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宇宁,雷蕾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马克思正义观问题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欧美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后,成为一个方兴未艾的研究课题。在此期间的许多研究成果以及久而不决的争议话题都被国内学者于本世纪初引介过来,从而也点燃了国内学术界研究马克思正义观的热情,进而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并产生了大批的学术论著以及高质量的学术期刊论文。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那就是这些学术成果在马克思正义观的指向和内涵上,出现较大争议与分歧,有些观点甚至是截然对立的。马克思正义观先后被解读为分配正义、生产正义、需要正义、劳动正义、关系正义、类正义、权利正义、制度正义、历史正义等不一而足,且每一种界定,都多少可以从马克思的文本中找到一定的支撑,这充分说明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复调性、复杂性,难以被某一正义论范式所完全容纳。如果说这些不同的理解,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是一种并列关系或者历史承继关系,也是成问题的。如果是并列关系,就说明马克思正义观是一种“大杂烩”,缺乏明晰性和确定性;如果是历史承继关系,那么过去时代的正义观就不应该是马克思所诉求的。通过深入马克思的思想整体,笔者发现马克思正义观是复调的,这种复调性是一种分层和位阶关系。也就是说,基于现实与理想关系的复杂性、辩证性,马克思对社会正义的理解,既有基于现实考量的正义成分,同时又预设了高于现实的理想正义。马克思正义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位阶,即初级位阶的分配正义、中级位阶的关系正义、高级位阶的发展正义(自我完善正义)。其中,分配正义服务于关系正义,关系正义服务于发展正义。
在正义理论的历史长河中,分配正义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从古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今天的罗尔斯等,都把正义主要视为分配社会善品(社会的劳动产品、各种自然资源,乃至权利与特权等)应当遵循的标准[1]。正义的核心内涵是应得,即依据合理(合乎正义)的标准,对善品进行分配,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得到其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在社会善品中,比较重要的就是社会的劳动产出,也即劳动产品。尤其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既定的,财产权更是“神圣”的,因而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念中,自然资源不存在分配问题,每一块土地都有其主人。同时,与血统相关的传统社会背景下的各种特权也被推翻,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善品分配就主要集中在了劳动产品的分配上。发轫于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就成为资产阶级理论家论述社会分配正义的理论前提,即社会价值(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是工人已经在劳动力市场上把自己的“劳动”转让给了资本家,资本家付出了对价——工资,因此工人的劳动产品就应该属于资本家所有。正是在此意义上,洛克才得出结论说:“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2]在资本家获得劳动产品、工人获得工资这种“公平交易”的分配下,资本家越来越富有,工人却越来越贫穷。工人意识到自己没有得到其应该得到的东西、被剥削了,也可以说是被“盗窃”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以及汲取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都反对这种“分配正义”,要求一种“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即劳动者应该完全得到其劳动产品,因此出现了分配正义观念的对立。这是马克思思考分配正义问题的时代背景。只有明确了这个背景,我们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一个常见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没有分配正义理论,或者说马克思是否定分配正义的,是一个反正义理论者。比如在罗伯特·塔克看来,“马克思是社会公平宣扬者这一通常形象是假象,主张分配公平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道德问题的那些人是错误的”[3]。这是因为马克思在一些文本中多次提出对分配正义问题的批判。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4]226尤其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还严厉批判了拉萨尔的分配正义观,并且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5]365。这是否真的意味着马克思反对分配正义,没有关于分配正义的主张和观点?显然不是,是一些学者误解了马克思。马克思在分配正义上主要反对各种错误的分配正义观,并不反对分配正义本身。同时,马克思根据唯物史观历史性地提出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正义法则,一个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一个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总体来看,马克思主要反对了两种分配正义观。
其一,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正义观。“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许多讨论,都是在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评中进行的。”[6]对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正义观,马克思进行过多次批判。除了前引关于“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的论述外,在《资本论》中还有一处特别重要的论述与此相关,即“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像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4]216-217。这两处引文,常常被一些学者引用,用来论证马克思赞同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分配正义观。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因为在这两处马克思恰恰表述的就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分配正义观,即从资本家以及资产阶级理论看来,分配正义应该是这样的。上述错误的理解,无疑是把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分配正义观硬套在了马克思的理论上。马克思不仅在相关论述前加了“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4]216的提示语,而且相关注释中也说明,这是他概括舍尔比利埃、穆勒等人的观点[4]217。同时,马克思在表述了资本家的观点后,对其立刻进行了嘲讽和批判[4]226。紧接着马克思还通过深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质上是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资本家只是补偿了价值形成过程,即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而对于增殖部分(剩余价值)却是无偿占有的。就连资本家给付的劳动力的价值(工资),也是来自于先前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相当于资本家用从工人身上榨取到的剩余价值,进行资本积累,再用这部分剩余价值的转化——资本积累去购买新的劳动力,以便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实现更大的资本积累。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极为愤慨地指出,只要工人“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作为吸血鬼的资本家“就决不会罢休”[4]349。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同样批判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正义观,即对“平等权利”相关主张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这里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它“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5]363。资产阶级为什么喜欢谈论“平等权利”?因为他们正是要用“平等权利”来掩盖社会不平等的事实,资产阶级的一切分配正义理论,都是在论证资本家用工资交换工人的“劳动”,从而占有工人创造的劳动果实,是建立在自由平等之上的,因此是正义的,无可指责的。总之,就是要说明“在私有财产不平等的前提下为什么不平等的分配是公平的”[1]。
其二,空想社会主义、蒲鲁东主义、拉萨尔主义的分配正义观。这些正义观具有一定的“家族类似性”,即都反对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私有制占有工人的劳动产品,主张社会应该按照个人付出的劳动分配相应的劳动产品。蒲鲁东主张社会应该平均分配财产(主要是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每一个人都在自己的财产上进行劳动,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7]。拉萨尔则主张工人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在马克思看来,拉萨尔的正义观具有空想性、抽象性,不但不可能实现,还会扰乱工人阶级对使命的正确认知,使工人阶级的斗争失去正确的方向。一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无法实现,社会需要一定的积累才能存在和发展,每个人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产品,社会将不复存在。从最基本意义上来说,社会要扣除生产资料的损耗以实现实物补偿、扣除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实行一定的社会积累、扣除应对各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备用金等,然后才能对社会创造的物质价值进行分配。二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预设了私有制的存在,它不触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建立在这种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度,在这种前提下要求资本家不再剥削工人,而工人得到其全部的劳动产品,这是不可能的。“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8]三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设定了劳动是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而这是错误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定商品价值的根据和源泉在于劳动,抽象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劳动能够“点石成金”。然而,劳动“点石成金”的功能却离不开“石头”——生产资料。劳动只有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创造财富和价值。而一旦涉及到生产资料问题,分配的独立性就丧失了,就必须考虑到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整个生产结构,否则对于解决工人的应得问题就是“缘木求鱼”,毕竟“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9]。
但是,分配本身作为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又不可不给予关注。一是分配环节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存生活资料的来源,影响着其生存和发展。二是分配环节虽然不具有本源性,但是分配环节会影响到交换和消费环节,同时会反作用于生产环节。资本主义社会在分配问题上的严重不公,制约着工人阶级的消费水平和能力,总是把工人阶级的消费水平控制在一个极低的程度,以便加速资本积累,但是这种状况的持续和累积必然会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从而影响到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总之,社会只有在完成一定的分配之后,人们才能进行交换和消费,社会才能顺利进行再生产。基于此,分配正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注重分配正义建设。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的分配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0]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的同时,也建构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和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是作为一个过渡环节存在的,它对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有一定超越,同时又带上了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痕迹”,具有一系列的弊端,比如有可能产生贫富两极分化、导致社会成员经济上的不平等。但是,“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364。彻底走出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窠臼,实现一种全新的分配正义,就需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废除资本主义雇佣制度赖以存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新的生产关系、社会形态。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就是实现共产主义,指出“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365
由前述分析可见,分配正义在马克思正义观中不具有本源性、优先性,是一个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派出环节。它在马克思正义观中只是作为初始位阶而存在,会被一个更高的位阶所包含和统摄,这个更高的位阶就是关系正义。分配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环节,决定分配状况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不公正的社会关系下,是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分配的。同时,不公正的社会分配,又会进一步强化社会关系的不公正性,使被剥夺者失去改变不公正社会关系的力量和能力。如果我们把分配比作果实,那么社会关系就是结出果实的藤蔓,果实是属于藤蔓的,是藤蔓的产物。因此,顺着果实向下、向更深处溯源社会正义,就一定会关注到关系正义问题。比较早也比较清晰地揭示马克思正义观中关系正义层面的,是美国学者古尔德,他曾尝试从社会关系出发重构马克思正义观。古尔德把社会关系区分为支配性社会关系和互依性社会关系,认为马克思把正义定义为互依性社会关系状态,即“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另一个人的自由并且都是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的。因此,不存在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另外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支配”[11]43。国内也有学者提出马克思“论证了正义的实现需要一种新型社会关系的建构,即‘互依性’社会关系”[12]。在关系正义中,马克思既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关系非正义问题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又建构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下的关系正义,批判和建构共同构成马克思的关系正义理论。
资本主义社会与以往的社会形态相比,被视为一种“文明”的社会形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社会关系上,资本主义社会推翻了以往社会形态下那种赤裸裸的人身依附和支配关系。“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般的关系都破坏了。”[13]402从表面和形式上,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人人自由平等的价值目标,每个人都可以是独立自由的,没有人能够在法律之外去支配另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做到了一定程度的“关系正义”。然而,马克思发现这只是表面和形式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在雇佣劳动制度基础上依然是一种支配性社会关系,即资本支配劳动,资本家支配雇佣工人。只是这种支配被法律上的平等和商品交换的平等给掩盖了起来,是一种隐性的存在,剥除隐性的平等外衣,就可以发现支配性关系的遍在性。一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剥削的不正义,存在于将一个群体的力量转移到另一个群体并由此导致不公正的分配的社会过程中。”[14]马克思通过剩余价值论已经清晰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事实,资本家能够剥削工人而工人明知道被剥削却无法逃避这种被剥削的悲惨局面,显然就是一种支配关系。这种剥削是强制的,是一种强制性剥削[15]。在被剥削上,工人无可选择,他最多只能选择不被某个特定的资本家剥削,而不能不被整个资本家阶级剥削。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够独立自由地选择某个资本家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的独立性这种假象是由雇主的经常更换以及契约的法律拟制来保持的”[16]258-259。二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劳动强制。工人进入工厂进行被雇佣的劳动,绝不像资本家所宣扬的是所谓“自由自愿”的,而是被“驯化”的结果,是劳动纪律强制的结果。工人的祖先(早期的工人)被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通过“圈地运动”剥夺一切生产资料后,又被“驱赶”进资本家的“血汗工厂”里做工。同时,早期的工人及其所有的后代都必须接受资本家的严苛劳动纪律,听命于资本家及其监工的“管制”与“监督”来从事所要求的劳动。因此,“按照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自由协商议定的结果”[17]。三是工人被边缘化。支配性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被边缘化,被边缘化的工人处于无声的状态,被忽视,甚至在社会政治结构中“消失”,被视为“不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下,对被支配和被压迫感觉最强烈的不是“在岗工人”,而是不断增大的相对剩余人口,他们游离于社会之外,在人口统计表、劳动统计表、国民经济统计表等中被忽视,常年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黑暗世界”之中,如桥洞、城市下水道等,还时刻要遭受物质匮乏乃至死亡的威胁。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社会关系,在事实上,是一种支配性制度和支配性关系。它作为一个整体,对工人阶级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雇佣劳动制度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奴隶制度,只是打上了“现代文明”的烙印,装饰了“权利平等”的“花环”。马克思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16]258甚至,在马克思看来,披着“现代文明”外衣的雇佣劳动制度,比以往的社会关系具有更强的支配性和压迫性,因为它是隐性的、不易被察觉的,反抗起来无论从话语权上还是革命实践上都增加了难度。另外,“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越发展,这种奴隶制度就越残酷,不管工人得到的报酬较好或是较坏”[5]370。
马克思的致思取向,常常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在关系正义问题上也是如此。他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关系非正义的基础上,建构了未来新社会的关系正义,即互依性社会关系[11]143。这是一种全新型社会关系,一种非支配性社会关系。这种互依性社会关系的载体形式就是“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422“自由人联合体”是自由人的自由自愿的联合,它摆脱了以往时代所存在的那种一部分人支配另一部分人的压迫性关系,社会关系中的支配性因素将不复存在。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阶级将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随着阶级的消失,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政治国家形式也将被送进历史博物馆。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阶级对抗的基础上,人们在根本利益上将会实现一致性,没有了根本利益的对立,战争就会消亡。在这种条件下,支配性社会关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每个人在服务于他人自由发展的同时也会实现自身的自由发展,不像以往的历史中总是通过压制和牺牲一部分人的发展来实现另外一部分人的发展。在未来新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可以实现全面自由的发展,社会会为每个人的发展完善提供充分条件。
马克思一生的追求是实现人类解放,实现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跃迁,可以说实现共产主义就马克思主义的崇高理想。基于此,马克思对正义观的建构,也是服务于未来新社会的,按劳分配、按需分配、自由人联合体,都是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共同要素而存在的,都是共产主义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那么,它们在位阶上就必然从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价值追求——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的解放和发展是其根本价值目标[18]。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更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1894年,意大利社会党人朱泽培·卡内帕邀请恩格斯为即将出版发行的周刊《新纪元》题词,用来表述未来新社会的基本思想和基本特征,从而和但丁对旧世界的描述,也即与“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相区别。恩格斯经过反复思考,认为只有《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最为合适,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19]。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也明确指出,未来的新社会将“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4]683。基于此,我们认为在马克思哲学思索中,始终有一个“终极目标”,那就是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改变总是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发展来实现自身发展的社会不正义状态。因此,人的发展是马克思正义观的最高位阶,其他的相关正义层面都从属于发展正义,为发展正义所统摄。
从分配正义来看,在马克思分配正义观中,按需分配是最重要的,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实质,按劳分配只是一个不得已的过渡性设置,是在生产力还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应该坚持的分配原则。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生产资料私有制就难以废除,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同时劳动还主要是谋生的方式和手段,难以真正成为发展自身的需要。而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物质产品极大丰富之后,劳动就从主要是谋生的手段变为发展自我的需要,由现代分工下的“强制劳动”变成自由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就会真正实现分配正义——按需分配,需要的平等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共产主义社会将实现按需分配,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分配方式,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也是广泛被认可的。但是,对于“按需分配”本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本身都没有作过多解释,因此产生很多误解,其根源就在“需”,也即按照何种需要进行分配,需要作出限制和界定。如果每一个人需要什么,社会都去满足,那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岛屿,自然资源是不可能“允许”的,这种意义上的按需分配就只能是一种空想。但是,我们结合前述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建构的基本精神、发展原则、价值追求,就完全可以知道,这里的“需”就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20]。罗杰·汉考克也提出:“马克思偏爱按需分配的真正原因,在我看来,似乎是一种隐含的道德自我实现理论。”[21]由此,我们可以判定,以按需分配为基本内涵的马克思分配正义处于发展正义的下层位阶。
从关系正义来看,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关系正义的建构指向建立一种互依性社会关系,用于取代以往社会形态下的支配性社会关系。而支配性社会关系的典型表现是剥削、劳动强制、边缘化等,一部分人能够支配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过程、劳动果实等。在这种关系下,一部分人则通过限制、压制另一部分人的发展来实现自我的发展的。这种悲惨的局面,虽然在现代社会之前有其客观原因,那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较为落后,社会无法提供出实现所有人发展自身的物质资料。在当时,基于不公正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主要是基于血统序列下的贵族)成为“幸运儿”,而广大人民群众却成为“弃儿”,被不公正的社会关系剥夺了发展自身的机会。而在生产力已经有了较大发展,社会基本有能力提供保证每一个人都获得一定程度发展的物质条件下,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依然没有机会发展自身,终身不得不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来实现另一部分人的资本积累,保障他们能够享受私人飞机、豪华游艇、无节制的盛宴等奢侈无度的生活,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其主要根源就在于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社会关系了,我们无法再归咎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
基于此,马克思诉求社会关系的变革,以建立互依性社会关系为目标,从而为人的发展提供社会关系条件,毕竟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139。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离不开社会关系。如前所述,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下,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现代分工的消亡等,人们建立起互依性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下,“不存在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另外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支配”。这就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一个人再也不能凭借身份、血统、特权、金钱、资本等各种社会要素去支配另一个人,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在和谐社会关系下,一个人实现自身的发展不但不是他人实现自身发展的障碍,反而是助力。这种互依性社会关系从内涵来看,可以分为不可分割的两层:一是“求同存异”,在这种社会关系下,社会成员之间“彼此相互承认、认可,共同体包容和尊重个体的差异性、独立性”[22],反对排斥和边缘化,人人都积极实现自我。二是“和合共生”,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互依互助,实现共同的发展。这种互依性社会关系虽然表征的是“自由人联合体”,但也可以从“自由人联合体”的现代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中窥见一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诉求,就是在“命运与共”的前提下实现共同发展。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对共产主义社会下人的状态的表述,其内涵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自由发展。也即人的发展不再受到限制,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特长、兴趣、爱好、成长需要等,选择自己的发展方式,没有必要再把自己限制在某个特定领域;可以追求成为一个音乐家、诗人、政治家、科学家、企业家、农民、工人等,没有必要再为了容易就业和可能获得的高收入强迫自己选择自己不喜欢的专业、从事自己不喜欢的职业等。二是全面发展。全面发展是与现代分工体制下那种片面发展相对应的,未来的人不再受现代的分工制约,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随时变换自己的劳动领域,由“自由人联合体”调节着整个社会的发展[13]165。三是充分发展。“自由全面发展”其实还隐含着一种充分的含义,也即无论自由发展、全面发展,在个人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上,都不意味着是“蜻蜓点水”式的“浅尝辄止”,而是要达到一定程度,充分展现自己潜能,把潜能转化为现实,尤其是从总体上成为一个丰富的、充满个性的人。
发展正义之所以能在马克思正义观中处于最高位阶,这也与马克思对人的理解是分不开的。在马克思哲学中,人与动物是有根本区别的,动物是现成性的,而人是生成性的。作为现成性的存在,动物具有其先天固定的本质,这种先天固定的本质就是其物种本性,它无法超越其所在物种的先天本质规定。而作为生成性的人却不一样,他是一种类存在物,没有先天的本质规定性。人会成为怎样的人,取决于其后天的实践,实践是人的本源性存在方式,注定人具有自由性、超越性、创造性。正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13]57
如果人们能够正确认识到马克思正义观不是单一性的,而是复调的,包含着不同的层次和位阶,那么对马克思正义观的认识和研究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争议。任何把马克思正义观限定在某一个层面和领域的认识都只能是片面的,都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过,我们也不能对马克思正义观作分割式的理解,三个位阶层面的表述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辩证统一的。可以视为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正义观就是马克思正义观,它是一个正义观,而不是多个正义观,但是这个正义观却体现出不同的层面和位阶。人们只有深入到马克思正义观的整体之中,才能窥见马克思正义观的“真身”。不过,这并不表明本文就是对马克思正义观的一种“终极解读”,恰恰相反,它只是一次对马克思正义观的尝试触及和切近。认识没有终结,它总是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