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佳
(1.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44)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图书馆处理、组织、传播和存储信息的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迈向智慧图书馆的新发展形态已成为业界共识。智慧图书馆是在实现图书馆全面信息化的基础上,对图书馆相关数据、数字资源和空间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实现图书馆管理和服务智能化、个性化,并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提高用户体验的一种高级范式[1]。智慧图书馆使得图书馆变得更具互动性、准确性和用户友好性[2]。数智时代,数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对智慧图书馆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如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指出“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不断凸显,成为最具时代特征的生产要素”。 数据在为用户提供图书馆馆藏的推荐服务、以及在对用户需求进行信息分析基础上提供的个性化智能服务等,都是建立在对用户数据挖掘、分析的基础上,数据价值挖掘和释放已成为图书馆变革的重要基础。从价值角度来说,数据是图书馆开展文献资源建设、用户智慧服务、空间智慧管理的关键所在,对图书馆智慧化转型具有促进作用,并随着图书馆服务的拓展价值性得到不断衍生[3],能够为图书馆中的信息获取拓展新渠道,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扮演促进者角色。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 年12 月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为我国数据价值实现提供了政策支持,《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以及《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共同推动数据保护规则的完善,为数据价值赋能图书馆智慧化转型升级提供了政策指引、制度保障和技术方案。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意识到数据在图书馆发展建设中的核心价值,趋向于数据价值挖掘是实现智慧图书馆智慧化管理和服务创新建设的关键因素,当前研究从数据风险治理等技术层面对于释放数据价值助力智慧图书馆建设已形成了一些共识框架,如数据治理目标是充分释放数据价值、通过数据风险治理能够最大化释放数据价值。结合当前以劳动价值理论、资本价值理论为主的传统要素理论开始转向以数据价值理论为主的体系构建[4],学者们从理论层面探讨释放数据价值推动智慧图书馆建设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着眼于现有研究的不足,审视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并据此阐明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意义所在及实现进路,力图在维持智慧图书馆“公共性”基础上,为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具有智能环境和服务的智慧图书馆建设提供新思路。
数据既是关键生产要素也是新的生产力,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能够发挥引擎作用。从理论视角对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内在机理进行识别和分析,能够更好地明晰数据价值实现助力智慧图书馆建设。
1.1.1 数据价值的概念及形成过程
《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定义为“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图书馆原始数据价值不高,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需要经过聚合、分析、应用等一系列持续增加价值的创造过程,成为价值可衡量的产品,在流通交易中释放价值,形成数据价值实现和数据价值增值(倍增)过程。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的核心要义在于图书馆数据本身具备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经过开发流通共享可以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段被多个主体重复使用、反复再用,且不会因此而消耗、减少使用者的数据使用价值和已获得的效用[5],更有利于数据价值的增多以及对社会总价值的创造;数据价值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图书馆数据获取速度越快、越及时,时效性越短,所提供的信息知识越有价值。反之,滞后或延迟获取的图书馆数据创造出的价值越低;单个的图书馆数据不具有价值,只有汇聚在一起具有更大维度、更多数量才会产生价值,信息知识的外溢性表明数据的开发利用具有正外部性,能够实现私人价值与社会公共价值的兼容[6]。因而,在明晰图书馆数据产权基础上,打通数据开放共享“壁垒”,实现互通互联,利用数据的市场化交易和流通,增加图书馆数据的多人、多场景应用,最大化释放数据价值推动智慧图书馆建设。
数据价值形成过程是通过投入一定量的资本、劳动等活动,对原始数据通过整理、分析、叠加算法、算力等技术因素,产生新的数据集的完整过程。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要经过生成、采集、汇聚、存储、分析到应用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都会使数据增值,并不断促使数据价值显性化,将混乱、无序的图书馆原始数据提升为具有系统性、可读取的衍生数据[7],“提炼”的过程就是提高图书馆数据质量的价值创造过程,使数据由资源转变为数据资产(产品),并将带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数据商品通过市场交易和流通实现价值,助推智慧图书馆建设。实践中,受数据质量、加工、使用、连接、开放以及应用场景的制约,数据质量不高影响着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和流通交易成本,只有通过规范加工的数据才能够达到从非结构化的低价值数据向高价值数据的转变[8];数据使用频率越大,越会呈指数级增长,既扩宽了数据使用广度和深度,又增大了数据潜在价值;而连接程度越高,数据的应用价值就越高,通过强化数据产品与产品之间的连接、互动可以生成聚合多种产品、多种功能的数字平台,生成提供智能产品系统[9];借助产品与用户的连接交互,提供个性化、智能化的产品和服务[10]。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打破“数据围墙”在数据市场化开放流通基础上包容、激励多元主体共享数据,扩大数据使用场景实现数据价值[11],投入更多主体、互补性要素,互补性资源和更广泛应用场景实现数据驱动的创新①波士顿公司发布的《2020 年TMT 价值创造者报告》指出,苹果、微软、亚马逊、脸书、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将创新意识融入企业发展基因,依托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数据驱动创新具有规模收益递增性和外溢性,能够降低制约因素带来的收益递减规律,最大化释放数据价值[6]。
1.1.2 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规范依据
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宪法》第22 条规定了“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事业”。同时,《公共图书馆法》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立法目的,“用户至上”的人文主义思想是图书馆持续发展的使命和内在动力,智慧图书馆建设应秉承“以人为本”理念。技术的迭代升级改变了图书馆的服务供给模式和用户的阅读方式,《公共图书馆法》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与技术相融合,智慧图书馆建设应注重对新兴技术的应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作为调整和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智慧图书馆建设应以主动挖掘用户需求、降低用户所需信息成本,引导全民阅读,便捷、高效地使用智慧服务为建设标准。 数据作为独立生产要素能够产生价值创造效应、赋能其他要素可以带来价值倍增效应、代替其他要素形成价格归零效应[12],满足于智慧图书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图书馆职能与服务转向智慧化,提供以人为本、以技术为驱动、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智慧服务的建设目标。
对于图书馆业发展来说,从传统的信息资源采集、传输、汇聚、传阅到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技术支撑,一直与数据保持密切联系,当前更是在基本性制度供给和治理制度导向下为数据开放共享扫除技术、市场、机制和政策等障碍,提高数据的可获得性、可用性,实现了数据的价值性,为智慧图书馆建设奠定底层逻辑。在日常性系统运营管理和提供服务中,智慧图书馆也是依据用户的阅读习惯、学历层次、学科背景等信息,对采集到的不同类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保障业务运营、资源分配、提供服务的精准性和高效性,这些活动都是建立在数据价值得到充分发掘基础上实现的。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不在于“是否抓住智慧图书馆的建设机遇”[13],而是依据对数据深入挖掘和融合应用,最大化释放数据价值进而促进智慧功能实现。在与国家战略保持同频共振条件下,智慧图书馆建设不应只满足于浅层次的数据加工服务,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推动数据解构、重构以及呈现的社会化、专业化为目标,洞悉用户数据差异和多样化需求,改变被动的服务状态,在数据驱动的技术植入、业务创新、服务优化等方面主动作为,挖掘深层次的数据价值[14]。
1.2.1 底层逻辑:图书馆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
“产权”是生产要素的内在属性,是覆盖于生产要素之上参与分配、交易、收益等一系列劳动的“生命”[15]。数据的特有属性意味着某一主体反复多次使用全部或部分数据,不会影响其他任何主体使用这部分数据,原始数据使用者的利益不会因使用者数量或使用次数而受到影响。图书馆数据使用范围不仅包括赖以生存和服务的数据资源,也包括资源数据、用户数据、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等,具有规模庞大、形式多样、产生速度快且结构复杂等特点。多元化的动态数据权属涉及到生产者、所有者、管理者以及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客体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管理权、收益权等,在汇集、流通、共享、应用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对图书馆数据价值实现起到推动或制约作用,因而,需要明确参与主体享有的权力、义务和应承担责任,确保数据资产得到公正有效的管理,以释放最大化数据价值助推智慧图书馆建设目标的完成。从立法层面来看,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对权属界定多以实施原则性规定为主,对图书馆数据权属主体与客体暂未有明确细分,如《网络安全法》第42 条对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定②《网络安全法》第42 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安全法》规定的数据处理主体对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隐私数据的处理规则和隐私数据权益保护等。
明晰图书馆数据权属能够确保数据管理活动始终处于有序、可控和规范状态,激励多方主体主动挖掘数据,促进数据价值实现。图书馆数据涉及的多元主体相互关联且呈现难以分割的交织状态,在数据来源的广泛性、数据价值创造的特殊性基础上厘清利益主体间的权利构造,同时确认不同数据产生的多种财产权在图书馆数据价值链之间的关系[16]。当前,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为基础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已成共识,《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助推图书馆智慧化转型提供了政策保障。借助产权的结构性分置能够打通图书馆业务从挖掘数据来源到数据应用之间的“堵点”,促进数据流通共享,实现数据价值和价值倍增效应。同时,也可防止和消弭图书馆数据权属争议,保障数据供需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数据财产秩序。
1.2.2 核心要义:渐进式推进图书馆数据价值释放
数据资源具有一定量的潜在价值,要释放其所蕴含的价值,需要通过数据挖掘、数据处理分析等技术手段,将数据与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等劳动过程相结合,以“潜在价值-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增值”的渐进式递增路径形成可供预测、可判断、可描述的图书馆可用数据,推进数据价值创造、实现、增值。
数据资源是图书馆数据价值释放的逻辑起点,碎片化、孤立的、呈静态的数据资源以潜在价值形式存在,从被动收集的价值挖掘变为自动搜索的动态可利用数据,使得搜索范围更广泛、搜索速度更快捷、搜索结果更精准、搜索时间更短,搜索成本更低,提升智慧化服务效率,及时精准匹配用户需求并进行个性化智能推送,使数据参与价值创造并形成倍增效应。但不是所有数据都是资产,只有满足可控制、可计量、可变现等条件合法拥有的数据才可能成为数据资产[17]。随着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界限的模糊,图书馆的数据价值创造不能局限于数据的“提纯”过程,而要专注于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持续优化智慧服务和升级智慧管理,实现精准研发(成本、质量、周期)、精准制造(数据收集、处理、应用)、精准运营(降低内部风险、缓解外部摩擦),实现数据价值创造。数据产品通过交换变为数据商品,而交换的目的就是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即通过交换将价值无限扩大化,用以攫取丰富的数据活动带来的剩余价值[18],图书馆数据只有通过市场化进行交换流通,才能最大化释放数据价值。数据商品转变为数据资本的关键在于通过交换验证价值是否得到充分挖掘以及无限扩大,在数据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数据商品在图书馆多场景中被广泛、无限次重复应用时,生成价值增值的数据资本。
在结合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内在机理基础上,证明数据价值释放对推动智慧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包括推动图书馆智慧化的转型升级、提升数据价值创造效应和增强服务泛在性等。
规模大、纬度高的数据将各种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进行融合与分析,可以挖掘出更多相关信息知识[19],数据的规模性和可再生性具有促进经济业务增长的价值。数据规模小、维度低的数据所含的信息知识密度不高,对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增值的价值作用不大。相比其他传统生产要素在重复利用中对规模、维度的不断消耗,数据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可以多次反复循环使用,使用的频率越多产生的价值越多,随着图书馆业务数据规模和维度的不断扩大,数据价值作用凸显,成为推动图书馆智慧化转型的驱动力。
具体而言,数据价值实现对图书馆智慧化转型具有推动作用:一方面优化图书馆数据供给。数据经过广泛挖掘与精准分析后形成与用户需求相匹配的信息知识,这些所获取的新的信息知识具有合理存储和保存的价值性,增加了图书馆数据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助力图书馆管理与决策更科学。另一方面打破图书馆“数据孤岛”。促进数据开放流通共享的价值创造与图书馆业务流程相融合,降低边际成本,消除图书馆各部门间的管理、服务和资源壁垒,降低数字馆藏资源成本,促进图书馆多维度、多层次和多级别的信息流动。如国家图书馆启动的“文献共享借阅计划”,形成了全网知识内容集成仓储系统、全国智慧图书馆管理系统和全国图书借阅云平台[20]。此外,数据价值实现有利于形成“黏合剂”促进图书馆各要素之间的“黏合”协作性和联通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图书馆数据协同化植入与资源集约化整合,进一步释放数据生产力,加快图书馆转型升级和发展范式跃迁。
数据价值实现能够优化图书馆数据价值链各个环节,提高智慧服务的研发效率,针对借阅研发质量、研发周期等“痛点”,形成以满足用户需求和解决用户问题为中心的服务研发机制,持续创造符合需求的人性化智慧服务,减少与用户需求的“摩擦”。数据价值实现缓解了智慧图书馆建设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协调现象,减少软件与硬件、设备与馆员之间的“摩擦”,使得各个部门、环节彼此之间得到交互、协同和提升,凸显了数据价值创造效应。
数据价值创造效应改变了传统图书馆以文献资源为基础的服务体系,助力智慧图书馆依靠自动收集、传输、分析用户借阅频率、借阅习惯、借阅偏好,刻画出多维“用户画像”,实现借阅数据的个性化智能推送。收集用户即时的、持续的数据流比图书馆时效性差、冗余度高的数据更具价值,因而智慧图书馆建设更关注数据的现时维度与未来维度,利用数据的“去噪”及“优化”,提高图书馆数据活动处理能力和效率,为数据驱动下的智能决策能力提供即时、安全可靠的计算支撑。智慧图书馆建设中为用户提供匹配服务的效率越高、规模越大,从用户信息中获取的数据就越多,通过整合源源不断的用户原始数据,挖掘更大规模和更强力度的数据价值,又促使服务功能、质量和用户体验得到提升,进而又吸引更多用户投入并回馈更多数据,周而复始的良性循环使得用户数据价值挖掘和数据驱动价值创新共同助力智慧图书馆建设。如苏州图书馆借助大型智能化集成书库实现资源智慧管理与智慧借阅,智慧书库项目通过集约化、自动化、RFID 技术分别解决了文献储存问题、文献查找;同时又打造可实时采集读者感知体验与信息反馈的场景应用[21]。
数据价值实现不仅促进了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资源智慧化,更增强了社群空间下的公共型智慧图书馆的构建,拓展了智慧阅读空间和图书馆知识服务社区。实践中,城市书房、自助图书馆等已在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展现了智慧服务的功能。如浙江缙云构建了以当地历史文化为底蕴的阳冰书房,内设少儿、成人、休闲、亲子等多个阅览空间、文化沙龙空间,在打造城市文化交流平台的基础上“游刃有余”地弘扬了当地历史文化和丰富了社会公众的生活文化[22]。此外,智慧图书馆注重信息资源整合下的“学术型”智慧图书馆建设,数据价值实现有助于增强技术手段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的研发与应用,保障信息资源收集的全面性、多样性以及资源库的智慧化。如武汉大学智慧图书馆实现电子资源全流程管理,形成对用户、纸本馆藏、硕博士学位论文、采访编目管理的自动化集成管理系统、馆藏资源检索系统、论文管理系统、纸质资源和数字资源等一揽子检索发现系统,同时还打造了针对收录的各界学术成果的专业机构知识库[23]。
《公共图书馆法》第34 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并提供相应服务①《公共图书馆法》第34 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保障了特殊群体的阅读文化权益。通过结合服务群体的特殊性,打造适宜特殊群体的具有线上借阅、线上观览等智能辅助技术的专门型智慧图书馆。以国家少儿数字图书馆为例,5G、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打破虚实时空界限,实现技术的深度融合与跨平台资源联通共享、可视化动态数字资源和高效精准的资源检索,并与移动媒介合作塑造多样数字语境,创新少儿智慧图书馆建设[24]。
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需进一步推动相关制度设计,通过构建数据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安全治理制度以及强化隐私计算的技术保障功能助力数据价值实现,助推智慧图书馆建设。
3.1.1 构建智慧图书馆场景数据交易平台
数据的虚拟特性决定了数据交易平台成为数据交易的核心载体,智慧图书馆数据交易可以理解为不同主体之间通过约定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将自身以合法形式所掌握或控制的数据通过特定虚拟场所进行有偿、无偿的价值交换,以缓解信息不对称和双方利益冲突,满足各方主体生产需求[25]。交易平台具有政策保障、技术支撑和数据高质量供给等优势,是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枢纽”,依据《数据二十条》由中央主导,地方协同构建多层次的智慧图书馆场景数据交易平台。由中央主导设立全国性的数据交易所和数据交易中心;由文旅部牵头、地方政府负责统筹培育和建设图书馆行业数据交易平台。允许数据交易所、大型互联网公司主导创办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图书馆行业协会设立图书馆行业数据交易平台,为智慧图书馆提供固定集中、专业可靠的供需智能匹配和数据撮合竞价服务。多层次的交易平台有利于确保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现行法规保护下智慧图书馆数据交易的主体合法、标的合法以及交付方式合法。如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中规定的数据交易基本规则和交易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交易活动。打造以场内交易为主、场外交易协同的智慧图书馆数据交易制度,场内交易可以缩小信息匹配成本、降低图书馆数据交易成本,提高数据资源配置效率。针对场内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建立图书馆数据信用评级制度,也可以借助参与各方的信用机制以及市场声誉机制等规范其交易行为,以场内“售后”“追责”等方式对交易各方进行合规化管理。同时,建议国家数据局出台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多层次的交易平台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的功能和定位,为图书馆数据产权各方进行数据交易和流通规制更好的环境和制度保障。
在多层次的智慧图书馆场景数据交易平台中构建专门从事匹配供需双方的数据经纪人或“数据商”,有助于促使数据供给方将更多的精力投入数据汇集治理、挖掘分析等环节,而经纪人和“数据商”专注于开展数据交易撮合服务,以及在数据估值、定价、安全治理等标准制定方面发挥作用,组建行业标准联盟,助力图书馆数据供需主体精准匹配,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现智慧图书馆数据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图书馆行业数据交易平台职能不仅仅包括撮合交易和增值服务,也包括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保护机制,登记界定数据产品基本信息和权利归属,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产品登记目录,为交易提供凭证。
3.1.2 完善智慧图书馆建设数据采集、定价标准
多层次的智慧图书馆场景数据交易平台是图书馆数据采集、定价的基础,应在遵循规范性原则、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完善数据采集、定价标准。由于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主体(个人、企业、政府)的差异性,在挖掘数据价值中应区别对待。个人数据是与用户身份及其私生活相关的个人信息知识,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敏感性,受法律和监管机构保护。涵盖个人信息的用户数据作为智慧图书馆数据采集的“基础资源”,需经过用户授权或者符合相关隐私保护政策才能进行收集,智慧图书馆建设应保障用户的人格权以及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可根据隐私风险偏好,选择数据授权级别,依据授权多大程度、多大范围采集个人数据[26],用户个人持有数据采集同意的权利、禁止采集个人数据的一揽子授权等权利。企业数据属于私有范畴,受到商业保密和隐私政策的保护,自身可以合法收集数据、合法保有数据,核心数据应由政府合法收集和安全保有,涵盖企业信息的用户数据也应得到授权与许可后才可收集。政府作为公共数据的持有者,具有面向全社会披露公共数据的责任,应以透明、公正的方式促进公共数据有限开放。《数据二十条》也要求按用途推动公共数据供给使用范围。 智慧图书馆采集公共数据应按照有条件的无偿使用标准进行,有条件表示政府要按照公共数据的敏感程度和使用用途进行分级授权,智慧图书馆收集数据应依法依规进行开放共享申请,政府按照申请内容进行审批和授权。在获得授权、许可的基础上,智慧图书馆对采集到的数据投入一定的劳动进行加工处理和流通交易,在经历资本、劳动以及在数据加工处理中每一环节的“价值创造”基础上,依据《数据二十条》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享有衍生数据和经加工数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激励智慧图书馆持续挖掘数据和促进数据价值实现。
在智慧图书馆场景交易平台中数据定价不应将可得利润作为定价标准,可建立以调用频次为基础的多层次定价标准。对于频次较低的信息查询行为,因数据调用行为并不会显著增加智慧图书馆成本负担,可考虑在公开范围内免费提供。对于利用图书馆数据的商业化行为,可以基于查询频次的定价模型来确定数据服务的指导价,也就是说利用查询频次越高使用价格也就越高。也可以根据使用者的API调用频率采用静态定价法对其进行收费,如按次、按月、按季、按量以及终身使用等方式收费。此外,基于图书馆数据隐私性和保密程度的差异,应考虑按照主体差异动态定价,对于政府机构和企业需要使用的重要数据,可以按照通过合同的形式自主约定开放使用的计价规则。
3.2.1 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平衡
《数据安全法》第1 条明确规定了“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流通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利用越平衡越能实现数据价值。智慧图书馆要在数据储存、处理、传输、应用等一系列环节保障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平衡,不能以封闭式理念来实现,有赖于法治平衡、共治平衡、自治平衡的多元主体共同努力。从政府层面健全适合智慧图书馆的数据安全基本制度。制定图书馆数据安全规则的各项相关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在借鉴国际通行标准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智慧图书馆跨境数据安全执法规则,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图书馆数据规则的衔接。从智慧图书馆应用场景层面为出发点,细化落实数据安全制度并逐步推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在各个图书馆内部全面落地;从图书馆行业组织层面而言,其应承担数据安全制度的解读工作,对智慧图书馆数据安全原则、管理规定等制度予以因地制宜的细化;开展数据安全宣传工作和指导监督具体场景下数据安全规则落地履行,助力智慧图书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落地机制和架构。数据分类分级尚未成为智慧图书馆数据收集处理、流通利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故应规范图书馆数据安全相关部门的权责范围并构建数据清单和数据名录制度,加强智慧图书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内部风险评估部门,设立评估主体、标准、流程等具体实施制度规定。
3.2.2 数据治理责任与容错机制的高效协同
完善智慧图书馆数据安全治理制度是多元主体协同推动的过程,应当充分发挥数据治理责任和容错机制的协同治理作用。应完善智慧图书馆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监督和问责机制。《数据安全法》第6 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各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智慧图书馆数据安全监督主体以及问责范围、责任处罚等方面的规定,监督智慧图书馆依法履行保障数据安全的职责;厘清图书馆数据安全部门的责任义务,出台图书馆数据安全事故的分级负责标准和应急方案,确定不同级别的安全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对于频发事件,应设立符合当地特色的专项解决预案或预警机制,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以发挥激励作用为导向的容错机制。一是合理均衡问责与容错,建立识错纠错奖励机制。问责核心在于约束,而容错主导激励,应以问责与容错的和谐共生为基础协同保障数据价值实现以推动智慧图书馆建设,不能为了强调从严管理而忽略了容错机制所能发挥的激励作用,对于相关工作人员和馆员识错纠错行为,视情况给予奖励。二是明晰图书馆业容错免责标准和实施细则。可由国家图书馆推动建立统一适用的“识错纠错认定工作人才资源库”,通过汇集各行业专业人员对需要认定的容错事项进行专业评估;并制定利于当事人操作的基本流程和具体程序。三是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和系统评估机制。定期交流更有助于梳理释放数据价值助推智慧图书馆的建设和创新思路,从多个视角审视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错误并制定纠错方案。由国家图书馆统筹设立图书馆内部的系统评估部门,把控技术创新带来的相关风险。
3.3.1 隐私计算“可用不可见”属性是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有力保障
隐私计算作为一种新型信息技术具有数据“可用不可见”功能,为保障数据流通和数据安全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纾解了数据价值实现与数据安全保护兼顾问题。但技术是一把创新与悖论并存的“双刃剑”,从技术向善角度看,隐私计算赋能智慧图书馆建设能够保障数据安全和增强数据的可用性;但从风险检视维度观察,隐私计算赋能打破了数据处理惯例,容易模糊图书馆数据开放共享的信任维系机制,降低数据的安全性,存在与现行图书馆数据开放体制机制不适配风险。有学者指出“形成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二元共治结构,是提升中国网络治理水平和能力的前提”[27]。因此,在助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过程中,要产生隐私计算赋能效应,应当放弃将技术赋能和法律规制认定为“法律归法律,技术归技术”的线性治理思维,立足于技术与法律的互补性原理,转向法律与技术协同共治的动态平衡治理思维。
法律作为制度生活的载体,结合图书馆数据共享流通场景的特定要求,对隐私计算进行调整、改造,实现治理的法律归化。 一方面,对智慧图书馆建设中隐私计算的运用起到引领作用。 隐私计算赋能的运用方式和功能发挥仍处于探索阶段,法律的道德维度与价值理性,能够防止技术治理主体利用技术优势垄断信息权力[28],有效拨正因过份强调技术理性而造成人的技术化、客体化和社会生活的技术化[29]。另一方面,有效规制隐私计算技术治理的偏差。隐私计算的专业性和知识性,可能侵犯图书馆用户的信息传播权、隐私权、言论自由等权力或社会公共利益,运用价值衡量方法、比例原则方法等法律手段可以及时进行纠偏。
3.3.2 隐私计算有助于满足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合规要求
通过对隐私计算进行法律规制能有效平衡隐私计算各参与方利益、保护数据主体权益,促进数据价值实现,有助于满足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合规要求。智慧图书馆建设中隐私计算发展趋势不能以简单的效益至上而论,要在图书馆海量数据中经得起“诱惑”,应通过法律将伦理先行原则植入隐私技术的开发行为规范中,避免其在现有法律体系灰色地带游走行使监管套利,为图书馆场景的技术应用设立刚性规则。引入声誉评价标准机制,作为隐私计算各参与方信任度的衡量指标,为应用隐私计算的智慧图书馆提前净化环境。引入适合智慧图书馆的外部审查机制探查隐私计算风险,审核主体由具备图书馆行业专业知识、技术背景,不具有规避条件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担任,根据审核强弱、应用场景、价值位阶以及优先防御手段的不同,制定具有弹性治理意义的图书馆“动态审核标准”[30]。智慧图书馆应用隐私计算的动态化特征,决定了用户协议的一揽子授权不应当被视为用户对自身信息权益进行的永久授权,应当重新“逐次、分别、主动”请求授权,但对于不涉及个人权益的公共数据可以豁免授权。图书馆业应借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多方安全计算金融应用评估规范》,制定数据标准统一、技术规范明晰,跨行业共同遵守适用的“数据宝典”,为从业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针对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隐私计算赋能图书馆数据的合规风险和面临的“法无明确不敢为”实践困境,应建立监管沙盒等试错机制,不仅为技术赋能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也能使监管主体对技术赋能及其价值有更多了解。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大模型驱动下的智慧社会正在不断迭代,而正确认识数据价值,促进数据与各行业的业务整合,加快数据赋能已成为建设智慧社会的重要方面。与此同时,数据已成为智慧图书馆建设的关键生产要素,图书馆的服务模式正逐步向智慧化方向发展,通过提供各类感知技术和智能设备更好地了解用户需求,实施智慧化管理和服务,可以说,数据价值实现是智慧图书馆建设的驱动力。因而,本文之核心旨趣,在于提供思维导向,从理论视角分析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基础理论和逻辑机理,力图正确认识图书馆数据价值,进一步明晰智慧图书馆建设中数据价值实现的内在机理和重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障数据价值实现的科学、可行的制度路径,为智慧图书馆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