为资本方(平台方)在要素交换中获得全部剩余,而劳动要素不获得剩余。事情如果真如斯尔尼塞克所说 ,平台垄断全部利润,并将成本转移给员工,这里的生产关系无疑是资本主义的。

2. 现实中存在着数字社会主义分配关系萌芽:分成合作制

但是,现实中,有一处重要之点斯尔尼塞克没提及,这就是平台方与应用方(基础设施与流量垄断同应用的完全竞争)处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结构中,二者不是雇佣制关系,而是合作制。这意味着对剩余的分割(如三七分成)。

实际的分配关系,可能不是平台方获得全部剩余(如梯若尔分析的那样),而是平台方按生产资料使用效果收取使用费,而应用方同样根据使用效果(最终产品收入情况)根据合约分割剩余。斯尔尼塞克上述分析掩盖了所谓“大赢家”的平台所有者在实际行情中,往往是分割剩余的一小部分(15%至30%)。这一比例对应的绝对剩余虽然数量很大(因此确实可能造成资本集中问题),但总的资本方在剩余分割中的占比,却可能并不符合资本主义的典型分配方式(资本所有者占据全部剩余)。当数字化生产资料得以共享时,所有者之外的使用者(如供应链上的合作伙伴)也可以是贏家。

斯尔尼塞克在此没有分析人力资本对物力资本利润的分割,而当作物力资本在雇佣制下剥夺人力资本(周其仁所说“压榨”)。他认为通过平台企业让合作方(应用方)承担实体资产投入,转移风险。“这些公司还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了成本,并将其转移给了员工[12]92。”这没有注意到在合作制下,平台方与应用方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关系,分别承担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的成本投入,归属不同产权主体。生态固定成本(包括平台方的实体资产投入)由平台方承担,生态可变成本(包括应用方的实体资产投入)确实由应用方承担。当应用方经营失败时,不需要承担平台方固定成本的资产负债,这是斯尔尼塞克没有指出的。转移风险也是确实的,但转移的只是应用的风险,而不是自身投入的风险。平台一旦失败,资本负债表上的风险仍由平台方承担,而不是由应用方承担,与应用风险对应的收益也同步转移给应用方了。具体来说,生态资方(平台企业)将生态中的应用风险,全部转移给应用方,相当于让应用方替自己试错。例如,应用方97%的失败风险,由应用方承担。而只是轻资产风险;另一方面,平台方在转移应用风险的同时,还承担了平台风险。例如,平台企业退市,投资人的风险,是不必由应用方承担的。与实体经济不同,应用方失败时,承担的并不是重资产风险(因为数据生产资料是复用而来,拷贝几近零成本)。将重资产风险(平台风险)与应用风险(APP风险)综合来看,是双方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上的一种社会分工,是平等达成合约的结果,不是一方强加于另一方。

从正面分析,把握各要素(资本要素、劳动要素)平等分割剩余这条主线,完全可以从共享数字化生产资料中得出数字社会主义的分配选择。 这种选择在我国的生产资料共享政策中,已有所体现。概括来说,除了552号文件[13]中提出的“鼓励平台面向中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者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在1157号文件[14]中还包括:第一,鼓励资本让利。“鼓励各类平台、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一定的服务费用减免。”“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第二,支持劳动分成。“支持大众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微创新,探索对创造性劳动给予合理分成,降低创业风险,激活全社会创新创业创富积极性。”

这是一种体现数字时代特征的新型生产关系,难以纳入传统社会主义分析。传统的分析是,劳动要分享剩余,一定要通过调整所有权,通过持有股份分享剩余。但在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条件下,劳动者即使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关,也不妨碍他仅凭使用权分享剩余。因此本文临时区分工业社会主义与数字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以工资制为界定特征,数字社会主义是一个临时使用的概念,只强调一点,即以合作制(而非雇佣制)为界定特征。比工资制与雇佣制多出劳动者在一次分配中直接获得要素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即劳动分享剩余)这一点,而工资制中劳动者获得剩余只能通过二次分配、三次分配。至于工业资本主义与数字资本主义(“平台资本主义”)均为雇佣制,即资本获得全部剩余,劳动不参与剩余分配。

不依靠所有权而依靠使用权分享剩余,其理论本质,正是数字时代以零次分配“促进机会公平”这种新现实。

总之,共享生产资料本身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中性的,利益分配倾向何方,要看基本的合约是雇佣制还是合作制。这两种可能都存在,完全取决于社会选择。采用何种分配方式,主要看生产关系中的剩余是否分割、如何分割。“平台资本主义”理论,把平台完全当作私人资本,以数字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掠夺劳动剩余,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反例和相反的取向(数字社会主义的机遇)同样存在,通过合作制令劳动者高比例分享剩余,通过共享生产资料增加要素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为数字化条件下社会主义促进机会公平、推进共同富裕,开辟了比数字资本主义更广阔的前景。

五、中国式现代化中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总愿景

从中国式现代化的视野看,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背景是建立与中国式现代化的上层建筑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如果把上层建筑的问题分为政治与行政,经济基础上的问题则可分为所有与经营,前者对应要素拥有,后者对应要素使用。

“数据二十条”淡化所有权,淡化的不是所有权本身,而是要淡化变动所有权这条思路,也就是稳定所有权,在所有权上不折腾。不把主要精力放在以调整数据要素所有权来解决问题上,而把重心放在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上。通过强化使用权,实现更有效率,更加公平。

两权分离(三权分置)这一思路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比西方式现代化的制度设计更有效地解放数据生产力;二是建立比西方式现代化更完善的数据利益分配制度。如果在数据要素的这两个关键点上比西方式现代化做得更好,中国式现代化才具有生命力、竞争力。

(一)比西方式现代化的制度设计更有效地解放数据生产力

“数据二十条”要求,“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这是数据基础制度提出的资源配置要求,按照传统制度设计,垄断数据要素的使用(自己不用也不让更高效利用者使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将是不充分的。解放数据生产力,就是要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

当前以数据要素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与决定工业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条件,发生了质的变化。在工业化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包括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等),但在数字化阶段,除了继续推进工业化,还面临信息化的新任务。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要求,实现信息化水平的现代化(比工业化的现代化水平更高的第二次现代化)首要的标准是生产力标准。包括数据基础制度在内的经济基础,是否能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发展,是衡量基础制度合理不合理的重要标准。

“数据二十条”就是要通过数据要素市场化,更充分开发利用数据资源。数据基础制度需要体现不同于实体要素基础制度(西方工业资本主义道路)的优势,比物权制度更有效利用闲置资源,特别是让可复用的数据资源尽其所用。这是两权分离的资源配置理由所在。

西方式现代化用物权的思路发展数据生产力。既具有促进数据生产力专业化发展的一面(因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以激励数据要素可形式化、可物化——如专利化——部分的生产),也必然造成数据资源利用不充分,限制云计算、开源软件等开放资源的利用方式。这是因为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新就新在其不同于物力资本的那一面。比如波兰尼所说的个人知识。企业家精神、创造创新能力就是无法像商标、专利那样形诸于外,可加以形式化、物化的要素。

从发挥市场作用角度,要反对数据资源上的浪费,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避免拥有而不使用现象的发生、发展,防止以西方式的传统物权保护理念束缚数据生产力的发展。这主要还不是指掌握着专利但不让人使用,而主要是指数据要素中无法加以商标化、专利化那部分知识的利用。例如数据的要素与一线劳动者在具体应用场景下结合形成的独一无二的能力。

从现实政策来看,当前,推进两权分离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更多是一个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改善的问题。要打破封闭资源造成的数据要素闲置与浪费,积极推进实体生产资料的数字化,构建由不同所有权主体利益共同体组成的商业生态系统,促进面向供应链、价值链各种增值应用的开放利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以此解决经济的主导力量闲置数据资源问题,更充分地开发利用数据资源。

(二)在新时代建立比西方式现代化更完善的分配制度

“数据二十”条明确要求数据基础制度要“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在以物力资本为主推进现代化的工业化阶段,中国由于面临追赶,在处理先富、共富关系上,难以摆脱西方式现代化的惯性,如物力资本优先。

而在新时代,面临下一轮现代化,需要提前考虑这样的问题:发展数字化,充分利用数据要素,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是会扩大贫富差距,还是缩小贫富差距,是要走西方式的路,还是中国式的路。

即使美国沿着西方式现代化的惯性,在数字化中扩大贫富差距,中国也可选择不跟。建立中国式现代化的数据基础制度,要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特别是沿着促进机会公平、扩大民众要素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方向,完善分配制度。在这一背景下提出两权分离、三权分置的要求,不是權宜之计。

“數据二十条”强调两权分离、三权分置,核心是更平等地分享机会、更平等地分割剩余。这就是“数据二十条”要求的“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此前,我们曾有过教训,以私人资本垄断方式过度攫取数据要素的租金盈余,而不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将损害平等与公平,如果把这种现实固化为基础制度,就会不自觉地滑向“数字资本主义”的选择。

而两权分离最大的不同,在于通过“使用而非拥有”,通过共享数字生产资料解放生产力,完善分配制度,令劳动者在共享发展中平等获得要素收入、财产性收入。

首先,“数据二十条”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这里对剩余的分配,从西方式的强调数据要素所有权人,转向中国式的“数据要素各参与方”。这意味着使用不仅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而且成为检验剩余价值的重要标准。

其次,“数据二十条”大大提高一线劳动者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劳动(也是数据使用)在剩余分配中的地位。“数据二十条”强调,“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这完全走出了一条不同于数字资本主义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路。这与党的二十大强调“促进机会公平”,提高民众要素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完善分配制度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观察到,农村改革与城市改革,在劳动分享剩余这一点上的表现是不同的。农村改革纯粹是“中国式”的(其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推进两权分离的一个直接结果,是使农民分享到工资水平之上的剩余。“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就包含了劳动者在工资水平的报酬(相当于雇农)与剩余水平(相当于佃农)的报酬两部分。而城市改革,由于以物力资本为核心,更多借鉴西方式的两权合一分配制度,表现为居民(城市劳动者)更多是靠工资作为主要收入,而剩余主要归资本所有权人(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城市改革对普遍劳动者的激励强度远不如农村,因为激励局限于工资水平,而不是剩余水平。这是城市改革不如农村改革那样势头迅猛的根本原因。如果以社会主义为尺度衡量,是劳动者直接分配(而不仅是转移支付)剩余的分配更接近社会主义的初心,还是劳动者只拿工资(雇佣制)更接近社会主义的初心,这在工业化完成后面对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选择时,是令人深思的。

鉴于物力资本基础制度更适合两权合一,而数据基础制度与土地基础制度都更适合两权分离,中国式现代化在数字时代就有了一种新走法,这就是以两权分离将激励重心移向一线劳动者,这也完全符合数字经济不断将决策权(资本使用权的核心)前移的趋势。与工业领域改革的不同在于,在两权分离中,将激励重心从企业上层(作为资本代理人的经营人)移向企业下层(“听得到炮响的士兵”)。考虑到数据要素发挥作用的场景,更多是一对一的情境,因此劳动者在直接接触用户这个“上帝”时,越来越具有信息优势,越来越具有化解风险的能力,因此理应获得比工业时代更多的剩余(“多样化红利”)。这也暗合了马克思当年对生产力高度发达后的变化的预言。

从现实政策来看,当前,推进两权分离,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更多是一个社会分配公平改善的问题。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平台企业来说,应积极推动生态合作,一方面在有偿共享数据生产资料中降低应用方进入门槛,通过零次分配,促进机会公平,形成“共同参与”“共享红利”的模式,这就是“数据二十条”中指出的“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另一方面,矫正私人资本对生态的垄断(不是对平台的垄断),将平台企业攫取的适度水平[15]之上的租金盈余,通过二次分配、三次分配返还社会。引导生态沿着兼顾公私双重属性方向健康发展,引导平台企业以有别于应用企业的定位,承担应尽社会责任。与国有企业一同,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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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20〕552号)[A/OL].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10_1225542.html.

[14]发展改革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A/OL].(2020-07-14).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15/content_5526964.htm.

[15]端利涛,姜奇平.平台的公私双重属性及协同市场与政府的中间作用[J].财经问题研究,2022(1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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