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瑞翰
2023 年10 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出台,把宪法和法律意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2022 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40 周年。40 多年来,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仅彰显了我国“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尊严”的法治精神,也为爱国主义及其教育提供了法理基础。
宪法因其独特的性质和地位,使得其在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等行政单元的爱国主义教育中具有独特作用。爱国主义教育本质是增强公民的国家认同,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方面。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依托法治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现代国家加强国家认同的重要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路径。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具有内在互补性,二者的有机结合具有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是法治的职责。法治虽然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命令或规范,但是法治亦有其内在的价值属性。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定把维护国家主权作为其重要目标,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因而,要求公民对国家的热爱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是引导公民自发地忠诚国家、维护政权,这有助于公民遵守国家法律,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换言之,对于公民而言,遵守国家法律是热爱国家的基本要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法执政。”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着力点在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保障体系。宪法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体现,规定了国家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同时承载着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对于培养公民的国家观念、激发爱国热情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探索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学界注重揭示宪法及其教育的法治价值,对于其所具有的增进国家认同、培育国家观念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较少关注。关于宪法教育的内涵,学界区分了宪法教育与宪法学教育。前者是面向普通公民的通识教育,后者是面向法律人员的专业教育。学界虽然揭示了宪法教育的德育属性,但是侧重于探讨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提升法律素质的作用。对于宪法与爱国主义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利用宪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探讨留有余地。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视域下,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在教学实践中,二者通常是分开进行的。教材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依据,以高校“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教材为例,爱国主义教育内容位于教材第三章第二节“做新时代的忠诚爱国者”,宪法教育内容位于教材第六章第三节“维护宪法权威”。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将“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作为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在“维护和推进祖国统一”部分援引《反分裂国家法》,其他部分内容少量提及宪法中的爱国条款。关于宪法教育,在“我国宪法地位”部分提到“宪法是实现国家认同、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个人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本纽带”。教材中关于宪法与爱国主义的关联虽然有所涉及但并未系统展开。
我国宪法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法理依据。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具有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这为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奠定了法理正当性。《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六个方面:一是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二是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三是深入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四是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五是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六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宪法的四个部分对于这六个方面均有所规定。序言以历史叙事的方式对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进行确认;序言总纲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进行确认;宪法序言叙述了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安全的历史,宪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等对国家安全和国防给予规定和保障;宪法序言对捍卫领土完整,完成祖国统一进行规定,宪法第三章、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宪法确认和规范了历史文化、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等根本国家要素,这些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本质的确认。《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指向不同的对象,每一种选择都有其特殊背景和情感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我国人民历经艰难险阻共同缔造的国家;社会主义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趋势,是我国人民共同选择的社会基本制度;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爱国主义精神最坚定的弘扬者和实践者,始终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一百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是爱国主义的伟大实践,写下了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辉煌篇章”。宪法序言以叙事方式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事实进行回顾,重点叙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伟大目标,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奋斗历程。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宪法序言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事实,“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宪法序言对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所进行的伟大变革进行了总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由此,宪法序言阐释了中国共产党与社会主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历史事实层面的紧密联系与深度融合,揭示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三者在本质上的关联以宪法形式确认下来。
爱国主义教育需要明确“爱国”的规定性,即“爱的主体、爱的客体、爱的介体”。公民是宪法确认的爱国主义的主体,国家制度是宪法确认的爱国主义的对象,国家象征是宪法确认的爱国主义的中介。
在现代国家,公民是自然人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身份与资格,公民是爱国的主体,是现代爱国主义的逻辑起点。宪法通过赋予公民权利与义务来确认公民身份。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是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方式。在现代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与热爱不是无条件的,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前提。公民通过履行义务来获取国家对其权利的保障,而国家通过制度的合理性建构和运行来赢得公民的热爱与认同。在现代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有赖于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维护公民权利。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要注重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强化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引导公民思考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而增进公民对国家的热爱与认同。
宪法总纲第二条为我国公民在国家的身份与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提供了主要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对我国公民资格的获得、公民法律地位等进行了总的规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宪法第三十四条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规定,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政治权利。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至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等社会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休息等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和文化活动自由等权利。宪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对老年、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如果国家要求人们的服从和效忠,它就必须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通过法治化、民主化的制度安排来为人们的利益实现提供机会和平台。”国家的发展与支持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础,也是增进公民对国家认同的途径。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要为改善公民物质文化生活而发展社会生产力,完善相应的社会制度。宪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国家要为公民提供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相应保障。这些规定为公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益提供了法理依据和制度保障。
切实履行公民义务不仅是公民身份的确认,也是国家权益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中包含了“爱国”义务。宪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民族团结等爱国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上述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均与国家稳定相关,属于公民基本义务。开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教育,引导公民明确其公民资格与公民身份的事实存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感。
国家是爱国的对象,具体而言,公民究竟要爱国家的哪些方面,却有不同的回答。“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想象联合体”,爱国家的山川河流、历史文化、民族同胞、价值理念、政治制度、政府政党等等。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制度体系设计与安排使得公民感受到国家的真实存在,因而,国家制度体系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方面。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文本也是承载国家制度的重要载体。什么样的国家值得热爱?这是爱国主义教育中需要明确的问题,“制度的精进与否,遂成为衡量合理爱国心与合理国家认同的最佳指标”。我国国家制度体系坚持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原则,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给予充分保障。
国家制度体系承载着国家治理体系。宪法规定了关乎国家长远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宪法总纲第一条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宪法第二条对我国国家权力的人民属性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三条对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第四条对我国的民族政策进行了规定。宪法第五条对依法治国的方略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及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了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宪法第六条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规定。宪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对我国各类经济成分进行了规定。宪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对我国的社会制度进行了规定。宪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我国的基本国策进行规定。宪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人民属性及其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任务。公民对国家制度的认同源自于公民基于自身权利和利益审慎考虑后的理性认知与选择。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要讲清楚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尤其是其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与保障。
国家象征是公民认知国家的重要。现代民族国家以“想象的共同体”的形式存在,这就意味着现代国家要通过一定具有象征性、具象性的符号来表达自己。国家象征是公民与国家相联系“观念上的中枢”。国家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一个国家主权独立和尊严,浓缩着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是公民对国家情感的载体,既具有政治意义又具有文化内涵。宪法第四章是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宪法其他部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内涵丰富的国家观念勾连起来。第四章对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我国国家标志和象征中的元素,既包含着国家元素、民族元素,也承载着国家制度理念及精神。宪法意义上的国家象征和标志不仅代表着国家的独立、主权与统一,还具象地表达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价值理念、历史传统等。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认真贯彻执行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学习宣传基本知识和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同升国旗、同唱国歌’活动,让人们充分表达爱国情感”。爱国主义教育要增进公民对国家的认知、热爱与认同,国家象征和标志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是强化国家观念、增强爱国情感的重要载体和资源,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着力点。宪法宣誓制度是彰显宪法权威、树立宪法意识的重要环节。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宪法宣誓仪式将国家宪法与国家象征融为一体,是培养公民国家观念、激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