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欢欢,徐艳梅
(聊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
学界普遍认为,《国家篇》是柏拉图哲学思想最具代表性的篇章,《政治家篇》和《法律篇》则体现了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思想。这或多或少隐含了对柏拉图政治哲学思想的误读。《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都集中反映了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思想,同时体现出其思想发展的逐步演进。诚然,《国家篇》与《政治家篇》《法律篇》有着明显的思想差异。学者们也看到了这个问题,且立论基础大多涉及到了哲学和政治两个概念。但是,他们并未对哲学与政治背后理性与习俗及其两者的关系做深入的研究。在柏拉图思想中,理性是一种自然存在。人类通过理性便能分辨各事物的自然秩序,获得最佳的生活方式,趋向善与正义。而习俗无关自然,与人类约定俗成的事物相关,正如人类的各种经验、意见、法律、技艺、传统习惯等。列奥·施特劳斯将自然之物的“习惯”看作自然的本性,将人类各部族的“习惯”视作人类的习俗。两者有着天然的冲突。[1]91梅丽莎·莱恩认为,习俗是人类后天创制的“约定”“惯例”;法律是人类约定俗成的惯例,且“事物的真正本质由某种正义或某种完全不同于人为的律法所支配”。[2]52在《国家篇》中,虽然柏拉图的哲学思想凸显出理性的价值,并对人类所持的各种习俗正义进行了批判,但却未完全否定习俗的意义;在《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柏拉图彻底转向了政治哲学,着重阐述了技艺、法律等习俗的作用。柏拉图的哲学是理性的,而政治又与习俗相关。本文主要基于《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所呈现的柏拉图关于理性和习俗的观点对话,尝试以一种新视域阐释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思想,以期进一步揭示柏拉图政治哲学的建构路径。
“理念”是柏拉图对古希腊哲学中理性主义的最高概括和运用,为其哲学系统提供了基础。通过理性观照理念,人类便能获得真知,知晓最佳的生活方式。而有关“理念”这类的哲学概念与现实总是处在不相干且冲突的状态中。在《国家篇》中,柏拉图的哲学展现出用一般性的知识取代城邦中诸多意见的努力。但是,“意见是政治社会的存在方式,建立在社会主流的道德习俗和宗教信念上。”[3]政治社会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和制度体系是其得以存续的硬性支撑。“意见”很难被撼动,更不会被彻底颠覆,不然社会将走向土崩瓦解的境况。柏拉图极力以一种完善的知识代替各种意见的做法不会成功,并且其哲学也会被现实所不容。因此,柏拉图想要创造一个由哲学家主导的城邦。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哲学家才能在认真探寻真知的同时,将智慧和政治权力完美的合而为一,指引人过上善的生活。
在理想城邦中,哲人王有两种生活,即理性的哲学生活和受习俗桎梏的政治生活。其中,哲学生活要求不断探寻事物的真实状态,追求一般性知识,反对各类政治意见及宗教权威;政治生活要求服从意见或权威,献身某种独特且不容质疑的权威。理性的哲学生活倾向“癫狂”,体现了对知识的渴求;建立在习俗之上的政治生活较为“温良”,对事物经常保有“虚与委蛇”的态度。柏拉图利用政治约束理性的哲学,用温良调和癫狂,使其思想从癫狂回到清明的状态。[1]124因而,哲学家被要求回到常识世界,以“低姿态”管理着整个城邦,既过着显白的政治生活,又以隐蔽的方式过着哲学生活。受“政治哲学”保护的哲学家便可以拥有着妥善安置哲学生活的自由。如列奥施特劳斯所言,“哲学首先是政治哲学,因为政治哲学被用来保护哲学的内部圣地。”[4]314
在努力保护“哲学圣地”的同时,柏拉图也希望理性的光芒照进无序且黑暗的世俗世界中,使之越发真实合理。虽然真实的善也许在现实城邦中不能实现,但是柏拉图并不希望借由理性发现的城邦真实样貌仅停留在理念世界中。但是,哲学与政治一直处在紧张的状态中——这与哲学家对“心智事物”的执着有关,又与常识世界充满着各类习俗意见紧密相连。两者间的紧张状态实际上源于理性与习俗的紧张关系。柏拉图的哲学是理性的,而政治又与习俗相关,理性与习俗的关系直接影响着哲学与政治的关系。
不管是保护哲学,还是扩大哲学的影响,柏拉图都必须调节哲学与政治的关系。这就必然要对其背后理性与习俗的紧张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习俗在常识世界影响颇深,难以撼动;另一方面,“好”的习俗同样指向善。因此,柏拉图以习俗“承载”理性,在保护哲学的同时,努力将常识世界纳入理性的规则中。
在《国家篇》中,柏拉图政治哲学存在两个基本原则——理念和正义。理念为哲学原则,正义为政治原则,两者紧密联系。[5]正义最初是一种习俗正义。在探讨正义的对话中,苏格拉底对各种习俗正义进行了批判,诸如欠债还钱、他人利益、强者利益等习俗正义。他认为,正义本身值得人们追求,其结果也符合人的欲求。人们不只是因为正义能够给他们带来物质或荣誉上的回报而去追求,更是因为日常实践正义便会带来快乐幸福。在《国家篇》中,正义也被看作最佳城邦政制。这种政制不仅能塑造个体公民的良好品性,而且能造就城邦的正义行为。对公民来说,正义表现为灵魂中的理性主导激情和欲望;对城邦而言,正义体现在哲人主导下的各阶层专业分工中。两种最佳“政制”相统一,都以构建秩序为核心。由此,正义是城邦或人类灵魂的一种基本特征,即“某种非独自存在的东西”。[6]52正义在这里便体现为一种政治原则。
直至柏拉图引入“理念”,正义才“独立自存”。在《国家篇》中,柏拉图精心举出“洞穴假说”和“太阳之喻”的例证解释“理念”。他认为,理念是现实中各类事物的原型,而善的理念是最基本的理念。人类之所以能够理解到其它理念,正是因为善之理念的存在。正义理念便是这众多理念之一。人类若想达到最真实状态,就必须借助理性观照理念,获得真知,去除无知。虽然习俗正义有很多不同的意义,但是柏拉图并没有将其全部抛弃。例如,正义除了强调秩序构建以外,还应该有其他意义——守法、虔敬、损敌扶友等。柏拉图意在发现正义理念后,将正义的理念和习俗正义进行调和,使不完善趋向完善。那么,正义理念则突出了政治本身的限度。人类唯有对照正义理念,发现习俗正义的弊端,进而才能对政治生活做出合理的调整或妥协。因此,为了实现正义,哲学家“上升”洞穴外看到象征太阳的理念后,被要求再次“下降”至黑暗的洞穴内,去帮助洞内那些“被缚”之人意识到习俗正义是有缺陷的,打破身上枷锁,使他们趋向更加真实的正义。“这并不是彻底否弃习俗或意见的价值,哲学家回归洞穴,先是要扭转正义的习俗看法,从习俗上升至自然,最终再调和两者。”[7]
在正义城邦中,哲人王并非不关心对于城邦具体事务的处理,他们反而要做到事无巨细,只不过哲人王凭借一般性知识为指引处理那些繁多杂乱的政治事务。正如正义城邦内施行的生育、教育等措施,也应体现哲人王对于城邦事物最为广泛且深刻的理解。
在《泰阿泰德篇》中,柏拉图曾承诺要对哲学家、政治家、智者界定。在《智者篇》和《政治家篇》中,柏拉图也确实分别对政治家和智者进行了界定。但是,关于哲学家的界定始终没有出现在《泰阿泰德篇》之后的对话中。柏拉图的“食言”或许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更早的《国家篇》中,柏拉图早已对哲学家进行了界定;另一方面,哲学家以“政治家”的身份重新出现在《政治家篇》中,因为柏拉图认为,“政治家的技艺是一种知识的形式”[8]143。这种技艺体现了“理性”,与《国家篇》中哲学家的真知有着相通之处。
“技艺”是一种习俗性事物。在《国家篇》中,技艺是一种“高度秩序的知识”。[9]70-71这种知识既可照顾到对方利益,又可照顾到自身利益,体现了政治家对个人与公共关系的处理。在《政治家篇》中,政治家的技艺“整全”而又“精确”。其中,政治家技艺体现了“整全性”——接近军队统帅具备的技艺,指导如何打仗;接近演说家具备的技艺,指导如何通过演讲说服别人;接近法官具备的技艺,指导怎么做出正义裁决、解决公民矛盾、监督履行契约等。[7]161即政治家不单是军队领袖,同时也是优秀的法官、演说家,拥有完备的知识。此外,政治家还拥有一种“把握时机”的特殊能力。例如,政治家应知什么时候最适合让将军去发动战争;什么时候让演讲家恰逢其时的进行演讲说服众人;什么时候让法官裁决各类案件。政治家不是随性做出决策,而是在最为恰当的时机做出决策,惟其如此,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或达到理想目标。[8]164因而,政治家技艺又具有“精确性”。该技艺体现了新的统治形式,即拥有既定角色的政治家履行着一种职能——为使政治系统有序稳定运转,以达最优目标或最佳状态,站在政治系统中间位置的政治家统筹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各方的价值。而政治家履行该项职能的关键便是要拥有一种把控时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其说是实践或经验而来的,不如说是理性赋予的,因为唯有理性在分辨自然秩序或自然的生活方式下,才可精准的把握时机。
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在对话中提到了一个“传说”,用来解释理性与政治家技艺的关系。宇宙在诞生之初,就被神赋予理性。[8]106-107若想理解宇宙真理,就必须通过理性。柏拉图认为,世间所存在的所有事物都有与之相应的自然命运或自然目的,同样每一种自然目的对应一种特定的运转方式,遵循自然方式运转自身才是善。按照特定的自然目的,理性会判定什么是对的,让人类知晓如何过上善的生活。[1]8唯有通过理性,政治家才能知晓这世间的自然运作方式,获得到这世间共通的真理。
政治家凭借理智将性质迥异且有相对倾向的善的成分组织在一起,编造国家之网。[8]165因为灵魂拥有共通的“神性”,政治家才能运用其技艺将性情迥异的公民联结在一块,在城邦公民中构建起对价值的共同信念,并使得公民的行动皆服务于此。[8]172-173。这里的“神性”与《国家篇》的理性有着紧密联系,柏拉图将善与正义的原则隐含在常识世界中影响颇深的宗教权威中,隐微发挥着作用。
城邦秩序的构建有赖于法律的存在与施行。《法律篇》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并赋予法律神圣的意味。柏拉图认为,优秀的法律是一种高尚的判断,有着原则一般的价值。高尚的判断需要某种东西做支撑,即“相较其他成分而言,人类身上的黄金成分要占据主导地位”。[8]391在柏拉图看来,人类的“黄金”成分存在灵魂中,这一成分与灵魂内部的理性有着必然的联系。正如,拥有卓越灵魂的人才能制定出优秀法律;而卓越的灵魂一定体现为灵魂内部的和谐统一,即理性占主导地位。
法律的目的最先关注灵魂的善。优秀法律会把“好的事物”赋予遵守法律之人。柏拉图将“好的事物”分为两类,即神圣的和世俗的事物。其中,神圣事物包含智慧、节制、正义及勇敢;世俗事物包含了健康、美貌、各项身体素质和财富。立法者主要围绕这两类目标的实现下达命令,且神圣事物目标的实现优先于世俗事物目标的实现。无论在神圣事物中,还是在世俗事物面前,智慧都占据着最优先的位置。优秀法律会带来智慧。[8]374不同的法律会把公民拉往不同的目标或方向——拉往正义的一面就会变得正义,拉往罪恶的一面就会变得罪恶。这也是为“洞穴假说”中灵魂转向困境寻得一条出路。
优秀法律关注美德,能够指引人们过上善的生活。因此,一方面,城邦公民要像安提戈涅那般遵守并热爱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有着劝说与强迫的意味。在《法律篇》中,法律不仅包括具体的法律内容,还包括有关法律的介绍。其中,法律明令禁止何事该做或不该做;法律一经颁布,就要严格执行并遵守。法律的介绍是“法律的前奏”[8]483,并非法律文本。法律的介绍会用温和的方法劝说公民遵守法律,展现出立法者要拥有类似演说家的技艺,即通过修辞术的运用让人们服从法律。蕴含理性之法到最后也将会被赋予神圣之权威,成为新的“传统”。
作为习俗性事物,法律被柏拉图引入其理性方案中。在《国家篇》中,哲学家统治下的城邦并非没有法律。为实现善与正义,理性的哲学家会以一般性知识作指引制定法律。到了《法律篇》,柏拉图指出,城邦的建立有赖于神灵的帮助,而城邦的法律之治亦在神灵指引下施行,那些秉持无神论的人也将受理性的劝说而去信服神灵,公民对神的虔敬便成为了城邦生活的基石。由此,对神的敬畏之意则被柏拉图表现的甚为彻底。然而,《法律篇》中的“神灵”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神灵,它更应被称为“理性神”。在《蒂迈欧篇》中,理性产生“秩序”“不变”[10]31,是一种客观存在;理性带来智慧的同时,也会带来“辨清一切不同的形式的能力”[10]27。
柏拉图不仅重视理性的哲学思辨,还要直面习俗的政治生活。柏拉图政治哲学的建构路径便分为两条:第一条路径即通过理性“体验”政治生活的真正意涵,具有“私人”的意味;第二条路径借助习俗力量,以一种较为“显白”的方式将“隐晦”且真实的价值理念解释说明,带有“公共”的意味。两条路径分别对应了对话中的哲学家被要求的双重生活——哲学和政治生活,共同构建起柏拉图的政治哲学。
理性“体验”具有思辨性。在柏拉图看来,理性分为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理性首先被看作一种实践理性。例如,理性可以“为整个心灵的利益出谋划策”[11]169;理性的关注对象和思考问题是城邦和灵魂的整体利益;理性在整个灵魂内部中有着“教授信条”“领导”的功能,而灵魂内部的其余部分“协助”并“服从”理性。[11]170通过实践理性,人类灵魂便可达至和谐统一的状态。但这种状态并非最佳状态,该状态也有可能败坏,那么借助实践理性走向正义的路,只能是通往正义的“短的路”,而非通往正义的“长的路”。因此,柏拉图引入理念,新增了理性的价值功能,即寻求真理、热爱智慧。其中,灵魂内部的理性热爱智慧,发现真理。善之理念“能够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以认识能力”[11]267,是真理、智慧的源泉,有了它才有了世间一切事物的美好。唯有理性对可知世界的善之理念进行观照,人类灵魂才能获得真知。理性则体现出更为实质性的意义——发现并确定价值,这种理性是谓一种思辨理性。在这里,理性的信条就是按照事物的自然秩序以及人类的真实本性,告诉人类什么才是最值得追求的。[12]96
理性“体验”的真实状态展现了人类善的生活场景,为人类政治生活确立目标和价值。“太阳之喻”假说告诉人们,作为真实完美的存在,善的理念既是其它理念存在的根源,又是灵魂理性的存在原因。因此,发现善之理念和理性有着必然联系。只有发挥思辨理性的价值功能,才能观照到善之理念。这实是内在灵魂的“自我发现”——外在干涉不起决定作用,表现出理性“体验”具有“私人”的意味。柏拉图希望人们借助理性发现善之理念,通过理性说服使不完善的世界趋于完善。但是,处在现实中的人类不可能达至完善。作为“灵魂之眼”的理性是不可能观照到有着太阳般刺眼光芒的善之理念的全部。与善相比,正义的实现要容易的多。正义虽不及善,但接近善,同时又高于“智慧”“节制”“勇敢”等。因此,“尽管‘善’的理念是整个世界的最高、最后的原则,是最高的追求,但从柏拉图的角度看,‘正义’才是人们最现实的、最能够实现的追求。”[13]
理性“体验”来的价值理念需要通过“显白”的方式进行表达,从而建立起一种群体性认同。在这一过程中,柏拉图对现实城邦的各类政治意见做出了深入的批判。对话中,苏格拉底主要批判了两种习俗正义,即克法洛斯和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观。其中,柏拉图有意将克法洛斯一家所持的道德习俗看作城邦共有的习俗。柏拉图对于这一习俗正义的批判,倾向于指向整个城邦,因为“欠债还钱”是城邦法律规定的。克法洛斯从“私有财产”和“敬神”的角度出发,认为正义即为受害者讨公道。但柏拉图强调的正义观更为主动、积极——正义会给自身带来好处,还对他人有益。对色拉叙马霍斯正义观的批判则倾向于指向个体“强者”,因为色拉叙马霍斯的道德观为统治者的利益、欲望而服务。柏拉图意义上的正义不仅体现为城邦或者个体灵魂内部结构的有序,更体现为正义本身值得人类追求,因为有着正义结构的灵魂个体在现世最大的报酬便是幸福。在一定程度上,柏拉图将其正义观和幸福观与世俗的标准相契合,并通过“显白”的方式表达了出来。
除对政治生活进行思辨外,柏拉图政治哲学还要求对政治生活有所关照。柏拉图理性至善方案的推行主要受两种习俗性力量的阻碍,即社会大众的传统心理和统治者的保守倾向。在《国家篇》《政治家篇》中,柏拉图让富有智慧的哲学家或拥有完备且精确技艺的政治家管理城邦,因为唯有他们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负责向城邦“解释”,制定法律、推行教育规划等来改变大众传统心理状态。然而,作为具体存在的人总有缺陷,这也就排除了人类可达至善的可能。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更是不惜借助法律权威以确保其智性改革的施行,即便这种力量无法完全与理性契合。
综上所述,不同于学界过去对哲学和政治两个概念的关注,本文坚持从哲学与政治背后理性与习俗及其两者的关系出发阐释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思想。在柏拉图政治哲学中,理性与习俗并非全然对立,即理性和习俗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该张力隐含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决定了哲学与政治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拉往哲学的一面,其思想便十分“理性”;拉往政治的一面,其思想则显得偏“世俗”些。因此,学者们会发现柏拉图中期和晚期对话有着明显的思想差异。而实际上,柏拉图中晚期对话始终保持着内在的统一。如列奥·施特劳斯所言,《法律篇》的终点是《国家篇》的起点。《法律篇》到处充满了《国家篇》的思想痕迹,两者之间的联系比差异要多的多。柏拉图仍尽力将常识世界纳入理性的规则中,希望人类发挥理性的本能,趋向正义。习俗“承载”理性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对现实的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