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世 平,谢 剑 虹,乐 乐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1],建设技能型社会意义重大。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发力,更需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进入新时代,继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要“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之后,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再次强调要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2022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提出,“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确立了企业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为了推动企业主体地位的进一步落实落细,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这更加凸显了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加快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中,企业何以能成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体,有哪些因素制约着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主体作用的发挥,如何让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体现,都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岗位,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中的操作性难题的技术人员,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2]。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产业升级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升的人力资源保证,是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技能型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纳入国家战略人才行列。企业既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又是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者。在当代生产条件下,科技日新月异,技术迭代越来越快,机器取代了部分重复劳动,企业比职业院校更了解产业需求变化与技术应用及发展趋势,更懂得需要什么样的高技能人才。企业作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者,其主体地位一方面体现在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另一方面体现在对高技能人才的选拔、使用、评价与激励中,以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快速成长,这是由企业的经济组织特性、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成长规律所决定的。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面向市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和基本单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经过多年的高增长阶段后,当前我国正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正向着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而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的高质量是以作为国民经济微观基础的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前提的。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不仅有赖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采用和企业自身的组织变革,更需要加快以高技能人才队伍为重点的人力资本开发与建设,因为人力资本作为第一生产要素是企业竞争的核心,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亦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致胜的基本战略。当前,技能型社会建设步伐正在加快,但我国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在总体上还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优”“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重点领域的技能型人才缺口超过1 900万人,2021年这个数据达到2 100万人,预计到2025年,这个缺口将接近3 000万人[3]。而既有的人力资源市场难以弥补这一缺口,更无法满足企业转型升级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虽然职业院校能够为培养高技能人才奠定基础,但难以直接向企业提供成熟的高技能人才。企业要顺利实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继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只有利用自身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在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培养未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同时,更加注重自身技能人才的成长,才能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转变,为自身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只注重利润,甚至不惜牺牲环境和社会资源来获取利润,则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无法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因此,企业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员,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既要关注生产或服务过程中的利润,还要关注人的价值,承担促进员工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社会责任。因此,参与职业院校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大力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公民”责任之所在。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提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社会责任报告”之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新职教法更是从法律义务视角对企业履行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作了更为详尽的规范。新职教法明确了“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从法律上解决了技能型社会建设中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制度缺位问题,并对企业参与办学的要素和办学形式以及参与途径等亦作出了规范[4]。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工程,没有企业的参与,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就无从实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亦难以体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既是企业吸纳高素质技能人才驱动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义务。
高技能人才是技能型人才中的佼佼者,技能型人才的成长有着不同于研究型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从事岗位的个性化特点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核心要素,这些岗位性特征要求技能人才培养必须与岗位紧密结合,根据岗位特点和岗位要求设置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在实际岗位中进行现场传授和训练[5]。技能的提升是一个随着企业技术发展和设备更新而不断发展变化、并与实际岗位的实践训练密切相关的渐进式发展过程,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必须在生产和工作实践过程中通过训练学习,一步步地演进,从而实现从“新手”“生手”向“熟手”再向“能手”“专家”的蜕变。尽管职业院校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使命,但鉴于其当前教学组织形式的特点、教师技能水平的限制以及实训条件无法赶上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职业院校还只能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建设打基础,充其量最多是将“新手”“生手”培养成“熟手”,若要实现高技能人才由“新手”向“能手”“专家”的转变还需要靠企业。企业以其独特的岗位资源优势确立了自身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企业是高技能人才的最终使用者,也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许多关键环节必须在企业的实际生产岗位中进行。企业不仅以其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院校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养,而且以使用者身份在生产实践和技术变革中不断锤炼和锻造高技能人才。
如前所述,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基于经济社会转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以及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特点所作出的应然判断,而现实中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主体地位的实现却远远要复杂得多。当前,在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过程中,受教育内部和外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尽管新职教法确立了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并赋予其培养或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应该无偿地为之付出一切,因为企业毕竟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其所有行为指向都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经济利益(盈利)是企业一切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虽然新职教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但从目前我国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尤其是公办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现实状况来看,企业投入的要素成本过高且成本得到补偿十分困难,因为大多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体制机制建设与创新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比如,无论是举办企业学院、产业学院,还是举办其他培训机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办学属性难以明确,是采取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还是办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是办成二级学院(机构),都存在难以跨越的政策法律和制度障碍。如果办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就会脱离原来的职业院校这一母体,而成为新设的职业院校;如果是办成二级学院(机构),企业则无法按其投入的资本从办学结余中获取回报,因为公办职业院校的非营利法人属性限制了其对办学收益的索取,这样企业投入的资本就无法得到合理回报,影响了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并最终影响企业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
政策激励是影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因素。当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没有政策,而是大量已有的政策因多种原因难以落实到位。为了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让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近年来,国家从基本政策层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明确,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则先后明确规定,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新职教法以立法形式,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从上述基本政策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的惠及面,其“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以及“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仅限于产教融合型企业,这就把大量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二是缺乏操作层面的具体配套政策支撑,组合式激励,尤其是奖励措施难以落实到位,执行力较弱,起不到激励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作用。
当前,一方面,我国企业高技能人才缺口较大,结构不合理,领军人才匮乏,人才培养投入总体不足。目前已有的高技能人才分布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多,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少;传统机加工类工种多,新型产业和现代制造业少;有40%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年龄超过46岁,高技能人才断档现象比较突出,年轻的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职业教育作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供给侧,在结构、质量、水平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产业(企业)需求侧的需要。企业的竞争关键就是人才的竞争,高技能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而高技能人才的成长需要一定的周期,需要在岗位实践中不断地历练。面对职业院校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远水解不了近渴的尴尬境地,许多企业失去了举办职业教育、参与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培养的耐心,并不热心把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放在重要位置,反而出于立竿见影的现实需要,把目光投向了人才市场,宁愿创造各种优惠条件吸引高技能人才,打通各种渠道招揽高技能人才,并对高技能人才进行过度使用,很少给高技能人才“充电”机会,导致企业陷入后继乏人、后劲不足的困境。正是由于企业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动性、积极性被削弱,导致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落实,主体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不可撼动。但企业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并非自然就能实现,需要一定的内外部条件。当前,在建设技能型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若要充分彰显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为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必须按照新职教法和《意见》的要求,从体制机制创新、激励政策的完善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觉醒等方面综合施策。
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推动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彰显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主体作用的重要保障。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其重要特征。但长期以来,职业教育没有解决好产教、校企“两张皮”的问题,其融合和合作只是“虚融合”和“浅合作”,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虽然新职教法赋予了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意见》亦明确了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但企业的这种主体地位不会自发实现。没有企业和学校的深度合作,企业在举办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就无从谈起。因此,要从根本上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需要以产权融合为基础推进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而推进以产业资本注入职业教育领域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就是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的集中表现。当前,在学校整体层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尚难推动的情况下,要重点推进校企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建设,以利益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深度推进校企合作,真正让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建设要重点解决企业回报的问题(即企业参与的利益诉求问题)。企业能否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回报,因学校整体办学属性的不同而显得比较复杂。企业参与民办营利性法人的产业学院建设,其获得相应回报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企业若参与公办职业院校产业学院建设则无法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回报。因此,后者回报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加快固定资产折旧,或将技术、知识、场地、管理等要素列入办学成本等方式,来确保企业投入的保值增值,以激活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内在驱动力。
经济最优原则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出发点,也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的逻辑基础[6]。政府应综合运用税收、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激发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内生动力。首先,要运用好税收优惠激励措施。政府要适当降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槛,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补偿机制,简化补贴流程,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当中;要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范围及力度,减少限制性条款;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尤其应明确哪些因职业教育发生的费用项目可作为企业成本扣除,进而减免企业所得税、延长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年限、扩大企业税收返还比例等;要建立科学、严谨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争取更多项目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营业税、增值税等优惠[7]。其次,政府可以直接给予企业资金补偿,尤其是针对一些投资大、受益广的项目,如企业进行的大型实训基地建设、重大科学研发项目等。再次,应认真落实新职教法要求,加大对企业的表彰奖励力度。政府应对深度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和返还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等;亦可通过授予“最佳职业教育贡献奖”“最具社会责任企业”等称号,给予企业荣誉激励,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动力。
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在整个社会环境之中,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能脱离社会独自生存和发展。企业与社会的这种共生共存的特性,决定了企业作为社会一员对社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应强化自身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责任担当。首先,企业要增强自律意识,认清自身和社会的这种共生共存的依存关系,深知自身作为用人单位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有分担社会职业教育成本、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场所和兼职教师等义务,有承担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责任;应认识到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为自身也为整个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未来提升企业人才竞争力的有效途径[8]。其次,要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求企业认真履行新职教法赋予的法律义务,主动承担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职责,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参与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并利用自己的独特优势,即通过岗位实践的磨炼,让大批“生手”“熟手”成为“能手”和“专家”,充分实现自身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