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良奇,丁 宁
(湖南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随着大数据、5G、人工智能、云计算、量子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经济推动实体经济的市场空间进一步扩展,再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商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受到了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重大影响,商业企业、政府部门、消费个体都面临着多重伦理挑战。一方面,数字经济加速并促进了商品生产与商业流通,为企业带来了巨大商机,但部分商业企业在利益面前触及伦理道德底线,虚假营销、数据滥用、算法黑箱等问题层出不穷,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传统商业企业面临转型难题,迫切需要数字化系统助推企业经营变革,但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只能依靠第三方平台建设,且转型效果欠佳,企业数字化经营与管理模式、转型道路仍需继续探索。
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还呈现出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的特点,但我国在数字经济建设上有着独特的发展优势。一是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我国人口数量多、基数大,数字技术一旦推广开来就能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在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独特优势。三是我国拥有强大的信息技术基础,这为数字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支撑。根据工信部数据,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5G基站总数达293.7万个,具备千兆网络服务能力的端口数达2 029万个,5G移动电话用户6.76亿户,这为我国数字经济做强、做优、做大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民众基础好、民众参与度高。在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相应的商业伦理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必须坚决纠正和治理”[1]。
19世纪末的科学技术革命将代表“生活方式”的技术与代表“认知方式”的科学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复合体,即科学技术,由此,科学技术成为社会变革的核心要素[2]。数字技术对经济领域的推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提,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商机也在不断推动数字技术变革。数字技术在生产、贸易、生活等领域的颠覆性变革,使数字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技术特征和市场特征,这不仅对现代商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使世界经济由工业化经济向数字化经济演变,从而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经济格局,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
机器是分析技术现象的典型代表,“机械方面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使分工加剧,而每一次分工的加剧也同样引起机械方面的新发明”[3]。数字技术本身只是一种生产力,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所呈现的社会生产关系,才真正涉及经济的范畴。数字技术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衍生出众多新型经济模式,使社会分工更加细化,这些细化的分工又反过来推动数字技术的发展。
数字经济并未摆脱资本增殖逻辑的桎梏,且是“资本逻辑”与“技术逻辑”相互作用的产物,“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剥削模式、新就业机会和新市场都会出现,创造出一种资本积累的新途径”[4]。商业资本对数字技术的追求,实质是对超额利润的追求,商业企业将原本通过机器缩短的必要劳动时间,转化为通过数字技术这种更为先进、高级的“机器”,提高工作效率,延长工作时间,缩短流转周期,以谋求更多的商业利润,促进资本积累,最终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高德纳公司(Gartner)将“数字化”定义为利用数字技术来改变商业模式,并提供新的收入和价值创造机会,从而实现向数字业务转型。工业化初期,工厂企业主要采用人工造表的方式记录数据,这就难免出现信息错乱、信息冗杂、难以追责等问题,并且信息交换困难。计算机出现后,企业将线下的信息、数据、流程等录入信息系统,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操作成本、避免操作失误,此时主要停留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存储、处理的效率上,很少用于跨部门协作,其巨大价值并未真正发挥出来,但这为企业数字化与信息化建设创造了条件。
在数字经济时代,商业企业将内部数据进行整合,形成企业数据库,为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创造了条件,既便于一线员工对工作复盘整理,又便于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有利决策。数字化、信息化还为打破“数据孤岛”提供了可能,实现组织机构、业务流程、产品资源、商品流通,甚至上、下游产业链的资源整合,从而减少产供销之间不协调情况的出现。
“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5],是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其发展过程中,数字产业化促进数字产品、数字技术产业链的形成,产业数字化深入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与此同时,传统商业模式随之转型变革,从而分化出了更为细致的商业领域。
数字产业化可以理解为数字经济开发、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新兴产业,即在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新型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体系。通过将数字化的信息数据转化为生产要素,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生成创造条件,最终形成数字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应用等各个环节都是数据要素转化为各类经济活动的关键步骤,由此衍生出数字产业化的新业态。在商业领域,数字产业化可应用于数字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运输、技术应用、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几乎囊括了当前具备数据创新能力和数据项目建设实施能力的各个行业,移动互联网、工业传感器、智能芯片、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都将随着数字产业化进程的深入,变得更加细化、垂直。数字产品的批发零售、租赁维修,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商业交易、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等新型细化的商业领域应运而生。
产业数字化指通过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应用,使传统产业效率提升和产出增加。与数字产业化相比,产业数字化涉及产业领域更多、市场规模更大。目前产业数字化在我国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治理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一定发展,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数字传媒等产业日趋成熟。在商业领域,产业数字化将各产业产品的传统贸易延伸为数字商贸,也衍生出了智慧物流、智慧仓储、数字货币、智能商场、电子卖场等新型细化的商业领域。
数字技术使商业交易走向网络化和智能化,也推动了商品、商业经营者和消费群体的网络连接,极大地提高了商品交易的效率与效益。消费者通过数字平台了解商品情况,线上交易、线下收货,既降低了消费者搜寻合适的商品或服务的时间成本,也扩大了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为企业获取更多的客源。数字经济使供需之间的交互性大大增强,消费者的需求被精准识别和满足,购买行为会受其他消费者的影响[6]。网络社区就是通过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的重要据点,大量的优惠情报、产品测评、使用体验等官方无法提供的产品信息使社区用户具有极高的活跃度和黏性,用户可在社区中发布个人体验、改进建议等内容,随着网络效应逐步扩大影响力,既能刺激消费者购买,又能促进产品的升级更新。同时,数字技术的运用减少了交易中“人”的行为,虚拟试衣、智能客服、AI主播、AR看房、自动发货等购物形式让原本事必躬亲的“人”现在只需要扮演监督角色,就能完成大部分商品交易。
“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3]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构成社会关系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的革命性因素,以技术为视角看经济社会演变过程,大致可分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数字经济三种类型。在数字经济时代,基于整个社会生产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四个环节,其主体行为活动及结果都将呈现新的变化,商品生产者、商业经营者、数字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商业领域的行为主体,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浪潮中都将产生深刻变革,数字经济发展对未来的商品市场、商业模式、商业信用及消费方式等势必进行系统重构。
马克思将“商品”阐述为“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7],这种“物”既可以“作为生活资料即消费品来直接满足”[7],也可以“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7],其中蕴含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属性,也使得“物”成为“商品”。在农业经济时期,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是主要的商业交易对象,此时商品的生产速度缓慢,更新换代的周期漫长,人们对商品的需求大多停留在使用价值的基础层面上。工业经济通过机器设备取代大量人力、畜力劳动,加速了商品研发生产,商品种类更为丰富,产品更为标准化。同时,工业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小农经济下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失去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为谋生而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务市场也逐渐成为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商品生产者加快了商品性能研发与迭代升级的速度,重构了未来的商品市场。商业产品由传统应用型向数字智能化发展、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发展、由基础性能向使用与体验相交融发展、由单个产品独立使用向多个产品联网组合使用发展。数字经济使商品的使用场景不再单一化,将多个产品的功能“合多为一”打造新卖点。通过数字技术将产品使用情况转化为精准的数据信息,不仅能随时记录、储存数据,还可以根据使用者的使用习惯提供个性化服务,兼顾用户习惯与使用体验。如智能手表在传统手表显示时间的基础上,添加了运动管理、健康监测、信息通信、摄影摄像等新功能,并且能与智能手机等设备相互通联,实时数据交换。数据信息的交换通常需要处于同一数字生态系统之中,如苹果公司的智能设备只有搭载iOS的操作系统才能运行使用,非iOS系统的智能产品则难以与其进行数据交换。不同系统的产品在进行交换时需要通过通信协议进行授权,但由于数据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众多商业企业视为机密,企业之间会建立数据交互的壁垒,以防止数据流出。企业不仅可以通过分析用户数据改变商业模式、营销策略,还可以将其用于生产研发、产品设计、技术测试等场景。随着优质企业研发高端智能产品投入的大量增加,商品研发生产的技术垄断格局逐步形成,产品行业巨头和垄断寡头也将相继出现,新型智能垄断性产品必将大量出现在未来的商品市场中。
“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7]在农业经济时期,最重要的经济基础要素是土地,畜力和人力是主要的能量源泉。原始社会的商业贸易以物物交换为主,随着商品交易愈发活跃,家畜、贝壳等一般等价物也相继出现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封建社会则以“务农为上,商贾为下”的价值观念加强对商人“获利”的管制乃至与商人“争利”[8]。工业革命将生产要素从土地转移到机器上来。最先开启工业革命的国家重视资本和市场的驱动力量,通过建造工厂、精细分工、资本积累等措施,生产出标准化的工业产品。“今天英国发明的新机器,一年之内就会夺去中国千百万工人的饭碗”[3],传统工厂手工业的经营空间被不断挤压,直至完全摧毁。在自由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资本家盲目地投入生产,但赤贫的工人无法消耗大量的工业产品,以致“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和谐,竟变成二者的两极对立,每十年一次的工业周期的过程就显示了这种对立”[9]。
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生产要素是以数据为核心的商业信息、脑力劳动与知识创新,商业企业以数字技术为手段,通过采集、设计、加工、优化海量的数据信息,最终提高劳动生产率。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商业模式则突破了传统生产要素边界和时空的限制,交易形式也得到了扩展,网络交易、跨境电子交易、虚拟交易、期权交易、信息交易、数据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被商业经营者快速建立,无人售货店、网络购物店、直播带货店、集约式网购、线上线下一体化等商业经营模式逐渐出现并活跃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传统的商品交换方式正在逐步减少甚至淘汰,未来商业模式将得到重构。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并未改变商业交换的本质,商业行为的目的依然是获取更多的利润,商业经营者主要通过数字技术广泛收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大范围地改变商业的交换方式,以实现资本增殖的目的。数字经济的影响也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它既是商业变革的产物,也将推动整个社会进一步发展。
商业信用是指商业企业在实施交易的过程中,对上游供应商延期付款或对下游购买者预收款项而形成的一种信用关系[10]。换句话说,商业信用是商品交换的产物,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借贷关系存在的前提。人类最早的信用活动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大多依赖熟人相互之间的信任而实现。在一般等价物出现后,人们对他人的信任逐渐转化为对一般等价物的信任,这种信任主要依赖于人伦关系、乡规民约的规范制约。封建社会中大宗大额的商业交易不断增多,信用形式更为丰富,仅依靠道德约束已经不足了,所以衍生出了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补充和规范。工业革命使信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交易主体、交易形式、信用工具及保障服务都出现了新变化,商业信用已发展得较为成熟。但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期的商业信用都只局限于对人或具体的物的信用,数字经济时代则在此基础上有了新的颠覆。
信用体系的特质和构成是由当时社会的道德、制度、科技和信用服务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11],数字经济的发展将重构商业信用的体系。商业交易的对象从实物交易延伸到了各类服务,自动扣费、免密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层出不穷,征信、保险、第三方仲裁等保障措施也日益健全,商业交易的信用主体从人和物转移至商业数字平台,传统的贸易规则延伸到了平台交易准则,为交易双方提供第三重保障。数字技术使交易方式更加简单直接,匿名交易、线上交易、货到付款等商业交易行为都基于交易双方对数字交易平台、智能算法、金融系统中数字技术的信任。
农业经济下的生产和消费基本上都是为了日常生活,“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3]。此时的社会生产力只能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在各类宗教流派的影响下,勤俭节约、禁欲主义等思想成为主流消费观念。工业和贸易的发展让人们对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费逐渐走向大众化,贷款消费、信用卡消费等支付方式的出现加快了资本的循环速度。消费在政策文化、社会风气等方面都受到了鼓励,凯恩斯主义提倡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即投资、消费、出口的重要作用也在此得到充分印证。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对消费品的态度发生了转移,消费重心将逐渐由商品转向服务、由实体店转向网络店、由大众化转向个性化、由实用本位转向实用与美观相统一、由单一价值需求转向复合价值需求,对知识、情感、舒适及娱乐等精神消费的比重也越来越高。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框架中,生产是消费的源头,“生产生产出消费,是由于生产创造出消费的一定方式,其次是由于生产把消费的动力,消费能力本身当做需要创造出来”[7],马克思深刻阐释了消费关系的本质。现代商业企业在数字技术的助推下,通过个性化定制、引进先进智能技术、大数据精准投放广告、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等方式,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在提高用户黏性的同时增大消费者的消费频率,并通过网络社区寻找潜在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刺激消费者的消费热情。然而被消费主义裹挟的消费者有时并不清楚自己真正想要和需要的是什么,盲目地在营销广告的“狂轰乱炸”中完成了一次又一次消费,消费目的渐渐扭曲,既造成了生产力与物质资源的浪费,也离马克思所说的按照自身需求“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3]越来越远。
从全球总体发展情况来看,不少科技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工业化,正在向数字化经济时代迈进。还有一些国家受到经济、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制约,工业化基础并未完全打牢,科学技术较为落后,受全球数字化发展浪潮的影响,数字经济发展同样深刻地改变着它们的产业体系与人们日常生活。数字经济发展所引发的商业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商业贸易效率,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同时也必然会引发相应的商业伦理问题。商业伦理意味着商业企业对社会、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有道德责任[12],数字经济的发展调整并扩大了商业企业所面临的道德责任的范围。例如,商品市场的重构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利用数字技术侵占、掠夺公共资源,从而增加了商业垄断的可能,也为窃取商业信息提供了技术可能;商业模式的重构给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弥合数字鸿沟、商业机密泄露等问题带来挑战;商业信用的重构将交易双方对物的信任转移到数字技术之上,客观上增加了不公平交易、误导性消费等商业伦理问题产生的可能性;消费方式的重构则加剧了不平等消费和误导性消费现象。综合分析,数字经济时代商业变革面临的商业伦理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商业企业在不违背经济运行规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标是正当的经济行为。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和资本手段研发高性能产品及智能产品,开发并运用数字贸易平台,以占据大多数市场份额实现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条件,客观上可以达到打压其他技术创新度不高的商品进入市场的目的,以实现操控市场获得垄断的效果。因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商业巨头的形成与商业垄断的出现概率增大,且商业垄断形式和垄断的范围、路径更具隐蔽性。
“以各种硬件设备、软件系统以及维持平台运作的其他核心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掌控,成为数字经济下垄断数字平台产品生产及消费生态系统的核心”[13],如外卖平台通过大量的特征维度和历史数据计算出最短送餐时间,甚至可以通过骑手的身高、年龄等信息计算其步数和速度,最大限度地利用技术手段对骑手进行“数字控制”[14]。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平台“二选一”“扼杀式”并购、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等商业垄断行为也越发活跃。例如,Amazon、Facebook和Google等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企业会长期监控其可能的竞争对手,一旦发现潜在威胁,便会组合使用“胡萝卜加大棒”式的“高溢价收购与复制扼杀二选一”策略发起收购攻势,平台企业为避免竞争,从而使“初创企业被并购而致使未来市场可竞争性丧失”,并且很少受到垄断法的谴责[15]。
商业垄断的本质在于逐利者为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有利地位并攫取更多商业利润,通过商业合谋去掠夺、侵占、挤压他人的利润空间。垄断企业在推动产业经济发展的同时,既挤压了同类企业的生存空间,又缩小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还让底层求职者遭受算法剥削,职业选择范围也因精细化分工而变得狭窄,为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埋下了隐患,加剧了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因此,在肯定商业巨头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所带来的诸如掠夺式经营、市场秩序失调、贫富差距拉大、拜金主义意识加剧等负面影响。
《民法典》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数字经济使隐私范围从个人基础信息扩展到指纹、虹膜等生物信息的范畴,一旦泄露将是无可挽回的。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商业模式的变革,有的商业企业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以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为由,大量收集超出平台应用范围的用户信息,即使部分用户意识到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也会因“不授权不使用”的条款限制而“被迫”同意授权。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众多数据代理商则混淆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所有权的概念,以服务换数据,未经消费者同意就采集、分析、出售个人数据,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对个人数据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如此行为招致的一些处罚也只是隔靴搔痒,并未触及其根本。
有学者将创建个人数据的人视为无偿的、无选择权的“劳动力”,将通过收集和分析并获取价值的公司视为“生意”,尽管有加密技术、同意程序、法律法规、舆论压力等手段,但隐私数据的泄露仍难以避免[16]。如滴滴公司曾因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信息收集方式违法、未对个人信息采取相应的加密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被罚款80.26亿元;携程网曾因存在系统漏洞导致用户敏感信息被泄露,造成部分用户银行卡被盗刷;Facebook曾因滥用“面部识别”电子功能收集数据,违反了美国伊利诺伊州的法律,最终以赔偿用户6.5亿美元和解,结束了这起隐私诉讼案。商业平台打着提供更好服务的旗号收集用户数据,人们似乎早已习以为常,虽然在其隐私协议中大多会尊重用户选择,手动设置关闭网络追踪以避免用户信息被收集,但关闭追踪的用户却可能接收到更多的广告,因为关闭追踪后平台无法精准掌握用户画像,只能加大投放广告量。此外,隐私泄露除系统漏洞、黑客入侵等客观原因外,还面临着工作人员在利益面前主动泄露或通过技术手段操纵个人信息的风险。人们在数字平台上发表言论看似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匿名性,实际上一言一行都处于“全景式监狱”的实时监控之下,大数据将个体在互联网中留下的碎片化信息拼凑成一个“完整的”人,不断地“投其所好”,推送用户感兴趣的信息,并对个体行为进行预测,以帮助资本更快地实现商业价值流转。而这不仅会加剧“信息茧房”现象,并且“容易导致个体行为决策主权的丧失”,甚至“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名誉”[17]。当人们意识到自己在被数字资本和数字技术这只“看不见的手”操纵时,部分用户会为避免隐私泄露在互联网上谨言慎行,这就造成了群体发言的不自由,反而离我们追求的“自由”更远了。
商业窃取是指企业为了走捷径谋求企业竞争地位而采取的窃取同行企业商业机密的行为,这是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商业窃取的目标一般是具有高度商业价值的机密信息,包括企业自有的核心技术、设计图纸、工艺流程、客户名单、招投标低价等[18]。传统的商业窃取行为多以实际物品或机密信息为主,责任判断较为明确清晰,为防止从业人员在离职、跳槽后带走前就职公司的商业机密,大多数企业会要求部分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避免商业机密的泄露。
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高端智能产品的研发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应用,商业窃取的范围扩大到了算法、数据、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数字虚拟产品及技术应用范畴,客观上增强了商业窃取的隐蔽性。数字经济的出现使大多数商业机密都储存在数字环境中,将商业信息储存在“云端”成为多数企业的选择,这就让商业机密可能通过网络空间实现远程访问和转移,并且避免留下痕迹,被侵害权益的一方往往难以察觉。例如一些高性能数字电子产品通过汽车、手机、照相机等进行数据传输,可能使某些企业或个人在无接触的条件下,悄无声息地获取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致使商业窃取的可能性与隐蔽性大大增强。此外,还有商业企业正在利用算法、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打破商业机密的不透明性,收集具有商业价值的敏感信息或商业机密,且对法律执行构成了一定阻碍,如果不积极追求对算法等数字技术的披露,很有可能限制公众参与,对此应积极推进有意义的商业秘密披露及公众监督,以增强人们对数字技术的信任[19-20]。
消费作为资本增殖的关键环节,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新型商业模式的建立和商业信用关系的变化及消费方式的重构,虚拟的、信息不对称的数字消费陷阱变得更为隐蔽,消费者有时退化为资本谋利的工具,不公平交易、误导性消费的可能性不断升高。
数字经济时代商业交易的行为主体大致可分为商品生产者、商业经营者、数字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四方。在一些特定环境下,商品生产者、商业经营者和数字平台经营者可能合为一体。通常情况下,数字平台经营者作为商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掌握着最多的信息数据和主动权。对于商品生产者,不规范的数字平台具有操纵商品成交数据、搜索排名、广告曝光等权限,直接影响着商品生产者的收入,因此,数字平台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可能向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提出不合理条件,以保障自身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对于消费者,商业企业往往会与数字平台联合,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行为,加大广告营销、投放“软文”“暗广”,可能夸大产品功效、采用迷惑字眼,导致误导性消费增加,使消费者在无孔不入的广告中冲动购买自己不需要的商品。此外,知识付费、服务性消费也成为常见的虚拟商品,它们往往带有即时发货、概不退换的条款,当消费者发现产品达不到预期时,常常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部分消费者利用数字平台的系统漏洞或商家价格设置错误等“时机”,大量购买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成本价格的商品,当平台和商家发现被消费者“薅羊毛”时,消费者又以自身权益为由拒绝退款或接受和解,给商业经营者或数字平台带来损失。
面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浪潮,我们既要抓住其在科技和产业方面带来的重要机遇,也要积极应对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业伦理挑战,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解决数字经济时代存在的商业伦理问题,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利义”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必须面对的问题,更是商业领域从业人员需要直面的道德价值选择。“重义轻利”是农业经济时期的社会主流价值观,“重利轻义”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所抬头,数字经济发展客观上加剧了“重利轻义”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稳步推进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进一步弘扬,强化数字经济时代“利义”统一的价值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强化数字经济时代商业领域从业人员的道德价值观引导极其必要。
加强对商品生产者、商业经营者、数字平台经营者及消费者个体的商业道德培育是强化商业领域“利义”统一道德价值引导的现实基础。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内化,商业作为营利性经济活动,在数字经济时代,商品生产者、商业经营者、数字平台经营者在商业决策中可能遇到与数字经济特性息息相关的法律上的“必须怎样”和道德上的“应该怎样”的情况。这就要求他们在追求“利”的同时,还要追求“义”的价值,要尽可能避免“恶意商业垄断”“获取隐私数据”“商业窃取”“不公平交易”及“误导消费”等伦理问题产生,以规避商业伦理风险的出现。不仅要讲其行为是否“合道德”、是善还是恶,而且还要将“合道德”划分为“非恶”“小善”“大善”“至善”等不同层次,以引导和鼓励人们尽量使自己的行为达到更高的水平[21]。
加强数字经济制度建设是强化数字经济时代商业领域从业人员“利义”统一道德价值形成的外部保障。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指出,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数字领域立法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这为建立安全、公平、有序的数字经济商业环境提供了制度基础,对于强化数字经济时代商业领域从业人员“利义”统一的道德价值引导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解决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伦理问题,应该全面系统地考虑所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需求,依托现实并根据相关政策条例制定数字商业伦理准则。
一是通过准则有效防止恶意的商业垄断。商业垄断本身是技术与资本高度发展的产物,垄断形成后实施正常的市场交易并没有过错,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上的恶意商业垄断行为是我们坚决反对的。因此,我们应该制定伦理准则,约束商业企业在信息安全、日常生活等领域的恶意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行为,让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使其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二是通过准则有效保护商业数据安全。面对数字商业中个人隐私泄露、数据安全等问题,我们应该制定伦理准则,作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促使商业企业强化员工的数据保密与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同时通过伦理准则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隐私保护意识,关注隐私保护权益。
三是通过准则有效保障买卖公平。通过数字伦理准则的制定与实施,积极引导商业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树立“公平交易”的价值标准,不仅要自觉维护行业企业间的竞争公平,还要自觉维护商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公平,防止商业企业走上“唯利是图”的歧途。
流动是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前提,大数据的充分运用及其快速流动则是大型商业企业良性经营的重要表征。在现实经营中,由于种种原因,商业企业在数据外部流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数据泄露、数据滥用、数据被窃、权限放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数据流动监测机制,科学地监测大型商业企业,数据从哪儿流来、流到哪儿去、以何种方式流动等数据流动的关键信息,对于敏感数据的流动进行监控并留下完整记录,实现智能溯源以提高监控效率,有效防范交易风险、遏制“隐私数据泄露”“商业窃取”“不公平交易”“误导消费”等商业伦理问题出现。
数字平台等商业企业作为数字权利的享有者,对数字技术、数字产品的设计理应考虑到“基于伦理的设计”和“基于公善的平衡”,这是商业企业所应当肩负的伦理责任[22]。企业应采用更为精准、安全的技术手段,促使数字经济时代商业贸易朝着更公平和更安全的方向发展。如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等特点,可建立区块链交易平台对商品交易进行监督和验证,确保商品交付和数字支付的完整性、有效性,还可将买卖双方的交易目标在公有链上有限公开,避免信息的不对称,买卖双方都能公开透明地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
推动商业企业从用户驱动向技术驱动转型也是促进商业领域数字技术改良创新的重要手段。对此,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都应成为数字技术改良创新的重要推进基地,通过联合研发、委托研发、购买服务、企业自研等方式,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大力加强数字经济时代商业企业的技术改良创新。通过技术保障,防止企业“隐私数据泄露”“机密信息被窃”等商业伦理问题的发生。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宏观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同时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加强数字经济时代商品市场建设与营商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协调机构要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举措,大力加强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经济体系建设和商业伦理体系建设,确保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切实发挥社会治理作用,加强对商业企业尤其是大型商业企业的监管。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数字交易的政策监管体系,通过数字技术标准、商业伦理准则规范数字商业发展。要建立有利于数字商业产业良性发展的制度性框架,对侵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不道德行为施行处罚,对优秀的经营者予以表彰。同时对积极创新数字技术、拓展数字经济商业领域、积极回馈社会的企业给予一定鼓励和补贴。要大力加强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伦理与商业法规宣传,不断理顺政企、社企关系,合理履行各自职责,积极营造一个向好向善、良性循环的商业贸易环境。