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20 日,浙江宁波一名60 岁老人在快递分拣中心工作,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21日,宁波人社局表示,60 周岁老人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60 周岁老人为何不属于劳动者?在岗猝死也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法定最低用工年龄(16 周岁,特殊工种除外),终于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我国企业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 周岁,女性管理人员55 周岁,女性普通员工50周岁。
在此事件中,60 周岁的男性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劳动者退休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中,雇员因工受伤,如何维权?
处于劳务关系中的雇员,如果在雇主单位因工受伤,雇员应承担举证责任,向雇主单位申请赔偿,雇主单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劳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中关于雇主责任与人身损害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179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雇员因工与雇员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纠纷后,雇员可以与雇主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