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梦哲(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 250100)
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依然以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为主。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于2021年达到25.5%,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绿色发展理念和“双碳”目标指引下,调整我国的传统能源结构、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是大势所趋。减少传统化石能源消费,实现电力行业低碳转型,以光伏为代表的清洁能源电力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重大机遇期。在此背景下,资金成为制约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
(一)金额大期限长,付款时间集中。光伏发电项目具有建设周期短、资金投入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点。通常情况下,光伏项目外源融资部分占到项目总投资的80%,自筹资本金部分仅占20%左右。目前,集中式光伏电站每兆瓦投资约为400万元左右。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并网发电仅需约6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建设过程中,采购光伏组件的资金需求占比较大,大额货款能否按期支付将直接影响整个电站的建设进度。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运营年限一般为25年,根据光伏电站的收益模式,其静态投资回收期通常在10年左右,动态投资回收期为17年左右,因此需匹配较长的融资还款期限。目前,我国存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期限基本为5年及以上,大多为8到10年。近两年,10年以上的融资租赁占比也逐渐增多。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包含1—3年的还本宽限期,在此期间仅需支付利息费用,待项目并网发电稳定后可通过自身盈利积累逐年归还融资本金。
(二)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既难且贵。目前,我国光伏发电企业融资多采用银行项目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
银行项目贷款作为传统融资渠道,在秉持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下,通常倾向于为资信良好的大企业“锦上添花”,却很难为亟需资金支持的一般中小企业“雪中送炭”,是因为一般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收入不够稳定,抵抗风险波动的能力较弱,容易出现刚兑失信,从而给银行带来风险损失。虽然银行长期项目贷款一般以基准利率放款,成本较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而言相对较低,但银行授信要求较高,贷款审批流程繁琐,逐级上报常耗时数月,通常无法契合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周期短、付款时间集中且需按照批复如期建成并网的特点。
融资租赁以光伏发电企业的电费收费权、股权作为质押,并进行严格的收费账户监管,同时追加担保增信,审批速度非常快,通常在一个月内就可实现放款。但其融资成本较高,综合成本一般为6%—8%,且还款期内需按季度或半年进行还本付息,对企业的现金流状况要求很高。在银行项目贷款审批难度加大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已只能采用高效率高成本的融资租赁方式尽快落实款项开工建设,由此产生了较高的财务费用,拉低了企业整体盈利水平。银行认可的光伏发电企业在项目建成后可再通过低成本的银行项目贷款对高成本的融资租赁进行置换。
从资本市场上看,发行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进行股权融资的光伏发电企业成功案例很少。
企业债券对发行主体的评级较为严格,对企业的净资产有着明确的要求。在债券市场中,有着较大体量和稳定的经营环境,且营业收入也在稳步上升的发行主体容易获得广大投资者的认可。而普通的光伏发电企业在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容易被市场认为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不稳定的收益难以覆盖财务费用,很难得到大量的资金支持。即便挂靠“绿色”概念,也仅能在审批过程中享受便捷通道,市场资金的认可还是基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水平。
光伏发电企业电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难点在于对未来电费收入稳定性的确认,以及企业基于电力上网收益权而享有的电费收入债权的确权及转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确定是根据光伏发电企业的历史发电量及收入数据对未来现金流的测算,测算期要求覆盖发行年限,且测算期内的现金流需要确保超额覆盖债务本息。但要保证未来收入测算的可信性和准确性,需要由当地国网供电公司签署未来测算期内光伏发电全额上网收购的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收购电价,才能为未来电费收入的测算提供合理有效的依据。同时,未来测算期内光伏发电企业电费收入债权的确权,以及债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都需要当地国网供电公司的配合。国网供电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很难配合光伏发电企业签署所需协议文件,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申报阶段很难过审。
股权融资中,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等主要通过初创阶段协助被投资企业快速发展扩张上市,以获得成倍的股权溢价,多投资于轻资本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不是光伏发电企业这样的资本密集型产业。而权益型投资基金等模式不仅成本高于融资租赁,且多采用明股实债的方式,主要解决光伏发电企业20%的资本金投入部分,剩余80%的建设资金依然要依靠项目贷款或融资租赁的方式。
(三)补贴长期不到位,影响偿债能力。由于可再生能源补贴基金的短缺导致光伏发电企业国补发放的时间无法确定,补贴类光伏发电企业的现金流稳定性较差,未来的现金流也难以准确预计。没有稳定的未来收益,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认为将收益权作为质押存在风险,只能接受光伏发电企业母公司的信用作为担保、光伏发电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光伏发电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同时,没有准确的未来收益测算,会影响融资规模的估算,如果仅以确定的标杆电价部分来估算未来现金流,那么融资规模会缩减大半。对于已采用高成本融资租赁模式进行外部融资的光伏发电企业来说,每季度或半年的还本付息资金压力非常大。补贴的长期不到位导致实际经营性现金流入远低于营业收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到期债务,就会陷入偿债困难、资金链断裂的局面。大型能源企业尚有较强的抗风险和再融资能力,中小型民营光伏发电企业大多只能选择出售股权,将债务一并转让,以期尽快回收前期投资。
我国经济向低碳发展转型,必须依托于绿色金融的有效助力。金融业主动拥抱清洁能源产业,与之展开良性互动,提供更加有力的信贷支持和创新服务,既符合国家绿色发展的战略需要,也能为自身开拓可持续发展之路。当前,可在以下方面完善政策引导,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一)搭建信息化共享平台。以融资信息共享平台为桥梁,创设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互联合作长效机制,有利于产生政策支持合力,破解信息不对称形成的融资障碍。建议由当地金融部门负责牵头,委托社会第三方信息化开发企业具体实施,设立光伏发电企业融资信息共享平台。需求端的企业可将光伏项目基本情况、资质证照、财务信息、盈利情况、补贴证明和融资需求等信息,经审核后实时发布到融资平台,以供资金市场的投资者进行选择。供给端的金融机构及时发布最新授信支持政策、可供信贷规模、授信主体要求、创新金融产品、融资成功案例等,以供中小企业参考学习并按需申请信贷。政府机构可以将最新的清洁能源产业支持政策、光伏补贴清单目录、补贴发放通知文件等及时更新上传平台,便捷资金供需双方查询最新产业政策、各个项目补贴资格、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等信息。政府机构还应加强对光伏发电企业的监管,及时公示资金流向、严防资金挪用,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方资源互通互联,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成本。
(二)加强银行业支持力度。我国银行业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成本较低,但金融产品单一、放贷保守谨慎。切实加强银行业对光伏产业的支持,能有效降低光伏发电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2021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要求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清洁能源市场主体的融资支持。为激发银行业扶持绿色产业的内生动力,需建立健全相关激励与约束配套机制,强化政策引导。
一是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确保政策有效传导。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可完善银行业绿色信贷授信指引,将光伏等行业明确列入银行业重点信贷支持领域,优先信贷规模倾斜,并设置专门的中小企业绿色通道。为强化政策执行效果,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还需牵头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考评,将清洁能源专项授信规模、资金利率优惠、业务审批绿色通道、信贷投放完成度、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中小企业绿色贷款规模等纳入考核指标,以提升银行业融资供给的主动性、积极性,确保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市场主体的融资体验。
二是银行业需构建契合光伏产业特点的新型评级授信体系。银行系统应开拓思路,在原有内部评级授信主要参考企业历史财务经营数据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嵌入新兴战略型产业的发展前景、成长性、生命周期等特质,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模型,更精准公平地对光伏发电企业信用等级做出评估,提升其授信可获得性。
三是银行业应创新适合光伏产业发展的绿色信贷产品。银行系统应加强诸如“补贴贷”类的金融产品开发。根据发改运行[2021]266号文件,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银行可通过比对公示的补贴项目清单,并查证企业的应收账款入账凭证及财务报表数据,来核实应收未收补贴金额,以可确权的应收补贴总额来确定信贷总额。增信措施可采用并网调度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同时可将电费收费账户设定为还贷专用账户,将补贴到位资金置于银行可控范围,切实防范资金挪用风险。对于一些暂时出现资金紧张但发展前景较好的光伏发电企业,银行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设立还款宽限期、开展贷款展期或者过桥续贷等方式,重新调整还贷计划、还息周期、差别化利率等,稳妥有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缓解还款压力,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支持政策。
(三)创新光伏产业融资模式。
1.设立清洁能源产业风险准备金。为解决中小清洁能源企业融资担保增信不足的问题,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设立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为企业融资追加担保,有效分散金融机构投资于中小企业时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用政府力量消除金融机构支持战略性新兴行业的后顾之忧。风险准备金可来源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等。被担保企业按照担保金额也应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还可盘活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收益性。清洁能源产业风险准备金的引入,能够激发金融业支持清洁能源产业的热情,进一步提高中小型清洁能源企业的融资可获得率。
2.推进平价光伏发电企业未来收益权ABS。随着光伏产业的技术进步和规模效应扩大,设备组件成本进一步降低,目前新建的光伏发电企业无补贴时代已经到来。平价光伏项目的电费收入完全由电网按月结算,不再依赖国家新能源补贴资金,故而运营年限内的现金流入更加稳定可靠,容易测算未来收益。同时,建议由地方政府倡导,地方国网供电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尽力配合光伏发电企业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确权证明文件及转让协议,进一步提升企业收入测算的真实性,增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投资认可度。平价光伏发电企业未来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进一步实现光伏发电企业的滚动开发,形成项目建设的良性循环。
同时,还需引导ABS市场的投资者打破惯性思维,以债项评级为首要关注点,弱化对主体评级的关注度。ABS产品设计要进一步明确资金池与企业运营风险的隔离,以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并适时引入清洁能源发展风险准备金的支持。
3.试点光伏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进一步扩大REITs试点资产范围,将包括能源基础设施在内的多个领域(光伏、风电、天然气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涵盖在内,为光伏发电项目的权益融资提供了崭新的模式。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一种在公开市场交易、通过证券化方式将不动产资产转化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通过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不动产经营投资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信托基金。通过发行REITs公募基金,可吸引资本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者进入光伏不动产领域,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光伏资产的投资热情,广泛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聚焦战略新兴重点行业领域。
目前我国REITs试点优先支持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项目。REITs属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募集的资金可用于偿还项目原有负债,或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入新项目的建设。通过REITs来扩大权益资本的比重,从而降低原有资产负债率,这是重资产的大型央企国企开展REITs最为核心的诉求,实现“轻资产+重运营”的循环运作模式,加速资本在项目间的循环,有效提升权益资本的使用效率。
在收益稳定要求方面,集中式光伏电站电费收益长期稳定,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符合REITs对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的要求。在资产规模要求方面,REITs首次发行时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的扩募能力,原则上不低于首次发行REITs资产规模的2倍。光伏行业龙头企业的存量集中式光伏电站通常单个体量较大,几个电站通过打包的形式较容易达到规模要求。在股权转让要求方面,光伏电站一般通过项目公司的形式持有,项目公司产业单一,除标的光伏电站外一般不持有其他产业,便于公募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在融资需求方面,光伏电站建设初期的资金多来源于融资租赁或项目贷款,电站运营稳定后置换融资租赁等高成本资金的需求比较强烈,作为权益资金的REITs可有效缓解光伏电站的刚性外债负担。
从我国的长远发展来看,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是“国之大者”。当前,各类金融机构需充分认识扶持绿色产业发展的意义,切实帮扶光伏发电企业解决燃眉之急,在促进我国经济与生态永续发展中共担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