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司晨 郑文国
(1.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2.中建科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518118)
建筑消防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时刻不能放松,建筑消防设计是实现建筑消防安全的必要手段,建筑物的消防分类定性又是消防设计的前提。随着我国对教育支出越来越多,从小学到大学的学校建设量越来越大,每所学校内都会配建学生或教师休息用房,称作教师或学生公寓或宿舍,以下统称为宿舍。由于不同规范之间或多或少地有些差异,导致在实际项目设计时对宿舍建筑的消防分类难以定性,定性不准确,会给消防设计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会导致建设投资变化较大,甚至影响消防验收和建筑的安全使用,对绿色建造和节能减碳带来负面影响。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体会,依据现行规范条文,对宿舍建筑的消防分类定性加以分析,供同行们探讨。
分析宿舍建筑消防分类定性之前,来看一下相关定义。
公寓:《公寓建筑设计标准》(T/CECS 768-2020)[1](以下简称《公寓》)中给出的定义为:满足居住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公共生活与服务空间和设施,由专业化机构集中运营管理的租赁性建筑。
宿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2](以下简称《宿舍》)中给出的定义是: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3](以下简称《民标》)中给出的定义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居住建筑:《民标》中给出的定义: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公共建筑:《民标》中给出的定义: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高层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4](以下简称《建规》)第2.1.1条中给出的定义:建筑高度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建规》中给出的定义: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物:《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5](以下简称《汽标》)附录B.0.1中给出的示例为(节选):使用人数超过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
一类保护物:《汽标》附录B.0.2中给出了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应划分为一类保护物的示例为(节选):6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建筑物;9总建筑面积超过10 000 m2的居住建筑。该附录第6款中的中小学应理解为在人数上不超过500 人,否则就属于附录B.0.1条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了。
由上述相关规范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寓与宿舍性质雷同,实际设计工程中也没有区别对待,该文对二者合并考虑并按宿舍名称进行讨论。
另外,《建规》中给出的“重要公共建筑”名称的含义与《汽标》附录B.0.1 中给出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名称的含义是否是一致的,一个“物”字之差显示两部规范的编写思路缺乏联系,如果定义内涵一致,名称上就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出现一字之差。再根据《汽标》第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定来看,该规范不适用于这些加油、气站之外的建筑,而且《汽标》附录B.0.2 中出现了“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名称,这在《建规》中是没有的。所以,不难理解:《建规》中的“重要公共建筑”名称的含义与《汽标》附录B.0.1 中给出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名称的含义不是对等关系,至少不是完全对等,只是在形式上出现了巧合罢了,故可以有《汽标》中关于重要建筑物的分类不适用于学校宿舍建筑的观点。那么《建规》表5.1.1 中所指的重要公共建筑是否包含宿舍建筑呢,后文再述。
从《民标》第3.1.1条可以看出,《民标》是将公寓建筑划归民用建筑之类,虽同属于居住建筑,但独立出住宅建筑,成为一个独立分类。
《民标》第3.1.2 条将建筑高度在27 m 以下的住宅及建筑高度在24 m 以下的公共建筑划分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27 m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 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但低于100 m 的划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100 m 的划分为超高层建筑。
问题来了,《民标》第3.1.1条中已经将宿舍建筑独立出住宅建筑,但在第3.1.2条中只给出了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高度划分标准,是缺少了宿舍的。那么宿舍建筑该如何界定高层或多层呢?
根据《建规》第2.1.1 条关于高层建筑的定义来看,宿舍建筑可套用该条中的“其他民用建筑”,填补了《民标》第3.1.2 条的漏洞,其高、多层分类界限应该是24 m,而不是27 m。
规范中规定了不同性质的建筑需配套设置不同等级的消防设施。这关乎到消防设施的适用性、有效性、安全性、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大小、建筑规划布局、投资高低等多方面因素。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6]第5.2.4条要求: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7](以下简称《自喷》)第5.0.1 条规定了应根据建筑物危险等级来计算消防用水量,危险等级越高,消防用水量越大;而建筑物的危险等级是根据建筑分类来划分的,如《自喷》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8]第4.0.16 条及《建规》第3.4.2 条都规定了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 m。
《建规》第5.1.3 条规定了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因素确定耐火等级,第8.4.1条规定了何种建筑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从上述条文看出,建筑消防分类定性与配套消防设施复杂性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工程设计和造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基于前述内容,宿舍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居住建筑,但又不同于住宅建筑,其消防分类上有特殊要求。
《公寓》中第5.1.5条指出,公寓建筑的防火设计应参照公共建筑。
《宿舍》中第5.1.1 条指出:宿舍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对应条文解释中有“学校和企业的集体宿舍等宿舍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说法。
《建规》第5.1.1条规定: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层、多层和高层。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建规》表5.1.1 的规定。所以,一类或二类的定义仅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而言的。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建规》表5.1.1
在《建规》表5.1.1中,“重要公共建筑”划分为一类建筑,那么建筑高度不超过50 m的高层宿舍建筑是否算作重要公共建筑呢?
《建规》第5.1.1 条的条文解释中提到:宿舍、公寓的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且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但在第2.1.3 条的条文解释里又说明“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显然,在消防分类定性上,高层宿舍建筑要执行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也就是要划分为一类或二类了。那么如何划分,业内有不同声音。
《建规》第2.1.3 条与5.1.1 条的条文解释着眼点不同,难以对宿舍的消防类别进行简单判定。《宿舍》中第5.1.1条说明了宿舍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规》第2.1.3条说明“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所以,判断宿舍是否为一类高层的重要因素就是高度和规模了,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一定高度和规模的学校宿舍才能定性为一类公共建筑。关于高度划分标准,应当是24 m 无疑,那么就剩下关于规模的判定了,规模定准了,消防分类就可以确定了。关于建筑规模,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9]中给出了相关规定,如表2所示。
表2 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节选)
表2中对于建筑规模是按照大型、中型、小型来划分的,没有《建规》第2.1.3 条中所说的“较大规模”的类型,这就给建筑定性带来一定困扰。按通常理解,较大应该大于中型,对于宿舍建筑来说,层高一般在3~3.8 m 之间,如果建筑高度小于50 m,其层数就在13~17层之间,一般在15层左右,不会达到20层,也就属于中型规模了。所以,综合上述情况,结合参考文献[10]及[11]内容,对于24 m≤建筑高度<50 m的学校宿舍建筑,其建筑定性就不能定义为重要公共建筑了,也就不能定性为一类高层建筑。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学校宿舍建筑的消防分类有如下结论。
(1)当宿舍建筑高度小于24 m时定性为多层民用建筑。
(2)当宿舍建筑高度大于24 m而小于50 m时定性为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当宿舍建筑高度大于50 m时定性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上述结论是针对功能相对单一的宿舍建筑而言,当建筑内功能多样、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 000 m2时情况会有所不同。
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多种多样,建筑设计形式变化多端,在实际设计工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分析对照规范中各相关条文,对建筑消防分类准确定性,避免设计反复,不能无故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同时也不要盲目从严,给工程建设投资带来不必要的增加,避免过度设计带来投资浪费,徒增建筑能耗,增加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