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中若干关系的思考

2023-03-22 07:28顾定倩
现代特殊教育 2023年1期
关键词:残疾儿童特教普惠

顾定倩

当前,全国特教战线都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的精神。“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若干关系,下面就谈一点个人的初步思考。

一、办好特殊教育与强化普惠发展的关系

十八大以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好特殊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成为新时代党的教育事业包括特殊教育的发展初心和奋斗目标,也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显然,办好特殊教育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组成部分,那么,它与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是什么关系?

人民对办好特殊教育的期望是难以量化的,而普惠可视为一定阶段内“办好”可达到的程度。特殊教育“普”的范围与“惠”的程度可以定出可衡量、可评估的量化指标,并可不断做出调整。这点从已经完成和正在实施的3个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办好特殊教育”是指导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总方针;“强化普惠发展”是指导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工作方针,明确了未来一个阶段我国特殊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所在。这是长期性和阶段性的有机统一。

二、扩规模与提质量的关系

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促进教育公平”,就要扩大特殊教育的规模和提升特殊教育的质量。

“普”重在数量、范围。让特殊教育对象一个不能少地享受到受教育的机会,到2025年完成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提高到97%的任务,为后续进一步的质量提高奠定基础。“惠”重在质量、程度。首先体现在获得教育机会上,其次要求特殊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得到优质适宜的教育和训练,在教育结果上他们的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获得发展。新时代衡量特殊教育培养质量的标杆,同样是“立德树人”;衡量特殊教育发展质量的标杆,同样是“建立高质量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和“建设教育强国”。

三、固长板与补短板的关系

“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要继续破解特殊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强化”的本意是进一步加强、巩固,普惠的本意是让每一个人受益。根据“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一方面固长板,使传统的聋、盲、培智教育继续巩固提升;另一方面要补短板,加快解决特殊教育体系内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发展还相当薄弱的孤独症、多重残疾、重度残疾和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教育。这个问题30多年来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持续关注。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各地学校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吸收肢体残疾和有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少年儿童入学”;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2014年实施的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提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2017年实施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提出“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举办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2021年实施的第三期计划进一步提出“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梳理国家文件可见,我国特殊教育对象要从传统的几种狭义对象向更多种狭义对象扩大,再扩大到广义对象。

四、重点发展与全面发展的关系

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要基于国力和特殊教育的办学基础,不可能超越当前阶段。所以,以义务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其他学段特殊教育的基本原则短期内不会改变。党的二十大报告所讲的强化普惠发展涵盖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两个领域,而学前特殊教育恰恰也是特殊教育的短板。所以,要力促各地在学前教育的普惠发展中将特殊儿童一并纳入,同时用足用好国家扶持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政策,为特殊教育的全学段发展争取更多的支持,创造更大的空间。

五、特殊教育形式与融合教育形式的关系

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应该坚持中国道路。采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两种形式实施特殊教育写入了我国法律,优先采取融合教育的形式写入了我国法规和发展提升特殊教育的3个计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构建起“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这是符合国情的中国式特殊教育发展之路。我们应该加以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赋予新的内涵。

近年来特教界对“送教上门”是否属于义务教育的形式存在很大争议,对“送教上门”的服务人数不断攀升提出批评,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从国内外特殊教育的实际来看,普遍存在一些重度、极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含病弱儿童)无法在学校环境中接受教育,由此在国外产生了在医院等非学校场所的“床边教学”,在我国一些地方开展了送教上门的实践探索。可见这种形式的出现并非主观臆造,而是有其产生的客观依据,所以不能否认它是实施特殊教育的一种方式。问题的关键不在有无这种形式,而在选择这种形式必须实事求是,既不能“该进(校)变送(教)”,也不能“难进不送”。只要始终紧扣让每个特殊儿童少年接受适宜教育的目标,保证应有的教育质量,方向就不会错。

六、特教普惠政策与残疾人普惠政策的关系

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应将特教的普惠政策与残疾人普惠政策相衔接。我国对残疾学生长期实行“两(三)免一补”的政策,近年又出台了“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等新的特教普惠政策。同时,特殊教育也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地方有关残疾人的普惠政策和举措很多。例如,2016年1月国家正式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着力纾解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确定经费保障标准,服务项目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2年2月,中国残联、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出对在校残疾学生开展中高技能人才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创新创造能力,以中高等职业院校、特殊教育学校为主要对象,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共建共享行动,遴选和培育一批残疾人实习实训基地等。2022年8月,中国残联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实施方案》,面向所有有需求的残疾学生,通过实物配发或货币补贴等形式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十四五”末,实现有需求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全覆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可以预见今后会出台更多保障残疾人的普惠政策,对此,特教学校的领导和教师需要关注,并将其用于特殊学生培养和学校建设之中。

七、特教经费按比例增长与专项投入的关系

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需要在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确定特殊教育经费的稳定增长比例,同时加大专项投入。

根据2022年9月27日教育部“教育这十年”第15场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以来的1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连续10年保持在4%以上,带动教育投入基数持续加大。基数大了,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愈加厚实。可以肯定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有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同时,从1989年始中央和地方拨付了数量不等的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实施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等专项工程,投入了数十亿元。专项资金渠道畅、数量大、见效快,但要保持特殊教育长期稳定发展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因此,应在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明确特殊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并随教育经费的整体增长而增长,在此基础上再发挥专项资金的补充强化作用。

八、培养应用型人才与研究型人才的关系

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需要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人才是第一资源”。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既需要大批在各类特教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也需要偏重于特殊教育教科研工作、基本理论研究以及特教师资培养的研究型人才。我国现有68所培养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等院校(也有个别特教研究机构招收特教研究生、高层次进修生),其中有一半是近10年来新设立的。相关高校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特殊教育涉及的教育对象类型多,所需知识技能结构多元,人才培养必须根据国家和区域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以及本校实际,恰当定位培养目标,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体现办学特色,既要大量培养应用型人才,又要重点培养研究型人才,为“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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