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双 李名义
摘要: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是新时代推进法学教育的时代命题,涉及理论与实践、中国与世界、传统与现代、当下与未来等诸多方面,因此应当提炼出面向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坚持政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嵌入到法学学科创新与交叉之中,尊重法学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知识体系,推动学科体系创新。应坚持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统一,汲取传统精华,体现时代精神,彰显中国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底蕴与自身特色;同时面向世界、兼收并蓄、开放自信。应坚持系统性与现实性的统一,以系统性为驱动机制,勾画出一个体系完备、逻辑一致、结构完整的有机整体,同时也要强调法学研究和教学的问题导向性与现实针对性。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学学科体系;法学教育;以人民为中心
DOI: 10.20066/j.cnki.37-1535/G4.2023.03.06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研究”(2022JZDZ003)、中国政法大学2023年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法理学原理课堂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G2023A003)的阶段性成果。
学科是对人类社会实践的知识探索基于特定的方法和价值而划定为不同的领域之后形成的知识板块。现代学科划分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为科学研究者更为精深地进行学术探究提供了知识论基础;二是可以更好地开展学科教育,培养出本学科领域的优秀专业人才;三是可以更为直接地将学科知识应用于本学科对应的实践领域,为社会创造福祉。
为了更好地体现出学科划分的多维意义,很多学科都在积极地探索学科体系建设。学科体系主要是一个学科所属的知识领域在内部所进行的知识板块化、体系化和专业化。学科体系建设有助于促进学科整体意义上的科学发展,也能够促进学科内部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学科体系建设与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同频共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超大规模社会的出现、社会互动模式的日益复杂、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对社会结构的深度重塑等因素给传统学科体系建设带来愈加严峻的挑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学是经世济民之学问。在悠久的法律发展历程之中,丰富的法学思想对法律运行的基本原理进行反思和理论建构,提炼出关于法律之本质、价值和实践模式的基本命题,构建出法学内部的不同领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学科体系。我国法学发展也经历了不同寻常的历程,在传统法律思想、西方法学知识和苏联法学传统的合力之下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和鲜活的实践力量。然而,基于法学知识传统而形成的传统法学学科体系呈现出划分标准单一、重分立轻交叉、更新力度弱等特点,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格局之下,无力应对上述挑战。推进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以更为能动的姿态应对法律实施中的新挑战,为智能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法学教育提供有力支撑,是当前迫在眉睫的理论任务。本文尝试探讨和提炼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寻求一般性的理论框架。
一、中國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时代背景与基础命题
在现代法学教育实践中,学科知识领域不断融合,知识边界不断更新。例如,以罗马法作为思想和制度渊源的民法在知识体系上保持着高度稳定,其所确立的人格自治理念和形成的物权债权二分框架维系着民法知识体系的思想魅力和制度活力,但民法学科在现代社会仍然不断迸发出知识更新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之下,传统的民法概念在应对新兴事物时会比较棘手,比如作为数字时代的基础要素之一的“数据”如何界定,数据权利如何进行配置等,也是众说纷纭。“数据权利配置的复杂性和难度源于数据种类及其被持有、被处理的事实状态的复杂性”①,单一学科难以应对这些新兴难题。
法学学科体系亦身处同样的时代背景,也面临着亘古未有的时代机遇。中国的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和发展历程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学知识体系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事业之时代需求等因素的深刻塑造,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精神气质和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使命担当。2014年,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描绘了更为全面和广阔的行动蓝图。2020年,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提供了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②。习近平法治思想既针对法治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思想凝结和理论提炼,同时也对破解法治难题、应对实践挑战提出了根本性的理论指引,为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提供了更为科学的学科背景支撑③。
传统法学学科主要基于某个领域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及其相应的法律关系而进行划分,除了法理学这一门理论性学科之外,基于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不同成文法而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这种学科划分的优势是知识领域划分较为清晰,民法学知识体系是围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实践而展开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则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范而展开,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泾渭分明的分立格局。然而,随着法律实践的日益复杂和社会结构的不断转型,不同学科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等棘手的实践难题不断涌现,数据和信息保护的巨大需求无法通过单一学科的知识储备得以满足,学科交叉融合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学科之间的藩篱仍然大量存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巨大实践需求面前,学科体系更新和优化的力度仍显薄弱。
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面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时代需求与实践动向。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立足中国实际,推进法理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以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①。这一定位清楚地展现出建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
思想是实践的指引,实践是思想的沃土。思想和实践的互动一直是法治历程中的前进动力。随着经济社会生活日趋复杂,技术发展不断重塑社会运转和互动的方式,国际格局不断经历新变,因而从实践中提炼新的法律命题并进行理论转化,形成关于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命题。法学学科是对法律实践的结构性和价值性要素的提炼和总结,有其特定的政治诉求和科学属性。法学学科内涵的提炼也应当体现出方法论的自觉,面向中国本土实践,同时兼容并蓄,吸取先进的国际经验。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也应当体现出理论与实践的同构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之间进行理论贯通。
基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本命题,紧紧围绕中国法治实践的现状,我们可以从实质内容、方法论和实践意义三个方面提炼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可以总结为三个统一,即政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统一、系统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二、德法兼修:坚持政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是彰显法学之政治性的必要途径。只有在学科体系建设中不断适应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之需求,才能充分凸显法学学科的政治性底色。法学学科建设的政治性包含着“走什么道路、以什么为指导、为了谁”的基础性路向问题。只有解决了道路、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等根本问题,才能确定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应取方向。
在指导思想上,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思维去看待科学法学的发展过程,尊重法学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知识体系,克服僵化观念和教条主义陈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地推动学科体系创新。法学知识并非一成不变,法学知识体系也会在实践的反复淬炼过程中不断转型升级。
法学的政治性突出地体现为法学的价值底色是以人民为中心。法学思想的提炼和建构将人民作为最大价值追求,因此应当以贯彻这一价值追求的法学学科和理念培养实践法律的人才。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将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承担起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作为法学学科建设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以人民为中心是指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放在治理、发展、改革的核心地位,始终以人民为本,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是关注人民的需求和诉求,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让人民在治理、发展和改革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人翁。以人民为中心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贯彻基点在于为法学学科知识提供一种统一的价值支撑,使人民利益贯穿于法律规范和法律实施的全过程。
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语境之下,法学学科体系不再是不同板块的知识之间的分立,而是超越传统藩篱而形成的知识之间的连带。法学的政治性为这种连带指明了方向,确立了价值追求,提供了根本保障。除了政治性之外,还需要在科学性上彰显法学的理性色彩,实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对于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如何促进和保障国家治理等基础性命题,法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的互嵌能够提供更好的理解进路。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性体现为创新性、交叉性和实践性三个层次,法学学科体系的政治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也可以在这三个层次中充分地展开。具体而言,应当以价值嵌入的方式将法学的政治性显示于创新性、交叉性和实践性三个维度之中,实现法学学科体系的政治性和科学性在实质内容上的统一。
首先,法学的创新性是指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重新思考和发展,以提升其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的能力。它涉及对法律理论、制度和实践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和实验,以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和创新性的方法。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重大的法治问题不断涌现,其他学科对法学的塑造效应不断凸显。数字技术不断扩展法律的调整范围,法治社会的深入建设呈现出法律与社会治理的丰富内涵,纪检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推动监督理论的纵深发展,这些新兴实践和议题推动法学学科体系的动态整合,也需要更为综合全面的理论创新。在旺盛的实践需求之下,我国法学界针对新兴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比如关于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制度构建。然而,由于个人信息权利的确权存在理论争议,数据权属定位不清,不同学科的关注点存在较大分歧,使得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在实践中遇到各种障碍。因此,对不同学科进行整合,重新厘定各个学科之间的边界,成为应对复杂的法律实践的一种出路。例如,在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问题上,可以以“共同善”作为价值支点,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公法和私法属性进行融合,并划定通过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保护的实践边界①。“共同善”是人民利益的规范表达,“共同善”的嵌入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所面对的学科划分难题得以有效解决,也能够有效破解个人信息保护公私界限不明的难题。
其次,法学的交叉性体现在打破学科藩篱,促进学科交叉,打造新兴交叉学科等方面。法律实践具有统合性和价值一贯性。在传统法学教育中,受苏联法学的影响,法学被区分为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种部门法。然而,在真实的法律实践之中,一个问题既可能是民法问题,也可能是行政法問题,更有可能是刑法问题。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的现象大量存在,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挑战。
例如,在新兴科技领域,人工智能的兴起既重构了社会结构,也冲击了传统部门法划分。人工智能技术所涉及到的权利保护、技术监管和风险防范等问题,也横跨私人主体、公共平台和公权力等各个领域,并非单一学科所能涵括。领域法学应运而生,具有促进学科交叉的巨大优势,这种新兴学科范式“旨在构建融合多种法学研究范式于一体的开放性、交叉性、整合性、应用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①,实现传统学科的交叉融合,打造出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充实法学学科体系②。价值嵌入这一方法可以在学科交叉中更好地融合法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诉求。特别是在应对新兴数字科技的挑战过程中,将以人民之根本福祉与尊严为核心的价值纳入到对政府监管、平台责任和个体数字权利等问题的理解之中,进而突破传统学科的知识藩篱。
最后,法学的实践性体现在应当在法律实践中检验法学学科划分的有效性,并根据实践反馈进行动态调整。法学学科体系的划分和优化是法律实践不断转型升级的产物,因此会在解决实践难题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理论创新,提炼出新的命题。法学学科体系应当与法律实践形成互动和互惠,借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而形成新的学理,在学理积累的基础上进行学科凝练,能够让法学学科的生命力更加蓬勃,法学知识体系的结构更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在政治性和科学性上的结合与统一能够强化法学的实践性,促进实践难题的破解。例如,中国的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之花”,但如何完善和优化调解制度并使之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是诉讼法学研究面对的一个难题③。通过充分嵌入调解制度背后的人民价值、和谐理念,使之与诉讼中的程序正义价值进行互补,方可实现诉讼法学和调解学之间的价值融通。
三、兼容并蓄:坚持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统一
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既要汲取传统精华,体现时代精神,彰显深厚的文化底蕴与特色,又要坚持面向世界、兼收并蓄、开放自信。中国的法律实践历史悠久,思想传统深厚,形成了独特且富有魅力的法律思想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④。中华法系的思想智慧已经深深融入中国人的文化理念之中,我们完全能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贡献⑤。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和阐发,积极开展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法学思想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在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既创造出丰富的物质文化,也形成了在世界文化中独树一帜的思想体系。在各种思想资源的共同作用之下,中华法系应运而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①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布局安排虽然与传统中国的法律实践所面对的实践需求与制度环境存在着较大差异,但中华法系所包含的鲜明民族性特色仍然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思想底色。法学的民族性体现在价值追求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在价值追求上,法学应当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通过打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实现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通过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全方位法治化展现出民族复兴的法治动力。在实践意涵上,法学是一个民族精神气质的体现,是一个国家法治实践的思想凝结。
法学的民族性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提炼和建构应当展现出一个民族的独特思想贡献,并在知识构成上将这种民族性注入到对实践的反思之中,“要立足中国、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思考在新时代如何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不断推动中华法系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②。因此法学学科体系应当体现出民族性底色,在法律思想提炼和学科划分之中进一步挖掘民族智慧。
同时,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也要在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的前提下,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域外法治文明成果。一方面,要从西方法律实践所形成的法理之中寻找可资借鉴的基本原理和建构性的普遍智慧③。另一方面,要促进法学学术交流与互动,要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中扩大国际视野,增强国际意识,提出国际法治议题,参与国际法治对话,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要培养精通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既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又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法治人才队伍。
任何一种学科体系都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也彰显出广阔的国际视野和宽广的国际胸怀。国际法治实践,特别是西方法治实践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重要的法学思想资源,能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比如我国于2020年制定实施的《民法典》,能够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实践中汲取很多重要的概念与原则。将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相结合,能够更好地发挥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强调法学学科的国际性,也体现出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格局。首先,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国际合作和共同发展离不开中国方案和中国声音。中国法治建设为世界法治进程提供了中国方案,也是其他国家法治发展的东方镜鉴,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具有制度保障意义。其次,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国际经济规则和贸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对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造成较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涉外法治工作亟须努力推进,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和实践解释力的全新命题和新概念,穿透涉外法治中的各种障碍,为更深层次的国际交往和合作、更好地发挥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建设性角色谋篇布局。“面对当前全球治理陷入困境、国际法治遭受威胁的现实,中国从全人类的高度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将之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凸显了中国在推动国际法治方面的责任”①。
法学的民族性和国际性是高度统一的,民族性是贯彻国际性的基础,国际性是彰显民族性的途径。只有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中充分释放民族精神和特质,在知识构成上挖掘民族智慧,才能更好地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中国智慧和民族特质的影响力。同时,只有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中纳入國际元素和视野,才能更好地突出法学的民族性特质,在开放包容的对话和互动中释放中国原创性法学命题与概念的国际影响力。
四、体系融合:坚持系统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是一项整体工程,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宏伟使命,与科学发展和人文社会科学建设同步进行,同频共振。中国式现代化是系统性思维的典范,也是直面中国高质量发展的疑难和痛点的现实性出路。学术研究与中国式现代化是相互融合的关系,学术研究以实现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价值追求,中国式现代化则为学术研究提供了蓬勃发展的沃土。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气象的全新现代化道路。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系统工程的一个关键环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基础上提炼和推进的法学学科体系,也应当体现出系统性思维与方法。
法学学科发展有着深厚的系统性基础。无论是罗马法的法学编纂背后所反映的理性精神,还是中国律学对于法律的系统性整理和注释,都体现出系统性思维的痕迹。在现代法治实践中,法学的系统性更为突出。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学学科体系是根据科学分工和产业结构的需要,以法学知识体系和学术体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专业体系。法学的系统性指的是法律体系的内在组织和结构,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则、程序和实践等方面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这种系统性反映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理论体系,并为法律的实践提供了基础。
(1)内部系统性,指法学学科内部的规则和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协调。例如,人权法学是面向人权实践的新兴学科,其学科知识横跨法理学、宪法学和国际人权法学等学科。为了凸显人权法学的独立意义和独特价值,应当清楚界定人权法学的内部结构。有学者提议将人权法学学科内容重构为元学科、一般学科、具体学科三个体系性范畴,“这些在学科内部相对独立的范畴能够为该层面的学科注入不同视角的原创性知识,从而推动各层面的人权法整合为全面、系统、科学的创新型学科体系”③。
(2)外部系统性,指不同法学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协调。不同学科之间的界限虽然并不能消解,但相互之间的协调越来越重要,特别是不同学科知识之间应当融贯而非冲突,且以法律秩序统一为目标。部门法的分野仍然可以保留,但应当形成统合不同部门法的系统性原则,比如将承载着法律秩序背后的正当性理由的一般违法性概念纳入到部门法的关系维度,从而优化部门法之间的关联,破解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等难题①。
(3)方法系统性,指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內在逻辑和连贯性。例如,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历史法、社会学法等多种方法,这些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补。
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背景下,勾画出一个体系完备、逻辑一致、结构完整的有机整体,在基本内容构成上全面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部门法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涵盖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环节,比如立法、法律实施、法律监督、党内法规建设等。法律并非纸面上的文字,而是要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体现出其规范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系统性思维为指导,呈现出法治建设各个环节之间的系统关联和相互作用,具有高度的原创性,对法律实践具有极高的解释力。法学学科应当贯彻这种系统性,对法治理论进行学科化凝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应当以系统性方式呈现出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的规范形态等基本命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框架之中,法律以人民根本利益为追求,以宪法为总章程,包含着法律规范、党内法规等多种规范形态,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多个层面发挥其规范性作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充分展现法律概念背后的立体性和系统性维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部门法理论要在既有部门法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将系统性思维纳入部门法理论的构建之中。部门法的分野格局应当在系统性思维的引导之下予以打破,通过学科整合,提出融合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针对部门法的交叉难题提炼出法律秩序统一性和系统性框架下的解决方案,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拓展新的部门法领域,或者借助于法律实践所提炼的新问题和新视角对新兴的部门法进行“正名”或重塑。例如,环境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地位一直存在理论争议,反对者认为环境法是行政法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在法学学科体系之系统性的指引之下,环境法的内容不限于行政执法,而是包含着丰富的系统性内涵,“环境法律问题不是以纯粹的部门法形式出现,而是以‘跨部门法边界的形式展现,环境法学在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等方面有其自身的风格与特点,无法因循传统部门法学发展的节奏”②。
法学的系统性和现实性是一体两面,彼此交织。法学的系统性确保法学知识体系之间的融贯和协调,法学的现实性则构成对法学的系统性的检验,通过实践难题的解决,验证法学知识的生命力和指引力。
五、结 语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的根本问题是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问题。法学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政治和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和特殊的使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学教育对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锻造法律治国之效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法学教育需要面向实践并解决实践之疑难的法学学科体系的支持。
法学学科体系划分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为传授法学知识和培训法律技能提供科学化和理性化的知识方案。法学学科体系是一种知识体系,法学知识来自于法治历程的思想沉淀,也来自于对法律实践的高度凝练和总结。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以“三个统一”为指导,可以将法学知识以一种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方式加以分门别类,借助于高效的教育模式,实现法学知识的传承和转化。而接受了良好法学教育的法学人才带着对法治理想的认同,将专业技能运用于法治实践的每个环节,在每一个具体的立法环节、执法过程、司法纠纷解决过程中彰显出法学知识和法治精神的实践力量,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责任编辑 向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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